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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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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1321刑初164号

2019年1月21日

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吉,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曲红梅,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培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吉及其辩护人曲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陈国吉开始利用“翻墙”软件进入“推特”网站,注册网名:陈小站(@xiaozhanl85)在该网站中浏览、关注该网站网民郭某某、鲍某以及明镜新闻主持人陈某某、何某等人在该网站中所推送的信息,逐渐产生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满的对立情绪,肆意在该网站采取转发、点评他人推送未经核实的信息和有害信息。经统计推送信息总量达3582条,其中发布颠覆国家政权类内容推文22条、攻击国家体制类推文33条,攻击、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类推文18条,煽动性言论类推文95条,捏造事实类推文14条;转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推文11条,攻击国家体制类推文102条,攻击、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类推文47条,煽动性言论类推文157条,捏造事实类推文133条。2018年8月29日陈国吉在鞍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机关扣押陈国吉的手机和电脑,证人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朝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所做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存储数据的光盘两张,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吉在境外网络平台大量点评、转发涉及国家形象和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等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其行为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和社会背景,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陈国吉的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吉首军

人民陪审员  魏 华

人民陪审员  苏宇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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