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释例 (张氏晦明轩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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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释例
作者:司马光 北宋
《通鉴释例》一卷,见于元初张氏晦明轩刻本《增节入注附音司马温公资治通鉴》。

用天子例[编辑]

周、秦、汉、晋、隋、唐,皆尝混一九州,传祚于后,子孙虽微弱播迁,以四方争衡〔者〕皆其故臣,[1]故全用天子之制以临之。帝后称崩,王公宰相称薨。他国称名,后称〔某氏〕或曰某后,[2]其君臣死皆称卒。周之诸侯不名称薨,从先王之礼。

书列国例[编辑]

三国、南北朝、五代,与诸国本非君臣,从列国之例,彼此均敌,无所抑扬。帝后皆称殂,王公皆称卒。

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

秦、隋未并天下,亦依列国之例。

列国虽有地有民,而臣于他国者,死则称卒。如沮渠蒙逊、吐谷浑、高丽、钱镠、马殷之类。

列国追封考妣皆书,国小人微者或可略。

书王制例[编辑]

《六典》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虏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赞贤能、劝勉勤劳则用之。四曰发日赦;谓御画发赦日也云云,征兵免官、授六品以下官、处流以上罪云云。五曰敕旨;百司奏事、承旨,而为程式云云。六曰论事敕书;慰论、戒约臣下。七曰敕牒。随军承旨不易旧典。

书封爵禅位例[编辑]

以冀州十郡封丞相操为魏公云云,又如九锡云云。进魏公爵为王。车服位号参用天子礼,命魏王冕十有二旒云云。汉帝云云,禅位于魏云云。奉汉帝为山阳公云云。

进大将军昭位相国,封晋公,加九锡。进晋公爵为王。魏帝加文王殊礼,王妃曰后。魏帝禅位于晋。奉魏帝为陈留王,即宫于邺。优崇之礼皆仿魏初故事。魏氏诸子皆〔降为侯〕。[3]

国、郡、县公须分。

永初(九)〔元〕年宋王欲受禅下〔云云〕。[4]

书帝王未即位例[编辑]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赞拜不名,以后不书名。

书帝王将受禅例[编辑]

帝王将受禅,赞拜不名,以后不名。陈以后乃尔。

名者上有君也,无君即未即位亦不称名,宋太祖、世祖、梁世祖也是。

书庙号例[编辑]

葬天子曰葬某帝于某陵,庙号某祖。下国曰葬某主于某陵,谥曰某皇帝,庙号某祖。列国曰魏葬明元皇帝于某陵,庙号太宗。夏武烈帝殂,葬嘉平陵,庙号世祖。

凡帝王有庙号者称庙号。

秦葬文昭王于武平陵,庙号太祖。

书国号例[编辑]

刘、石并时,刘曜称赵,石勒称后赵,犹《春秋》邾、小邾也,曜既亡,勒单称赵。苻、姚并时,称秦亦然,乞伏氏称西秦。慕容永以有慕容垂称西燕,慕容德以有龙城称南燕,段业以有吕光称北凉。 梁初晋、楚、岐、蜀、吴越称国,淮南、岭南、福建、荆南未有国。

书改元例[编辑]

龙朔三年十二(年)〔月〕,[5]诏改来年元。

书称号例[编辑]

天子近出称还宫,远出称还京师。列国称还某都。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即位后皆言上。太上皇帝止称上皇。

太上皇、太后曰尊,皇后、太子、皇子曰立,改封曰徙,公侯有国邑者曰封,无曰赐爵。

国公、郡公、县公欲辨等级则称之,不然则否,齐郡、赵郡公皆称郡。

废帝称国号,或称废帝。

宋前废帝子业始终无他爵,在位有永光、景和两号,故止称废帝。

列国、他国之君或称主,或称帝,两国事相涉则但称主。

列国非其臣下之言不称乘舆、车驾、行在、京师、天(下)〔子〕及崩。[6]〔臣下所称仍其旧文〕。[7]

书王公例[编辑]

高欢曰勃海王欢,宇文泰曰安定公泰。大同九年以后乃尔,太清三年以后复故。楚王处疑。

书建国称王例[编辑]

五代晋、岐、蜀、吴越、吴、楚、闽之类,建国皆称王者,皆称王及谥,无谥者遇中国加爵命则名,交错难辨处称名,如晋王〔克用、晋〕王存勖之类。[8]广南未称帝及荆南之类皆名。荆南称楚不书封。

诸王书名例[编辑]

河西王沮渠蒙逊、吐谷浑王慕璝、吴越王钱镠、南平王高季兴等,受宋、魏、五代爵命,犹孙权受魏爵命,终是敌国,皆宜称王而不名,然其国爵屡变,乍见莫知为谁,故于事初则名,后则不名。或名或不名,从文〔称某主或〕用汉诸侯王之例也。[9]

书立王例[编辑]

魏立皇弟新成为阳平王。

书徒王例[编辑]

徙顺阳王休范为桂阳王。

书列国立太子例[编辑]

列国曰立皇子某为太子。

或曰魏立某王某为皇太子。

书列国纪事取年号例[编辑]

魏、宋、齐、梁、陈、五代,取其年号以纪诸国之事耳。

书官名例[编辑]

周以尉〔迟〕迥为太(尉)〔师〕,[10]以柱国窦炽为(大尉)〔太傅〕。[11]

新为公者官上更加“以”字,太建四年以后始尔。

晋以后拜令、仆皆书,中书监、令、侍中、内史、纳言为宰相者亦书。

宋永初三年,〔出刘义真为都督云云〕。[12]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后多者至数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南北朝诸王无事者只云加都督,有事则云某某等几州〔诸军事〕。[13]节度使自此始,其后所领诸使益多,不复详记云。

天监十年,〔梁之州郡浸多〕,[14]魏之州郡亦然,是以离合废置不复详记也。〔汉时官名简短〕。[15]是后官名繁冗,不可胜记,或一人之官至百馀官,今但临事取其要重者存之,或省约其文以从简易云。

大宝元年,〔魏丞相泰等各统开府〕。[16]是后柱国、开府仪同三司及仪同三司猥多,人不复贵,遂为散官。旧史或但称开府及仪同者,今并因之。

宰相自平章事迁侍中,侍中迁中书令之类,或加三师、三公则书。若自中书迁门下及加太学上使名之类皆不书,至出时书官。此两例自会昌六年九月后方仿此。

隋平陈以后,尚书令、仆、内史令、纳言凡宰相皆称薨。

凡节度使创制则曰置某军于某州,割某州隶之,以某人为节度使,或曰置某等节度使,以某人为节度使。因旧则曰更名某某州节度使,号曰某军,或曰更名某军曰。自团练升则曰更名某某州都团练曰某军,以某人为节度使。昭宗以后始然。

节度使加平章事、侍中、中书令、尚书令则书,馀检校民不书。五代虽加使相,非因事见亦不易。

初云淄青、青等几州节度使,后云淄青等州节度使。

节度使赴镇曰以,使相曰充,遥授曰领。

凡官名省而可知者,不必备书。

藩镇兵或以宣武、淮西、天平、忠武、武宁、河东、淮南、湖南、荆南、两浙呼之,或以汴、蔡、郓、许、徐、浙呼之,取语顺易晓而已。

书兼职例[编辑]

会昌六年九月,以荆南节度使同平章事李德裕为东都留守,不带平章事;郑肃同平章事、充荆南节度使。

以吏部尚书崔胤同平章事,充清海节度使。加威武节度使王审知同平章事。以西川节度使同平章事王建兼侍中。

以保义留后朱友谦为节度使。

以荆南留后高季昌为节度使。

书罢免例[编辑]

公相以善去曰罢,以罪去曰免。

书聘使例[编辑]

聘使往来书介副,无事但云某事。

契丹遣其臣袍笏梅老来通好,帝遣太府少卿高颀报之。

高丽遣其臣某入贡。

遣某人使于契丹。

不书例书附。[编辑]

二王后嗣卒者不书。

列国葬后无事不书。

诸王带平章及遥领节制不书。

亲王徒封书。

亲祭祀皆书。

凡帝亲祠更无亲字。宋孝武以后乃尔。

王子弟则书,侄及孙无事不书。

诸王非皇子及兄弟薨、卒皆不书,有事乃书之。

宋以后诸州废置无事不书。

诸州废置无事者不书。

四夷不能为中国利害及嗣位不书。

凡众人共一事则书某等,在下者更有事则列其姓名。

重书例[编辑]

桓五年、襄二十六年秋皆有两秋。

桓〔五〕年以大雩有两秋。[17]

桓十二年经重书丙戌。

豫言例[编辑]

庄公六年豫言十六年灭邓。

文十一年豫言宣十五年获焚如,齐襄公之二年〔获荣如〕。[18]

追书例[编辑]

《左传》襄公六年,齐人灭莱,序五年以来月日。

书日后先例[编辑]

成十六年鄢陵战,先甲午,后癸巳。

《左传》楚灵王死,先言癸亥,后言乙卯、丙辰。

书事同日例[编辑]

两国事同日或相先后而不可中断者,先序一国事已,更以其日起之。

如齐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王)〔主〕发平城云云。[19]辛亥,太后下令废帝为海陵王。二年十一月己卯,纳太子妃褚氏。庚午,魏(王)〔主〕如委粟山。[20]己卯,引诸儒议圜丘礼。

书事相涉例[编辑]

凡两国事相涉则多称某主,两君事相涉则多称谥号,不相涉而事首已见则称上称帝。

凡一国事有不相连不嫌为异国事者,若国名相〔连〕事虽异皆蒙上事国名。[21]大同十年乃尔。

书斩获例[编辑]

战伪走,设伏而败之,斩首千馀级,千级以下不言。获辎重兵械杂畜,非极多不言。

蒙逊欲伐凉公歆之。

《新唐书·郭子仪传》:从广平王率蕃、汉兵十五万收长安。

书世系例[编辑]

凡宗族虽在高祖、玄孙之外,世系著明,如元天穆、崔亦书之。

从後姓例[编辑]

宋永初三年,长孙嵩实姓拓拔云云。时魏之群臣出于代北者,姓皆重复。及高祖迁洛,乃改为单姓。旧史患其烦繁,悉从後姓,以就简易,今并因之。

李继昭本姓符,名道昭。复姓符,名道昭。

书字例[编辑]

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庙,大夫既卒书字。

(大同二)〔中大通二年〕,[22]时人多以字行,旧史皆因之。

字及小字可知其人者不复重述,难知者乃述之。

凡以字行者,始即称字,曰名某,以字行。大同以后始尔。

书乡里例[编辑]

硖石姚元崇。

阎玄正,汴州人也。名不著不必乡里。

书改置州郡例[编辑]

建东京于汴州,以汴州为开封府。

置彰德军于相州,以澶、卫隶之;置永清军于贝州,以博、冀隶之。

书薨卒例[编辑]

唐制三品以上称薨,四品以下称卒。而上州刺史、亲王傅、归德将军、护军皆三品,职任至轻;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侍郎、庶子、詹事皆四品;平章事、节度使职任至重,皆无品;礼诸使曰薨,而唐之县令皆古之子男也,此则一一难依礼。今令但裁酌折衷,见任宰相、节度使及正任太子三师、三少、尚书、统军都督、常侍者皆称薨,公主、妃嫔亦循旧史称薨,馀皆称卒。

都督即节度使之任,节度、检校官常侍,其卑者也。

元嘉五年,秦王炽盘卒。

书反乱例[编辑]

《宋略》例:凡诛得諐音愆。曰有罪,凡逆上曰反,争强曰乱。

凡刺史近州轻将同是书,以重州也,远州亦书,以将重也。

四图[23][编辑]

[24][编辑]

曾大父温国文正公作书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据。故自《春秋》以来,用例之精确深隐,皆考究为最详,而得其当,于此概见。然《前例》遗稿中遭散乱,所藏仅存,脱略已甚,故先后无叙,或改注重复,观者病焉。伋辄掇取分类之,为三十六例,其间或书年而不书事,如曰“齐襄公之二年”;或书事而不著年,如曰“节度使官自此始”;或书谥书年而不实其数,如曰“桓(阙)年以大雩有两秋”之类,伋皆不敢增益也。至若或文虽全而其字阙灭者,伋亦从而阙之;或事欲详见旁附其文者,伋则因其文而述之。虽然,苟能因此类而参酌贯穿焉,亦庶几矣。伋抑尝因此例而涉其书,考其离析,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列为四图,以便寻究求者授之,以广其传。庶与《考异》、《音释》并行于世。万一有助于观览云。乾道丙戌仲秋癸酉,曾孙右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赐绯鱼袋伋谨书。

附录[编辑]

与范梦得[25][编辑]

其一[编辑]

光前者削奏时将谓宫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须五年,得无却成奉滞否。惭悚惭悚!梦得今来所作《丛目》,方是将《实录》事目标出,其《实录》中事应移在前后者,必已注于逐事下讫。假如《实录》贞观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传。传中自锁告变事,须注在隋义宁元年唐公起兵时;破萧铣事,须注在武德四年;斩辅公祏,须注在七年平江东时;擒颉利,须注在贞观四年破突厥时。他皆仿此。自《旧唐书》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长编》也?请且将新、旧《唐书》纪、志、传及《统纪补录》并诸家传记小说,以至诸人文集,稍干时事者,皆须依年月注所出篇卷于逐事之下。《实录》所无者,亦须依年月日添附。无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称是月;无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称是岁;无年者附于其事之首尾。如《左传》称“初,郑武公娶于申”之类。及为某事张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如卫文公复国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因陈完奔齐,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后成子得政。因晋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业”。因卫北宫文子聘于郑,而言“禆谌草创,子产润色”。因吴乱,而言“吴夫概王,为棠谿氏”,注云“传终言之”之类。皆附事尾者也。有无事可附者,则约其时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如《左传》子罕辞玉之类,必无的实年月也。假使宰相有忠直、奸邪事,无处可附者,则附于拜相时,他官则附于到官时,或免卒时。其有处可附者,不用此法。但稍与其事相涉者即注之,过多不害。假如唐公起兵,诸列传中有一两句涉当时者,但与注其姓名于事目之下,至时虽别无事迹可取,亦可以证异同者日月也。尝见道原云只此已是千馀卷书,日看一两卷,亦须二三年功夫也。俟如此附注俱毕,然后请从高祖初起兵修《长编》,至哀帝禅位而止。其起兵以前、禅位以后事,于今来所看书中见者,亦请令书吏别用草纸录出。每一事中间,空一行许素纸。以备翦开粘缀故也。隋以前者与贡父,梁以后者与道原,令各修入《长编》中,盖缘二君更不看此书。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后、天祐以前,则此等事尽成遗弃也。二君所看书中有唐事,亦当纳足下处修入《长编》耳。其修《长编》时,请据事目下所该新旧纪、志、传及杂史、小说、文集,尽检出一阅。其中事同文异者,则请择一明白详备者录之。彼此互有详略,则请左右采获,错综铨次,自用文辞修正之,一如《左传》叙事之体也。此并作大字写。若彼此年月事迹有相违戾不同者,则请选择一证据分明、情理近于得实者,修入正文,馀者注于其下,仍为叙述所以取此舍彼之意。先注所舍者,云“某书云云,某书云云,今按某书证验云云”;或无证验,则以事理推之云云,今从某书为定。若无以考其虚实是非者,则云今两存之。其实录、正史未必皆可据,杂史、小说未必皆无凭,在高鉴择之。凡年号皆以后来者为定。假如武德元年,则从正月便为唐高祖武德元年,更不称隋义宁二年;玄宗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称景云三年;梁开平元年正月,便不称唐天祐四年也。诗赋等若止为文章,诏诰若止为除官,及妖异止于怪诞,诙谐止于取笑之类,便请直删不妨。或诗赋有所讥讽,如中宗时《回波词》喧哗,窃恐非宜。肃宗时李泌诵《黄台瓜辞》之类。诏诰有所戒谕,如德宗《奉天罪己诏》,李德裕《讨泽潞谕河北三镇诏》之类,及大政事号令四方。或因功迁官,以罪黜官,其诏文虽非事实,要知当时托以何功,诬以何罪,亦须存之。或文繁多,节取要切者可也。妖异有所儆戒,凡国家灾异,本纪所存者并存之,其本志强附时事者不须也。谶记,如李淳风言武氏之类,及因而致杀戮叛乱者,并存之,其妄有牵合,如木入斗为朱字之类,不须也。相貌符瑞,或因此为人所忌,或为人所附,或人主好之而谄者伪造,或实有而可信者,并存之,其馀不须也。妖怪,或有所儆戒,如鬼书武三思门;或因而生事,如杨慎矜墓流血之类,并存之,其馀不须也。诙谐有所补益,如黄幡绰谓“自己儿最可怜”,石野猪谓“诸相非相”之类,存之,其馀不须也。并告存之。大抵《长编》宁失于繁,毋失于略,千万切祷切祷!今寄道原所修广本两卷去,此即据《长编》录出者,其长编已寄还道原。恐要见式样故也。甚思与足下相见,熟共商榷,无因可得,企渴企渴!中前寄去《晋纪》八卷写净草者,必已写了。其原本却告吩咐儿子康令带来,虽未了,亦告吩咐。盖为今夏递往南康军路中,遗失却三卷,若更失此,则都无本故也。其写了净草,续付递来,不妨。曏所请出《魏纪》,今令李永和带去。有改动者,告指挥别写,及楷改。目痛,灯下作此书,恕其不谨。光上。

凡有人初入《长编》者,并告于其下注云某处人,或父祖已见于前者,则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孙。今更寄贡父所作《长编》一册去,恐要作式样,并道原广本两卷,并告存之。向去不使却寄示也。

其二[编辑]

示谕求罢局事,殊未晓所谓。光若得梦得来此中修书,其为幸固多矣。但朝廷所以未废此局者,岂以光故?盖执政偶忘之耳。今上此文字,是呼之使醒也。若依所谓废局,以书付光令自修,梦得还铨,胥吏各归诸司,将若之何?光平生欲修此书而不能者,止为私家无书籍纂吏,所以须烦县官耳。今若付光自修,必终身不能就也。梦得与景仁同在京师,公私俱便。今不得已而存之者,岂惟书局,至若留台、宫观,皆无用于时者,朝廷以其未有罪名,不欲弃于田里,聊以薄禄养之,岂非不得已而存之者耶?光辈皆忍耻窃禄者也。况其他亲民之官,相与残民而罔上者,其负耻益深矣。必欲居之安而无愧,须如景仁致事方可也,其馀皆可耻耳。吾曹既未免禄仕,古之人不遇者或仕于伶官,执簧秉翟,修书不犹愈乎?况梦得和不随俗,正不忤物,虽处涂潦之中不能污,入虎兕之群不能害,雍容文馆,以铅椠为职业,真所谓避世金马门者也,庸何伤乎!必若别有迫切之事,朝夕不可留者,当子细示及,容更熟议之。若只如今兹所谕三事,则不若且静以待之为愈也。阙二字。知念,故敢尽言无隐。光上。

朝旨若一旦以局无用、徒费太官令废罢者,吾辈相与收敛笔砚归家,与郑、滑诸官何异,又何耻耶?但恐去此为他官,负耻益多耳。

与刘道原[26][编辑]

其一[编辑]

道原尝谓司马君实曰︰“正统之论,兴于汉儒,推五行相生,指玺绂相传,以为正统,是神器大宝必当扼喉而夺之,则乱臣贼子释然得行其志矣。若春秋无二王,则吴、楚固周诸侯也。史书非若春秋以一字为褒贬,而魏、晋、南北、五代之际,以势力相敌,遂分裂天下,其名分位号,异乎周之于吴、楚,安能强拔一国,谓之正统,馀皆为僭伪哉?况微弱自立者,不必书为僭;背君自立者,不必书为逆。其臣子所称,亦从而称之,乃深著其僭逆也。”

君实曰︰“道原言诸国名号,各从臣子所称,固为通论。然修至十六国,有修不行者。至如乞伏国仁初称单于,苻登封为苑川王。干归称河南王,前秦封为金城王,又封陇西王,进封梁王;前秦灭,乃称秦王,后降于后秦。已而逃归,复称秦王,又降于秦,为河南王。炽盘亦称河南王,又复称秦王。吕光初称酒泉公,改称三河王,后乃称凉王。秃发乌孤初称西平王,改称武威王。利鹿孤称河西王。傉檀称凉王,后去年号,降于秦,既而复称凉王。段业称凉王,沮渠蒙逊杀业,自称张掖公,改称河西王,魏封为凉王。若此之类,当称何国?若谓之河南、陇西,乃是郡名;若谓之秦、凉,则其所称,又国号屡改。若不著名,知复为谁?又匹夫妄自尊大,即因其位号称之,则王莽、公孙述亦不当称姓名也。今欲将吴、蜀、十六国及五代偏据者,皆依《三十国春秋》书为某主,但去其僭伪字,犹《汉书》称赵王歇、韩王信也。至其死,则书曰卒,谥曰某皇帝,庙号某祖某宗;独南北朝书某主而不名其崩、薨之类,从旧史之文,不为彼此升降。如此,以理论之,虽未为通,然非出己意,免刺人眼耳。不然,则依宋公明《纪年通谱》,以五德相承,晋亡之后,元魏继之,黜宋、齐、梁、陈、北齐、朱梁皆如诸国,称名称卒,或以朱梁比秦,居木火之间;及比王莽,补无王之际,亦可也。五德之因,出于汉儒,由是并依天道以断人事之不可断者耳。”

道原曰︰“晋元东渡,南北分疆。魏、周据中国,宋、齐受符玺,互相夷虏,自谓正统,则宋、齐与魏、周,势当两存之。然汉昭烈窜巴蜀,似晋元;吴大帝兴于江表,似后魏。若谓中国有主,蜀不得绍汉为伪,则东晋非中国也;吴介立无所承为伪,则后魏无所承也。南北朝书某主而不名,魏何以得名吴、蜀之主乎?”

君实曰︰“光因道原言,以吴、蜀比南北朝,又思得一法。魏、吴、蜀、宋、齐、梁、陈、后魏、秦、夏、凉、燕、北齐、后周、五代诸国,名号均敌,本非君臣者,皆用列国之法,没皆称殂,王公称卒。周、秦、汉、晋、隋、唐尝混一天下,传祚后世,其子孙微弱播迁,承祖宗之业,有绍复之望,欲全用天子法,以统临诸国,没则称崩,王公称薨。东晋元帝已前称崩、薨而名列国。刘备虽承汉后,不能纪其世次,犹宋高祖称楚元王后、李昪称吴王恪后,是非不可知,不得与汉光武、晋元帝为例。”

道原曰︰“尝混一海内者,并其子孙用天子法;未尝相君臣者,从列国法,此至当之论也。然以晋元比光武,兹事恐未当。晋失其政,五胡纷扰,天命不常,唯归有德。若东晋德政胜,则僭伪之主必复为臣仆。而东晋与诸国异名号、并正朔,是德政不相胜也。吴尝称臣于魏,魏不能混一四海,不得用天子法;而东晋僻在江南,非魏之比。又诸国苻健、姚苌、慕容垂等,与东晋非君臣,东晋乃得用天子之法乎?若秦、夏、凉、燕及五代诸国,虽僭窃名号,皆继踵仆灭,其兴亡异于吴、蜀、南北朝,此黜之不当疑也。”

君实曰:“道原黜秦、夏、凉、燕及五代诸国,愚虑所不到者。然欲使东晋与五胡并为敌国,则与光所见异。晋元乃高祖曾孙,琅邪嫡嗣。其镇建业,加镇东,皆西朝诏除也。怀愍既死贼庭,天下推戴元帝,时宗室领藩镇最亲强盛者,元帝而已。晋尝奄有四海,兼制夷夏,苻、姚、慕容垂等虽身不臣晋,其父祖皆晋臣,而东晋之视苻、姚,犹东周之视吴、楚也。魏、吴俱为列国,岂能相臣?吴称臣于魏,犹句践之事夫差、石勒之事王浚,非素定君臣之分者也。然不知晋武帝、隋文帝之初,吴主、陈主当称吴主皓、陈主叔宝,萧琮附庸,为当名否?晋未平吴之前,欲如魏世与吴抗敌为列国之制;平吴后,乃用天子之制。宋受禅以后,至隋平陈以前,复用列国之制,亦以本非君臣故也。”

道原曰:“晋未平吴,与吴抗敌,宜如魏世用列国法。晋传于宋,宋传于齐,齐传于梁,梁传于陈,当用宋、齐、梁、陈年号,以纪诸国事迹。陈亡之后,用隋年号。隋未平陈以前,称隋主而不名。萧琮为后周附庸,与梁、陈非君臣,梁、陈不当名萧琮也。”

君实曰:“汉有国邑者,则曰封某王、某侯;无国邑者,则曰赐爵关内侯。魏、晋王侯,率皆虚名,若云无国邑,则亦有就国者。沈庆之以始兴优近,求改封南海,是食国租税也。若云有国邑,则有封境外郡县者。如宋有始平王,魏有广陵王也。不知当书封某王侯,当书赐爵某王侯?”

道原曰︰“南北朝诸王虽不就国,皆有国邑、国官。宋孝武 大明中,分实土郡县为侨县境。《宋志》,雍州有始平郡,青州有太原郡,荆州有河东郡,皆侨郡也。《齐志》,秦州有始平郡,故宋有始平王;《魏志》,豫州有广陵郡,故魏有广陵王。恐不可云赐爵,当云封某王侯也。”

君实曰︰“凡用天子法者,所统诸侯皆用称薨。而《晋书》帝纪,唯亲王、三公及二王后称薨,馀虽令、仆、方伯、开府如羊祜、杜预之徒,亦止称卒。《隋书》帝纪内史令、纳言及封国公、郡公者亦称卒,唯亲王、三公及开府仪同三司称薨。《新》、《旧唐书》尚书令仆、中书令、侍中、平章事、参知机务政事皆称薨。若依古礼五等称薨,则晋惠帝时令、长、卒、伍皆有爵邑,不可尽称薨也。西晋荀勗等为尚书令、中书监令,虽用事,不谓之宰相;东晋庾亮、何充等始谓之宰相。欲自晋以后,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称薨,馀皆称卒;南北朝王公亦称卒。至隋则令、仆、内史令、纳言为宰相,至唐则平章事为宰相,三师、三公皆为散官,欲皆以为薨,可乎?”

道原曰︰“周、秦、汉、魏诸侯称薨,至晋以后,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称薨。或薨或卒,于例未匀,不如用陆淳例,皆称卒。”

君实曰:“诸臣称卒,诚为确论。但恨已进者《周》、《秦》、《汉纪》不可请本追改。其《晋》、《隋》、《唐纪》除诸王、三公、三师称薨,馀虽宰相,亦称卒;尚书令、仆及门下、中书权任所在,谓之宰相,终非正三公也。”

道原曰︰“散官若亦称薨,宰相不应称卒。”

其二[编辑]

君实曰:“《长历》,景平二年正月丁巳朔,二月丁亥朔。《后魏书》纪、志,是岁不日食。道原于《长编》何故书‘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道原曰︰“《宋·高祖纪》,永初三年正月甲辰朔,景平元年正月己亥朔,皆与刘仲更《历》合。旧本八月乙未朔,九月当乙丑朔,误作辛丑;十月甲午朔,误作庚午;十一月甲子朔,误作庚子;十二月癸巳朔不误。十二月癸巳,则二年正月当癸亥朔,二月癸巳朔,三月壬戌朔,旧本乃误作正月丁巳、二月丁亥、三月丙戌,至四月辛卯不误。《建康实录》︰‘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乙未,义恭为冠军。丁未,大风。’皆与《宋书》纪同。唯《宋书》误以二月为正月,《南史》误以二月朔为己卯。”

君实曰︰“《晋·帝纪》、《晋春秋》、《纪年通谱》︰‘隆安五年九月,吕隆降秦。十月,姚兴侵魏。’道原何故于元兴元年书‘五月,姚兴侵魏。八月,吕隆降秦’?”

道原曰:“《姚兴载记》:‘兴遣姚平伐魏,姚硕德伐吕隆。硕德败隆于姑臧。姚平攻魏乾城,陷之,遂据柴壁。魏军攻平,截汾水守之。硕德攻隆,为持久计,隆惧,遂降。姚平赴汾水死。’《魏书》︰‘天兴五年五月,姚兴遣其弟义阳王来侵平阳,攻陷干壁。八月,车驾西讨。至干壁,平固守,进军围之。姚兴悉举其众来救,帝渡蒙坑逆击兴军,大破之。十月,平赴水死。’天兴五年五月,晋之元兴元年五月也。八月,魏围姚平于干壁,然后吕隆降于硕德,则是八月也。《晋纪》‘隆安五年九月,吕隆降秦。十月,姚兴侵魏’者,误也。晋去中国远,事得于传闻,故或前一年,或后一年。载记往往按诸国书,而本纪凭晋时起居注,故差误特甚。”

君实曰︰“《晋纪》︰‘义熙十二年二月,姚兴死,子泓嗣。五月,司马休之、鲁宗之奔姚泓。’道原何故于义熙十二年五月书‘司马休之、鲁宗之奔姚兴’?”

道原曰︰“《姚兴载记》︰‘晋义熙十一年正月,荆州刺史司马休之、雍州刺史鲁宗之与刘裕相攻,遣使来求援。五月,休之等为裕所败,奔于兴。’《晋书·休之传》亦云‘奔姚兴’。是十一年五月姚兴犹未死。而《姚兴载记》、《后魏本纪》、《十六国春秋》、《北史·僭伪附庸传》、《南史·宋武帝纪》,姚兴以义熙十二年二月死。是《晋纪》误以十二年二月为十一年二月,故休之等奔秦亦误云‘奔姚泓’也。”

君实曰︰“《武陵王纪本传》︰‘大宝二年四月,纪僭位于蜀,年号天正,与萧栋暗合。识者尤之曰:“于文天为二人,正为一止,言各一年而止也。”’道原何故于承圣元年书‘武陵王纪即位于蜀’?”

道原曰︰“《南史·简文纪》︰‘大宝二年八月,侯景即位。明年四月,武陵王纪僭号于蜀。’按萧栋以大宝二年八月即位,改元天正。若纪以大宝二年四月改元,事乃在先,非是暗合。又纪、本传,纪次西陵时,陆纳未平,蜀军复逼,元帝忧之。陆纳以承圣元年十月反,则大宝二年不应言‘陆纳未平’也。故从帝纪承圣元年武陵王纪僭号为是。”君实曰︰“然。”

君实又曰︰“晋都督领刺史,有止督本州者,刺史专统本州,何为更改‘督’字?《南史》略去所督州名,但云加都督。都督岂虚名乎?”

道原曰:“《齐·百官志》︰‘晋太康中,刺史治民,都督知军事,至惠帝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是刺史不加‘督’字者,不得总其统内军事也。檀道济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西阳‧新蔡‧晋熙四郡诸军事、江州刺史。《晋》、《宋志》,江州领郡九,豫州领郡十,而道济止得都督四郡。南北朝时,军任甚重,都督岂虚名哉?《南史》但云‘江州刺史’,务欲省文,不知害义也。”

君实曰:“《后魏·礼志》︰‘太和十五年,诏尊烈祖为太祖,显祖为二祧。’《帝纪》:‘太宗永兴二年,谥道武为宣武皇帝,庙号太祖。’不言号烈祖。又太武功业最盛,庙号世祖,何为不预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庙号始祖,平文庙号太祖,昭成庙号高祖,皆为不迁之庙,则太宗上宣武帝号,不应又号道武庙为太祖。史官但举后来庙号耳。孝文去平文、太祖之庙号,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庙号。故孝文庙号高祖。魏收《序纪》唯称始祖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皆不冠庙号也。《礼志》诏书云︰‘烈祖有创业之功,世祖有开拓之德,其以道武为太祖,比后稷;世祖、显祖为二祧,比文、武。’是‘显祖’字上脱‘世祖’二字也。”

君实曰︰“《梁·高祖纪》︰‘中兴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后授高祖大司马,依晋武陵王承制故事。二年正月,又加高祖大司马,解承制。’何也?”

道原曰︰“旧本《梁·高祖纪》,中兴二年正月,大司马解承制。《齐·和帝纪》亦云‘大司马梁王解承制’。后人误于‘大司马’上加‘高祖’二字也。”

君实曰︰“《魏纪》太和九年均田诏云:‘还受以生死为断。’志云‘十五以上受田’,又云‘及课则受田,老免则还田’,又云‘有举户老小癃者,年逾七十不还’,是不以生死为断也。又‘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亩者,再受八十亩闲田欤?‘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是民于田中种桑者,可得为永业欤?又云‘非桑之土,夫给一亩’,或给二十亩、或十六亩,何其不均也?又曰‘应还之田,不种桑枣’,是露田又不种欤?又曰‘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何哉?又云‘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是二者必须相邻,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废久矣,天下皆民田也。魏计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给之,其亦有说乎?”

道原曰︰“《后魏·食货志》云︰‘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给授受。’观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给之,然有分限。丁口计亩给田,老死还纳,别授壮者,非若今世作全户税佃,不计其岁月,但不得典卖耳。诏书言其略,故云‘还受以生死为断’,本志言其详,故有还不还之别也。不栽树者,谓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谓男夫之有妇者,共受六十亩也。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谓户内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头,又受三十亩也,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谓每一丁一牛则倍三十亩。丁牛虽多,给田止于一百二十亩,故曰限四牛也。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前后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谓初受田者,虽娶妇同一户,不复给田,非桑之土,唯种枣榆共八株,故止给一亩。下文云‘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并枣榆地亦十六亩也。桑田用力最多,欲劝人种桑,故赐为永业田。露田有还受,故不得种桑麻也。‘恒从见口,有盈者无还无受,不盈者受种如法’,谓种桑不还田,计见在男夫及丁口,其合给田亩外,桑田有馀,亦许为主,但不受亦不还耳。若受少桑田者,复受于官,种桑果,故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也。‘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犹下文云‘进丁受田,恒从所近’,谓取逐户傍近,不必地相邻也。唐制,丁男给一顷,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则身死承户者受之,口分则没官更给人。后讳‘世’字,故云‘永业’。魏、齐、周、隋享国日浅,兵革不息,农民常少而旷土常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受,故田制为空文。《新唐书·食货志》言‘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其意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君实曰︰“然。”

校记[编辑]

  1. “者”原注“阙”,据《资治通鉴》卷六十九黄初二年臣光曰云“四方与之争衡者,皆其故臣也”,则所阙当“者”字,据补。
  2. “某氏”原注“阙”,据《资治通鉴》正文,当阙“某氏”二字,据补。
  3. “降为侯”三字原注“阙”,据《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泰始元年云“魏氏诸王皆降为侯”,则所阙当是“降为侯”三字,据补。
  4. “元年”原作“九年”,据《资治通鉴》卷一百十九,此是永初元年事,据改。“云云”以下原注“阙”,刘裕受禅之事具见《资治通鉴》卷一百十九永初元年,文长不录。今补“云云”二字。
  5. “月”讹作“年”,今改之。
  6. “天子”原作“天下”,据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附《通鉴释例》改。
  7. 此句原无,据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附《通鉴释例》补。
  8. 二“王”字之间有注“阙”,据《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六开平二年云:“初,晋王克用卒,周德威握重兵在外,国人皆疑之。晋王存勖召德威使引兵还。”及“晋王克用临终谓晋王存勖”云云,则所阙当“克用晋”三字,故补之。
  9. “称某主或”四字原注“阙”,按刘羲仲《通鉴问疑》云:“今欲将吴、蜀、十六国及五代偏据者,皆依三十国春秋书为某主,但去其僭伪字,犹汉书称赵王歇、韩王信也。”则阙文当是“称某主或”四字,据补。
  10. 此句原作“周以尉迥为太尉”,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一太建四年补“迟”字,并改“太尉”为“太师”。
  11. “太傅”原作“大尉”,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一太建四年改。
  12. 此句原注“阙”,据《资治通鉴》卷一百十九永初三年三月,云“丁亥,出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后,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复详载矣”。据正文拟补“出刘义真为都督云云”九字。
  13. “诸军事”三字原注“阙”,据《资治通鉴》卷一百十九永初三年,当阙“诸军事”三字,据补。
  14. 此句原注“阙”,按《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七天监十年云“是岁,梁之境内有州二十三,郡三百五十,县千二十二。是后州名浸多,废置离合,不可胜记。魏朝亦然。”今据正文拟补“梁之州郡浸多”六字。
  15. 此句原注“阙”,据下文可知阙文当是叙述古代官衔简单,在汉代官衔多是爵位或者官职加上名字,故拟补“汉时官名简短”六字。
  16. 此句原注“阙”,据《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三大宝元年云宇文泰、李弼等八人为柱国大将军,“谓之八柱国”,“泰任总百揆,督中外诸军;欣以宗室宿望,从容禁闼而已。馀六人各督二大将军,凡十二大将军,每大将军各统开府二人,开府各领一军。是后功臣位至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者甚众,率为散官,无所统御,虽有继掌其事者,闻望皆出诸公之下云。”今据正文拟补“魏丞相泰等各统开府”九字。
  17. “五”字原注“阙”,据《左传》桓公五年补。
  18. “获荣如”三字原无,据《左传》文公十一年补。
  19. “主”原作“王”,据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附《通鉴释例》改。
  20. “主”原作“王”,今改之。
  21. “连”原注“阙”,据上下文当是阙“连”字,据补。
  22. “中大通二年”原作“大同二”,下注“阙”,据《资治通鉴》卷一百五十四中大通二年改补。
  23. 此四图己散佚。
  24. 此跋语原文未见,取自《皕宋楼藏书志》卷二十。
  25. 此论原文未见,取自胡三省《资治通鉴音注》附《通鉴释例》。
  26. 此论原文未见,取自刘羲仲《通鉴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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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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