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達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轉達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號 1980年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轉達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
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
北京、上海、天津、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蘇、山東、河北、遼寧、四川、湖北、江西、安徽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家進出口委、外交部、外貿部、外經部、交通部、財政部、中國銀行:
現將國務院對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的批示轉達如下:
今後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只應由交通部統籌規劃、辦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辦,必須經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請遵照辦理。
附:交通部《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辦公室
一九八〇年二月八日
(本文有刪減)
關於與外國建立合營
輪船公司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為了更好地為外貿服務,我部將根據貿易發展需要,逐步增加一些小型、專用、集裝箱船舶,逐步擴大定船、定港、定貨、定期的「四定」班輪,並積極支持有條件和需要的省、市發展航運事業。
但據了解,有的省、市擬與外國搞合營船公司。我們意見,今後如從政治上、經濟上考慮確需與外國搞合營海運公司,也應選擇國別,選擇對象,經中央批准後,再由交通部負責辦理為宜。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交通部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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