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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务处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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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务处组织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1. 中华民国91年11月8日实施
  2. 中华民国93年11月15日考试院(93)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4461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条文
  3. 中华民国97年5月16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700034501号令修正发布第四条、第五条条文
  4. 中华民国103年10月3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 10300076451号令修正发布 第1条、第4条至第6条条文
  5. 中华民国104年8月7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400046691号令修正发布第 1条、第2条、第4条条文,自中华民国104年8月7日实施

第一条

本规程依典试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举行考试时,有关试务事项,由办理试务机关设试务处(以下简称本处)办理之。

第三条

本处置处长或主任一人,综理处务,必要时得置副处长或副主任若干人,襄理处务。 分区举行考试时,得置试务督导一或二人,督导试务工作。

第四条

本处设秘书、题务、卷务、场务、资讯、总务、会计等七组,各置组长一人,必要时得置副组长一人,并置试务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各该组事项,其职掌如下:

一、秘书组:掌理文稿撰拟、新闻发布、协调联系、试务处会议之筹开、典、监试委员之接待等事项。

二、题务组:掌理考试试题之收取、试题封袋贴纸之列印、闱内试题选编准备、缮校、印制、封发及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试题汇编之编制、缮印申论式试题参考答案、统计及框记试题使用电子计算器情形等事项。

三、卷务组:掌理应考须知拟订、报名、试卷之拟制、弥封、收发、封存保管、典试委员会议、卷务协调会议、试卷评分标准会议、阅卷管卷、试题疑义与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疑义处理会议与开拆弥封会议之筹开、考试成绩之登校、核算、考试完毕后发现应考人违规事件之处理、及格人员榜示、应考人申请复查成绩及申请阅览试卷等事项。

四、场务组:掌理场务协调会议及监场会议之筹开、监场人员之选聘及工作之分配、押运试题人员之签派暨监场资料之编制、分发等事项。

五、资讯组:掌理各阶段考试试务资讯、电脑化测验系统维护及操作辅导、考试期间试务资讯通报整合管理、考试资讯设备提供、资讯人员及申请电脑作答之特别试场监场人员训练及工作分配等事项。

六、总务组:掌理文书收发、经费出纳、交通运输、文件之印制、试场之洽借及布置与各组工作之支援等事项。

七、会计组:掌理试务经费核拨、单据凭证结报送审等事项。

第五条

分区举行考试时,得分设试务办事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执行秘书兼联络一人。分区之考区设二个以上试区时,副主任得置二人。

第六条

本处及试务办事处工作人员,由办理试务机关遴选人员担任;其配置基准,由考选部另定之。

第七条

本处试务会议,由处长或主任召集组长以上人员参加,必要时得指定有关试务工作人员列席。

第八条

本处于考试全程办理完毕后裁撤,其有关文件册籍等,交由办理试务机关之主管单位保管。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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