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始齋先生文集/卷二
書
[编辑]與南義仲致利論禮書南公答附
[编辑]居喪與人論禮。雖失本意。而義有未解。不可不問於親厚。而況左右讀喪讀祭。講之有素矣。其敢不質之以疑乎。儀禮曰慈母三年。貴父命也。而家禮中服圖。有養母如因母服之語。其無養父三年云者。必以家無二尊也。垓懵於禮學。而遽遭此喪。門親用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之禮。服不杖朞。伸心喪三年。此於禮似乎爲得矣。至於題主之事。義亦有難斷者。稱養父則於禮無所考據。稱伯父則於情大未安也。奉祀一事。固亦難矣。下梢以禮宜從厚决之。而書養父此何如。人有引國典以證者。垓以爲國典則不可盡信也。
下詢題主養父伯父之稱。若以大義决之則似不難斷。但拘於情義。故有此疑耳。亦可見仁人之不能忘恩之盛意也。然揆之於古。未有可據之明義。則似不可刱立苟且之名稱也。服不杖朞而心喪三年。則恩義可謂兼盡矣。所引禮宜從厚者。鄙意則以爲古來相傳之禮有二項。而未詳孰是。則當從其厚者云。非謂人人各拘於私情。而便敢起無據之禮也。若據義言之。則恐當稱伯父。而奉祀則似不得書之矣。所引慈母者。乃父妾之無子者。父命之慈己者也。則恐非尊侍引證之本意。且養母考之儀禮未見。而據家禮服圖則又在慈母乳母之下。竊意恐亦爲人妾而無子者。養同宗及遺棄兒而得名耶。若爾則其不敢以其所養。上溷其君〈妾謂夫爲君〉之尊也明矣。安得有養父之名也。此無明驗。雖不敢必以爲然。然若或如此。則據其禮而書養父者。無乃欲以親之。而適以卑之乎。鄙見如此。伏乞裁敎。國典之例。未知其詳。亦乞錄示。
下諭題主事。辨析明正。愚何敢有辭。然垓嘗曰此喪從禮則背恩。以恩則違禮。寧違禮。不忍背恩。此何如。琴參奉叔亦敎曰汝身難免得罪於知禮之君子。至此始覺其言之有味也。服圖之無養父者。其意必曰母有以恩養而立號者。乳母慈母之類是也。父則其爲道甚大。不可以養育之恩而苟爲之名稱也。故不表而著之。然其愛養之恩之輕重。則應在不言之中矣。養母之在慈母乳母之下者。以正條所無而補入者故然。非以其庶妾而在下也。所示上溷其君。適以卑之等語。無乃思索之過耶。國典則養父母齊衰三年。己之父母在則朞云云矣。惟冀還敎。
再示題主事。旣曰雖得罪於禮而猶不忍不然云。則更復何言耶。雖或考得十分正當底道理以奉聞。恐徒有煩數之瀆。終無所補盆也。然旣蒙下諭。不敢終默。復獻愚見。以聽取舍。程子有云孝者以誠爲本。乃以疑似無正定之名。瀆於所尊。禮屬不恭。義有大害云云。以鄙見觀之。此言恐尤有味於琴丈之言也。不審高明以爲如何。又以尊侍所處言之。唯心喪三年及終身奉養。足以報鞠育之恩。豈可以神主之直書其正當屬稱。爲背恩也哉。且按禮曰凡喪。親同則長者主之。此言何謂也。竊揆之尊大人丈若不在病。則凡其喪事虞祔練祥祝辭等。恐皆主之。而尊侍則似只服心喪三年。而行禮之時。但隨後出入而已。則其當用之屬稱。當從尊大人丈所當稱耶。抑當從尊侍之所當稱耶。此必有所宜矣。今則不能然。故尊侍專執喪禮。此恐亦變中之變禮也。今題主一事。皆專以尊侍屬稱爲問焉。則恐皆蔽於背恩之一念。而此外之安未安。皆有所不暇計矣。此則雖非下詢之本意。而愚見似未安。故敢竝布之。伏乞斟酌還敎可否。來諭乃有應在不言之中一句。恐非作禮者之本意。而或致妄作之弊矣。凡人情欲有所爲。但據疑似處。以爲此事應在不言中而專輒造作。則是乃自我作禮。安在其據古考禮之意耶。凡古禮名數節文。分明的實。恐不如來諭之鶻突也。况養父之名。若有可起之義。則前賢自當與養母竝稱。更有何嫌。但稱養母。而養父則但在不言之中耶。此恐皆是尊侍有偏主之私而強說此言也。鄙見如此。不敢默默。謹悉布之耳。
以來錄禀于琴參奉諸叔。則以養母爲庶母之言。大以爲不然。此處儕輩之見。亦與之同矣。
養母之例。當時考之不詳。致此輕發之誤。致利前此亦已自知其謬。而無便奉達。諸丈之非議。敢不欽受。鄙意以爲親母。以天倫之重。從而有繼父之稱。若養母則只以養育之恩得名。只服三年。以報其身足矣。安有又推其恩。以及其夫。而有養父之稱耶。此在義理。必有推不去的矣。
上食之說。不見於禮經。而於家禮獨存。雖未能有所廣考。而必以爲後賢義起之禮也。未葬則可倣家禮中所云。旣葬則亦何所據而行禮耶。推以以虞易奠之意。似不可用如朝奠儀之文如何。妄意以爲三獻。盛祭之禮。則固不敢擧矣。但獻之一酌。而又添以降神辭神。以具祭禮。此於禮似未有矣也。頃敢問之於南中人。則其所行亦與之同矣。後見先生問答。以三獻爲不可。而無降神辭神之說。以此不敢有所定爾。人有非之者云主復寢之後。還以事生之禮事之。不可具祭禮。此則猶之可也。而又云朝夕侍几筵。不可爲降神辭神。愚以爲未然也。又俗人日長則爲三時上食。愚亦以爲非禮也如何。
上食之禮。考之儀禮士喪禮上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註饋。朝夕食也。此則未葬前食時上食之禮也。但葬後則據古禮雖未有考。而嘗見理學通錄則李繼善問檀弓祔後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張先生有日祭。溫公亦謂朝夕當饋食如何。朱子答曰此等處。今世見行之禮。不害爲厚。而又無嫌於僭。且當從之。又答葉味道曰旣祔之後。主復于寢。猶日上食。至大祥後方遷于廟。又先生答鄭文峯曰葬後朝夕上食。家禮不言罷。亦不言行。不知何意。然以朱子葬後怕居墳菴。朔朢來奠几筵觀之。疑其並罷上食故如此。若不罷則豈容在他處也。但今人終三年上食已成俗。禮宜從厚。義亦無害。終三年上食爲善。其上食節次。自初至終。只焚香斟酒拜。食頃點茶〈本註代以熟冷〉而輟。有何異乎。據兩先生所論。似亦不可謂無據矣。降神辭神之節。恐難行也。來敎云有非之者云主復寢之後。還以事生之禮事之不可之言。於鄙意反有疑焉。朱子答陸子壽曰先王制禮本人情。吉凶之際。其變有漸。故始死全用事生之禮。旣卒哭祔廟然後神之。然猶不忍盡變。故主復于寢而以事生之禮事之。至三年而遷于廟然後。全以神事之也云云。則彼所以非之者。竊恐未嘗深考古人吉凶變革之有漸。而反求於孝子慈孫深愛至痛之情也。頃見傳習行禮之家。有葬後上食降神之節。固嘗疑之。中間又有一士友問曰有人言虞祭禮草略。當盡從時祭禮云。可否如何云云。當時不能答。近來看得如此。未知是否。亦乞裁敎。且三時上食之禮。考儀禮疏云今註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云云。然據家禮則分明不言日中。高明以爲非禮者。恐未爲過也。亦朢還敎。
上食之說。更看旣夕記然後。乃知愚見之漫過也。奉覩先生答鄭文峯一條。愚前所論降神辭神之說。至此皆廢矣。亦感左右之警示也。趙月川丈云備三獻。鄭寒岡亦具降神辭神之節。恐此皆非也。但未知先生已定之說否。下示三上食之禮。乃儀禮家禮之所無者。則定非禮之本意。而推以事生之道。恐亦未有失也。虞祭之草略。敎示不忍盡變之意甚當。先生答鄭生崑壽之問曰朱子所以虞祭無參神一節。非闕漏也。虞者祭之未吉者。至卒哭而後謂之吉祭。且參者謁見之名。當是時如事生如事存之兩際。故去參神以見生前常侍之意。行降神以見求神於怳惚之間。此甚精微曲盡處。瓊山率意添入。恐有不知而作之病也云云。則亦以此爲證矣。
上食之節。先生答鄭文峯一條外。更無異論。考之於禮。又無牴牾。則雖謂之已定之說。恐無不可。三時上食之節。恐近於瀆。則似亦不可謂無失也。如何如何。錄示先生答鄭公書。適合鄙見。仰幸實深。
家禮弔奠條。有主人哭出哭入之文。謂出入於廟門耶。按禮無有致辭殯門外之節。又有出寢門不哭之語。妄意以爲主人位在肂東。客至靈座前。必出數三步。然後可以與客東西相向也。然則哭出哭入者。其是之謂歟。
弔奠條哭出哭入之云。高明之見。果似合禮。致利等考禮不詳。隨俗出入廟門。亦以古今家制有異。勢有不得不然者。而禮記註男子於適者之弔。亦不出門云。尊侍之所見。似尤見其合也。若然則世俗以非升堂拜母者。皆受弔於廟門外。似亦未安。今更詳家禮則但云不入酹。而不云不入弔。禮記出寢門見人不哭註。非其所而哭非禮也。則非但不入酹于神前耳。行弔生之禮者。似當皆在門內。此意亦何如。並乞裁敎。
哭出哭入之節。正與愚見合。此入字與士喪禮入坐于牀東之入字同意。但士喪禮則在室在堂。主人之位有變。家禮則必無變耶。瓊山主人以下爲位註曰。自此以下。凡言爲位皆如此。亦可見也。但古禮非淺見所能考識。朢細考而覆示也。
爲位之說。家禮儀節雖皆有四面繞坐之節。而按儀禮哭位。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又考室中位則主人入坐于牀東。衆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夾牀東面。衆婦人戶外北面。衆兄弟堂下北面。又考朝夕哭位。婦人卽位于堂南上。丈夫卽位于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云云。主人卽位辟門。拜賓旁三。還入門哭。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卽位如外位云云。則堂下主人之位。又以北爲上也。致利等在未葬前。已知此禮。而欲改南上之位。猶因循未果。不審尊意以爲如何。詳此例則似不可謂始終無變。而且北壁下南面一位。未有所考。伏朢細考下敎。
葬後之弔。重在於墓。而必先之家者。以先見主人也。而今人皆莫之行可歎。若欲爲奠。依未葬行於几筵前耶。徐公漬絮於塚隧之外者。其乃有得於古意歟。
葬後之弔。重在於墓。而歎今人莫之行。則深見好古之盛意也。至於奠禮則旣哭。拜於墳墓之後。退奠於几筵。似不害義。如有欲從徐公行禮於塚隧之外者。亦豈有非之者也。
先哭塚墓。後奠几筵之說。更考之小記曰。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所知者之喪奔。則先哭於宮而後之墓。此謂兄弟骨肉。自然相親。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所知之喪。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宮而後之墓。但考奔喪之墓之禮。則又有與主人哭成踊之文。此必主人先待於墓所也。此則今人皆放過處。若欲行其禮。須先使人通于主人。使先往俟而行禮耶。此似不無相妨之礙。亦可商量處之。更乞細思還敎。
且葬後先哭塚墓。後奠几筵之說。亦爲得禮之正。其敢不從。非升堂受弔之禮。皆可行於門內。當如所敎。世人以入酹之入字。兼看入門之入字。故有如此耳。古禮則有主人須賓之節。而此則賓須主人於門外。似不成模樣矣。古禮之不言入酹與不入酹者。以酹非古禮而然歟。但入于門內則亦闕靈座前再拜一節耶。據古而言之。雖闕亦可矣如何。且有所疑。按古受弔之禮。但云主人。不云衆主人。則衆子雖在位。不可偕主人禮弔賓也。家禮所云主人哭出者。必謂適子之獨出也。而下云主人以下止哭者。言在位者皆止哭也。又喪大記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爲廬。疏曰旣非喪主。故於東南角隱映處爲廬。儀禮疏引之曰適子則廬於其北顯處爲之。以其適子當應接弔賓。故不於隱者云云。且士喪禮衆主人復位。婦人東復位。疏曰衆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云云。若然則衆子之不與弔賓爲禮亦明矣。大抵衆子之處喪。不可有斷然獨行者。凡禮必請於主人而行之。主人若不許則雖於禮少有不合。亦可曲意而行之。愚見如是如何。伏惟還答。以解愚惑。
受弔之禮。證據似明白。賓入酹之禮。儀禮未有考。豈亦後賢義起之禮耶。闕再拜一節。雖於古禮未有可據。但以家禮言之。則凡不可入酹之賓來弔。則主家似闕炷火𤒈燭一節。若當如此則雖闕再拜。似未爲失。如何如何。且受弔之時。衆主人不敢與主人。並禮於弔賓。正得古禮之意。但其禮今已廢久。主人與衆主人並拜已成俗禮。恐不得從古而不拜。知古禮必如此。而猶從俗爲之。雖曰未安。而勢又似不可行駭俗之事。如何如何。
且禀家禮從簡無受服之節。在今不可復古歟。朱子曰聖人之心如四時然。其變也有漸。且如古者喪服。始死至終喪。中間節次。漸漸變去。不似今人直到服滿一頓除脫。便衣華采也云云。則此非朱子之本意也。且其易簀不頷。書儀之用者。疑指此類也。妄意以爲非特無漸變之節。不脫衰帶。自初至終。則其衣必毁綻而不成模樣矣。就欲補綴。其如衰不補之言如何。伏惟裁敎。
來諭謂家禮從簡無受服之節。在今不可復古歟。足見好古之盛意也。但據古禮則卒哭受服。練又受服。雖有明文。然今若一一如此。則亦恐難行也。惟練服今人亦有受之者。此則何不可之有。但究觀古人所用之布。則初喪所服者。只生麻布。至練時始用今人初服之布。今人初喪旣用練縷布。當練則更加再練。此則爲可疑。致利等旣知練之當受服矣。但練服則當用葛帶。而曾不備得。新葛又不可取用。以故欲從家禮從簡之說。但衣裳毁綻。果如來示。此殊可憫。未知何爲而得當耶。伏乞指敎。
朝一溢米暮一溢米。二十四分升之一。二十兩之言。不能的知其多少可恨。哀侍明於弄法。必已料量矣。詳示。
一溢米。按儀禮疏註一升之外。又添二十四分升之一然後。方足二十雨之數。小學註但引二十四分升之一。則與鄭註本意似異矣。因按周禮廩人上歲人食四鬴。中歲食三鬴。下歲食二鬴。註曰一月食也。鬴六斗四升。合而計之則知古人之食。與今人多少縣殊。以此言之則日食二升有餘。爲不恠也。若不考此。但據今人所食論之則似太過矣。此乃後人有疑於此。而但引二十四分升之一耶。未詳其意。亦乞還敎。
禮之有制度者。尤不能考詳。率皆置之闕疑可恨。深衣之在衰內者曰中衣。而中衣之制。亦未考定。向見哀侍製深衣方領。似不成模樣。今則已得制否。如瓊山著內外襟則服之甚便。而非古制。不可從也。爲袷二寸。每幅屬裳三幅。則不能著身。強令著身則多有牽引之處。此必不得其制而然歟。抑以古制必不如今衣之便簡故然歟。伏惟明示。李公宏仲氏自謂知制。果未知則制否也。
深衣之說。詳考深衣篇。亦無裁制之法。如家禮之圖瓊山之說。恐皆未然。但未得二尺二寸布。依法制作而服之。以審其模樣之如何。爲可恨也。日前以紙制之者。豈可據而定其當否耶。
今時喪笠。固不可冠于首也。來往墓所。可著厭冠。或有不得已遠出。則冠何冠而出耶。禮疏云喪有喪冠。吉有吉冠。非當免之時不可免。而又有公門脫衰之言。若欲守禮。不可以他冠他服代之也。朱子云墨衰可便於出入。此則可以爲之。而先生亦云不知其制。如何而不違禮不駭俗耶。皆朢深思縷諭。以破愚蒙。
今時喪笠。不可冠于首之疑。尤見好古之意甚篤。欽仰盛心。不能已已。然駭俗之事。亦難决行。則或不得已而遠出。舍今人所用。恐難卒議其所當著也。則姑從俗何如何如。果未安則只著厭冠。此兩項外。恐更別無可著。鄙見如此。伏乞廣諭于士友之知禮者。一一因風見敎。以開蒙吝。
喪笠姑從俗之戒。欽仰禮從宜之盛心也。近則從古。遠則果有難處者。伏惟一一裁示。以發蔽蔀則幸焉。非特此也。凡高明之所以獨見者。亦輒以書示。以敎凡陋之所不逮。則雖於左右必無所益。而孤陋之幸則如何如何。
喪笠之說。更按溫公所謂旣葬別爲家居之服。是亦受服之意之說。及朱子墨衰之論。皆從宜之義。若然則著今時喪笠。恐無害義。所見如此。敢更請敎。
答南▣仲致亨,南義仲論變禮
[编辑]杜氏通典。有祖喪而父亡服議。
宋孟氏問曰嗣子今爲孟使君持重。光祿喪庭。便無復主位。於禮云何。周續之答。禮無曉然之文。然意謂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喪。豈可闕三年正主耶。又問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祿喪次親有廬耶。又答曰禮之倚廬在東墻下。盖是寢苫枕塊之處。非接賓位也。謂寢息之所。宜在親之殯宮。於光祿喪庭。若賓客饋奠。凡是有事然後之喪所。已則還廬次。然今代皆以廬。爲接賓之位。位則二處。從禮之變。亦宜兩設耶。又問葬奠之禮。何先何後。又答禮云父母之喪。偕。其葬也先輕而後重。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其葬服斬衰。以例而推。光祿葬及奠虞皆宜先。於情則祖輕。於奠則義重。
右引一人二主之證
杜氏通典。並有父母之喪及練日居廬堊室議。
庾氏問徐廣曰母喪已少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當伸服三年。猶厭屈而祥耶。答曰按賀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適猶周。此不忍變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禮。靈筵不得終三年也。禮云三年之喪旣葬。得爲前喪練祥。則猶須後喪葬訖。乃得爲前喪變服練祥也。○宋庾蔚之謂母喪旣練而父亡。爲母伸服。乃問劉表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適者。不敢服祖重。爲不忍變於父在也。況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意謂立服之〈缺〉。皆定於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旣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內。出爲族人後。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爲大夫。子爲父後。降伯叔父大功。或已兩三月日而父亡。寧可得伸服周乎。始知凡服皆以始制爲斷。
右引不改始制之證
儀禮五服古今沿革
今服制令。適子死無兄弟。則適孫承重。若適子兄弟未終喪而亡者。適孫亦其承重。亡在小祥前者。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者。則中心喪並通三年而除。
右引周服未除則仍爲三年。周服已除則心喪三年之證。
先師問答
問父未畢喪而亡。則子可並服其父未畢之喪否。其祖父母返魂時用何服。而祥禫之祭。何以爲之。先生答曰父死服中。子代其未畢之喪。此事古今多有。而古無言及處。未知何故。而爲說亦難矣。但若以追代其服爲不可。則其未畢之喪。或葬或虞祔祥禫。爲孫者豈可付之無主而坐視不行耶。如旣代其服則返魂及祥禫之祭。恐不得不服其服而行其禮也。
右引追改之證
上四條。謹記先儒所見之異同。以取左右之折衷也。又以妄意奉禀曰。據以先儒之論。先夫人祥祭之祝。重孫當爲之主也。旣爲其主。顈前恐未可行也。尊侍除服之節。則無明文可定。妄意以爲宜倣久不葬以麻終月之節。至再期日脫服藏之。待重孫後喪旣顈。行此祥之日。反服其服而除之如何。以後喪三年葬前。不可行前喪之祥也。重孫不行則衆子獨不可行也。旣不可行則又不可無祭而除其服也。曾子問孔子不許庶子之追行祥祭者。以適子已行故也。此則適孫未行待祭而除。有何妨乎。追服之制則儀禮沿革小祥後心喪之說似合如何。琴叔曰顈後祥祭。重孫無服可除。祝辭亦難。當依宗子代行之例。爲之於未葬之前。恐或無害云云。只在尊侍决擇之如何耳。且愚前所禀達。多有背於禮者。須更誨何如。但顈後行祥之文。與同宮不祭之語。或有矛盾者。殊未可曉也。幸示之。
〈缺〉儀禮練祥條。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之文。欲待先兄卒哭後行祥祭。次月行禫祭。而〈缺〉據喪服小記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小註馬氏所謂祭不爲除喪。而除喪者必因祭焉。以祭爲吉而除喪者所以從吉之言。則不擧祭而先釋服。似可疑矣。然於經別無明言不祭則不釋服之文。故欲於是日略行奠禮然後返魂。若祔祭則以父母之喪將祭註。庾氏所謂其虞祔則爲之之言觀之。似不可廢也。故欲於返魂之明日。使從宗兄主而行之。但事又不幸。其兄家有不安之漸。勢夫得入行奠告之禮於祖先之祠。欲使其兄別於他所設虛位標安紙榜。以告當祔之意。然後來主其祭。此意如何。至於主喪一節。未知〈缺〉依喪通禮主後條大功者主人之喪註。子猶幼少。未能爲主。故大功者主之之文。及朱子答包顯道之語。唯主喪一事。長子死則主父喪用次子不用姪。今法如此。宗子法立則用長子之子。此法已壞。只從今法之言。致亨欲攝主之。今承錄敎首條一人二主之證及第四條先師父死服中子代其未畢之喪之說。則先兄之子當爲主無可疑矣。但追服之節。練日已過。更無可行之節。故欲用第二條不改始制之證。第三條心喪之說。俟先兄卒哭後。直以素衣帶入主之。唯禫祭則當服吉服。而又有澹澹平安之意。似可疑礙。然不害於暫服其除服。而卒事反喪服乎。未知如何而爲當耶。兄之子旣不得預。致亨又不可攝。則大有相礙。當稱孝孫某使叔父某云云耶。若以未葬而不得祭論之。則使人告之。亦或未安耶。幸詳究而終敎之也。來敎所云脫服藏之。以待祥日反服之意。似可矣。但兄之子不得追制承重之服。則雖至顈後行祥之日。無服可服。則致亨等獨服已脫之衰。似不相當。不審尊意更以爲如何。琴生員左右所敎行之於未葬之前者。恐不可從也。尊敎所謂顈後行祥與同宮不祭之文。或有矛盾之意。未詳所謂。以鄙見論之。未葬則不祭。旣顈則行祥。正是相發明之詳備者也。更安有矛盾之疑乎。朝夕上食。前日已卽行之矣。切欲再禀而未能。方深悶迫。獲承伻示。一一陳禀。更乞條析而考論。並詳禀于琴丈僉前。開導昏迷。使免後日之悔則不勝幸甚。
殷禮釋服。雖不相爲。必相同時。今則不然。雖甚未安。藏而反服。旣不可爲。則不得已於是日除之矣。祔祭之主。宗子可爲。伹虛位標榜。似不便順如何。素服主喪。於禮似無害矣。禫祭之行。雖顈恐不可爲也。三年而後葬必再祭。疏曰已祥則除不禫者。以經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爲思念情深。不忍頓除。故有禫也。今旣三年始葬。哀情已極。故不禫也云云。以此而推。親未沒喪。遽至此極。身遭大變。祥祭後時。哀情之極。孰有甚於此者。而又何以禫爲哉如何。攝主告辭。未有考焉。豈敢妄言。愚以爲告曰介子某。以孝孫某不擧祭。敢告云云。則以便如何。顈後行祥。同宮不祭之文之不合者。初意以爲朞喪重也。而顈前行祥。臣妾輕也。而旣葬乃祭。故有所疑焉。其後更思之。此不以輕重論。但以吉凶之不相干爲主。故異宮則雖朞可行。同宮則臣妾不可行也。此果無可疑者矣。但禮記小註以昆弟爲小功。兄弟顈爲吉服。恐失之矣如何。凡此節目。左右擇之精矣。而乃復垂議於賤暗者。欲因此以敎其不逮也。愛顧之恩。不可虛負。故多有所云云。僭妄之罪。吾知難免矣。伏惟銘敎何如。煩猥至此。惶汗冞增。
答南義仲論監司徐仁元祭禮
[编辑]今見徐君說。亦不知可否之詳也。但庶子之不復追祭者。以適子已行故也。春祭不追行於夏者。以夏祭當行故也。此則恐非引證之本也如何。
與南義仲論喪禮
[编辑]禮文前所論。後來有見焉。多有不知而妄言者。又欲改禀。而後見亦不可爲是。故直待尊敎之來矣。大抵古人制作。極精極微。不可易知而易言也。自此愼無率爾之言矣。然己無所見。又不問人。其所行滅裂而尤無足觀矣。玆敢以數件事。陳之于左。備示爲朢。
心喪者服。世人襲用黲色。其來久矣。垓以爲未然也。心喪弔服。弔服以素。亦何用黲。其與禫服爲有間矣。又世人用團領。此合否。或人云冠旣吉。帶不可獨白。垓亦以爲不可考。士冠禮陳服。皆不言冠帶之同色。喪服朋友麻疏。亦言弔服之不可用吉帶。觀此則可知矣。如何。
家禮練後條曰惟朔朢。未除服者會哭云云。家君云心雖喪。服則除。亦不可爲哭。垓以爲未安而白之曰。彼所云除。言內外之俱除也。此所云除。言外除而內不除也。不可一視而同爲之節也。曰可問于人而行之。故敢禀。又有疑心喪受弔之哭與不哭。垓亦以爲三年後受弔。猶有廟門涕泣之言。况其練乎。且身爲主人。不可無哭而受人之弔。南中人有以此問于鄭公逑。則鄭公不以哭爲非云云矣。且古禮有堊室無時之哭。家禮有朔朢哭。此一哭而有變耶。未可知也。
練服之制。註疏主言練中衣。而或有言練衰處。不知何據。南中人有練其衰者。曰儀禮圖橫渠之說有云云。然先生以盧相練衰。固以爲不可則恐非也。哀侍則以何爲法。下示爲幸。
主人服三年則侍者服亦三年。乃世俗因循之事也。主人期除則侍者亦可期除矣。而垓所處則有異焉何者。養母在。以己之故而除侍者之服。無乃未安耶。其不然耶。伏惟一一回示。以祛愚惑。朢之切也。
尊敎何以云右手無握。儀禮則不如此也。朱極乃屬於决者。非所以裹手也。然其制未聞。設握〈止〉連掔。註曰設握者。以繫綦鉤中指。由手表與决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云云。其疏曰握手長尺二寸。裹手一端繞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屬一繫於下角。〈止〉取繫向下。與决之帶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與决同結。明是右手也云云。則右手之有握明矣。惟有一繫兩繫之異耳。其然者以其右手有决帶之餘。而左手則無决帶之餘也。左左掩右右掩之。
論當從中〈三字缺〉尊解亦勝。從上自貫則愚惑尙未解焉。本疏繞手一帀。當手表中指以上云云。結於掌後節中。則從上之貫。必不在小指矣。拇指之不裹者。愚竊以爲右手則拇指有决。握不可施。左手則不可以無决而左右異制也。古人制作。有不忍死親者。有掩庇形體者。含米貝設掩冒之類是也。而况古人生時必不裹手。則死後之握。亦非象生如何。更以見敎。〈右握手〉
小大斂絞通裂不通裂。名三幅名一幅之論。愚見同。凡物細則束縳牢急之云。乃疏家本文。非我言也。〈右斂絞〉
婦人襲覆。老者用甘土。此恐終非確論。若用其掩。老少何分。周勃傳薄太后以冒絮提文帝。註曰冒覆也。老人所以覆頭云云。則古之老婦人。亦有如甘土者。而猶不言死襲之用。此不可輕易論定。於尊意如何。〈右婦人襲掩〉
棗烝栗擇。愚亦未詳何謂。適室西房。士果無此。但不爲西房。則其處通爲中室耶。抑空其處而不名耶。圖畵之際。似難分間。故假爲西房之制矣。凡室之制。東有戶西有牖。戶牖之間。其名曰依。而賤圖則略而不備。疎脫可懼。房室二字。尊辨固矣。禮曰大夫士無西房。又以旁爲訓。則房乃其正名。而爾雅釋宮文亦有東西廂夾室之語。呂后側耳於東箱。註師古曰正寢東西室。皆曰箱。則房室二字。古人亦通用矣。婦人東西之位。亦無明文。然大斂奠曰祝後闔戶。先由楹西。降自西階。婦人踊。由重南東。丈夫踊云。則婦人應在西階上。要節而痛矣。奉尸于堂條曰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階。衆主人東卽位。婦人阼階上西面。疏曰於時阼階上空。故婦人得向阼階上西面也云云。又於主人北面視肂之時。婦人亦復東位云。則主人在位之時。必不在東位矣。此其驗也。如何。賓之不入內位之言。亦有未解者。本經內位條曰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卽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諸公門東少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又註曰乃右還拜之如外位。則內位之有賓明矣。但士虞禮內位。疏曰朝夕哭時。門外送賓訖。入門。男子婦人共哭也云。則賓似不入矣。愚意以爲外位之賓已去。而內位之賓復來而然歟。抑或外位之賓疎。而內位之賓親歟。然以意言之。必是妄作。深懼深懼。尊須商量敎之。
尊又曰賓果入序。婦人當避。此雖似有據。但喪大記有男拜女賓女拜男賓。則婦人似不相避矣如何。〈右朝夕哭位〉
柳兄所云粗見一句。輕議古禮。此必因我而發也。其時垓謂柳兄曰喪服。今人衣制兩襟相對。儀禮則兩襟相掩。而喪服記衰長六寸博四寸。疏曰綴於外襟之上。故廣長當心云云。然則必兩襟相掩然後。衰可以當心。不然偏在於左矣。若不相掩。何以云內外之襟。家禮圖不可從也。又曰婦人之衰制如深衣。又著辟領衰負。而家禮乃爲大袖長裙。非古制也。當從儀禮云云。而柳兄不從。必以此是彼非爲未安也。然其言。於後學眞可謂藥石矣。又言垓氣質病痛處。此則尤爲的見。敢不再拜欽受。南中士友朴君遂一,近一來過。晤宿數夜。情叙頗欵。亦責垓無沉潛之意。其與柳兄之言合矣。一心多病。隨處而發。旁人之見。亦不可誣。深可惕然。爲吾計者。當絶廢讀史看禮等事。主於存養之書。幾可以少益。而惰慢施體。志不强固。憂病叢身。命且艱存。爲之奈何。伏乞指敎變習之方。令免小人之歸。則實平生之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