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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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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號
1980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轉達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

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號

北京、上海、天津、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蘇、山東、河北、遼寧、四川、湖北、江西、安徽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家進出口委、外交部、外貿部、外經部、交通部、財政部、中國銀行:

現將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轉達如下:

今後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只應由交通部統籌規劃、辦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辦,必須經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請遵照辦理。


附: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辦公室             

一九八〇年二月八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

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為了更好地為外貿服務,我部將根據貿易發展需要,逐步增加一些小型、專用、集裝箱船舶,逐步擴大定船、定港、定貨、定期的「四定」班輪,並積極支持有條件和需要的省、市發展航運事業。

但據了解,有的省、市擬與外國搞合營船公司。我們意見,今後如從政治上、經濟上考慮確需與外國搞合營海運公司,也應選擇國別,選擇對象,經中央批准後,再由交通部負責辦理為宜。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交通部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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