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兽医研究所组织法
外观
农业部兽医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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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农业部为办理兽医试验研究业务,特设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兽医科技试验研究计画与方案之规划及建议。
- 二、动物疾病防治、检诊技术之研究及应用。
- 三、动物传染病之诊断、鉴定、监控及防治研究。
- 四、兽医流行病学、兽医病理生物学及兽医公共卫生学之研究。
- 五、动物用疫苗、诊断试剂之开发研究、制造及供应。
- 六、兽医科技之训练、研习、合作与防疫技术之推广及宣导。
- 七、动物用药品检定之技术研发、检验服务、训练及推广。
- 八、其他有关兽医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