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釋例 (張氏晦明軒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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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釋例
作者:司馬光 北宋
《通鑑釋例》一卷,見於元初張氏晦明軒刻本《增節入注附音司馬溫公資治通鑑》。

用天子例[编辑]

周、秦、漢、晉、隋、唐,皆嘗混一九州,傳祚於後,子孫雖微弱播遷,以四方爭衡〔者〕皆其故臣,[1]故全用天子之制以臨之。帝后稱崩,王公宰相稱薨。他國稱名,后稱〔某氏〕或曰某后,[2]其君臣死皆稱卒。周之諸侯不名稱薨,從先王之禮。

書列國例[编辑]

三國、南北朝、五代,與諸國本非君臣,從列國之例,彼此均敵,無所抑揚。帝后皆稱殂,王公皆稱卒。

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魏葬昭太后于雞鳴山。

秦、隋未併天下,亦依列國之例。

列國雖有地有民,而臣於他國者,死則稱卒。如沮渠蒙遜、吐谷渾、高麗、錢鏐、馬殷之類。

列國追封考妣皆書,國小人微者或可略。

書王制例[编辑]

《六典》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冊書;二曰制書;行大賞罰、授大官爵、釐革舊政、赦宥降虜則用之。三曰慰勞制書;褒贊賢能、勸勉勤勞則用之。四曰發日赦;謂御畫發赦日也云云,徵兵免官、授六品以下官、處流以上罪云云。五曰敕旨;百司奏事、承旨,而為程式云云。六曰論事敕書;慰論、戒約臣下。七曰敕牒。隨軍承旨不易舊典。

書封爵禪位例[编辑]

以冀州十郡封丞相操為魏公云云,又如九錫云云。進魏公爵為王。車服位號參用天子禮,命魏王冕十有二旒云云。漢帝云云,禪位於魏云云。奉漢帝為山陽公云云。

進大將軍昭位相國,封晉公,加九錫。進晉公爵為王。魏帝加文王殊禮,王妃曰后。魏帝禪位於晉。奉魏帝為陳留王,即宮於鄴。優崇之禮皆仿魏初故事。魏氏諸子皆〔降為侯〕。[3]

國、郡、縣公須分。

永初(九)〔元〕年宋王欲受禪下〔云云〕。[4]

書帝王未即位例[编辑]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贊拜不名,以後不書名。

書帝王將受禪例[编辑]

帝王將受禪,贊拜不名,以後不名。陳以後乃爾。

名者上有君也,無君即未即位亦不稱名,宋太祖、世祖、梁世祖也是。

書廟號例[编辑]

葬天子曰葬某帝於某陵,廟號某祖。下國曰葬某主於某陵,謚曰某皇帝,廟號某祖。列國曰魏葬明元皇帝於某陵,廟號太宗。夏武烈帝殂,葬嘉平陵,廟號世祖。

凡帝王有廟號者稱廟號。

秦葬文昭王於武平陵,廟號太祖。

書國號例[编辑]

劉、石並時,劉曜稱趙,石勒稱後趙,猶《春秋》邾、小邾也,曜既亡,勒單稱趙。苻、姚並時,稱秦亦然,乞伏氏稱西秦。慕容永以有慕容垂稱西燕,慕容德以有龍城稱南燕,段業以有呂光稱北涼。 梁初晉、楚、岐、蜀、吳越稱國,淮南、嶺南、福建、荊南未有國。

書改元例[编辑]

龍朔三年十二(年)〔月〕,[5]詔改來年元。

書稱號例[编辑]

天子近出稱還宮,遠出稱還京師。列國稱還某都。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即位後皆言上。太上皇帝止稱上皇。

太上皇、太后曰尊,皇后、太子、皇子曰立,改封曰徙,公侯有國邑者曰封,無曰賜爵。

國公、郡公、縣公欲辨等級則稱之,不然則否,齊郡、趙郡公皆稱郡。

廢帝稱國號,或稱廢帝。

宋前廢帝子業始終無他爵,在位有永光、景和兩號,故止稱廢帝。

列國、他國之君或稱主,或稱帝,兩國事相涉則但稱主。

列國非其臣下之言不稱乘輿、車駕、行在、京師、天(下)〔子〕及崩。[6]〔臣下所稱仍其舊文〕。[7]

書王公例[编辑]

高歡曰勃海王歡,宇文泰曰安定公泰。大同九年以後乃爾,太清三年以後復故。楚王處疑。

書建國稱王例[编辑]

五代晉、岐、蜀、吳越、吳、楚、閩之類,建國皆稱王者,皆稱王及謚,無謚者遇中國加爵命則名,交錯難辨處稱名,如晉王〔克用、晉〕王存勖之類。[8]廣南未稱帝及荊南之類皆名。荊南稱楚不書封。

諸王書名例[编辑]

河西王沮渠蒙遜、吐谷渾王慕璝、吳越王錢鏐、南平王高季興等,受宋、魏、五代爵命,猶孫權受魏爵命,終是敵國,皆宜稱王而不名,然其國爵屢變,乍見莫知為誰,故於事初則名,後則不名。或名或不名,從文〔稱某主或〕用漢諸侯王之例也。[9]

書立王例[编辑]

魏立皇弟新成為陽平王。

書徒王例[编辑]

徙順陽王休範為桂陽王。

書列國立太子例[编辑]

列國曰立皇子某為太子。

或曰魏立某王某為皇太子。

書列國紀事取年號例[编辑]

魏、宋、齊、梁、陳、五代,取其年號以紀諸國之事耳。

書官名例[编辑]

周以尉〔遲〕迥為太(尉)〔師〕,[10]以柱國竇熾為(大尉)〔太傅〕。[11]

新為公者官上更加「以」字,太建四年以後始爾。

晉以後拜令、僕皆書,中書監、令、侍中、內史、納言為宰相者亦書。

宋永初三年,〔出劉義真為都督云云〕。[12]時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後多者至數十州,不可復詳載矣。

南北朝諸王無事者只云加都督,有事則云某某等幾州〔諸軍事〕。[13]節度使自此始,其後所領諸使益多,不復詳記云。

天監十年,〔梁之州郡浸多〕,[14]魏之州郡亦然,是以離合廢置不復詳記也。〔漢時官名簡短〕。[15]是後官名繁冗,不可勝記,或一人之官至百餘官,今但臨事取其要重者存之,或省約其文以從簡易云。

大寶元年,〔魏丞相泰等各統開府〕。[16]是後柱國、開府儀同三司及儀同三司猥多,人不復貴,遂為散官。舊史或但稱開府及儀同者,今並因之。

宰相自平章事遷侍中,侍中遷中書令之類,或加三師、三公則書。若自中書遷門下及加太學上使名之類皆不書,至出時書官。此兩例自會昌六年九月後方仿此。

隋平陳以後,尚書令、僕、內史令、納言凡宰相皆稱薨。

凡節度使創制則曰置某軍於某州,割某州隸之,以某人為節度使,或曰置某等節度使,以某人為節度使。因舊則曰更名某某州節度使,號曰某軍,或曰更名某軍曰。自團練升則曰更名某某州都團練曰某軍,以某人為節度使。昭宗以後始然。

節度使加平章事、侍中、中書令、尚書令則書,餘檢校民不書。五代雖加使相,非因事見亦不易。

初云淄青、青等幾州節度使,後云淄青等州節度使。

節度使赴鎮曰以,使相曰充,遙授曰領。

凡官名省而可知者,不必備書。

藩鎮兵或以宣武、淮西、天平、忠武、武寧、河東、淮南、湖南、荊南、兩浙呼之,或以汴、蔡、鄆、許、徐、浙呼之,取語順易曉而已。

書兼職例[编辑]

會昌六年九月,以荊南節度使同平章事李德裕為東都留守,不帶平章事;鄭肅同平章事、充荊南節度使。

以吏部尚書崔胤同平章事,充清海節度使。加威武節度使王審知同平章事。以西川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建兼侍中。

以保義留後朱友謙為節度使。

以荊南留後高季昌為節度使。

書罷免例[编辑]

公相以善去曰罷,以罪去曰免。

書聘使例[编辑]

聘使往來書介副,無事但云某事。

契丹遣其臣袍笏梅老來通好,帝遣太府少卿高頎報之。

高麗遣其臣某入貢。

遣某人使于契丹。

不書例書附。[编辑]

二王後嗣卒者不書。

列國葬後無事不書。

諸王帶平章及遙領節制不書。

親王徒封書。

親祭祀皆書。

凡帝親祠更無親字。宋孝武以後乃爾。

王子弟則書,侄及孫無事不書。

諸王非皇子及兄弟薨、卒皆不書,有事乃書之。

宋以後諸州廢置無事不書。

諸州廢置無事者不書。

四夷不能為中國利害及嗣位不書。

凡眾人共一事則書某等,在下者更有事則列其姓名。

重書例[编辑]

桓五年、襄二十六年秋皆有兩秋。

桓〔五〕年以大雩有兩秋。[17]

桓十二年經重書丙戌。

豫言例[编辑]

莊公六年豫言十六年滅鄧。

文十一年豫言宣十五年獲焚如,齊襄公之二年〔獲榮如〕。[18]

追書例[编辑]

《左傳》襄公六年,齊人滅萊,序五年以來月日。

書日後先例[编辑]

成十六年鄢陵戰,先甲午,後癸巳。

《左傳》楚靈王死,先言癸亥,後言乙卯、丙辰。

書事同日例[编辑]

兩國事同日或相先後而不可中斷者,先序一國事已,更以其日起之。

如齊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王)〔主〕發平城云云。[19]辛亥,太后下令廢帝為海陵王。二年十一月己卯,納太子妃褚氏。庚午,魏(王)〔主〕如委粟山。[20]己卯,引諸儒議圜丘禮。

書事相涉例[编辑]

凡兩國事相涉則多稱某主,兩君事相涉則多稱謚號,不相涉而事首已見則稱上稱帝。

凡一國事有不相連不嫌為異國事者,若國名相〔連〕事雖異皆蒙上事國名。[21]大同十年乃爾。

書斬獲例[编辑]

戰偽走,設伏而敗之,斬首千餘級,千級以下不言。獲輜重兵械雜畜,非極多不言。

蒙遜欲伐涼公歆之。

《新唐書·郭子儀傳》:從廣平王率蕃、漢兵十五萬收長安。

書世系例[编辑]

凡宗族雖在高祖、玄孫之外,世系著明,如元天穆、崔亦書之。

從後姓例[编辑]

宋永初三年,長孫嵩實姓拓拔云云。時魏之群臣出於代北者,姓皆重複。及高祖遷洛,乃改為單姓。舊史患其煩繁,悉從後姓,以就簡易,今並因之。

李繼昭本姓符,名道昭。復姓符,名道昭。

書字例[编辑]

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廟,大夫既卒書字。

(大同二)〔中大通二年〕,[22]時人多以字行,舊史皆因之。

字及小字可知其人者不復重述,難知者乃述之。

凡以字行者,始即稱字,曰名某,以字行。大同以後始爾。

書鄉里例[编辑]

硤石姚元崇。

閻玄正,汴州人也。名不著不必鄉里。

書改置州郡例[编辑]

建東京于汴州,以汴州為開封府。

置彰德軍于相州,以澶、衛隸之;置永清軍于貝州,以博、冀隸之。

書薨卒例[编辑]

唐制三品以上稱薨,四品以下稱卒。而上州刺史、親王傅、歸德將軍、護軍皆三品,職任至輕;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侍郎、庶子、詹事皆四品;平章事、節度使職任至重,皆無品;禮諸使曰薨,而唐之縣令皆古之子男也,此則一一難依禮。今令但裁酌折衷,見任宰相、節度使及正任太子三師、三少、尚書、統軍都督、常侍者皆稱薨,公主、妃嬪亦循舊史稱薨,餘皆稱卒。

都督即節度使之任,節度、檢校官常侍,其卑者也。

元嘉五年,秦王熾盤卒。

書反亂例[编辑]

《宋略》例:凡誅得諐音愆。曰有罪,凡逆上曰反,爭強曰亂。

凡刺史近州輕將同是書,以重州也,遠州亦書,以將重也。

四圖[23][编辑]

[24][编辑]

曾大父溫國文正公作書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據。故自《春秋》以來,用例之精確深隱,皆考究為最詳,而得其當,于此概見。然《前例》遺稿中遭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故先後無敘,或改注重複,觀者病焉。伋輒掇取分類之,為三十六例,其間或書年而不書事,如曰「齊襄公之二年」;或書事而不著年,如曰「節度使官自此始」;或書謚書年而不實其數,如曰「桓(闕)年以大雩有兩秋」之類,伋皆不敢增益也。至若或文雖全而其字闕滅者,伋亦從而闕之;或事欲詳見旁附其文者,伋則因其文而述之。雖然,苟能因此類而參酌貫穿焉,亦庶幾矣。伋抑嘗因此例而涉其書,考其離析,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列為四圖,以便尋究求者授之,以廣其傳。庶與《考異》、《音釋》並行於世。萬一有助於觀覽云。乾道丙戌仲秋癸酉,曾孫右朝散郎、尚書吏部員外郎、賜緋魚袋伋謹書。

附錄[编辑]

與范夢得[25][编辑]

其一[编辑]

光前者削奏時將謂宮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須五年,得無却成奉滯否。慚悚慚悚!夢得今來所作《叢目》,方是將《實錄》事目標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於逐事下訖。假如《實錄》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傳中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義寧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斬輔公祏,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頡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他皆仿此。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將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并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干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於逐事之下。《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無日者附於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於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於其事之首尾。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於申」之類。及為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如衛文公復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因陳完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因衛北宮文子聘於鄭,而言「禆諶草創,子產潤色」。因吳亂,而言「吳夫概王,為棠谿氏」,注云「傳終言之」之類。皆附事尾者也。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於一年之下。如《左傳》子罕辭玉之類,必無的實年月也。假使宰相有忠直、奸邪事,無處可附者,則附於拜相時,他官則附於到官時,或免卒時。其有處可附者,不用此法。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假如唐公起兵,諸列傳中有一兩句涉當時者,但與注其姓名於事目之下,至時雖別無事跡可取,亦可以証異同者日月也。嘗見道原云只此已是千餘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俟如此附注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禪位而止。其起兵以前、禪位以後事,於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別用草紙錄出。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以備翦開粘綴故也。隋以前者與貢父,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采獲,錯綜銓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敘事之體也。此并作大字寫。若彼此年月事跡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証據分明、情理近於得實者,修入正文,餘者注於其下,仍為敘述所以取此捨彼之意。先注所捨者,云「某書云云,某書云云,今按某書証驗云云」;或無証驗,則以事理推之云云,今從某書為定。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云今兩存之。其實錄、正史未必皆可據,雜史、小說未必皆無憑,在高鑑擇之。凡年號皆以後來者為定。假如武德元年,則從正月便為唐高祖武德元年,更不稱隋義寧二年;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稱景雲三年;梁開平元年正月,便不稱唐天祐四年也。詩賦等若止為文章,詔誥若止為除官,及妖異止於怪誕,詼諧止於取笑之類,便請直刪不妨。或詩賦有所譏諷,如中宗時《回波詞》諠譁,竊恐非宜。肅宗時李泌誦《黃臺瓜辭》之類。詔誥有所戒諭,如德宗《奉天罪己詔》,李德裕《討澤潞諭河北三鎮詔》之類,及大政事號令四方。或因功遷官,以罪黜官,其詔文雖非事實,要知當時託以何功,誣以何罪,亦須存之。或文繁多,節取要切者可也。妖異有所儆戒,凡國家災異,本紀所存者並存之,其本志強附時事者不須也。讖記,如李淳風言武氏之類,及因而致殺戮叛亂者,並存之,其妄有牽合,如木入斗為朱字之類,不須也。相貌符瑞,或因此為人所忌,或為人所附,或人主好之而諂者偽造,或實有而可信者,並存之,其餘不須也。妖怪,或有所儆戒,如鬼書武三思門;或因而生事,如楊慎矜墓流血之類,並存之,其餘不須也。詼諧有所補益,如黃幡綽謂「自己兒最可憐」,石野猪謂「諸相非相」之類,存之,其餘不須也。並告存之。大抵《長編》寧失於繁,毋失於略,千萬切禱切禱!今寄道原所修廣本兩卷去,此即據《長編》錄出者,其長編已寄還道原。恐要見式樣故也。甚思與足下相見,熟共商搉,無因可得,企渴企渴!中前寄去《晉紀》八卷寫淨草者,必已寫了。其原本卻告吩咐兒子康令帶來,雖未了,亦告吩咐。蓋為今夏遞往南康軍路中,遺失却三卷,若更失此,則都無本故也。其寫了淨草,續付遞來,不妨。曏所請出《魏紀》,今令李永和帶去。有改動者,告指揮別寫,及楷改。目痛,燈下作此書,恕其不謹。光上。

凡有人初入《長編》者,並告於其下注云某處人,或父祖已見於前者,則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今更寄貢父所作《長編》一冊去,恐要作式樣,並道原廣本兩卷,並告存之。向去不使却寄示也。

其二[编辑]

示諭求罷局事,殊未曉所謂。光若得夢得來此中修書,其為幸固多矣。但朝廷所以未廢此局者,豈以光故?蓋執政偶忘之耳。今上此文字,是呼之使醒也。若依所謂廢局,以書付光令自修,夢得還銓,胥吏各歸諸司,將若之何?光平生欲修此書而不能者,止為私家無書籍纂吏,所以須煩縣官耳。今若付光自修,必終身不能就也。夢得與景仁同在京師,公私俱便。今不得已而存之者,豈惟書局,至若留臺、宮觀,皆無用於時者,朝廷以其未有罪名,不欲棄於田裡,聊以薄祿養之,豈非不得已而存之者耶?光輩皆忍恥竊祿者也。況其他親民之官,相與殘民而罔上者,其負恥益深矣。必欲居之安而無愧,須如景仁致事方可也,其餘皆可恥耳。吾曹既未免祿仕,古之人不遇者或仕於伶官,執簧秉翟,修書不猶愈乎?況夢得和不隨俗,正不忤物,雖處塗潦之中不能汙,入虎兕之群不能害,雍容文館,以鉛槧為職業,真所謂避世金馬門者也,庸何傷乎!必若別有迫切之事,朝夕不可留者,當子細示及,容更熟議之。若只如今茲所諭三事,則不若且靜以待之為愈也。闕二字。知念,故敢盡言無隱。光上。

朝旨若一旦以局無用、徒費太官令廢罷者,吾輩相與收歛筆硯歸家,與鄭、滑諸官何異,又何恥耶?但恐去此為他官,負恥益多耳。

與劉道原[26][编辑]

其一[编辑]

道原嘗謂司馬君實曰︰「正統之論,興於漢儒,推五行相生,指璽紱相傳,以為正統,是神器大寶必當扼喉而奪之,則亂臣賊子釋然得行其志矣。若春秋無二王,則吳、楚固周諸侯也。史書非若春秋以一字為褒貶,而魏、晉、南北、五代之際,以勢力相敵,遂分裂天下,其名分位號,異乎周之於吳、楚,安能強拔一國,謂之正統,餘皆為僭偽哉?況微弱自立者,不必書為僭;背君自立者,不必書為逆。其臣子所稱,亦從而稱之,乃深著其僭逆也。」

君實曰︰「道原言諸國名號,各從臣子所稱,固為通論。然修至十六國,有修不行者。至如乞伏國仁初稱單于,苻登封為苑川王。乾歸稱河南王,前秦封為金城王,又封隴西王,進封梁王;前秦滅,乃稱秦王,後降於後秦。已而逃歸,復稱秦王,又降於秦,為河南王。熾盤亦稱河南王,又復稱秦王。呂光初稱酒泉公,改稱三河王,後乃稱涼王。禿髮烏孤初稱西平王,改稱武威王。利鹿孤稱河西王。傉檀稱涼王,後去年號,降于秦,既而復稱涼王。段業稱涼王,沮渠蒙遜殺業,自稱張掖公,改稱河西王,魏封為涼王。若此之類,當稱何國?若謂之河南、隴西,乃是郡名;若謂之秦、涼,則其所稱,又國號屢改。若不著名,知復為誰?又匹夫妄自尊大,即因其位號稱之,則王莽、公孫述亦不當稱姓名也。今欲將吳、蜀、十六國及五代偏據者,皆依《三十國春秋》書為某主,但去其僭偽字,猶《漢書》稱趙王歇、韓王信也。至其死,則書曰卒,謚曰某皇帝,廟號某祖某宗;獨南北朝書某主而不名其崩、薨之類,從舊史之文,不為彼此升降。如此,以理論之,雖未為通,然非出己意,免刺人眼耳。不然,則依宋公明《紀年通譜》,以五德相承,晉亡之後,元魏繼之,黜宋、齊、梁、陳、北齊、朱梁皆如諸國,稱名稱卒,或以朱梁比秦,居木火之間;及比王莽,補無王之際,亦可也。五德之因,出於漢儒,由是並依天道以斷人事之不可斷者耳。」

道原曰︰「晉元東渡,南北分疆。魏、周據中國,宋、齊受符璽,互相夷虜,自謂正統,則宋、齊與魏、周,勢當兩存之。然漢昭烈竄巴蜀,似晉元;吳大帝興於江表,似後魏。若謂中國有主,蜀不得紹漢為偽,則東晉非中國也;吳介立無所承為偽,則後魏無所承也。南北朝書某主而不名,魏何以得名吳、蜀之主乎?」

君實曰︰「光因道原言,以吳、蜀比南北朝,又思得一法。魏、吳、蜀、宋、齊、梁、陳、後魏、秦、夏、涼、燕、北齊、後周、五代諸國,名號均敵,本非君臣者,皆用列國之法,沒皆稱殂,王公稱卒。周、秦、漢、晉、隋、唐嘗混一天下,傳祚後世,其子孫微弱播遷,承祖宗之業,有紹復之望,欲全用天子法,以統臨諸國,沒則稱崩,王公稱薨。東晉元帝已前稱崩、薨而名列國。劉備雖承漢後,不能紀其世次,猶宋高祖稱楚元王後、李昪稱吳王恪後,是非不可知,不得與漢光武、晉元帝為例。」

道原曰︰「嘗混一海內者,並其子孫用天子法;未嘗相君臣者,從列國法,此至當之論也。然以晉元比光武,茲事恐未當。晉失其政,五胡紛擾,天命不常,唯歸有德。若東晉德政勝,則僭偽之主必復為臣僕。而東晉與諸國異名號、並正朔,是德政不相勝也。吳嘗稱臣于魏,魏不能混一四海,不得用天子法;而東晉僻在江南,非魏之比。又諸國苻健、姚萇、慕容垂等,與東晉非君臣,東晉乃得用天子之法乎?若秦、夏、涼、燕及五代諸國,雖僭竊名號,皆繼踵仆滅,其興亡異於吳、蜀、南北朝,此黜之不當疑也。」

君實曰:「道原黜秦、夏、涼、燕及五代諸國,愚慮所不到者。然欲使東晉與五胡並為敵國,則與光所見異。晉元乃高祖曾孫,琅邪嫡嗣。其鎮建業,加鎮東,皆西朝詔除也。懷愍既死賊庭,天下推戴元帝,時宗室領藩鎮最親強盛者,元帝而已。晉嘗奄有四海,兼制夷夏,苻、姚、慕容垂等雖身不臣晉,其父祖皆晉臣,而東晉之視苻、姚,猶東周之視吳、楚也。魏、吳俱為列國,豈能相臣?吳稱臣于魏,猶句踐之事夫差、石勒之事王浚,非素定君臣之分者也。然不知晉武帝、隋文帝之初,吳主、陳主當稱吳主皓、陳主叔寶,蕭琮附庸,為當名否?晉未平吳之前,欲如魏世與吳抗敵為列國之制;平吳後,乃用天子之制。宋受禪以後,至隋平陳以前,復用列國之制,亦以本非君臣故也。」

道原曰:「晉未平吳,與吳抗敵,宜如魏世用列國法。晉傳於宋,宋傳於齊,齊傳於梁,梁傳於陳,當用宋、齊、梁、陳年號,以紀諸國事跡。陳亡之後,用隋年號。隋未平陳以前,稱隋主而不名。蕭琮為後周附庸,與梁、陳非君臣,梁、陳不當名蕭琮也。」

君實曰:「漢有國邑者,則曰封某王、某侯;無國邑者,則曰賜爵關內侯。魏、晉王侯,率皆虛名,若云無國邑,則亦有就國者。沈慶之以始興優近,求改封南海,是食國租稅也。若云有國邑,則有封境外郡縣者。如宋有始平王,魏有廣陵王也。不知當書封某王侯,當書賜爵某王侯?」

道原曰︰「南北朝諸王雖不就國,皆有國邑、國官。宋孝武 大明中,分實土郡縣為僑縣境。《宋志》,雍州有始平郡,青州有太原郡,荊州有河東郡,皆僑郡也。《齊志》,秦州有始平郡,故宋有始平王;《魏志》,豫州有廣陵郡,故魏有廣陵王。恐不可云賜爵,當云封某王侯也。」

君實曰︰「凡用天子法者,所統諸侯皆用稱薨。而《晉書》帝紀,唯親王、三公及二王後稱薨,餘雖令、僕、方伯、開府如羊祜、杜預之徒,亦止稱卒。《隋書》帝紀內史令、納言及封國公、郡公者亦稱卒,唯親王、三公及開府儀同三司稱薨。《新》、《舊唐書》尚書令僕、中書令、侍中、平章事、參知機務政事皆稱薨。若依古禮五等稱薨,則晉惠帝時令、長、卒、伍皆有爵邑,不可盡稱薨也。西晉荀勗等為尚書令、中書監令,雖用事,不謂之宰相;東晉庾亮、何充等始謂之宰相。欲自晉以後,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稱薨,餘皆稱卒;南北朝王公亦稱卒。至隋則令、僕、內史令、納言為宰相,至唐則平章事為宰相,三師、三公皆為散官,欲皆以為薨,可乎?」

道原曰︰「周、秦、漢、魏諸侯稱薨,至晉以後,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稱薨。或薨或卒,於例未勻,不如用陸淳例,皆稱卒。」

君實曰:「諸臣稱卒,誠為確論。但恨已進者《周》、《秦》、《漢紀》不可請本追改。其《晉》、《隋》、《唐紀》除諸王、三公、三師稱薨,餘雖宰相,亦稱卒;尚書令、僕及門下、中書權任所在,謂之宰相,終非正三公也。」

道原曰︰「散官若亦稱薨,宰相不應稱卒。」

其二[编辑]

君實曰:「《長曆》,景平二年正月丁巳朔,二月丁亥朔。《後魏書》紀、志,是歲不日食。道原於《長編》何故書『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道原曰︰「《宋·高祖紀》,永初三年正月甲辰朔,景平元年正月己亥朔,皆與劉仲更《曆》合。舊本八月乙未朔,九月當乙丑朔,誤作辛丑;十月甲午朔,誤作庚午;十一月甲子朔,誤作庚子;十二月癸巳朔不誤。十二月癸巳,則二年正月當癸亥朔,二月癸巳朔,三月壬戌朔,舊本乃誤作正月丁巳、二月丁亥、三月丙戌,至四月辛卯不誤。《建康實錄》︰『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乙未,義恭為冠軍。丁未,大風。』皆與《宋書》紀同。唯《宋書》誤以二月為正月,《南史》誤以二月朔為己卯。」

君實曰︰「《晉·帝紀》、《晉春秋》、《紀年通譜》︰『隆安五年九月,呂隆降秦。十月,姚興侵魏。』道原何故於元興元年書『五月,姚興侵魏。八月,呂隆降秦』?」

道原曰:「《姚興載記》:『興遣姚平伐魏,姚碩德伐呂隆。碩德敗隆於姑臧。姚平攻魏乾城,陷之,遂據柴壁。魏軍攻平,截汾水守之。碩德攻隆,為持久計,隆懼,遂降。姚平赴汾水死。』《魏書》︰『天興五年五月,姚興遣其弟義陽王來侵平陽,攻陷乾壁。八月,車駕西討。至乾壁,平固守,進軍圍之。姚興悉舉其眾來救,帝渡蒙坑逆擊興軍,大破之。十月,平赴水死。』天興五年五月,晉之元興元年五月也。八月,魏圍姚平於乾壁,然後呂隆降于碩德,則是八月也。《晉紀》『隆安五年九月,呂隆降秦。十月,姚興侵魏』者,誤也。晉去中國遠,事得於傳聞,故或前一年,或後一年。載記往往按諸國書,而本紀憑晉時起居注,故差誤特甚。」

君實曰︰「《晉紀》︰『義熙十二年二月,姚興死,子泓嗣。五月,司馬休之、魯宗之奔姚泓。』道原何故於義熙十二年五月書『司馬休之、魯宗之奔姚興』?」

道原曰︰「《姚興載記》︰『晉義熙十一年正月,荊州刺史司馬休之、雍州刺史魯宗之與劉裕相攻,遣使來求援。五月,休之等為裕所敗,奔于興。』《晉書·休之傳》亦云『奔姚興』。是十一年五月姚興猶未死。而《姚興載記》、《後魏本紀》、《十六國春秋》、《北史·僭偽附庸傳》、《南史·宋武帝紀》,姚興以義熙十二年二月死。是《晉紀》誤以十二年二月為十一年二月,故休之等奔秦亦誤云『奔姚泓』也。」

君實曰︰「《武陵王紀本傳》︰『大寶二年四月,紀僭位于蜀,年號天正,與蕭棟暗合。識者尤之曰:「於文天為二人,正為一止,言各一年而止也。」』道原何故於承聖元年書『武陵王紀即位于蜀』?」

道原曰︰「《南史·簡文紀》︰『大寶二年八月,侯景即位。明年四月,武陵王紀僭號於蜀。』按蕭棟以大寶二年八月即位,改元天正。若紀以大寶二年四月改元,事乃在先,非是暗合。又紀、本傳,紀次西陵時,陸納未平,蜀軍復逼,元帝憂之。陸納以承聖元年十月反,則大寶二年不應言『陸納未平』也。故從帝紀承聖元年武陵王紀僭號為是。」君實曰︰「然。」

君實又曰︰「晉都督領刺史,有止督本州者,刺史專統本州,何為更改『督』字?《南史》略去所督州名,但云加都督。都督豈虛名乎?」

道原曰:「《齊·百官志》︰『晉太康中,刺史治民,都督知軍事,至惠帝乃并任,非要州則單為刺史。』是刺史不加『督』字者,不得總其統內軍事也。檀道濟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西陽‧新蔡‧晉熙四郡諸軍事、江州刺史。《晉》、《宋志》,江州領郡九,豫州領郡十,而道濟止得都督四郡。南北朝時,軍任甚重,都督豈虛名哉?《南史》但云『江州刺史』,務欲省文,不知害義也。」

君實曰:「《後魏·禮志》︰『太和十五年,詔尊烈祖為太祖,顯祖為二祧。』《帝紀》:『太宗永興二年,謚道武為宣武皇帝,廟號太祖。』不言號烈祖。又太武功業最盛,廟號世祖,何為不預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廟號始祖,平文廟號太祖,昭成廟號高祖,皆為不遷之廟,則太宗上宣武帝號,不應又號道武廟為太祖。史官但舉後來廟號耳。孝文去平文、太祖之廟號,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廟號。故孝文廟號高祖。魏收《序紀》唯稱始祖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皆不冠廟號也。《禮志》詔書云︰『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其以道武為太祖,比后稷;世祖、顯祖為二祧,比文、武。』是『顯祖』字上脫『世祖』二字也。」

君實曰︰「《梁·高祖紀》︰『中興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后授高祖大司馬,依晉武陵王承制故事。二年正月,又加高祖大司馬,解承制。』何也?」

道原曰︰「舊本《梁·高祖紀》,中興二年正月,大司馬解承制。《齊·和帝紀》亦云『大司馬梁王解承制』。後人誤於『大司馬』上加『高祖』二字也。」

君實曰︰「《魏紀》太和九年均田詔云:『還受以生死為斷。』志云『十五以上受田』,又云『及課則受田,老免則還田』,又云『有舉戶老小癃者,年踰七十不還』,是不以生死為斷也。又『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畝者,再受八十畝閑田歟?『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是民於田中種桑者,可得為永業歟?又云『非桑之土,夫給一畝』,或給二十畝、或十六畝,何其不均也?又曰『應還之田,不種桑棗』,是露田又不種歟?又曰『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何哉?又云『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是二者必須相鄰,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廢久矣,天下皆民田也。魏計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給之,其亦有說乎?」

道原曰︰「《後魏·食貨志》云︰『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給授受。』觀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併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然有分限。丁口計畝給田,老死還納,別授壯者,非若今世作全戶稅佃,不計其歲月,但不得典賣耳。詔書言其略,故云『還受以生死為斷』,本志言其詳,故有還不還之別也。不栽樹者,謂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謂男夫之有婦者,共受六十畝也。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謂戶內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頭,又受三十畝也,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謂每一丁一牛則倍三十畝。丁牛雖多,給田止於一百二十畝,故曰限四牛也。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前後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謂初受田者,雖娶婦同一戶,不復給田,非桑之土,唯種棗榆共八株,故止給一畝。下文云『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并棗榆地亦十六畝也。桑田用力最多,欲勸人種桑,故賜為永業田。露田有還受,故不得種桑麻也。『恒從見口,有盈者無還無受,不盈者受種如法』,謂種桑不還田,計見在男夫及丁口,其合給田畝外,桑田有餘,亦許為主,但不受亦不還耳。若受少桑田者,復受於官,種桑果,故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也。『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猶下文云『進丁受田,恒從所近』,謂取逐戶傍近,不必地相鄰也。唐制,丁男給一頃,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則身死承戶者受之,口分則沒官更給人。後諱『世』字,故云『永業』。魏、齊、周、隋享國日淺,兵革不息,農民常少而曠土常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官無閑田,不復給受,故田制為空文。《新唐書·食貨志》言『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其意似指以為井田之比,失之遠矣。」君實曰︰「然。」

校記[编辑]

  1. 「者」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六十九黃初二年臣光曰云「四方與之爭衡者,皆其故臣也」,則所闕當「者」字,據補。
  2. 「某氏」原注「闕」,據《資治通鑑》正文,當闕「某氏」二字,據補。
  3. 「降為侯」三字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七十九泰始元年云「魏氏諸王皆降為侯」,則所闕當是「降為侯」三字,據補。
  4. 「元年」原作「九年」,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此是永初元年事,據改。「云云」以下原注「闕」,劉裕受禪之事具見《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永初元年,文長不錄。今補「云云」二字。
  5. 「月」訛作「年」,今改之。
  6. 「天子」原作「天下」,據胡三省《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改。
  7. 此句原無,據胡三省《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補。
  8. 二「王」字之間有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二百六十六開平二年云:「初,晉王克用卒,周德威握重兵在外,國人皆疑之。晉王存勖召德威使引兵還。」及「晉王克用臨終謂晉王存勖」云云,則所闕當「克用晉」三字,故補之。
  9. 「稱某主或」四字原注「闕」,按劉羲仲《通鑑問疑》云:「今欲將吳、蜀、十六國及五代偏據者,皆依三十國春秋書為某主,但去其僭偽字,猶漢書稱趙王歇、韓王信也。」則闕文當是「稱某主或」四字,據補。
  10. 此句原作「周以尉迥為太尉」,據《資治通鑑》卷一百七十一太建四年補「遲」字,並改「太尉」為「太師」。
  11. 「太傅」原作「大尉」,據《資治通鑑》卷一百七十一太建四年改。
  12. 此句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永初三年三月,云「丁亥,出義真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諸軍事、車騎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後,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復詳載矣」。據正文擬補「出劉義真為都督云云」九字。
  13. 「諸軍事」三字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永初三年,當闕「諸軍事」三字,據補。
  14. 此句原注「闕」,按《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七天監十年云「是歲,梁之境內有州二十三,郡三百五十,縣千二十二。是後州名浸多,廢置離合,不可勝記。魏朝亦然。」今據正文擬補「梁之州郡浸多」六字。
  15. 此句原注「闕」,據下文可知闕文當是敘述古代官銜簡單,在漢代官銜多是爵位或者官職加上名字,故擬補「漢時官名簡短」六字。
  16. 此句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六十三大寶元年云宇文泰、李弼等八人為柱國大將軍,「謂之八柱國」,「泰任總百揆,督中外諸軍;欣以宗室宿望,從容禁闥而已。餘六人各督二大將軍,凡十二大將軍,每大將軍各統開府二人,開府各領一軍。是後功臣位至柱國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儀同三司者甚眾,率為散官,無所統御,雖有繼掌其事者,聞望皆出諸公之下云。」今據正文擬補「魏丞相泰等各統開府」九字。
  17. 「五」字原注「闕」,據《左傳》桓公五年補。
  18. 「獲榮如」三字原無,據《左傳》文公十一年補。
  19. 「主」原作「王」,據胡三省《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改。
  20. 「主」原作「王」,今改之。
  21. 「連」原注「闕」,據上下文當是闕「連」字,據補。
  22. 「中大通二年」原作「大同二」,下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五十四中大通二年改補。
  23. 此四圖己散佚。
  24. 此跋語原文未見,取自《皕宋樓藏書志》卷二十。
  25. 此論原文未見,取自胡三省《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
  26. 此論原文未見,取自劉羲仲《通鑑問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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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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