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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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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6年3月1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86年(1997年)4月2日
公布於民國86年4月2日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77360 號令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1.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5, 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20 日公布2.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40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13 日公布3.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183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2, 3, 5, 6, 7, 8, 9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06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1 日 修正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5.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7736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新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2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之交易、發行及期貨之交易,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期貨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四、選擇權契約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其他證券、期貨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期貨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期貨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證券、期貨交易所、櫃檯買賣服務中心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十、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一、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二、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三、證券、期貨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四、證券、期貨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五、證券及期貨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六、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證券及期貨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第三條 (各組室之設置)

  本會設八組及稽核室、法務室、資訊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室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立)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委員編制)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人列薦任第九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四十四人至五十六人,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十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八人,作業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有關人員職系之適用)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顧問研究員之聘用)

  本會得聘用對證券、期貨、財務、法律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第十二條 (對外公文名義)

  本會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三條 (議事規則辦事細則擬定)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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