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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2018)遼1321刑初16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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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遼1321刑初164號

2019年1月21日

公訴機關朝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國吉,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朝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8月29日被朝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8年9月30日被朝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於朝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曲紅梅,遼寧紅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朝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朝縣檢公訴刑訴[2018]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國吉犯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朝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培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國吉及其辯護人曲紅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陳國吉開始利用「翻牆」軟件進入「推特」網站,註冊網名:陳小站(@xiaozhanl85)在該網站中瀏覽、關注該網站網民郭某某、鮑某以及明鏡新聞主持人陳某某、何某等人在該網站中所推送的信息,逐漸產生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不滿的對立情緒,肆意在該網站採取轉發、點評他人推送未經核實的信息和有害信息。經統計推送信息總量達3582條,其中發布顛覆國家政權類內容推文22條、攻擊國家體制類推文33條,攻擊、侮辱、誹謗國家領導人類推文18條,煽動性言論類推文95條,捏造事實類推文14條;轉推顛覆國家政權內容推文11條,攻擊國家體制類推文102條,攻擊、侮辱、誹謗國家領導人類推文47條,煽動性言論類推文157條,捏造事實類推文133條。2018年8月29日陳國吉在鞍山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國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公安機關扣押陳國吉的手機和電腦,證人蔣某、黃某等人的證言,朝陽市公安局電子數據檢驗鑑定中心所做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存儲數據的光盤兩張,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均經開庭質證,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國吉在境外網絡平台大量點評、轉發涉及國家形象和侮辱、誹謗國家領導人等虛假信息,混淆視聽,其行為足以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家庭狀況和社會背景,適用緩刑不會對其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國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公安機關扣押陳國吉的手機兩部、筆記本電腦一台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吉首軍

人民陪審員  魏 華

人民陪審員  蘇宇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徐婷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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