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先朝行幸,頓次必高立標識,以禁行者。比聞楚古輩,故低置其標深草中,利人誤入,因之取財。自今有復然者,以死論。〈(《遼史》六一《刑法志》。)〉 〈(按《穆宗紀》應曆十六年七月壬午諭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標識,令民勿犯,違以死論。」似即此詔之節文。)〉
本遼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