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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太社为大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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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太社为大祀奏
作者:王彦威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29

社者,神地之道也,郊特牲而社稷太牢。郑元以为国中之神,莫贵于社,固前古为大祀。至天宝三载二月十四日敕云:“祭祀之典,以陈至敬。名或不正,是相夺伦。况社稷孚祐,百世蒙福。列为中祀,颇紊大猷。自今以后,升为大祀。”尔后因循。又依开元礼中祀,然而牲用太牢,太尉摄行事,祭之日不坐,并是大祀之义,列为中祀,是因循谬误。教人报本,未极崇严。有国之仪,惟此厌屈。今请准敕升为大祀,庶合礼中。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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