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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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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1年1月12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1年(1982年)1月12日
中華民國71年(1982年)1月20日
公布於民國71年1月20日
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407 號令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1.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12 日 修正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5, 9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 月 20 日公布2.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407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13 日公布3.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183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第2, 3, 5, 6, 7, 8, 9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06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1 日 修正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5.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7736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新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52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其有關證券管理部分之檢查事項。
  四、證券商之特許與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六、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與管理、監督事項。
  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八、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九、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與協調事項。
  十、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管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圖書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稽核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會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稽核、金融、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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