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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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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務處組織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實施
  2. 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考試院(93)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446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3.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3450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30007645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4條至第6條條文
  5.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669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4條條文,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實施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典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舉行考試時,有關試務事項,由辦理試務機關設試務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之。

第三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處務。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題務、卷務、場務、資訊、總務、會計等七組,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並置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各該組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試務處會議之籌開、典、監試委員之接待等事項。

二、題務組:掌理考試試題之收取、試題封袋貼紙之列印、闈內試題選編準備、繕校、印製、封發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彙編之編製、繕印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統計及框記試題使用電子計算器情形等事項。

三、卷務組:掌理應考須知擬訂、報名、試卷之擬製、彌封、收發、封存保管、典試委員會議、卷務協調會議、試卷評分標準會議、閱卷管卷、試題疑義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疑義處理會議與開拆彌封會議之籌開、考試成績之登校、核算、考試完畢後發現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及格人員榜示、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及申請閱覽試卷等事項。

四、場務組:掌理場務協調會議及監場會議之籌開、監場人員之選聘及工作之分配、押運試題人員之簽派暨監場資料之編製、分發等事項。

五、資訊組:掌理各階段考試試務資訊、電腦化測驗系統維護及操作輔導、考試期間試務資訊通報整合管理、考試資訊設備提供、資訊人員及申請電腦作答之特別試場監場人員訓練及工作分配等事項。

六、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經費出納、交通運輸、文件之印製、試場之洽借及布置與各組工作之支援等事項。

七、會計組:掌理試務經費核撥、單據憑證結報送審等事項。

第五條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秘書兼聯絡一人。分區之考區設二個以上試區時,副主任得置二人。

第六條

本處及試務辦事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其配置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七條

本處試務會議,由處長或主任召集組長以上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有關試務工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處於考試全程辦理完畢後裁撤,其有關文件冊籍等,交由辦理試務機關之主管單位保管。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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