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令凡產鹽省分主管各衙門局所務須認真整頓場灘力圖豐收
外观
財政部部令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財政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6月26日 1912年6月2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六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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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通令事。鹽法關係國計。必須統籌全局。始能從事改革。新制未經頒布以前。自以維持現狀為要。著乃近來各省既紛紛借運。而案商又復嘵嘵電爭。政制紛歧。殊多轇轕。嗣後凡產鹽省分。主管各衙門局所。務須認真整頓場灘。力圖豐收。一面督飭各岸商各顧岸銷。趕緊趲運。免致脫檔。以濟民食。其各省借運之案。未經本部核准。飭知者尤須嚴行查核。不得私自訂購。以免糾紛合行。通令仰即查照。此令。
右通令產鹽省分主管衙門局所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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