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 (民國30年立法31年公布)
外观
← | 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 (民國25年) | 財政部稅務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0年1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41年12月27日 1942年1月10日 公布於民國31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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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稅務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全國貨物出產稅,貨物出廠稅,貨物取締稅,及不屬於關務署直接稅處所徵之新辦各稅事務。
第三條
- 稅務署置七科,分掌本署事務。
第四條
- 第一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之任免、遷調及訓練事項。
- 四、關於所屬機關之設置或裁併事項。
- 五、關於本署所掌各稅稅務法規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 六、關於稅務公報之編輯事項。
- 七、關於稅務所用一切票照、單證之製印及保管事項。
- 八、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九、關於稅警服裝、械彈之採辦及保管事項。
- 十、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 第二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所屬各機關稅收成績之考核及稅款之審核事項。
- 二、關於稅款之徵收報解事項。
- 三、關於稅務所用一切票照單證之擬訂核發及有價稅票之保管核發事項。
- 四、關於收稅票照之核對事項。
- 五、關於徵收所管各稅進口貨品之審核及登記事項。
- 六、關於本署及所屬機關經費之領發事項。
- 七、關於罰鍰及沒收貨物變價收入之處理事項。
- 八、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前項第七款事項之處理,應會同國庫署為之。
第六條
- 第三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捲菸、菸葉各稅稅務及捲紙取締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 二、關於捲菸、菸葉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 三、關於所屬各機關辦理捲菸、菸葉各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 四、關於捲菸、菸葉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捲菸、菸葉捲紙等稅務糾紛及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 六、關於捲菸、菸葉、菸絲、捲紙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七條
- 第四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棉紗、礦產各稅稅務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 二、關於棉紗、礦產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 三、關於所屬各機關辦理棉紗、礦產各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 四、關於棉紗、礦產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棉紗、礦產各稅稅務糾紛及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 六、關於棉紗、礦產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八條
- 第五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務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 二、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 三、關於所屬機關辦理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 四、關於火柴、水泥、麥粉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各稅稅務糾紛及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 六、關於火柴、水泥、麥粉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九條
- 第六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火酒、啤酒、洋酒、土菸、土酒及各稅稅務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 二、關於前款各稅稅率之審訂事項。
- 三、關於所屬機關辦理第一款各種菸酒稅稅務成績之考核事項。
- 四、關於第一款各貨物稅之退稅或免稅案件之處理事項。
- 五、關於各種菸酒市價之審核及其商號、商標之登記事項。
- 六、關於第一款各稅稅務糾紛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第十條
- 第七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署所管各稅防止漏稅之設計、改進及處理事項。
- 二、關於沒收貨物之保管事項。
- 三、關於稅警之編制、訓練、指揮、調遣事項。
- 四、關於稅警服裝、械彈之核發事項。
- 五、關於稅警之其他行政事項。
第十一條
- 稅務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十二條
- 稅務署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牘及交辦事務。
第十三條
- 稅務署設科長七人,薦任,科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助理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二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並得酌用雇員,辦理繕校及其他事務。
第十四條
- 稅務署設技正一人或二人,薦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本署所管各稅之技術事務。
第十五條
- 稅務署設編譯二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關係各稅制度、法規及圖書文件之編譯事項。
第十六條
- 稅務署設視察二人至六人,薦任,調查員四人至六人,委任,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區考察本署所管各稅稅務成績,及調查臨時發生之案件。
第十七條
- 稅務署設稽核十二人至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稽核徵稅各貨品之產製及徵稅情況,駐廠駐場人員辦事之勤惰,並監視徵收所管各稅之貨品進出口事項。
- 稅務署設稅務督察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駐各省區督察稅務稅票,監製員四人至六人,委任,監視本署主管各種稅票之印製。
第十八條
- 稅務署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員六人至八人,委任,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署長及財政部會計長之監督指揮。
第十九條
- 稅務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發署令。
-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二十條
- 稅務署於各省區設稅務管理局,辦理各稅徵收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 稅務署辦事規則,由稅務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