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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医研究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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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兽医研究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兽医试验研究业务,特设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兽医科技试验研究计画与方案之规划及建议。
  二、动物疾病防治、检诊技术之研究及应用。
  三、动物传染病之诊断、鉴定、监控及防治研究。
  四、兽医流行病学、兽医病理生物学及兽医公共卫生学之研究。
  五、动物用疫苗、诊断试剂之开发研究、制造及供应。
  六、兽医科技之训练、研习、合作与防疫技术之推广及宣导。
  七、动物用药品检定之技术研发、检验服务、训练及推广。
  八、其他有关兽医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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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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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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