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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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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号
1980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

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辽宁、四川、湖北、江西、安徽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外交部、外贸部、外经部、交通部、财政部、中国银行:

现将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转达如下:

今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只应由交通部统筹规划、办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办,必须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请遵照办理。


附: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二月八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

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为外贸服务,我部将根据贸易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一些小型、专用、集装箱船舶,逐步扩大定船、定港、定货、定期的“四定”班轮,并积极支持有条件和需要的省、市发展航运事业。

但据了解,有的省、市拟与外国搞合营船公司。我们意见,今后如从政治上、经济上考虑确需与外国搞合营海运公司,也应选择国别,选择对象,经中央批准后,再由交通部负责办理为宜。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交通部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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