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康省藏族自治區各族各界人民團結愛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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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康省藏族自治區各族各界人民團結愛國公約
1951年10月21日
發布機關:西康省藏族自治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西康省藏族自治區第一屆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二次會議通過

本次代表會議全體代表一致認為上次代表會所通過的「關於加強團結的決議」需再 具體補充,並經過民主協商與討論,大會一致通過改為「西康省藏族自治區各族各界人民團結愛國公約」。全區各族各界人民必須共同遵守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一、 堅決擁護毛主席、中國共產黨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加強民族團結,貫 徹民族政策,一切採取民主協商,共同遵守決議的精神,以達到團結互助之目的。

二、 反對帝國主義。加強抗美援朝運動,普遍開展愛國主義的宣傳教育,擁護人民 解放軍,繼續加強支援進藏部隊,鞏固國防。

三、 反對人民公敵。協助人民解放軍與人民政府,繼續清匪肅特,對持槍聚眾暴亂 者,堅決徹底消滅。對現行匪首,要逮捕歸案。獎勵人民檢舉和捕捉匪特,不准隱匿和 包庇。

四、 過去所有縣、區、村及個人的不團結事件,均應在團結愛國基礎上和人民政府 的領導下,誠懇協商,本既往不咎和互讓互諒精神調處解決。

五、 嚴禁再有挑撥、械鬥、仇殺、搶劫、種煙、販毒等非法行為,違者依法嚴懲。

六、 嚴禁挑撥甲地人民「投降」乙地之破壞團結的罪行。

七、 尊重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發展民族經濟、 文化事業。

八、 堅決實行本次代表會議所通過的1952年工作任務及其他決議,並協助人民政府 宣傳與實行。

九、 本區各級人民政權負責人及所有委員,必須以身作則,成為團結愛國模範,以 領導全區人民共同執行本公約的一切規定。

十、各縣、區、村或個人,得根據本公約的原則,自行制定簡明具體的各項愛國公 約,對認真執行公約有功者,得於表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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