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团结爱国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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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团结爱国公约
1951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西康省藏族自治区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

本次代表会议全体代表一致认为上次代表会所通过的“关于加强团结的决议”需再 具体补充,并经过民主协商与讨论,大会一致通过改为“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各族各界人民团结爱国公约”。全区各族各界人民必须共同遵守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 坚决拥护毛主席、中国共产党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加强民族团结,贯 彻民族政策,一切采取民主协商,共同遵守决议的精神,以达到团结互助之目的。

二、 反对帝国主义。加强抗美援朝运动,普遍开展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拥护人民 解放军,继续加强支援进藏部队,巩固国防。

三、 反对人民公敌。协助人民解放军与人民政府,继续清匪肃特,对持枪聚众暴乱 者,坚决彻底消灭。对现行匪首,要逮捕归案。奖励人民检举和捕捉匪特,不准隐匿和 包庇。

四、 过去所有县、区、村及个人的不团结事件,均应在团结爱国基础上和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诚恳协商,本既往不咎和互让互谅精神调处解决。

五、 严禁再有挑拨、械斗、仇杀、抢劫、种烟、贩毒等非法行为,违者依法严惩。

六、 严禁挑拨甲地人民“投降”乙地之破坏团结的罪行。

七、 尊重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发展民族经济、 文化事业。

八、 坚决实行本次代表会议所通过的1952年工作任务及其他决议,并协助人民政府 宣传与实行。

九、 本区各级人民政权负责人及所有委员,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团结爱国模范,以 领导全区人民共同执行本公约的一切规定。

十、各县、区、村或个人,得根据本公约的原则,自行制定简明具体的各项爱国公 约,对认真执行公约有功者,得于表扬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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