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部官制 (民国元年修正)
农林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修正(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陈振先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8日 1912年8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初九日第一百一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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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林总长。管理农务水利山林畜牧蚕业水产垦殖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
第二条 农林部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置职员如左。
视察(荐任)技正(荐任)技士(委任)
第三条 视察八人。承长官之命。掌视察事务。
第四条 技正十人。技士十五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第五条 农林部总务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掌关于农林劝业会、万国农会、并考察外国农业等事务。
第六条 农林部置左列各司。
农务司 垦牧司 山林司 水产司
第七条 农务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农业改良事项。二、关于蚕丝业事项。三、关于水利及耕地整理事项。四、关于茶绵糖豆诸业事项。五、关于天灾虫害之预防善后事项。六、关于农会及农业团体事项。七、关于气象事项。八、其他关于农业一切事项。
第八条 垦牧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开垦移民事项。二、关于牧畜改良事项。三、关于荒地处分事项。四、关于种畜检查及兽疫事项。五、关于垦牧团体事项。六、其他关于垦牧一切事项。
第九条 山林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山林监督保护奖励事项。二、关于保安林事项。三、关于国有林事项。四、关于林业团体事项。五、关于狩猎事项。六、其他关于山林一切事项。
第十条 水产司掌事务如左。
一、关于水产监理保护事项。二、关于渔业监理保护事项。三、关于公海渔业奖励事项。四、关于渔业团体事项。五、其他关于水产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农林部主事员额。至多不得逾七十二人。
第十二条 农林部参事佥事主事定额。以部令定之。
第十三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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