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1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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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109年4月30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命令
2020年4月30日

  1.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0082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84624A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規定
  3.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05084586B號令修正第3、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四) 臺灣銀行設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分行。

三、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貸款(以下簡稱新貸案件)及第二項於該辦法施行之日尚有舊貸餘額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其行政費用,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 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核貸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 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予以補貼利息差額,且依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貸款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四、農業信用保證機構辦理新貸案件及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展延期間之保證,其行政費用,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 新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保證金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二) 受利息補貼舊貸案件:每案由本會依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之保證餘額,給予百分之零點五之行政費用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五、前二點行政費用補助作業,本會得委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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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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