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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復約法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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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復約法宣言
作者:孫中山
中華民國5年(1916年)6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父全集

文歸國,既以用兵之原為父老昆弟告曰:吾儕與袁氏非有私怨,為其壞約法,叛民國,是用討之,以懲不義而奠我國家。今袁氏則既自斃矣,凡百罪孽,宜與首惡之身俱盡。繼茲以往,其遂可以罷戢干戈與民休息耶?抑猶有所待耶?愛人以姑息,自偷遺患,有志者不為;而億逆不信,薄視天下,失亦如之,此文所以不敢自安於緘默也。文生而篤愛和平,亦深察我大多數國民無有嗜殺好爭之性。故辛壬之交,兵甲滿地,彼是相持,幾若敵國;而卒也以北方將帥贊成共和,使清帝退位,而戰事以解。始義者不多其伐,繼事者能共其勞,使無袁氏,則五年以還,吾民將不一見流血之禍矣。夫人類必至不平而後有爭,挾羣以爭,尤必有其職志。其為國為公,則天下從之;其為己為私,則天下棄之。今茲獨立諸省暨夫拔戟自成之軍,揭櫫約法,犯難而行,文敢表證其心理曰,是皆為國為家也,非權利也。至乃未獨立之省區,牽掣於事勢,謀人軍師不欲遽為轉移,其心亦不無可諒。然今茲戎首已逝,既不能以獨立諸省為非義而鬥之。則亦宜有所以表示其為國非私之行動,俾坦然相與而無疑,庶幾戰爭之禍可立止。

抑文非徒為一方之人言之也,自袁氏有心撓亂民國,恆謂民主必爭,假手籌安會行其篡逆。其實中國宜於民主,創制以來,為讓非爭,已昭證例。今若舉國人遵由神聖之約法,泯絕內訌,洵可為百世之模範。其反是者,則國本替而禍不忍言。且昔覘國者之讆言,謂非袁莫能統一,即非袁,中國且亂。前此正以袁氏大亂中國,今若袁死而民國因以底定,此尤我民族之光,中國之福也。袁氏凡百罪孽,皆由其以天下為私之一念而來。殘暴專制,既無不為,而又以金錢詐術濟之,以至於敗。今求治無他,一言蔽之曰,反其道而已。庶事改良,或難驟舉;至於規復約法,尊重民意機關,則惟一無二之方,無所用其躊躇者。於此時期,而猶有怙私懷偽,不顧大局之流,則國人疾之,亦將如疾袁氏。吾輩固甚不願見此不祥之人,至更遺吾國不祥之事也。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今第卑之無甚高論。吾國人亦當知功利有其大者遠者,而不在一身之權位。蓋億兆人民繫於國家,國家繁榮,則吾子子孫孫實利賴之,君子之澤,無過是者。若計量目前瑣末得失,為穴中之暗鬥,斯智者所竊笑。

吾國有六千年文明之歷史,有四萬萬之民眾,地大物博,人習勤勞,加以尚慈善、好平和、善服從之諸美德,苟能發揮而光大之,則民生日遂,國度日昌,可操左券而獲。當民國初元,五族一家,由彼之時,咸致力於建設,推究成績,必有可言。而袁氏一人為梗五歲,所由使人太息痛恨而不敢稍自暇逸者也。吾人為國,匪獨除暴撥亂而反之正,則屬有事權及夫一國優秀之分子之所任,於憂虞為國之際,懸絕大之希望於前途,則人人奮勵激昂,勉進不已。所志既閎,而末俗苟偷之弊,乃真息矣。

文志在共和,終始不二。曩昔以袁氏叛亂,故誓為民國剪滅鉅凶;今茲障礙既除,我國人當能同德一心,共趨致治之正軌,文亦將盡國民一分子之義務,為獻替之芻蕘。若夫曩日宣言,所謂袁氏未去,當與國民共任討賊之事;袁氏既去,當與國民共荷監督之責,不使謀危民國者復生於國內。則今猶是志,亦願與國人共勉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