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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人員負責盡職之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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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需人員負責盡職之要道
作者:蔣中正
1944年1月9日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一月九日在中央訓練團黨政班對軍需人員講——

今天集合軍需會議各位同志參加黨政訓練班第二十九期開學典禮聽訓。趁此機會,本委員長先要將軍需的重要,以及我們軍需人員工作的要領對各位說明。

   各位要知道:軍需工作關係我們軍隊的體格、精神與紀律,以及作戰力量都非常重大!一個部隊的軍需,如果辦理得法,則這個部隊的素質,一定精強,作戰一定勝利。反之,如果軍需辦理不得法甚至腐敗,那無論這個軍隊的人數如何眾多,槍械如何精良,也還是不能作戰。因為軍隊之建立,必須包括三種要素,第一是指揮訓練,第二是軍需補給,第三是醫藥衛生。這三者在軍隊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軍需尤為重要。抗戰以來,一般社會人士,大家都稱讚前方部隊抗戰的英勇,和作戰將士的勛勞,殊不知我們前方部隊之所以能夠再接再厲,愈戰愈強者,全賴軍需人員能盡其職責,發揮其功效。軍需實在是軍隊的命脈,軍需人員就是軍隊的重心,他在軍隊裏面,所作的工作實在是無名英雄!部隊一切的供養補給,要由他們來擔負,部隊的戰鬥精神和能力,要由他們來發揚。然而他們的功績,卻黯然不彰,社會並不知道其重要性;但如果軍隊的補充給養不能按時接濟,則各方面的指摘,就隨之而來,認為軍需人員不能稱職。所以軍需人員的責任最重,處境最苦,一定要抱定一種不求名、不計功,生死以之的決心,纔能夠始終一貫,不負國家的培養,以達成其高尚的任務,舉一個淺近的比喻,我覺得軍需人員對軍隊士兵的責任和地位,有如家庭中撫養嬰孩的褓母。我們軍需人員應該自視為軍隊的褓母,擔負起撫養士兵的責任。大家都曉得作褓母的心理,並不是希望他所養育的嬰兒長成之後,能給他豐厚的報答;他是粹純的自我犧牲,勞苦鞠育,夙夜匪懈,絕沒有一些居功望報的心理,只要他所哺育的嬰兒,活潑茁壯,就是他莫大的安慰。這種心理是最純潔的,這種精神是最高尚的!我們軍需人員在軍隊裏面,也必須抱定這種自我犧牲的精神,和無名英雄的志氣,以軍隊的褓母自居,不圖名位,不避勞苦,來養育我們的軍隊,健全我們的軍隊,使我們的軍隊真正能夠盡到捍衛國家保護人民的責任。各位對於本身的工作,要有這種認識,然後纔不愧為現代的軍需人員,而我們軍隊纔能成為現代的軍隊。各位也許要問:我們軍需人員責任既如此重大,工作又如此艱鉅,為什麼上面對於我們只有督責,而很少嘉獎呢?這就因為我們軍需人員要作軍隊實際的重心,你們在軍隊裏面,就是代表本委員長盡其供應給養,照顧士兵飽暖的責任,所以我對各位的期望格外殷切,督責也特別嚴厲;督責你們,就是督責我自己,所以對於你們成績的優劣,實視同我自己本身的榮辱,你們軍需人員成績優良進步即為我平生惟一樂事,亦為我本人的榮譽;不然就使我倍增憂痛,認為我重大的恥辱。所以在我的內心,實無時無刻不懷念你們的前途,亦無時無地不重視你們的工作,希望你們自己要自勉自愛,以無名英雄自居,以軍隊的褓母自居,以本委員長的精神代表自居,奉公守法,不辭勞瘁,不惜犧牲,充實我們軍隊的力量,養成我們國軍為現代化的軍隊。
   自從去年軍需獨立以後,我們軍隊獲益很多,不僅經費開支比從前節省,而且由於軍需獨立,使各級部隊長官觀念一新,不再視經理人員為其私人的帳房,於是軍需業務始有軌道可循,而部隊長官亦得專心於指揮訓練,發揚我們國軍的精神,保持其高尚純潔的人格;這種精神上的收穫,較之節省若干萬萬元的經費,尤為偉大,尤為可貴。但是我對各位還有進一步的要求;我們軍需人員要能貫徹已得的成績,真正收到軍需獨立的功效,那就不僅要任勞,而且必要任怨!現在一般軍需人員,往往以為經費是國家的經費,於自己無干,所以部隊要求多少,就發給多少,至於經費支出之後,是否涓滴用到士兵身上,是否都用於作戰的需要;那就不甚注意,更不知考核,這樣仍舊沒有盡到我們的責任。須知我們軍需的責任,第一就在核實部隊經費的開支,而要核實開支,就要不避煩勞,尤其要不怕任怨。我們發出一文錢,就要問清這一文錢的用途,調查這一文錢的著落,決不能因為顧慮有些不明大體的部隊長,要埋怨我們,而隨便放棄自己的天職。去年軍需署節省的經費,達十餘萬萬元,當然是一個相當浩大的數目,但我以為一般軍需人員,如果能夠徹底的核實經費開支,則所能節省的經費,一定不止於此。所以我們不能僅以節省經費多少來定我們軍需成績的優劣。軍需人員最主要的職責,在於核實經費的用途,要使每一文錢都能用到士兵的身上,用到作戰的業務上去;如果能作到這一步,那我們的經費就是沒有節餘,而我們軍需業務比節省的功效,更為偉大,這方才可以說是軍需成功!我想各位如果能夠真正從這一點上去努力,則就我們現有的經費,已足可提高一般士兵的生活,改良一般士兵的衛生,使一般士兵在精神上和體力上都有很大的進步。所以各位必須知道自己的職責,第一是核實,第二是節約,核實以後的節約,纔是真正的節約,纔是各位對於國家真正的貢獻和成績。希望各位對這點意思,切實體會,回去之後,切實力行,貫徹我們改進軍需業務的決心,以副本委員長的期望。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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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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