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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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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28年12月8日
1928年12月8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8日
財政部組織法 (民國18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9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27 日 修正第4, 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5 月 9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1 月 27 日 修正全文30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1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3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17 日 修正第4, 6, 18至22條
增訂第16之1, 21之1, 25之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31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18~22 條;並增訂第 16-1、21-1、2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財政部管理全國財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財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財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財政部置左列各署司處:
  一、關務署。
  二、鹽務署。
  三、總務司。
  四、賦稅司。
  五、公債司。
  六、錢幣司。
  七、國庫司。
  八、會計司。
  九、菸酒稅處。
  十、印花稅處。
  十一、捲菸煤油稅處。

第五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財政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署司處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關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之賦課及徵收事項。
  二、關於關稅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關稅制度之改革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關稅定率之修改事項。
  五、關於禁止貨物進出口事項。
  六、關於調查各國關稅及關稅之統計事項。
  七、關於海常兩關及各稅卡之指揮監督事項。
  八、關於解釋關稅法令事項。

第八條

  鹽務署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察各省鹽務處、鹽運使、榷運局辦理之成績及其以下,各屬官資格升降調遷事項。
  二、關於建築鹽場、倉棧、製造鹽類及編練場警緝私等事項。
  三、關於各省運鹽銷鹽事項。
  四、關於改善場產調劑運銷事項。
  五、關於編製鹽務收支、預算決算及造報收支數目表冊、單據事項。
  六、關於保管全國鹽款及稽核各省鹽稅收入事項。
  七、關於審定各省鹽務定率事項。
  八、關於其他一切鹽務行政事項。

第九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紀錄職員之進退事項。
  五、關於編輯公報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印發票照及稽核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八、關於管理本部公庫事項。
  九、關於編訂保管圖書事項。
  十、關於本部官產官物之保管事項。
  十一、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署司處之事項。

第十條

  稅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賦稅之賦課及徵收事項。
  二、關於賦稅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整理舊稅推行新稅事項。
  四、關於賦稅之調查稽核統計事項。
  五、關於管理官產及沙田事項。
  六、關於財政部所管轄之稅外一切收入事項。
  七、關於其他賦稅一切事項。

第十一條

  公債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債募集發行事項。
  二、關於整理公債基金及公債之還本付息事項。
  三、關於公債之註冊、更名及稽核地方公債事項。
  四、關於公債之預算、決算及其他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公債計算之調製及簿籍登記事項。
  六、關於財政部證券及取締證券買賣事項。

第十二條

  錢幣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整理幣制及調查化驗新舊貨幣事項。
  二、關於金屬貨幣及生金銀出入事項。
  三、關於監督銀行及造幣廠事項。
  四、關於發行紙幣及準備金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金融事項。
  六、關於監督交易所、保險公司、儲蓄會及特種營業之金融事項。
  七、關於其他幣制及銀行一切事項。

第十三條

  國庫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資之運用出納事項。
  二、關於發款命令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國庫之出納計算書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國庫簿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政府各種基金及儲蓄保管事項。
  六、關於國庫之出納管理及其他一切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總預算決算及支付預算事項。
  二、關於特別會計之預算決算事項。
  三、關於編製歲入歲出現計書事項。
  四、關於審核預備金之支出事項。
  五、關於歲入歲出之統計事項。
  六、關於金錢及物品之會計事項。
  七、關於主記簿之登記及各種計算書之檢查事項。
  八、關於所屬各官署會計之稽核及整理事項。
  九、關於其他會計一切事項。

第十五條

  菸酒稅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菸酒稅收及考核成績事項。
  二、關於考察菸酒製造產銷事項。
  三、關於釐訂菸酒稅率事項。
  四、關於編製菸酒稅收、預算決算及造報收支數目表冊、單據事項。
  五、關於其他菸酒稅事項。

第十六條

  印花稅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花稅之監督及考核其成績事項。
  二、關於釐訂印花稅率事項。
  三、關於監製保管發行印花事項。
  四、關於編製印花統計預算及造報收支數目表冊單據事項。
  五、關於稽核印花稅款表冊事項。
  六、關於其他印花稅事項。

第十七條

  捲菸煤油稅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捲菸煤油稅收及考核其成績事項。
  二、關於釐訂捲菸煤油稅率事項。
  三、關於捲菸廠油池出品之稽核考查事項。
  四、關於油商油倉之註冊及捲菸營業之取締事項。
  五、關於審核捲菸煤油稅各項表冊及製發捲菸印花事項。
  六、關於其他捲菸煤油稅事項。

第十八條

  財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九條

  財政部政務次長、常任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二十條

  財政部設祕書八人至十二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律命令。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設署長二人司長六人,處長三人,分掌各署司處事務。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設科長、科員、技正、技士各若干人,承長官之命分掌事務。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得於各省設財政特派員,處理各該管區域內國稅及中央財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部長為特任職,次長、參事司長、處長及秘書二人為簡任職,秘書、科長、技正為薦任職,科員、技士為委任職。

第二十六條

  關務署長、鹽務署長,因對外關係,得由部長特別委任代表執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時,得聘用顧問及專門人員。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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