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纠正县城南派出所干警陶有生等侵犯人身的通知书
外观
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1988年3月10日 |
路南县公安局:
我院于1988年2月3日受理小昌乐村李培福、李洪春父子二人控告你局城周派出所干警陶有生、冯吉生二人对李洪春实施侵犯人身权利一案,经查明:
陶有生、冯古生两人于1988年1月29日下午,在办理小乐台旧乡砖厂大盆被盗一案,对嫌疑人李洪春实施捆绑、打骂、跪等办法,进行刑讯逼供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后果不严重,不予立案。特此通知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以书面告知我院。
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988年3月1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