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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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29年3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3月9日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3月26日
公布於民國29年3月26日
國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號令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31年)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國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981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第三條

  國庫署置四科及會計室,分掌本署事務。

第四條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及推進事項。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關於本署職員及出納人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國庫臨時透支挪借款項之收入及償還事項。
  四、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與實收比額之核計事項。
  六、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入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第六條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普通經費及特種基金之核撥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緊急命令之撥付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國庫支付書之填發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支出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六、關於國庫支出之收回事項。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支出報告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國庫支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報告之核計事項。
  十、關於國庫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第七條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支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登記查核事項。
  五、關於代理國庫銀行報告特種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八、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國有財產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第八條

  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關於左列事項,由會計室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之。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統制賬目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收支書表報告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三、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支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國庫收支日報旬報月報年報及決算報告之彙總編製事項。
  五、關於國庫資產負債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庫現金票據証券出納結存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七、關於國庫收支之檢查事項。
  八、關於國庫收支簿籍書表之審定事項。
  九、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十、關於國庫統計之編製及其他公庫統計之彙編事項。

第九條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十條

  國庫署設祕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書及交辦事務。

第十一條

  國庫署設科長四人,薦任。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助理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並得酌用僱員,辦理繕校及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國庫署設稽核四人至八入,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各項收支報告書表簿籍憑證及其他飭查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國庫署會計室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科員十人至十四人,助理員六人至八人,由國民政府主計長依法任用,受國庫署署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事務,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國庫署會計室因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僱用。

第十四條

  國庫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對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知事項。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五條

  國庫署辦事規則,由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行之。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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