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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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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5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267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農業部為辦理獸醫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獸醫科技試驗研究計畫與方案之規劃及建議。
  二、動物疾病防治、檢診技術之研究及應用。
  三、動物傳染病之診斷、鑑定、監控及防治研究。
  四、獸醫流行病學、獸醫病理生物學及獸醫公共衛生學之研究。
  五、動物用疫苗、診斷試劑之開發研究、製造及供應。
  六、獸醫科技之訓練、研習、合作與防疫技術之推廣及宣導。
  七、動物用藥品檢定之技術研發、檢驗服務、訓練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獸醫試驗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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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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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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