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署组织法 (民国30年立法31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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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组织法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税务署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掌理全国货物出产税,货物出厂税,货物取缔税,及不属于关务署直接税处所征之新办各税事务。
第三条
- 税务署置七科,分掌本署事务。
第四条
- 第一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印信之典守事项。
- 三、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职员之任免、迁调及训练事项。
- 四、关于所属机关之设置或裁并事项。
- 五、关于本署所掌各税税务法规之拟订、审核及解释事项。
- 六、关于税务公报之编辑事项。
- 七、关于税务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制印及保管事项。
- 八、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 九、关于税警服装、械弹之采办及保管事项。
- 十、关于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 第二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所属各机关税收成绩之考核及税款之审核事项。
- 二、关于税款之征收报解事项。
- 三、关于税务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拟订核发及有价税票之保管核发事项。
- 四、关于收税票照之核对事项。
- 五、关于征收所管各税进口货品之审核及登记事项。
- 六、关于本署及所属机关经费之领发事项。
- 七、关于罚锾及没收货物变价收入之处理事项。
- 八、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 前项第七款事项之处理,应会同国库署为之。
第六条
- 第三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卷烟、烟叶各税税务及卷纸取缔之设计、改进及处理事项。
- 二、关于卷烟、烟叶各税税率之审订事项。
- 三、关于所属各机关办理卷烟、烟叶各税税务成绩之考核事项。
- 四、关于卷烟、烟叶退税或免税案件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卷烟、烟叶卷纸等税务纠纷及诉愿案件之处理事项。
- 六、关于卷烟、烟叶、烟丝、卷纸市价之审核及其商号商标之登记事项。
- 七、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七条
- 第四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棉纱、矿产各税税务之设计、改进及处理事项。
- 二、关于棉纱、矿产各税税率之审订事项。
- 三、关于所属各机关办理棉纱、矿产各税税务成绩之考核事项。
- 四、关于棉纱、矿产退税或免税案件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棉纱、矿产各税税务纠纷及诉愿案件之处理事项。
- 六、关于棉纱、矿产市价之审核及其商号、商标之登记事项。
- 七、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八条
- 第五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火柴、水泥、麦粉各税税务之设计、改进及处理事项。
- 二、关于火柴、水泥、麦粉各税税率之审订事项。
- 三、关于所属机关办理火柴、水泥、麦粉各税税务成绩之考核事项。
- 四、关于火柴、水泥、麦粉退税或免税案件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火柴、水泥、麦粉各税税务纠纷及诉愿案件之处理事项。
- 六、关于火柴、水泥、麦粉市价之审核及其商号、商标之登记事项。
- 七、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九条
- 第六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火酒、啤酒、洋酒、土烟、土酒及各税税务之设计改进及处理事项。
- 二、关于前款各税税率之审订事项。
- 三、关于所属机关办理第一款各种烟酒税税务成绩之考核事项。
- 四、关于第一款各货物税之退税或免税案件之处理事项。
- 五、关于各种烟酒市价之审核及其商号、商标之登记事项。
- 六、关于第一款各税税务纠纷及诉讼案件之处理事项。
- 七、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十条
- 第七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署所管各税防止漏税之设计、改进及处理事项。
- 二、关于没收货物之保管事项。
- 三、关于税警之编制、训练、指挥、调遣事项。
- 四、关于税警服装、械弹之核发事项。
- 五、关于税警之其他行政事项。
第十一条
- 税务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十二条
- 税务署置秘书二人或三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牍及交办事务。
第十三条
- 税务署设科长七人,荐任,科员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人,助理员三十五人至四十二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并得酌用雇员,办理缮校及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 税务署设技正一人或二人,荐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本署所管各税之技术事务。
第十五条
- 税务署设编译二人,荐任,承长官之命分掌关系各税制度、法规及图书文件之编译事项。
第十六条
- 税务署设视察二人至六人,荐任,调查员四人至六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省区考察本署所管各税税务成绩,及调查临时发生之案件。
第十七条
- 税务署设稽核十二人至十六人,荐任,承长官之命,稽核征税各货品之产制及征税情况,驻厂驻场人员办事之勤惰,并监视征收所管各税之货品进出口事项。
- 税务署设税务督察二十人至二十四人,荐任,承长官之命,分驻各省区督察税务税票,监制员四人至六人,委任,监视本署主管各种税票之印制。
第十八条
- 税务署设会计主任一人,统计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员六人至八人,委任,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受署长及财政部会计长之监督指挥。
第十九条
- 税务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发署令。
-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二十条
- 税务署于各省区设税务管理局,办理各税征收事务,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条
- 税务署办事规则,由税务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