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者,神地之道也,郊特牲而社稷太牢。鄭元以為國中之神,莫貴於社,固前古為大祀。至天寶三載二月十四日敕云:「祭祀之典,以陳至敬。名或不正,是相奪倫。況社稷孚祐,百世蒙福。列為中祀,頗紊大猷。自今以後,升為大祀。」爾後因循。又依開元禮中祀,然而牲用太牢,太尉攝行事,祭之日不坐,並是大祀之義,列為中祀,是因循謬誤。教人報本,未極崇嚴。有國之儀,惟此厭屈。今請準敕升為大祀,庶合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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