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艦職員勤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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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艦職員勤務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海軍總長劉冠雄
中華民國2年(1913年)2月21日
1913年2月21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二月二十三日第二百八十七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十八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2月23日)

第一章 艦長[编辑]

第一條 艦長宜詳知本艦構造要素。戰鬭能力。及航行慣性。船體輪機兵器等。有無障礙。艦員及彈藥衣糧物品等。有無缺乏。若有不適於使用時。須呈報所屬長官。速行修補充實。(本令所稱艦員、卽指全艦官佐士兵而言、)

第二條 艦長應按定章。部署戰鬭防火防水避碰及關於船藝等事項。

第三條 艦長應將艦員部位表。士兵當値表。日課表。海軍法規大略。船體各項管道。及截堵區劃等圖。揭示於適宜之處。以便艦員日常閱覽。

第四條 艦長應備本艦條令簿記。載緊要命令及通吿等項。使艦員詳知之。

第五條 艦長有督率各主務官保管船體輪機兵器彈藥衣糧及物品等項之責。

第六條 凡艦內重要物品及兵器。應置於定所。不得隨時變更。若關於吃水及船體之均衡。不得不更換位置者。應由艦長陳述意見於所屬長官。請其核奪。

第七條 重底內不得裝載淡水。若遇萬不得已必須裝載時。應由艦長將理由報吿所屬長官。

第八條 艦長應常率各主務官。檢閱本艦各部分。

第九條 艦長須將速率迴轉圈之變更。及本艦之餘力。每年實驗一次。製成速率表舵角表及餘力表。報吿所屬長官。且合他艦之速率等表。彙成一册而保存之。

第十條 艦長應將全國軍艦之桅頂角度表。置於艦內。非本國海軍軍人。不與閱看。

第十一條 艦長宜利用時機。實練本艦之運用法。且使各軍官熟習之。

第十二條 當備戰時。艦長務於各部裝置外備。便臨時裝置。以資防禦。

第十三條 凡施行各種戰鬭操練之前。艦長應集合各軍官。吿以關於操練之計畫。在施行中。宜就切於實戰者。實地訓練。練畢。再集合各軍官。評論其成績。且使各述意見。以備改良戰法。

第十四條 當實行備戰時。艦長應令航海長將艙面各羅經移於艦內最安全之處。其需用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條 戰時艦長應守之條例如左。

(一) 當開戰前後及其他緊要之時機。須集合各軍官。使領會所屬長官之戰略訓令。及自己之意見。但關於最祕密事件。祇可吿之副長或其他代理者。

(二) 關於戰時國際公法。須豫知其要點。庶免臨時周章。

(三) 戰後須將戰鬭情形及艦員之死傷。或有異常勞績者之姓名。並船體輪機兵器彈藥衣糧物品等之現狀。詳細報吿所屬長官。

(四) 船體損傷至無可救護時。須將艦員之緊要書類及兵器彈藥。與其他可救之物品。移於舢舨或他艦內。然後將本艦轟沉。但須詳細報吿所屬長官。

(五) 戰後從速整理一切。以備再戰。

(六) 戰鬭中宜注意艦員之動作。以定賞罰。

(七) 非奉所屬長官之命令。不得擅離戰陣。但有急事不及聽令時。得獨斷行之。 一有機會。卽當再歸戰陣。戰後仍須將離陣理由。報吿所屬長官。

(八) 非奉所屬長官之命令。不得助本國軍艦追擊或捕拿敵艦。及藉口檢查他國船隻。擅離戰陣。

(九) 航行中因濃霧不辨旗艦信號時。艦長得獨斷行之。

(十) 戰鬭中應選軍官一員。隨身筆記本艦之運動。自己之命令。及其他關於本艦戰鬭之實況。

(十一) 除戰爭上必要物品外。不得徵發。

(十二) 戰時不得撤本國旗章。亦不得揭他國旗章。

(十三) 不得虐待捕虜。惟須嚴密看守。不使有謀叛及逃亡等行爲。若遇不得已時。艦長得擔負責任。便宜處置。

(十四) 不得損傷中立國之權利。

(十五) 遵守萬國紅十字會條約。

第十六條 外國船隻。在我國領海捕魚。或有破壞我國法律之行爲者。艦長於發現後。得將現行犯逮捕。便宜處置。此項船隻雖逃去我國領海外。艦長亦得追捕之。

第十七條 發現國際上之海賊時。艦長應追捕之。捕獲後拘入適宜港灣內。呈報海軍部候示遵辦。

第十八條 凡關於國際上之問題。艦長應根據命令法規及條約之範圍而處斷之。若在條約範圍以外者。如所屬長官不在該處。得直接請示於海軍部。

第十九條 艦長應保管艦員之履歷書。於卸職時須移交繼任者。

第二十條 艦長應審察艦員之才能性行及技術。並注意其勤務。

第二十一條 艦長應將艦員之考績。按期呈報所屬長官。

第二十二條 艦長得決行士兵之升降。惟須呈報所屬長官。

第二十三條 如本艦未設槍礮長或魚雷長專職。艦長得命相當之軍官兼理之。

第二十四條 艦長應注重部下之精神敎育。左列各項。須實行之。

(一) 講授古今聖賢豪傑志士仁人之事實。並本國幅員之廣大。山河之雄偉。物產之豐腴。人民之棲託。以養成愛國保種之精神。

(二) 演說軍艦對於國家所負之責任。及國際上之地位。以發揮其愛敬軍艦之心。

(三) 演說旗章之性質。及其尊崇。以激勵其愛護之心。

(四) 名將言行。爲軍人之模範。須時時講演。藉以維持風紀。振作精神。

第二十五條 凡新兵到艦。艦長應命軍官爲敎務主任。軍士長或准尉官等爲敎員。按所定敎育規則敎練之。

第二十六條 航行中。艦長應檢閱本艦羅經差。及每日正午時船位之經緯度。

第二十七條 艦長應督率艦員。時常演習各種信號。

第二十八條 艦長應令當値官。詳記航泊日記。俾知注意職務。且可增進海上實驗及學識。

第二十九條 演習艦隊運動時。艦長須集合軍官於艙面適宜之處。以便實地硏究。

第三十條 艦長有維持部下軍紀風紀之責。並使其遵守海軍法規。服從命令訓示。

第三十一條 本艦在港灣船塢時。艦長應督率艦員。遵守該處之規則。

第三十二條 艦員雖未犯海軍刑法或懲罰令。而行爲有礙於軍紀風紀者。艦長應呈請所屬長官核辦。

第三十三條 艦長宜明賞罰。第三十四條 艦長須將懲罰士兵之案由及判詞。記載於懲罰簿。並保管之。

第三十五條 艦員有犯罪自首者。艦長得據法令施以相當之處置。或移之海軍檢察官。

第三十六條 航泊中。艦長應命上尉以上輪流爲當値官。並命中少尉輪流爲副値官。若上尉以上人數過少時。得命中少尉爲當値官。

第三十七條 航泊中。艦長應命輪機上尉以上(除輪機長、)輪流爲輪機當値官。並命輪機中少尉輪流爲輪機副値官。但輪機上尉以上人數過少時。得命輪機中少尉爲輪機當値官。

第三十八條 艦長得命當値官。督率中少尉。使盡當値官之職。以資練習。但當値官應負其責。署名於航泊日記。

第三十九條 艦長得命輪機當値官。督率輪機中少尉。使盡輪機當値官之職。以資練習。但輪機當値官應負其責。署名於輪機日記。

第四十條 艦長得命副値官督率見習生。使盡副値官之職。至命輪機副値官。督率輪機見習生。使盡輪機副値官之職。以資練習。但副値官及輪機副値官。應負其責。

第四十一條 凡至未測量之港灣。或發現與海圖有差異及圖中未記之淺灘暗礁島嶼等。艦長應督率航海長實行測量。製成畧圖。報吿所屬長官。

第四十二條 航行中。艦長若欲變換針向。或增減速率。須通知當値官及航海長。

第四十三條 航行中。非有艦長之命令及許可。不得任意變換針向。遇有危急。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軍艦出入港灣或航行狹小之水路。及變換艦隊陣式等事項。艦長須自掌之。並豫吿輪機室。注意發停機。

第四十五條 凡船隻不常行之水路。除於軍事實驗上最關緊要或萬不得已時。不得航行。

第四十六條 艦隊航行中。艦長應保守所屬長官指定之部位。下錨時亦然。

第四十七條 艦隊航行中。關於左列各事項。艦長報吿所屬長官後。卽得變換本艦之部位。但其危險有牽及前後各艦者。應同時警吿之。

(一) 所指定之針向。突然發現暗礁淺灘或其他危險物之時。

(二) 輪機及一切航行器具。忽生障礙之時。

(三) 本艦及前後各艦中有變異之時。

(四) 避碰之時。

(五) 遇暴風雨雪濃霧等。致陣式紊亂。若就原位有危險之時。

(六) 所指定之錨位。忽生障礙之時。

(七) 艦內失火之時。

第四十八條 艦隊航行中。艦長亦須如單獨航行時。測定船位之經緯度。

第四十九條 艦長於水路嚮導區域內。若認爲危險或有其他變異時。得僱用領港。

第五十條 軍艦僱用領港。艦長亦須嚴重監視。免蹈危機。

第五十一條 起錨前及下錨後。艦長應將本艦之方位。及前後之吃水。記載於航泊日記。

第五十二條 航行中。艦長須於桅樓及其他緊要處。派人瞭望。注視航路前面。夜間更宜愼重。

第五十三條 航行中。艦長應遵守航海避碰章程。

第五十四條 本艦與他船相碰後。艦長應將左列各事項。呈報海軍部及所屬長官。擱淺觸礁時亦然。

(一) 相碰之時刻。及船位之經緯度。

(二) 該船船名國籍。並船長及所有者之姓名。

(三) 風向及風力。(相碰前後必要之時間內、亦須記之、)

(四) 氣候。(同右、)

(五) 潮流之方向及速率。(同右、)

(六) 本艦之針向及速率。

(七) 本艦之起程地到著地。及相碰前所定針向之地點。

(八) 發見他船之時刻。

(九) 本艦所揭燈火及信號之現況。

(十) 發見他船時之距離及其方位。

(十一) 發見他船時該船燈火之現況。

(十二) 當相碰前所見他船燈火信號及其行動之現況。

(十三) 爲避碰故本艦所施行之方法及其時刻。

(十四) 雙方相碰之部分。

(十五) 相碰後雙方之處置。

(十六) 雙方有無領港。

(十七) 雙方損傷之狀況。

關於右列各事項。艦長得命各軍官硏究雙方之曲直。惟以愼重爲旨。對於外則應守祕密。

第五十五條 下錨於測量未詳之地時。艦長應令航海長。測定本艦周圍之水深及底質。以足容本艦之旋轉爲度。並記於航泊日記。

第五十六條 遇裝載火藥之船時。其桅頂懸有紅旗或紅燈者。應由下風航行。以保安全。又與該船接近停泊或施放禮礮時。尤宜加意防範。免遭意外之虞。

第五十七條 艦長須試驗本艦之經濟速率。每六個月。並須試驗最大速率一次。若不能試驗。須陳明理由於所屬長官。

第五十八條 關於修理輪機事項。艦長應令輪機長提出意見。如不能施行。須將理由記於輪機日記。

第五十九條 軍艦非不得已時。不得裝載潮濕煤炭。並須時時測定煤艙之温度。以防自燃。

第六十條 軍艦非有特命或特別事故。不得滿載煤炭。且煤炭與艙面之間。須留空隙。以便空氣流通。

第六十一條 艦長應注意醫務及衞生。以保艦員之健全。

第六十二條 軍艦派赴外國時。艦長應向軍醫官或所在檢護官。領取健全證書。

第六十三條 艦內發生傳染病時。艦長須將染病人數。報吿所屬長官。並速施善後方法。

第六十四條 艦長宜監督軍需事務。並確定保管金櫃之方法。

第六十五條 艦長得隨時檢査金櫃。校對簿册。如有不符。應呈報所屬長官核辦。

第六十六條 艦長如需豫算外之用費。須將理由呈報所屬長官。

第六十七條 凡一切物品及其簿册。艦長須每月檢査一次。

第六十八條 非奉所屬長官之許可。艦長不得貯藏軍用物品於陸上。第六十九條 關於艦艇軍用物品供給之方法。有應改良及增訂者。艦長須將實驗之景況。及改良增訂之計畫。呈報所屬長官。

第七十條 非奉所屬長官之許可。艦長不得購買軍用物品。僱用工人及租借地址倉庫等項。但在外國或當緊急時。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條 艦長於休息日。除緊急事務外。不得命艦員操作。

第七十二條 艦員不得於艙庫內吃煙。但軍官室艦長室。不在此限。

第七十三條 軍艦未設電燈者。夜間須用安全燈燭。

第七十四條 無論何人。非奉所屬長官之命令或許可。艦長不得允其乘搭本艦。若萬不得已時。艦長應負其責。並報吿所屬長官。

第七十五條 艦長應嚴禁乘搭本艦者。妨礙艦員之職務。

第七十六條 除因公及特別事項外。艦長不得准艦員半數以上離艦。至半數登陸時。須將職守及等級匀分。以免有妨職務。

第七十七條 艦長不得與副長同時離艦。

第七十八條 關於全艦人員操練事項。艦長應自司號令。但有時得命副長代之。

第七十九條 戰鬭及操練時。關於航海槍礮魚雷之指揮號令。艦長得命航海長槍礮長魚雷長分掌之。

第八十條 艦長如欲施行射擊及陸上操練等事項。須先通知地方官。以免驚擾居民。

第八十一條 槍礮魚雷及各種操法。艦長應按定章施行之。若有應行改良之處。得陳述意見於所屬長官。

第八十二條 凡彈藥艙雷藥艙及注水弇之鑰匙。須由艦長保管。至他種鑰匙。得命副長及各主務官保管之。

第八十三條 凡彈藥艙雷藥艙注水弇等處。非經艦長許可。不得擅開。若開時。須先通吿當値官行相當之警戒。

第八十四條 除陰雨並夜間及必要外。彈藥艙之通氣門。不得關閉。

第八十五條 凡由魚雷長呈請改正魚雷縱舵時。艦長應驗明差異之情形。分別在艦內修理。或呈請所屬長官處理之。

第八十六條 凡由輪機長呈請增減汽鑪安全弇之壓力時。艦長應査明情形。呈經所屬長官許可後行之。事後仍須報吿所屬長官。

第八十七條 非緊急時。艦上不得於陰雨中出納彈藥等物。若出納時。晝間應懸紅旗於前桅。夜間則易以紅燈。裝運之船隻亦然。

第八十八條 軍艦入隖時。艦長應照船隖規則。將爆性物品移於艦外。並減少重物。以防震動。且須準備特別防火法。及避雷針使用法。

第八十九條 每三個月。艦長須將錨、錨鍊、起錨機、帆纜、舢板、及其他一切物品等。檢査一次。並記其良窳於航泊日記。

第九十條 凡危險易燃物品。非經艦長許可。不得搭載艦內。

第九十一條 艦長每星期應査閱航泊日記。輪機日記。及信號日記。閱畢簽名。如有誤漏。得命當時當値官及輪機當値官增改之。

第九十二條 艦長每星期應査閱槍礮日記。魚雷日記。及經度儀比較表。閱畢簽名。如有誤漏。得命各主務官增改之。

第九十三條 凡一切信號。非有艦長命令或許可。不得使用。但遇有危險。或事屬輕微。則不在此限。

第九十四條 凡定期操練以外。艦長得施行臨時操練。惟須得所屬長官之許可。

第九十五條 施放禮礮時。艦長應整飭本艦之外觀。及艦員之舉動。

第九十六條 關於艦隊運動、信號、槍礮術、及魚雷術。艦長如有新知識新實驗。可以謀精進者。須報吿所屬長官。

第九十七條 凡祕密圖書。艦長應嚴重保管。非本國海軍軍人。不與閱看。

第九十八條 凡於軍事上有關緊要時。一切私信。必經艦長查閱後。方准發送。且須杜絕與陸上及他船之往來。

第九十九條 凡所在地方。遇有急變。須用兵力鎭定。而無暇請示時。艦長得會商該地方官便宜行事。一面卽將情由報吿海軍部及所屬長官。

第一百條 艦長應救助遭難之船隻。及陸上之火災。

第百零一條 本艦遭難至無術救護時。艦長應先救助艦員之生命。然後及於緊要書類器具物品等。如祕密書類。至萬不能救護時。得便宜處置。以防漏洩。

第百零二條 若本艦遭擱淺觸礁相碰之變。而輪機兵器物品。或有損傷遺失之時。艦長應將情由並處置方法。從速報吿海軍部及所屬長官。

第百零三條 關於本艦之保安。或急劇出航萬不得已之時。艦長得錨鍊切斷。並下浮標。以識其位置。 一面報吿所屬長官。

第百零四條 關於本艦之保安。不得受所屬長官指揮時。艦長得變更錨位。或航出定地之外。惟須速將理由報吿所屬長官。

第百零五條 當本艦駛入軍港或要港修理時。艦長應報吿所屬長官。受其檢査。出入船隖時亦然。

第百零六條 航行中關鎖之礮門舷窗。非奉艦長之命。不得擅開。

第百零七條 艦長卸職時。應將未行之命令。直接保管之物品。及其他必要之事件。詳明交代繼任者。至軍需諸簿册及現存款項。則督同軍需長。交代淸楚。

第二章 副長[编辑]

第百零八條 副長須熟知艦內一切現況。硏究補充保管諸法。毋使缺乏。或不適用。

第百零九條 副長有整潔艦內各部分之責。

第百十條 凡艦內之動作及一切之事物。副長均須嚴密監視。

第百十一條 副長須注意全艦之經濟。監督物品之出納。毋使浪費。

第百十二條 副長須熟知戰鬭防火防水陸戰。及其他一切之部署。並考究其制定之良否。如有應行改正者。得陳述意見於艦長。

第百十三條 副長宜熟知本艦部署細則。並考究其制定之適否。如有應行改正者。得陳述意見於艦長。

第百十四條 戰鬭中。副長須注意艦長耳目所不及之方面。如中下艙等處。須時常巡視。報吿艦長。

第百十五條 戰鬭中。副長須注意艦長之舉動。領會艦長之方略。無論何時。要有代理艦長執行其職務之準備。

第百十六條 戰後。副長須徵集各種報吿。(關於艦員事項及消耗品之多寡、兵器船體及其附屬物之損傷等項、)呈之艦長。且須從速補充艦員。修整物品。以備再戰。

第百十七條 副長應審察艦員之才能性行及技術。並各主務官所製之日課表。

第百十八條 副長承艦長之命。綜理士兵之敎育訓練。若屬輪機軍醫軍需各專門。則與各該主務官會商辦法。經艦長許可後實行之。且使各官佐分任其責。

第百十九條 副長有執行規則及命令之責。

第百二十條 副長應注意艦員之服務。且時將其勤惰報吿艦長。

第百二十一條 副長如奉有艦長之命。得掌全艦人員操練之號令。

第百二十二條 凡艦長檢閱士兵之物品。及本艦各部分時。副長應隨其後。

第百二十三條 凡新兵到艦。副長應卽指示其部位及職務。並將其姓名記於部位表。

第百二十四條 凡新兵到艦。副長務將應給之物品。(如衣囊吊牀等、)從速交與之。

第百二十五條 凡新兵到艦。副長務使速知艦內一切部署。

第百二十六條 凡艦員所呈報吿及意見書等。副長均須從速審查。並附以己見。遞呈艦長。

第百二十七條 副長不得與艦長同時離艦。

第百二十八條 副長應監督艦內警察並服裝敬禮等事項。

第百二十九條 副長應常督同各軍官。檢査士兵之吊牀服裝衣箱等。並親驗其淸潔保存及記號姓名之符合。

第百三十條 副長得執行當値官之職。惟須通知該員。以免紛歧。

第百三十一條 凡關於槍礮魚雷船藝諸操法。副長須考究其良否。如有應行改正者。得陳述意見於艦長。

第百三十二條 凡出航前。副長須調査全艦人員在艦與否。並有無外來者雜處其中。報吿艦長。

第百三十三條 當本艦將與他船相碰。或接近淺灘暗礁。及其他緊要時。如艦長未在望台之上。副長得相機處置。並從速報吿艦長。

第百三十四條 當本艦遭難至無術救護時。如艦長有將艦員及物品他移之命。副長須酌量事之輕重。黽勉從事。

第百三十五條 凡關於船體及其附屬物各艙重底。(除輪機長主管之部分、)與其他一切物品之保存淸潔等事項。副長得命他軍官助理之。

第百三十六條 凡艦長職務。副長應悉心硏究。以備緊急時可代艦長處理之。

第百三十七條 副長卸職時。應將本艦諸事之現狀。已定之計畫。交代繼任者。

第三章 航海長[编辑]

第百三十八條 航海長須時常測定經度儀羅經及諸測器之異差。又海圖水路誌。如有變更。應卽隨時改正。並報吿艦長。

第百三十九條 航海長有整理信號器具潛水器具及所管測器圖書等之責。

第百四十條 航海長有保管錨、錨鍊、及其附屬品、並帆纜等件之責。且須時常查驗。報吿艦長。

第百四十一條 航海長應審察舵機。毋使有礙實用。但屬於輪機長所管之部分。須會同輪機長整理之。

第百四十二條 凡淡水之儲藏。航海長有監督之責。但屬汽鑪用者。不在此限。

第百四十三條 航海長承艦長之命。製成速率表、餘力表、舵角表、及桅頂角度表等。

第百四十四條 航海長有保管航泊日記及信號日記之責。

第百四十五條 航行中。航海長應預定航路。呈請艦長核奪。

第百四十六條 航行中。航海長須知船位之經緯度。

第百四十七條 軍艦出入港灣。或航行狹小之水路。及其他地點。須屢變針向時。航海長不得離去望台。

第百四十八條 軍艦雇用領港。航海長亦必嚴重監視。倘所定針向認爲危險時。應卽報吿艦長。

第百四十九條 凡至未測量之港灣。或發現與海圖有差異、及圖中未誌之暗礁淺灘島嶼時。航海長應實地測量。製成略圖及報吿書。呈於艦長。

第百五十條 下錨後。航海長須詳測錨位水深及底質。記於航泊日記。

第百五十一條 航海長承艦長之命。掌理自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等事項。

第百五十二條 航行中。如須變換針向。或增減速率。航海長應報吿艦長。遇有危急。不在此限。

第百五十三條 航海長承艦長之命。變換針向。或增減速率時。須先通知當値官。遇有危急。不在此限。

第百五十四條 航海長有整潔所管艙庫之責。並須詳知其儲積之現況。

第百五十五條 航海長應詳知本艦航行慣性。凡關於船體之均衡。須移動物品時。應呈請艦長核奪。

第百五十六條 艦長檢閱航海長所管艙庫時。航海長應隨其後。

第百五十七條 戰鬭中。航海長承艦長之命。掌管增減速率及轉舵諸號令。

第百五十八條 戰鬭後。航海長應速查所管圖書測器及物品等。有無缺乏損傷。報吿副長。且須從速修補。以備再戰。

第百五十九條 航海長應按期製成關於航海之各種報吿。呈之艦長。

前項報吿。如有裨益於公衆者。須從速宣布之。

第百六十條 航海長須分任士兵之船藝敎育。求航海術之精進。監督准尉官以下之職務。並詳察其技術動作。報吿艦長。

第百六十一條 關於現行信號書及信號法。航海長如有改良之意見。得呈之艦長。

第百六十二條 航海長須時常試驗潛水器具。並選艦員中之能使用該器者練習之。

第百六十三條 旗艦之航海長。當艦隊航泊之前。應預定艦隊之航路速率、航行日程、及各艦錨位等。呈請艦隊司令核奪。

第百六十四條 航海長卸職時。應將該艦之航行慣性。所管物品之現況。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章 槍礮長[编辑]

第百六十五條 左列兵器及物品。槍礮長有整理之責。

(一)礮身及礮架。

(二) 槍及手槍。

(三) 彈藥。

(四) 距離測定器。

(五) 礮具及附屬品。

(六) 驗礮器具。

但礮之俯仰。礮架礮塔之旋迴裝置。係用汽力水力或電力者。則會同輪機長整理之。

第百六十六條 槍礮長須熟知所管兵器之能力。尤必詳細考究。藉收實效。

第百六十七條 槍礮長有整理所管各種簿册之責。

第百六十八條 槍礮長須時常檢査彈藥起落機及搬運器。毋使有礙實用。如有裝置係用汽力水力或電力者。則會同輪機長整理之。

第百六十九條 槍礮長須時常檢査彈藥之現況。若認爲有變性等兆。應從速報吿艦長處理之。

第百七十條 槍礮長應常査本艦禮礮火藥。毋使缺乏。

第百七十一條 槍礮長有整潔彈藥艙之責。當天氣晴朗時。須妥爲通風。尤必規定時間。測定艙內之温度及濕氣。

第百七十二條 凡彈藥艙之注水管及疏水管。槍礮長有保管之責。

第百七十三條 開彈藥艙時。槍礮長應嚴加監督。以免不虞。

第百七十四條 戰鬭中。槍礮長承艦長之命。掌管關於槍礮之號令。

第百七十五條 戰後。槍礮長應速査所管兵器彈藥及物品等。有無缺乏損傷。報吿副長。並須從速修補。以備再戰。

第百七十六條 槍礮長應按期製成關於槍礮之各種報吿。呈之艦長。

第百七十七條 槍礮長須熟知關於槍礮諸部署。並考究其制定之良否。如有應行改正者。得陳述意見於艦長。

第百七十八條 凡艦長檢閱槍礮長所管兵器及艙庫時。槍礮長應隨其後。

第百七十九條 當槍礮射擊後。槍礮長須檢驗礮腔之現況。報吿艦長。

第百八十條 當本艦動搖激烈時。槍礮長須注意。將礮身妥爲繫住。

第百八十一條 槍礮長應分任士兵之槍礮敎育。求槍礮術之精進。監督槍礮准尉官以下之職務。並詳察其技術動作。報吿艦長。

第百八十二條 關於槍礮之操法及規則。槍礮長如有改良之意見。得呈之艦長。

第百八十三條 槍礮長卸職時。應將所管兵器物品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五章 魚雷長[编辑]

第百八十四條 左列兵器及物品。魚雷長有整理之責。

(一) 魚雷。

(二) 魚雷發射筒。

(三) 探海燈及其電路。

(四) 電纜電線。

(五) 電池及電動器具之電路。

(六) 魚雷方向盤。

(七) 夜中瞄準器。

(八) 電氣通信之裝置。

(九) 避雷針。

(十) 魚雷用器具及其附屬品。

(十一) 試驗水雷器具。

第百八十五條 魚雷長須熟知所管兵器之能力。尤必詳加考究。藉收實效。

第百八十六條 魚雷長有整理所管各種簿册之責。

第百八十七條 魚雷長須時常檢査魚雷曳揚機及搬運器。毋使有礙實用。如其裝置係用汽力水力或電力者。則會同輪機長整理之。

第百八十八條 魚雷長須時常檢查雷藥之現狀。若認爲有變性等兆。應從速報吿艦長處理之。

第百八十九條 魚雷長有整潔雷藥艙之責。當天氣晴朗時。須妥爲通風。尤必規定時間。測定艙內之温度及濕氣。

第百九十條 凡雷藥艙之注水管及疏水管。魚雷長有保管之責。

第百九十一條 開雷藥艙時。魚雷長應嚴加監督。以免不虞。

第百九十二條 戰鬭中。魚雷長承艦長之命。掌管關於魚雷之號令。

第百九十三條 戰後。魚雷長應速査所管兵器火藥及物品等。有無缺乏損傷。報吿副長。並須從速修補。以備再戰。

第百九十四條 魚雷長應按期製成關於魚雷之各種報吿。呈之艦長。

第百九十五條 魚雷長須熟知關於魚雷諸部署。並考究其制定之良否。如有應行改正。得陳述意見於艦長。

第百九十六條 魚雷長須製成魚雷曲度表。

第百九十七條 凡魚雷縱舵有當改正者。魚雷長應呈請艦長核辦。

第百九十八條 當發射魚雷時。魚雷長應注意其進行狀況。研究該魚雷之慣性。

第百九十九條 凡艦長檢閱魚雷長所管兵器及艙庫時。魚雷長應隨其後。

第二百條 魚雷長應時常檢驗魚雷發射筒中之現況。報吿艦長。

第二百零一條 魚雷長應分任士兵之魚雷敎育。求魚雷術之精進。監督魚雷准尉官以下之職務。並詳察其技術動作。報吿艦長。

第二百零二條 關於魚雷之操法及規則。魚雷長如有改良之意見。得呈之艦長。

第二百零三條 若本艦載有魚雷艇時。魚雷長應監督該艇長之職務。

第二百零四條 魚雷長卸職時。應將所管兵器物品。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六章 當値官及副値官[编辑]

第二百零五條 當値官專管一艦之安全。艦內諸事。均須準備周密。

第二百零六條 當値官應掌管命令規則之値行。整肅本艦之外觀。並監督士兵之動作。

第二百零七條 航行中。當値官應注目各方面。凡發現他船之進退。及礁灘陸地。或其他重要事件時。須從速報吿艦長副長。並通知航海長。

第二百零八條 當値官應監督副値官以下之職務。

第二百零九條 當値官於當値時間所經之重要事件。須記於航泊日記。

第二百十條 凡關於艦外發生之事件。當値官應遵從旗艦或隊長艦施行之。

第二百十一條 航泊中。當値官非奉艦長之命。不得變換針向。增減速率。伸縮錨鍊。差遣舢板。及施行其他重要事項。遇有危急。不在此限。惟仍須從速報吿艦長及副長。

第二百十二條 當値官非奉艦長之命令或許可。不得擅發信號。但遇有危險。或事屬輕微。則不在此限。

第二百十三條 停泊中。遇暴風雨時。當値官應認定陸上目標。驗看錨位。有無變更。風雨表之昇降。尤宜注意。

第二百十四條 當天氣險惡時。當値官應準備避雷針。

第二百十五條 當値官有監視艦員所帶物品之責。

第二百十六條 凡外來函牘。當値官應分別公私。公者交副長。私者分發各艦員。

第二百十七條 當値官應注意各艙之通風乾燥淸潔等事項。除定所外。毋許置放濕物。

第二百十八條 航行中。當値官須詳察救生艇及救生浮標。能否及時放下。並須使救生艇員。整理所屬器具。以應急用。

第二百十九條 當値官夜間。須注意本艦照章應懸之燈。是否明亮。

第二百二十條 夜間就寢後。停泊中每一點鐘。航行中每半點鐘。當値官應令副値官巡視各艙一次。至翌晨爲止。

第二百二十一條 航行中。當値官不得離去望台。

第二百二十二條 士兵上陸時。當値官應令其整列。並檢査其服裝。及其所帶物品等。有無不合。

第二百二十三條 航行中。當値官應受之報吿如左。

(一) 各主務者調査當値士兵後。報吿各主管部分有無變更。

(二) 救生艇長命艇員整列後。報吿救生艇有無變更。

(三) 槍礮員報吿槍礮及其他附屬器具有無變更。

(四) 魚雷員報吿魚雷及其他附屬器具有無變更。

(五) 船匠員報吿重底有無滲水。

第二百二十四條 航行中。當値官應注意之事項如左。

(一) 船位之經緯度。

(二) 本艦對於旗艦並前後各艦之方位及陣式。

(三) 本艦及各艦之速率。

(四) 本艦之針向。

(五) 現用汽鑪數。

(六) 輪機迴轉數。

(七) 舵之現狀。

(八) 目覩之物體。

(九) 將發現或隱沒之物體。

(十) 水深。

(十一) 氣候。

(十二) 風向及風力。

(十三) 潮流之方向及速率。

(十四) 礮門及舷窗之現狀。

(十五) 防水截堵門之現狀。

(十六) 風雨表之昇降。

(十七) 礮錨帆纜舢板及其他諸要物之現狀。

(十八) 放救生艇時。有無障礙。

(十九) 與輪機室通語管之靈否。

(二十) 汽雷或其他信號之準備得宜否。

第二百二十五條 副値官應奉行當値官之命令。

第二百二十六條 航行中。副値官應注目各方面。凡發現他船之進退。及灘礁陸地。或其他重要事件時。從速報吿當値官。

第二百二十七條 航行中。副値官不得離去派定之位置。

第七章 屬官[编辑]

第二百二十八條 凡中少尉及輪機中少尉之爲各主務官之屬官者。承主務官之命。助理一切事務。

第二百二十九條 凡中少尉之爲巡視官者。承副長之命。注意船體各艙重底。(除輪機長所管外、)及各種附屬器具之保存。並監督士兵之動作。

第二百三十條 凡中少尉之爲衞兵指揮官者。承副長及槍礮長之命。指揮衞兵。掌理艦內警察等事。

第二百三十一條 凡中少尉之管理小汽艇及舢板者。承副長之命整理艇內一切事務。

第八章 輪機長及輪機官[编辑]

第二百三十二條 輪機長有管理左列各項之責。

(一) 輪機室及煤艙之重底。

(二) 本艦及本艦之魚雷艇。小汽艇之主機及其裝置。

(三) 一切副機。

(四) 一切抽水機及其附屬諸裝置。

(五) 蒸水器、濾水器、製冰機、及蒸汽消毒器等。

(六) 推進機及其附屬諸裝置。

(七) 礮架、礮塔、彈藥起落機、魚雷曳揚機等。係用汽力水力或電力裝置者。

(八) 風機及其一切器具。

(九) 起錨機、操舵機、及起重機之一切裝置。

(十) 消水機及其相聯絡之諸裝置。

(十一) 排水機及其相聯絡之諸裝置。

(十二) 一切通信器具。(電氣通信之裝置、不在此列、)

(十三) 壓氣機、蓄汽器、分離器、及其附屬器具。

(十四) 電動機、發電機、及電氣諸測錶。

(十五) 電燈及其電路。

(十六) 輪機工作室之一切機關裝置。

(十七) 汽鑪之注水裝置。

(十八) 輪機室及煤艙之諸弇及塞門。

(十九) 通於艦底艦外之各水門。

(二十) 屬於以上各項之備用器具。

如前項所揭兵器及諸機關等。有屬他人管理者。輪機長應與該主務官協同辦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輪機長有監視左列各項之責。如有損壞或發生障礙時。應卽報吿艦長。從速修理。

(一) 船體之鋼鐵部。

(二) 輪機室及煤艙以外之重底。

(三) 礮架、礮塔、魚雷發射筒、及其機關裝置。

(四) 彈藥艙及魚雷艙之注水裝置。

第二百三十四條 輪機長應將所管事項。分爲主機汽鑪及副機三部。使各輪機分負其責。

第二百三十五條 輪機長應詳知所管輪機及兵器之製式、來歷、用法、及能力等。凡關於此項之記錄。有保管之責。

第二百三十六條 輪機長有監督輪機部日課及部下勤務之責。

第二百三十七條 輪機長有整理所管物品之責。如煤油等類。尤宜撙節。

第二百三十八條 輪機長有統轄輪機部人員之責。

凡輪機部人員到艦時。輪機長應指示其部位及職務。並記其姓名於部位表。報吿艦長。

第二百三十九條 輪機長對於部下戰鬭、防火、防水諸部署。有考察之責。

第二百四十條 輪機長應詳察部下士兵之才能、性行、及技術。報吿艦長。

第二百四十一條 輪機長有綜理部下士兵輪機敎育之責。

第二百四十二條 戰鬭中。輪機長應督率輪機官指揮輪機室及煤艙之應急處置。及防火防水等事。

第二百四十三條 戰後。輪機長須調査輪機部人員之情形。及所管之船體、輪機、兵器、物品等。有無缺乏損傷。報吿艦長。並須從速修補。以備再戰。

第二百四十四條 輪機長有檢查汽度表之責。

第二百四十五條 關於各種速率。與其相當之汽壓力。輪機長有查驗之責。

第二百四十六條 安全弇之重壓。有不能不增減時。輪機長須呈請艦長核辦。

第二百四十七條 輪機長於各種速率中。應照煤炭之經濟燒燃度而定其鑪數。

第二百四十八條 輪機長所管之船體輪機兵器。有更換修理時。輪機長須預計工作日數。報吿艦長。然後施行。如不能施行時。須呈請艦長核辦。

第二百四十九條 輪機長應整理所管各種簿册。並調製定期報吿書。

第二百五十條 當軍艦試驗最大速率時。輪機長應督率輪機部人員。詳察該輪機之效力。

第二百五十一條 試驗最大速率之前後。輪機長應詳測各汽鑪管之內徑。有無變更。報吿艦長。

第二百五十二條 輪機長有檢驗防火防水諸裝置之責。

第二百五十三條 軍艦在隖時。輪機長應檢驗所管各水門之現狀。出隖時。則巡視其密閉。報吿艦長。

第二百五十四條 本艦與他船相碰後。輪機長應檢驗輪機部有無變異。報吿艦長。

第二百五十五條 凡軍艦裝配新機器時。輪機長應詳察其工作。報吿艦長。

第二百五十六條 輪機長應時常注意煤艙之通風。如有發生自燃之兆時。須從速防範。並報吿艦長。

第二百五十七條 輪機長有整潔所管工作室及艙庫之責。

第二百五十八條 凡艦長檢閱本艦各部份時。輪機長應隨其後。

第二百五十九條 輪機長應將所管各項管道。與其著色之略圖。及輪機部人員之部位表。揭示於輪機室。

第二百六十條 航行中。輪機長有察驗輪機運轉之責。於試運主機艦隊運動。或航行狹路及其他緊要時。尤須常在輪機室指揮一切。

第二百六十一條 停泊中。每夜巡視以前。輪機長應派輪機士兵。輪流檢點輪機室。以防火患。當汽鑪熄火後二十四點鐘以內亦然。

第二百六十二條 輪機長應每日巡視輪機室數次。如各部之整潔。器具之準備。部下之紀律。及規則之勵行。尤當注意。

第二百六十三條 凡旗艦未設艦隊輪機長時。艦隊司令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旗艦輪機長有掌理之責。

第二百六十四條 輪機長卸職時。應將所管輪機、兵器、物品、圖書、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二百六十五條 輪機長有督勵部下輪機士兵勤於職務之責。

第二百六十六條 輪機官任戰鬭防火防水及其他各部位之主務者。對於該部位士兵。有指揮訓練之責。其應用器具。尤須妥爲整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 輪機長所管之船體輪機兵器及其附屬諸裝置。輪機官應分任其責。如有損壞或發生障礙時。須從速報吿輪機長。

第二百六十八條 輪機官所分掌之輪機、兵器、及諸裝置之備用器具。輪機官應詳知其所在。並應急修理之法。且使部下士兵。全體知悉。以免臨時周章。

第二百六十九條 戰後。輪機官應將部下士兵之死傷。及有異常勞績者之姓名。並分掌之輪機兵器。及其附屬諸裝置之現狀。從速報吿輪機長。

第二百七十條 輪機士兵到艦時。輪機官應卽指示其部位及職務。並記其姓名於部位表。

第二百七十一條 輪機官有保管輪機士兵考勤簿之責。

第二百七十二條 輪機官應注意部下士兵之服裝及禮節。並檢查其吊牀被服等是否淸潔。

第二百七十三條 輪機官有分任士兵敎育之責。

第二百七十四條 輪機官承輪機長之命。分管主機、汽鑪、副機、三部。

第二百七十五條 輪機官管理本艦魚雷艇或小汽艇時。有監督指揮該艦輪機士兵之責。

第二百七十六條 輪機官卸職時。應將其分掌輪機、兵器、物品、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九章 輪機當値官及輪機副値官[编辑]

第二百七十七條 輪機當値官。應監督輪機部人員之勤惰。需品之撙節。

第二百七十八條 航行中。輪機當値官。應將輪機運動所需之件。悉記於輪機日記。此外如輪機部之整理。及關於輪機各事項。輪機當値官應負其責。

第二百七十九條 航行中。輪機當値官。有指揮監督輪機運轉之責。且常在發停機之側。倘有緊急命令。應急於操縱。毋稍遲誤。

第二百八十條 航行中。繼値者未交替之先。輪機當値官。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百八十一條 航行中。輪機驟生變異。或發現變兆時。輪機當値官。須從速報吿輪機長。如迫不及待。則先施應急處置。並卽報吿輪機長及當値官。

第二百八十二條 航行中。輪機當値官與繼値者交替時。凡輪之現狀。所受之命令。及其他必要之事件。均宜詳細吿知。

第二百八十三條 航行中。輪機當値官與前値者交替之前。應先至輪機室。預受各種事項。並詳査左列各項。

(一) 輪機運轉是否完善。

(二) 鑪水之供給及其密度。是否適當。

(三) 各弇有無開放。

(四) 其他各部分有無變更。

第二百八十四條 航行中。輪機當値官。應注意排水機之功用。最少必須每一小時檢査重底之水量一次。並須將其當値中之水量最多時。記註於輪機日記。

第二百八十五條 航行中。輪機當値官。應注意復水器及給水櫃。以防淡水之耗費。及油膠之黏著。

第二百八十六條 輪機當値官。對於輪機當値士兵之焚火法及注油法。須注意監督。

第二百八十七條 停泊中。每日完工後。輪機當値官。有巡視輪機全部之責。如諸弇是否閉鎖。命令是否實行。器具物品是否收拾於定所。以及夜中火患危險等事。倘有所見。須從速處置。並報吿輪機長。

第二百八十八條 輪機長巡視輪機部時。輪機當値官應隨其後。

第二百八十九條 輪機當値官。於輪機運轉之先。應檢査輪機之要部。有無障礙物。

第二百九十條 凡屬於輪機當値官之職務。輪機副値官應助理之。

第二百九十一條 輪機副値官。應注意輪機之運轉。倘認有障礙發現時。須從速報吿輪機當値官。

第二百九十二條 航行中。輪機副値官。應常巡視輪機室。注意焚火、給水、及注油等事。繼値者未交替之先。輪機副値官不得擅離。

第十章 軍醫長及軍醫官[编辑]

第二百九十三條 軍醫長應每日定時診治艦員之病傷。分別輕重應否操作。記於診治簿內。報吿副長。

第二百九十四條 軍醫長應於每年定期。秤量士兵之體重。

第二百九十五條 凡艦員因病傷須入醫院療養者。軍醫長須呈請艦長核辦。

第二百九十六條 凡軍艦在遠隔軍港之地方。艦員因病傷須入醫院者。軍醫長應呈請艦長。委託地方醫院療養。

第二百九十七條 凡艦員在醫院療養時。軍醫長應時常到院。詳問其經過及現在之狀況。報吿艦長。

第二百九十八條 凡艦員有死亡時。軍醫長應作死亡證書。呈之艦長。

第二百九十九條 凡士兵新到軍艦時。軍醫長應檢驗其身體。

第三百條 戰鬭或操練時。軍醫長應指揮軍醫官。及看護人員。準備一切治療事務。

第三百零一條 戰後。軍醫長應將死傷者妥爲處置。凡負傷不堪職務、並死者之姓名。戰鬭中之事略。及所管藥料物品。有無缺乏。均須報吿副長。從速補充。以備再戰。

第三百零二條 軍醫長應綜理看護士兵之敎育。

第三百零三條 凡艦員沾染流行病時。軍醫長應施行豫防之法。

第三百零四條 凡軍艦停泊地方。有傳染病發生時。軍醫長應呈請艦長。嚴行豫防之法。

第三百零五條 凡艦員患有傳染病者。軍醫長應呈請艦長。將病者送往他處。或令其隔居於適宜之處。其所用被服器具等。尤須妥爲消毒。

第三百零六條 凡艦內發生傳染病。軍醫長認爲艦內全部必須消毒時。須從速報艦長。承命施行。

第三百零七條 凡到艦或歸艦之人員。如經過發生傳染病之地方。或與患傳染病者接近。軍醫長認爲有病毒潛伏者。應呈請艦長。將其身體衣服。及其攜帶物品。妥爲消毒。並可令其隔居於適宜之處若干日。

第三百零八條 凡艦員患傳染病者。軍醫長應呈請艦長。病愈後七日內。不得令其上陸。

第三百零九條 軍醫長有整理治療物品之責。

第三百零十條 凡軍艦入港時。(除軍港要港外、)軍醫長應調査該地方有無傳染病。飮水是否有礙衞生。報吿艦長。

第三百十一條 旗艦之軍醫長。應詳知艦隊衞生之狀況。並有監視各艦艇醫務之責。

第三百十二條 軍醫長卸職時。應將所管藥料物品。及艦內衞生狀況。病傷者之症候。及其治療方法。交代繼任者。

第三百十三條 軍醫官承軍醫長之命。輔佐軍醫長分任事務。

第三百十四條 軍醫官卸職時。應將分任事務。交代繼任者。

第十一章 軍需長及軍需官[编辑]

第三百十五條 軍需長承艦長之命。掌理款項及所管物品之出納。並擔任庶務。

第三百十六條 軍需長有監督指導軍需人員之責。

第三百十七條 軍需長對於所管款項。有守護之責。當搬運巨款時。得呈請艦長。施相當之保護。

第三百十八條 軍需長所管款項、物品、及出納簿册等。應受艦長檢査。

第三百十九條 軍需長應注意所管物品之存儲。及其保管之法。倘關於船體之均衡。須移動物品時。應與航海長協商。呈請艦長核奪。

第三百二十條 軍需長對於所管物品之支出。應求撙節。

第三百二十一條 購辦糧食時。軍需長應會同軍醫長檢査其品質之良否。

第三百二十二條 凡金櫃及所管艙庫之鑰匙。軍需長有保管之責。

第三百二十三條 軍需長有整理艦員名簿之責。

第三百二十四條 凡海軍諸法規有增改之處。軍需長應隨時更正。

第三百二十五條 軍需長有兼理本艦來往文牘之責。

第三百二十六條 艦長檢閱軍需長所管艙庫時。軍需長應隨其後。

第三百二十七條 戰鬭或操練時。軍需長應監督軍需人員。就所派定之部位。承命服務。

第三百二十八條 戰後。軍需長須調查所管物品等。有無缺乏損傷。報吿副長。且須從速修補。以備再戰。

第三百二十九條 旗艦之軍需長。有管理艦隊軍需事宜之責。

第三百三十條 軍需長卸職時。應將所管款項、物品、公文、簿册等。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三百三十一條 軍需官承軍需長之命。輔佐軍需長。分任事務。

第三百三十二條 軍需官卸職時。應將分任事務。交代繼任者。

第十二章 軍士長及准尉官[编辑]

第三百三十三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承槍礮長之命。對於槍礮長所管之兵器物品。及其拭磨整潔諸法。有保管監督之責。凡屬槍礮諸艙庫。尤須力爲整理。

第三百三十四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時常查驗槍礮長所管兵器物品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槍礮長。

第三百三十五條 凡彈藥艙開閉時。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親自監視。並嚴守所規定之警戒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詳知彈藥艙及燈室內之現狀。倘有潮濕、及險象、或發現其他障礙時。應從速報吿槍礮長。施行預防之法。

第三百三十七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對於槍礮長所管兵器、物品、收發之際。應詳查其物質、及額數。毋使錯誤。

第三百三十八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保管其分掌之兵器、物品。凡關於前項諸簿册。每星期應受槍礮長之檢査一次。

第三百三十九條 關於槍礮諸報吿。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有整理之責。

第三百四十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承槍礮長之命。分掌士兵之槍礮敎育。

第三百四十一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對於槍礮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三百四十二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槍礮長所管各部份時。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隨其後。

第三百四十三條 凡有軍事檢閱槍礮檢閱及艙庫檢閱之命令時。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先整理所掌諸部分。報吿槍礮長。

第三百四十四條 航行中。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常查各礮是否緊繫。礮門是否關閉。及其他附屬品有無搖動之虞。夜間尤須督率槍礮軍士。時將其現狀。報吿當値官。

第三百四十五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有保管槍礮備用物品之責。

第三百四十六條 戰鬭中。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監督彈藥之供給。物品之支出。

第三百四十七條 戰後。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應調查槍礮長所管之兵器物品。有無損傷缺乏。從速報吿槍礮長。

第三百四十八條 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卸職時。應將分管物品之現額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三百四十九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土長)承魚雷長之命。對於魚雷長所管之兵器物品。及其拭磨整潔諸法。有保管監督之責。凡屬魚雷諸艙庫。尤須力爲整理。

第三百五十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時常查驗魚雷長所管兵器物品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魚雷長。

第三百五十一條 凡雷藥艙開閉時。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親自監視。並嚴守所規定之警戒法。

第三百五十二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詳知雷藥艙及燈室內之現狀。倘有潮濕及險象。或發現其他障礙時。應從速報吿魚雷長。施行預防之法。

第三百五十三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對於魚雷長所管兵器物品收發之際。應詳查其物質及額數。毋使錯誤。

第三百五十四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保管其分掌之兵器物品。凡關於前項諸簿册。每星期應受魚雷長之檢查一次。

第三百五十五條 關於魚雷諸報吿。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有整理之責。

第三百五十六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承魚雷長之命。分掌士兵之魚雷敎育。

第三百五十七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對於魚雷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三百五十八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魚雷長所管各部份時。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隨其後。

第三百五十九條 凡有軍事檢閱、魚雷檢閱、及艙庫檢閱之命令時。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先整理所掌諸部分。報吿魚雷長。

第三百六十條 航行中。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常查發射筒是否緊繫。及其他附屬品。有無搖動之虞。夜間尤須督率魚雷軍士。時將其現狀。報吿當値官。

第三百六十一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有保管魚雷備用物品之責。

第三百六十二條 戰鬭中。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監督魚雷之供給。物品之支出。

第三百六十三條 戰後。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應調査魚雷長所管之兵器物品。有無損傷缺乏。從速報吿魚雷長。

第三百六十四條 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卸職時。應將分管物品之現額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三百六十五條 帆纜軍士長(帆纜副軍士長)承副長及航海長之命。對於帆䌫。繩索、錨、錨鍊、操舵機、船體、及其他一切器具。並拭磨整潔諸法。有保管監督之責。凡屬航海諸艙庫。尤須力爲整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應時常查驗所管之船體、器具、物品、等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航海長。

第三百六十七條 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當帆纜等物收發之際。應詳查其物質及額數。毋使錯誤。

第三百六十八條 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應保管其分掌之器具物品。凡關於前項諸簿册。每星期應受航海長之檢査一次。

第三百六十九條 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承航海長之命。分掌士兵之帆纜敎育。

第三百七十條 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對於帆䌫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三百七十一條 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有淸潔本艦內外各部份之責。

第三百七十二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航海長所管各部分時。帆纜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應隨其後。

第三百七十三條 凡有軍事檢閱、及艙庫檢閱之命令時。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應先整理所掌諸部分。報吿航海長。

第三百七十四條 航行中。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應每晨親驗各項帆索之現況。報吿副長及當値官。

第三百七十五條 航行中。帆䌫軍士長(帆艦副軍士長)應檢點救生艇是否備便。報吿當値官。

第三百七十六條 航行中。帆䌫軍士長(帆䌫副軍士長)應常查桅杆、錨、錨鍊、起錨機、舢板、及各項帆索。夜間尤須督率帆纜軍士。時將其現狀。報吿當値官。

第三百七十七條 帆纜軍士長(帆纜副軍士長)有保管所掌備用器具物品之責。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鬭中。帆纜軍士長(帆纜副軍士長)應指揮桅杆帆索之應急處置。及防火防水等事。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後。帆纜軍士長(帆纜副軍士長)應調查所掌之船體、器具、物品等。有無損傷缺乏。從速報吿副長。

第三百八十條 帆纜軍士長(帆纜副軍士長)卸職時。應將所掌物品之現額、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三百八十一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承艦長、副長、航海長、及當値官之命。掌理信號事務。

第三百八十二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承航海長之命。對於信號器具測器及航海長所管之兵器。並其拭磨整潔諸法。有保管監督之責。凡分管之艙庫。尤須力爲整理。

第三百八十三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應時常査驗信號器具測器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航海長。

第三百八十四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承航海長之命。分掌士兵之信號敎育。

第三百八十五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對於信號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三百八十六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有保管救生浮標之責。所用紅旗及燐鈣。是否完備。每星期須試驗一次。

第三百八十七條 航行中。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夜間應備救生器具箱於救生艇內。並報吿當値官。

第三百八十八條 凡有軍事檢閱、信號器具檢閱、及艙庫檢閱之命令時。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應先整理所掌諸部分。報吿航海長。

第三百八十九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信號軍士長所管各部份時。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應隨其後。

第三百九十條 旗艦之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承航海長之命分。掌艦隊信號事宜。

第三百九十一條 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卸職時。應將所掌物品之現額、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三百九十二條 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承副長、魚雷長、或當値官之命。掌理電信事務。

第三百九十三條 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承魚雷長之命。凡魚雷長所管之電信器具並其拭磨整潔諸法。有保管監督之責。

第三百九十四條 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應時常查驗電信器具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魚雷長。

第三百九十五條 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承魚雷長之命。分掌士兵之電信敎育。

第三百九十六條 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對於電信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三百九十七條 凡有軍事檢閱電信器具檢閱之命令時。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應先整理所掌諸部分。報吿魚雷長。

第三百九十八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電信軍士長所管各部分時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應隨其後。

第三百九十九條 電信軍士長(電信副軍士長)卸職時。應將所掌物品之現額、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百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承副長及航海長之命。凡輪機室及煤艙以外之船體、及諸艙庫、舢板、桅杆、抽水機、並潛水器具等。有保管之責。

第四百零一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對於所管物品收發之際。應詳查其物質及額數。毋使錯誤。

第四百零二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所管器具物品之簿册。每星期應受航海長之檢查一次。

第四百零三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承航海長之命。分掌船匠士兵之敎育。

第四百零四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對於船匠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四百零五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船匠長所管各部份時。船匠長(副船匠長)應隨其後。

第四百零六條 凡有軍事檢閱艙庫檢閱之命令時。船匠長(副船匠長)應先整理所掌諸部分。報吿航海長。

第四百零七條 航行中。船匠長(副船匠長)應每晨檢驗桅杆及船體各部分。報吿副長及當値官。

第四百零八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應督率船匠士兵。査驗重底之汚水量。報吿當値官。停泊中每日二次。航行中每四小時一次。軍事檢閱之際。應報吿航海長。

第四百零九條 凡主務官有需要木料之工作時。船匠長(副船匠長)應呈請副長之許可後遵行。

第四百零十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有保管所掌備用器具物品之責。

第四百十一條 戰鬭中。船匠長(副船匠長)應指揮船體各部份之應急處置。及防火防水等事。

第四百十二條 戰後。船匠長(副船匠長)應調查所掌之船體、器具、物品。有無損傷缺乏。報吿副長。

第四百十三條 船匠長(副船匠長)卸職時。應將所管物品之現額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百十四條 軍樂長(副軍樂長)應時常檢查樂器。報吿所屬長官。

第四百十五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軍樂士兵及樂器時。軍樂長(副軍樂長)應隨其後。

第四百十六條 戰鬭及操練時。軍樂長(副軍樂長)應督率軍樂士兵。就所派定之部位。承命服務。

第四百十七條 軍樂長(副軍樂長)有敎育軍樂士兵之責。

第四百十八條 軍樂長(副軍樂長)卸職時。應將所管樂器。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百十九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承輪機長之命。隸屬於輪機官。分掌船體輪機兵器物品及當値勤務等事。

第四百二十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對於所管物品之支出。應求撙節。

第四百二十一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時常査驗其分掌之船體、輪機、兵器、物品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所屬輪機官。

第四百二十二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對於所管物品收發之際。應詳查其物質及額數。毋使錯誤。

第四百二十三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承輪機長或輪機官之命。分掌輪機士兵之敎育。

第四百二十四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對於輪機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四百二十五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輪機長所管各部分時。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隨其後。

第四百二十六條 凡有艙庫檢閱之命令時。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先整理所管各艙庫。報吿輪機長。

第四百二十七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每晨檢驗分掌之船體、輪機、兵器、物品。報吿輪機長及所屬輪機官。

第四百二十八條 戰鬭中。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指揮輪機室及煤艙之應急處置。及防火防水等事。

第四百二十九條 戰後。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調査分掌之船體、輪機、兵器、及物品。有無損傷缺乏。從速報吿所屬輪機官。

第四百三十條 管理煤艙之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注意煤艙孔蓋之開閉。

第四百三十一條 航行中。當値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常在輪機室。監督輪機軍士以下之勤務。注意物品之撙節。輪機之運轉。如有變兆發見時。須從速報吿輪機當値官。倘迫不及待。則適宜處置。同時並報吿輪機當値官。

第四百三十二條 航行中。當値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應注意俥油之供給。爐水之補充。及燒煤之合法等事。

第四百三十三條 輪機軍士長(輪機副軍士長)卸職時。應將所管物品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百三十四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承輪機長之命。隸屬於輪機官。掌修理器械等事。

第四百三十五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對於所發物品之支出。應求撙節。

第四百三十六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應時常查驗所管器具物品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所屬輪機官。

第四百三十七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對於所管物品收發之際。應詳查其物質及額數。毋使錯誤。

第四百三十八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承輪機長或輪機官之命。分掌修械士兵之敎育。

第四百三十九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對於修械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四百四十條 艦長或副長檢閱修械工作室時。修械長(副修械長)應隨其後。

第四百四十一條 戰後。修械長(副修械長)應調查所管器具物品。有無損傷缺乏。報吿輪機長。或所屬輪機官。

第四百四十二條 修械長(副修械長)卸職時。應將所管器具、物品、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百四十三條 看護長(副看護長)承軍醫長之命。管理看護及藥劑事務。

第四百四十四條 看護長(副看護長)應詳查所管藥劑及物品之現狀。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軍醫長或軍醫官。

第四百四十五條 看護長(副看護長)承軍醫長或軍醫官之命。分掌看護士兵之敎育。

第四百四十六條 看護長(副看護長)對於看護軍士以下之職務。有監督之責。

第四百四十七條 戰鬭中。看護長(副看護長)應聽軍醫長或軍醫官之指揮。準備看護及治療事務。

第四百四十八條 戰後。看護長(副看護長)應調査所管藥劑及物品。有無損傷缺乏。報吿軍醫長或軍醫官。

第四百四十九條 看護長(副看護長)卸職時。應將所管藥劑物品並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四百五十條 簿記長(副簿記長)承軍需長或軍需官之命。分掌款項物品之出納及貯藏。凡屬軍需諸艙庫。尤須力爲整理。

第四百五十一條 簿記長(副簿記長)應時常查驗貯藏物品之現狀。如有不適於實用者。須從速報吿軍需長。

第四百五十二條 簿記長(副簿記長)對於軍需長所管物品收納之際。應詳查其額數及重量。毋使錯誤。航行之先。尤須査明。並報吿軍需長。

第四百五十三條 簿記長(副簿記長)承軍需長之命。管理登記軍需長所管款項物品諸簿册。並整理各種報吿。

第四百五十四條 簿記長(副簿記長)承軍需長之命。管理糧食物品之購辦等事。

第四百五十五條 簿記長(副簿記長)卸職時。應將所掌款項物品幷簿册。及其他必要之事件。交代繼任者。

第十三章 軍士[编辑]

第四百五十六條 資深軍士。承所屬長官之令。得執行軍士長(副軍士長)之職務。

第四百五十七條 凡軍士爲衞兵伍長時。承衞兵指揮官之令。有督率衞兵維持艦內軍紀風紀之責。

第四百五十八條 艦長檢閱艦內各部分時。衞兵伍長應爲先導。

第四百五十九條 槍礮軍士。承槍礮長之命。輔佐槍礮軍士長。(槍礮副軍士長)管理槍礮一切事項。

第四百六十條 魚雷軍士。承魚雷長之命。輔佐魚雷軍士長。(魚雷副軍士長)管理魚雷一切事項。

第四百六十一條 帆纜軍士。承副長之命。輔佐帆纜軍士長。(帆纜副軍士長)管理帆纜一切事項。

第四百六十二條 帆纜軍士。應在艙面輪流當値。傳當値官之命令。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百六十三條 帆纜軍士。承航海長之命。保管船舵及航海應用之器具物品。

第四百六十四條 航行中。帆纜軍士應輪流當値。承艦長、副長、航海長、或當値官之命。管理操舵等事。

第四百六十五條 信號軍士。承航海長之命。輔佐信號軍士長。(信號副軍士長)管理信號一切事項。

第四百六十六條 電信軍士承魚雷長之命。輔佐電信軍士長。(副電信軍士長)管理電信一切事項。

第四百六十七條 電信軍士。應輪流當値。在當報房管理電報事務。

第四百六十八條 船匠軍士。承副長或航海長之命。輔佐船匠長。(副船匠長)管理木作一切事項。

第四百六十九條 軍樂軍士。承所屬長官之命。輔佐軍樂長。(副軍樂長)管理軍樂一切事項。

第四百七十條 輪機軍士。承所屬長官之命。按所定部位。保管船體兵器輪機汽鑪。及其他諸機關等。並輪流當値。

第四百七十一條 輪機軍士。當注油時應注意輪機及諸機關之運轉。

第四百七十二條 輪機軍士。管添水時應注意汽鑪之狀況。保汽壓力之平均。及鑪水量之適宜。

第四百七十三條 修械軍士。承輪機長或輪機官之命。掌理一切五金工業。並注意所用器具之完備。航行中應按所定部位。輪流當値。

第四百七十四條 看護軍士。承軍醫長或軍醫官之命。輔佐診治。並看護病傷者。凡一切治療物品。尤須妥爲整理。

第四百七十五條 簿記軍士。承軍需長或軍需官之命。凡關於被服物品之出納等事。有輔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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