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蕭齡之罪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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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蕭齡之罪狀奏
作者:唐臨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62

臣聞國家大典,在於賞刑,古先聖王,惟刑是恤。《虞書》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弗辜,寧失弗經。」《周禮》:「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天下太平。應用堯舜之典。比來有司,多行重法,敘勳必須刻削,論罪務從重科,非是憎惡前人,止欲自為身計。今議蕭齡之事,有輕有重,重者流死,輕者請除名。以齡之受委大藩,贓罪狼籍,原情取事,死有餘辜。然既遣詳議,終須近法,竊惟議事群官,未盡識議刑本意。律有八議,並依《周禮》舊文,矜其異於眾臣,所以特制議法。禮:王族刑於隱者,所以議親;刑不上大夫,所以議貴。明知重其親貴,議欲緩刑,非為嫉其賢能,謀致深法。今議官多於刑法之外,議令入重,正與堯舜相反,不可為萬代法。臣既處法官,敢不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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