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部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農林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陳振先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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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農林總長。管理農務水利山林畜牧蠶業水產墾殖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二條 農林部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視察(薦任)技正(薦任)技士(委任)
第三條 視察八人。承長官之命。掌視察事務。
第四條 技正十人。技士十五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五條 農林部總務廳。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掌關於農林勸業會、萬國農會、並考察外國農業等事務。
第六條 農林部置左列各司。
農務司 墾牧司 山林司 水產司
第七條 農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農業改良事項。二、關於蠶絲業事項。三、關於水利及耕地整理事項。四、關於茶綿糖豆諸業事項。五、關於天災蟲害之預防善後事項。六、關於農會及農業團體事項。七、關於氣象事項。八、其他關於農業一切事項。
第八條 墾牧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開墾移民事項。二、關於牧畜改良事項。三、關於荒地處分事項。四、關於種畜檢查及獸疫事項。五、關於墾牧團體事項。六、其他關於墾牧一切事項。
第九條 山林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山林監督保護奬勵事項。二、關於保安林事項。三、關於國有林事項。四、關於林業團體事項。五、關於狩獵事項。六、其他關於山林一切事項。
第十條 水產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水產監理保護事項。二、關於漁業監理保護事項。三、關於公海漁業奬勵事項。四、關於漁業團體事項。五、其他關於水產一切事項。
第十一條 農林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七十二人。
第十二條 農林部參事僉事主事定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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