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糾正縣城南派出所幹警陶有生等侵犯人身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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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通知書
1988年3月10日

路南縣公安局:

我院於1988年2月3日受理小昌樂村李培福、李洪春父子二人控告你局城周派出所幹警陶有生、馮吉生二人對李洪春實施侵犯人身權利一案,經查明:

陶有生、馮古生兩人於1988年1月29日下午,在辦理小樂台舊鄉磚廠大盆被盜一案,對嫌疑人李洪春實施捆綁、打罵、跪等辦法,進行刑訊逼供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鑑於後果不嚴重,不予立案。特此通知糾正違法行為,並將糾正結果以書面告知我院。

路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198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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