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29年)
外觀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29年3月9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3月9日 中華民國29年(1940年)3月26日 公布於民國29年3月26日 國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號令 |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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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國庫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國庫行政事務,及監督地方公庫行政事務。
第三條
- 國庫署置四科及會計室,分掌本署事務。
第四條
-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庫事務之監督指揮及推進事項。
- 二、關於公庫規章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 三、關於代理公庫銀行及所訂契約之核准事項。
- 四、關於本署主管行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 五、關於本署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七、關於本署職員及出納人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 八、關於本署所管契據證件之保管事項。
- 九、關於本署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 二、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 三、關於國庫臨時透支挪借款項之收入及償還事項。
- 四、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收納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 五、關於中央政府歲入預算與實收比額之核計事項。
- 六、關於國庫收入之退還事項。
-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入報告之審核事項。
- 八、關於國庫收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 九、關於國庫收入總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第六條
-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出預算及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普通經費及特種基金之核撥及登記事項。
- 三、關於緊急命令之撥付及登記事項。
- 四、關於國庫支付書之填發及登記事項。
- 五、關於中央各機關自行支出保管款項之審定及登記事項。
- 六、關於國庫支出之收回事項。
- 七、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支出報告之審核事項。
- 八、關於國庫支出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 九、關於各機關支用普通經費存款報告之核計事項。
- 十、關於國庫普通經費存款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第七條
-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預算分配預算之登記事項。
- 二、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 三、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支出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 四、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法令契約等之登記查核事項。
- 五、關於代理國庫銀行報告特種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 六、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收支明細表之編製事項。
- 七、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保管品之處理及登記事項。
- 八、關於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
- 九、關於國有財產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第八條
- 會計室掌本署經費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關於左列事項,由會計室佐理財政部會計長辦理之。
- 一、關於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統制賬目之登記事項。
- 二、關於中央各機關收支書表報告之查核及登記事項。
- 三、關於代理國庫銀行收支報告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國庫收支日報旬報月報年報及決算報告之彙總編製事項。
- 五、關於國庫資產負債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 六、關於國庫現金票據証券出納結存之核計及報告事項。
- 七、關於國庫收支之檢查事項。
- 八、關於國庫收支簿籍書表之審定事項。
- 九、關於國庫之其他會計事項。
- 十、關於國庫統計之編製及其他公庫統計之彙編事項。
第九條
- 國庫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輔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十條
- 國庫署設祕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書及交辦事務。
第十一條
- 國庫署設科長四人,薦任。科員四十人至六十人,助理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並得酌用僱員,辦理繕校及其他事務。
第十二條
- 國庫署設稽核四人至八入,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各項收支報告書表簿籍憑證及其他飭查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 國庫署會計室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科員十人至十四人,助理員六人至八人,由國民政府主計長依法任用,受國庫署署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事務,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國庫署會計室因事務上之需要,得酌用僱用。
第十四條
- 國庫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對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知事項。
-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五條
- 國庫署辦事規則,由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行之。
第十六條
-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