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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齋集/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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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近齋集
卷十五
作者:朴胤源
1817年
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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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伯應直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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嚮者寵顧。至于再三。今玆崇牘。又復繾綣。荷相與之甚。厚感戢于中不能忘也。仍審寒令侍學起居珍勝。尤用瞻慰之至。胤源少而失學。老未聞道。年將六十。只是成一庸碌空疎底人。乃足下不揆其本末。輕加稱許張皇假借之。執禮恭遜。有若請益者然。足下於是乎過矣。君子一言必愼。擬人以倫之道。恐不當如是也。幸自今刊去浮文溢辭。以安僕之心。毋招傍觀之譏笑。如何如何。求道誠切。可見擔着脊梁之意。以足下之端潔聰明。志尙之高邁又如此。持此心不變。爲之不已。則聖賢不難到矣。如愚者愛莫助之。只益欽歎而已。聞讀鄒經。此書於擴充克治。最爲有力。朱夫子晩年。多與學者講牛山章。此意甚好。願吾友深體味之。自餘惟俟面剖倩謝。不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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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不覿淸儀。鄙吝復萌。玆者華札耑辱。如得相對講討也。第審美疢不輕。亦頗彌留。爲之奉慮。朱子論攝理之方而亦嘗云。捐書冊養精神。則讀誦之稍歇旬月。亦何妨也。學在于日用動靜。不可專靠紙面。人於病餘。善端易以發見。從此擴充。則必有得力處矣。如何如何。厚齋深於經義矣。觀先輩文集。雖不如玩味經傳。亦勝於看閱汗漫文字矣。來書稱道愚陋處。終是過當。每得之。令人赧汗。何其不諒之至此。願亟反之也。不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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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之意。誠可感歎。而却與借視聽於聾瞽無異。顧何以仰副哉。學者固當先要會疑。而亦宜虛心平氣。不可强探力索。至若無疑境界。卽所謂豁然貫通處。未易遽議。不能循序用工而徒爲揣摩想像甚害事。竊覸來諭。恐涉有此箇意思。助長欲速之病。正宜深省而戒之也。愚於足下。不敢自外。傾倒至此。得無僭妄否。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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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非遠也而未能數數相見焉。豈有麗澤之益。恒用耿欝。昨承惠札。審間有美疢。纔脫危關。旣驚且喜。夜回調節更何似。病餘新工。果在於善端易發之際。雖使愚復爲足下謀。無以加於此矣。試體驗之如何。神勞愷悌。疾痾自當復常。固不足憂矣。立志堅固則學業必成乃已。薛文淸所謂天其遂吾願者。信有斯理。幸毋以一時之呻吟而少沮其邁往之志也。因此而竊有奉勉者。每得來書。辭頗富麗。有若留心於文詞者。筆札之好着先賢已戒之。且以論學之法言之。不必如是張皇支離。蓋爲學亦不在多言耳。惟力行二字而已。須以朱先生所謂嘿嘿加工之訓。深味而密省之如何。自交足下。不欲以虛禮相待。只思以實工相講。區區此心未嘗或忘而但念自治其身之不暇。何以奉助於高明。還切愧悚。不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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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受采而死。壻家當還推采段耶。

采段何可仍留耶。當自壻家還推之。若仍留而娶他家女。則有再聘之嫌故也。

婦受采而婿死。則婦當何以處變耶。

古者娶女有吉日而壻死。則女以斬衰往弔。旣葬卽除。而今則婦女無改嫁法。不得如古禮行之矣。豈有處變之義耶。尤翁與芝村問答。已以還送其幣爲言。

人有兄弟異宮而弟死有妻。又有九歲子。兄當主祭耶。子當主祭耶。

乳下兒定名旁題。沙溪有定論矣。乳兒猶然。况九歲兒乎。九歲夙成。足以行祭。則長者指導其禮節。若未然則以幼未將事。用攝主告之文。

一士友家。以癘患祖子孫三代幷歿。孫無立後處。又無兄弟而只有三代孀婦。其喪誰當主之。

遂庵雖有三孀各主其夫之喪之說。亦似欠統於尊之義。孀婦之尊者當主之。顯辟題主。固有可據而婦人之於子孫。以亡子亡孫題主無明文。然禮窮則變。蓋不得已也。其家無大功之親耶。有則當令主之。何可使婦人爲主耶。

有人無子女與妻而死。無他親屬。則奴僕主祭。以終三年後。當埋主耶。

四無親屬則題主者誰也。題主無人則不得立主矣。初不立主。何論埋主。練祥非奴僕可主者。不成三年喪矣。愚意葬前設靈座上食。奴僕行之。旣葬撤靈座。其後。每當亡日。奴僕具饌祭之於其墓似宜。

五代祖承重云云。

五代孫承重服三年。陶庵以爲不可。遂庵以爲可。愚欲從遂庵。蓋親雖已盡而統不可絶也。若不承重者。服齊衰三月。此見語類。

晨謁焚香。沙溪從家禮行之。而雖非主人。亦可行之耶。若行之於中門外則恐無意義。擊蒙要訣無焚香一條者以此耶。

晨謁焚香。雖非主人亦可行。而要訣無焚香者。從簡也。非謂行於中門外之無意義耳。

家廟朔參。奠以酒果而望則闕之者。莫無有違於禮耶。

古者士無月半奠。故要訣之望日只焚香。似以是也。然備要則望日亦用果一盤不設酒不出主。依此行之爲當。

前母繼母之黨屬稱云云。

前母繼母之黨非其族也。有何屬稱。世俗或以祖叔兄弟稱之非也。初妻之子。其母被出。則服其繼母之黨服。古禮有之。若如此者。當以外族稱繼母之黨。

加冠未娶而死云云。

世豈有無母之子。不當立後。當以次子爲嗣。古禮旣冠不爲殤者。只謂治喪與服制。一用成人之禮。非謂立其後也。家禮則旣娶方不爲殤。冠而未娶者不立後。何疑。

考妣忌辰。若同日而不合祭。則當先祭考而後祭妣耶。抑一時各設耶。合設則祝辭將如之何。

考妣忌同日而其家本不幷祭者。當先祭考後祭妣。何可一時幷祭乎。若幷祭而合設者。則祝文當於歲序遷易之下。書以顯考顯妣諱日復臨。何必用別般措語。

一日若値兩忌。當先祭尊位而次祭下位耶。

祭先重後輕。如是行之爲宜。蓋忌祭異於時祭。不可一時同饗也。

爲人後者不成禮斜。而遭所後父喪云云。

立後而不告君。尤翁斷之以爲非。辭甚嚴正。故不成禮斜公文則未定父子矣。何敢服喪乎。

厥明質明云云。

厥明之厥。從前日齊戒時言之。故曰厥。如云其明日也。質明之質。猶定也。蓋質定其必爲明日也。厥明。差早於質明。厥明。卽鷄初鳴時。質明。是五更罷漏時。昔呂東萊家五更行祭云。

備要墓祭亞獻終獻。以親賓薦之云云。

古者賓客助祭。故備要墓祭條。果有親朋薦之之文。而今也難行。且合窆處。不可使非族屬者薦之。

祠堂一間圖。中門內有香床。堦下又有香床。何耶。欲於晨謁時焚香故耶。

香床設二。一爲行祭時焚香。一爲晨謁時焚香。何疑。

人家行祭多有不出主身者。此固非禮。而或以自祖先行之。襲謬不改云云。

家禮出主。卽奉出主身於櫝外之謂也。而後世人家只脫韜而謂之出主。與家禮不合矣。蓋婦人童子行祀時。移動主身重難。故爲此之慮而只脫韜也。且神道邃遠。不必奉出於櫝外。近聞禮家亦多如此行之云矣。不然而若以襲謬欲改之。則喪祭從先祖。孟子之所不取。何可以祖先之行之已久。而不思釐正乎。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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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望參云云。

祭有大小朔望參。是祭之甚小者。故無祝。

家禮不曰始祖。而曰初祖者何義。

初祖卽厥初生民之祖也。取初字以明始祖之始字。

祝文年號。近來無書之者。而鄙意當書以崇禎紀元後幾年。未知如何。

以春秋尊王之義。洪範書祀之例言之。用崇禎年號於祭祀祝文固宜。而但今已久遠難用。書以維歲次無妨。

祝文孝子孝孫云云。

孝字便是老字之義。老卽長也。長子故曰孝子。然則自稱以孝。何嫌之有。

神主袱云云。

神主袱。家禮與備要皆無見處。非漏缺也。似是古無而今有者。

郡望云云。

郡望云者。本是謂某郡之望族而仍成鄕貫之稱。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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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是朱子自著爲一家之禮者。而大賢所行人家多取法。則便成有家通用之禮。朱子之作此書。豈獨私於一家哉。以序文所謂願得與同志之士熟講而勉行之之說觀之。則可見矣。名以家禮。似是對邦禮而言之也。

立祠堂云云。

東者。陽之始也。帝王建都。左祖右社。士夫家。亦用左祖之義。立祠堂於正寢之東。東卽左也。左爲陽陽尊故也。斯義也尤翁已言之。

私廟丹雘云云。

私廟丹雘。似不至爲僭越。以尊神之義。美其制度也。

再娶者死後。若三位合窆。則初室再室之本親欲省墓。莫無相嫌耶。若合祭則亦不當參祭耶。

夫婦合葬處。朋知者省墓。雖似非便。尤翁每就其男位所葬邊拜省。今用此義。初室之本親。就初室位邊拜省。再室之本親。就再室位邊拜省爲宜耶。忌祀合祭則異於省墓。不可參祭。

國忌素食云云。

國忌行素。於義當然。而亦當以世代遠近爲節。有官無官者。又似當有分等。

先生長者之進食或臥時。不敢拜者。以有答禮。恐勞起居。而家內父兄之臥與食時不拜者。果何以耶。沙溪先生就寢時。愼齋拜。則沙翁以父兄臥則不拜爲敎。愼齋不改。直弼定省時妄效愼齋。雖就寢時亦拜。此固如何。

父兄之臥與食時不拜。未詳其所以。而以喪三年內朝夕哭。孝子不拜。實象生時之意觀之。則定省時無拜卽禮也。定省時必拜。雖有愼齋所行。恐難以爲法。

若庶叔拜則當答拜耶。當坐揖耶。雖年少於己者。恐當拜。未知如何。

嫡庶之分雖嚴。叔姪之序亦重。庶叔雖年少於己者。當相爲拜禮。

翣扇。所以掩柩者。而近日或畫於柩頭褻而無義畫之者。於古有之否。

畫翣於柩。俗也非古也。

親知之喪。設位而哭。禮也。若父兄在堂。則擧哀不安。當如之何。

朋友哭諸寢門之外。所知哭諸野。情義不可不哭也。然父兄在而心有不安。則亦難一一皆哭。惟當量其情之淺深義之輕重。而禀於父兄。許之則哭。

疫癘死者。權厝淺土。完窆時。若亡失尸柩。或爲狐狸所傷。則當如何處之。

若亡尸體則不可虛葬。爲狐所傷則當有殘骸。只可收納于棺中而掩土。

有祠宇圮壓者。神主在土木之中而片片破矣。可焚耶。可埋耶。

舊主埋於墓側。新主造於廟前。而依春秋新宮災三日哭之文。祠宇頹圮之第三日。造主題粉面似當。

以宗派而奉四世祀者。若遭禍而收孥。則神主無歸屬處。爲支子孫者權奉其祀耶。辛壬士禍時。未知如何處變。

禍家收孥者。先世神主。支子孫移奉行祭。若無朝家禁令。則如是行之。似合情理。姑且權奉祭祀。以待伸雪之日而歸宗。恐宜然。未見先輩論及。不敢質言辛壬士禍時所處。亦未之聞耳。

有人遷窆而壙中尸體不存。地師謂逃尸穴。當掩土而改葬耶。當覓尸體所在耶。

旣失尸體。虛葬非禮。改葬無義。聞地家有尋覓尸體之術法云。當令求得。得而後葬。

婦人聞親戚之訃。未得赴哭。欲於晨夕望哭。葬而廢之何如。

備要聞喪而不奔喪。則齊衰者朝夕會哭。只在於三日中而成服後。每月朔會哭與大功以下同。則婦人之聞親戚喪。雖期服。晨夕之哭。至葬前爲限。恐亦過矣。若未葬前哀至則哭。似或可也。

死者不冠何義。

冠是戴於頭者。爲物甚尊且重。非寢時所宜着。死者長臥。故不加以冠耶。臆見如此。未知是否。

神主顯字。卽是元人所加。故尤翁不用顯字。只稱考妣。而備要圖加顯字何也。

禁皇字用顯字。雖是胡元之制。而顯考之稱。旣見於古禮。又於朱子告先祖祝文。有惟我顯祖之文。則非胡元所刱。顯字亦無所嫌。故備要加顯字耶。尤翁雖欲只稱考妣。而此恐有難行者。姑且從俗用顯字何妨。

妾無子女而死。以嫡子之庶子奉其祭則何如。

尤翁以祖妾無嗣者。立主爲難處。蓋妾母不世祭故也。妾母之祭。於孫則止。何可以嫡子之庶子奉祀乎。只當終嫡子之身而主其祭。不立主。或設紙牓而行之無妨。

有人流離遠方五六年而歸。則父死已過三年。擧哀居喪一如初喪。而三年饋奠。亦復爲之耶。

服則當追服三年。而朝夕饋奠。旣入廟之後。何可復出主於几筵而行之乎。遂庵於過時聞喪。己論之如此。

男子不絶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絶於男子之手。竊有疑焉。有母而不見母。有父而不見父。此悖義之甚者也。此則謂無父母者耶。

此非指父母而言。

大小功云云。

大小功之功。史記作紅。與女紅之紅同。紅者女治絲之名。蓋大小功。以所服之布升數麤細而言。緦者思也。天時一小變則思其亡者。故服緦三月。禮記已云。

遷居正寢云云。

臨絶之人。遽遷于寒廳。非人子之所忍。昔有人以此問於遂庵。遂庵曰此說恐近之。南溪曰當以病者之命而進退之。就此兩說。斟量行之。而但病者所居。爲偏褻之室。則恐亦未安。或可奉遷于他房之不疎冷處耶。雖非正廳何妨。

曲禮知生而不知死。弔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傷者哭亡人之謂耶。弔而不傷。猶或可也。傷而不弔。未知其然也。

傷者似是哭亡人之謂。知生而不知死者。弔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者。傷而不弔。蓋禮貴誠實。不欲强爲也。然死者宜知而偶未曾見。生者宜知而適未相面。宜知者。如戚分世義之類。則亦不可以不知者之例。不傷而不弔也。曲禮之文。恐不必泥矣。且就其本文而論之。二者是則俱是。非則俱非。座下欲分別於其間。則愚未知其果如此否也。近世宿儒之言曰。傷與弔。只生者皆致辭之謂也。蓋賓弔主人之時。知死則致其傷悼之辭。知生則致其弔慰之辭。此說則以傷爲非哭也。未知如何。

庶子於四祖。用嫡外祖耶。用所生外祖耶。

庶子四祖單子。外祖何敢用嫡外祖耶。當用其所生外祖。賤人之列於父祖。理勢然也。非所可嫌。

庶子父與嫡母在。而先遭所生母之喪。則當服何服。而被髮如禮耶。

庶子父在而遭其所生母之喪。則練祥之節。義不敢同於正室子父在母喪之禮。似當服不杖期。亦不被髮而禮無明言。甚可疑也。父旣歿而惟嫡母在者。其所生母喪服期與申服三年。寒岡,陶庵於此所論不同。愚尙未决從違。難以質言。

晨謁時。當先親側而後謁廟耶。

晨起當先省親而後。謁家廟。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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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於私寢云云。

旣已死於私寢。則何可追用遷居正寢之禮。

護喪以外客云云。

子弟旣無可以護喪者。則用外客何妨。叔之於嫂。雖有推遠之義。護喪則恐無不可。

備要司書司貨子弟。或吏僕爲之云云。

司書司貨子弟。吏僕皆可互用。子弟似指主喪者之子弟。若亡者之子弟。則親喪之初號擗之中。何以任書貨等事耶。

喪大記大夫造氷。士盛水云云。

夏節水冷雖不如氷。而士喪不可設氷。

成服前三日。不擧火云云。

期大功之親。雖有三日不食之文。何以全然廢食。恐是行不得。喪家必如禮不擧火。則重服人炊爨於他處。以傳食爲便矣。

成服前不上食云云。

上食所以象平時也。死喪大變之初。死者魂氣。飄越不定。生者被括哭擗無數。此時只設奠以依神則可矣。上食以象平時。非所以處大變也。退溪說如此。深得精義矣。

古之相。卽護喪云云。

改相以護喪。是古今不同處。蓋相之爲稱。吉禮亦有之。如端章甫爲小相之類是也。故後世喪禮不稱相也歟。

喪大記大夫柏槨。士雜木槨云云。

東俗無貴賤。皆用松板者。我國人無大夫士之別而松柏一類。取其堅固故也。

人有三年中不見日月云云。

此雖以罪人自處之意。而不見日月。豈非過乎。曾聞長老之言。以喪中自稱罪人爲非矣。

三年而娶達子之志云云。

卜妾與再娶不同。不必以達子之志論之。而禮曰妻喪終喪不御於內。然則期年內不近媵御。何可卜姓於此時。當於期年之後。始議率畜也。

父在母喪大祥後。上塚哭云云。

南軒,松江。三年後哭墓。固是過於禮。而父在母喪大祥後。則方在心喪。心喪中上墓何可不哭。

儀禮知生者賻。知死者贈云云。

生死皆知。則賻贈並行爲宜。

齊衰五月三月云云。

曾高祖正統服爲重。故不稱小功緦。而曰齊衰五月三月。蓋服之制度有衰故也。

期服人葬前疏食云云。

期大功葬前。不食肉禮也。曾聞松巖李公。妻喪卒哭前。素食云。

梅聖兪被人譏云云。

喪中作詩梅聖兪事。曷足道也。喪言不文。家狀及書札之外。閒漫文字不可作。

喪中有疾。上食及朝夕哭。不能盡參云云。

喪中有疾。旣不能盡行六時哭。則與其只參上食而不參朝夕哭。寧只參朝夕哭而不參上食。常時侍食則或不能。而晨昏定省。不可廢之誠。如來示矣。

家禮,備要詳畧不同云云。

尤翁楚山時。命門人治終事以家禮爲主而參用備要。然備要乃是斟酌家禮與儀禮而損益者。則後人當從備要。

祖在當祖母承重者。稱孤哀孫云云。

孤哀之稱。本以父母俱歿而言也。祖在爲祖母承重者。當只稱哀孫。父雖死而於此稱孤。則嫌同於祖死故也。

喪中遇先忌。當以喪中哭。哭之云云。

居憂中祖先忌日。不當以喪中哭哭之。雖親忌父。喪中母忌母喪中父忌。皆不必以喪中哭哭之。蓋新舊不同也。經大祥後禫祭哭。當以常時哭哭之。然父在母喪者。再期之祭。雖以忌祀行之。而心喪未盡。恐當以喪中哭哭之。未知如何。

虞後卒哭前。遇節日云云。

遇節日則雖卒哭前。新墓行祀似當。

主婦云云。

主婦。本是孤子主喪者之妻之稱也。至於父與祖之主子孫喪者。雖謂之主人。而祖母與母則不可謂之主婦。於此等喪。則主婦之位。闕之可也。且父在母喪。其子不得爲主人。則其子之妻不成爲主婦矣。

婦人題主陷中。當書小字云云。

婦人神主陷中。書諱禮也。若不知名諱。則當闕之。

題主奠云云。

題主奠。非禮也。尤翁說謹嚴當從。旣曰非禮。則何以謂情禮之不可已者乎。

居廬侍墓云云。

廬墓本非正禮。朱子亦嘗行之。則後學遵用固無不可。然終是廟重于墓。長守墓側。不如奉几筵。日行上食。未知如何。

父在母喪侍墓云云。

父在則有所壓。且不可離父側而守母墳。

權厝云云。

權厝蓋不得已也。雖曰權厝。亦當一用葬禮完窆時。則以改葬之禮處之。爲宜。

權窆後。姑廢盥櫛云云。

雖權窆之後。當行虞卒祔。則孝子櫛髮剪爪著巾。何可廢乎。

母喪侍父側時。着衰服云云。

禮無侍父側時脫衰之文。壓屈之義。似不當論於此。

朝祖之祖字。廟之謂云云。

祖字爲廟之稱。尤庵先生已云。蓋支子之只奉禰廟者。不曰朝禰而曰朝祖。於此可見。

殷人練而祔云云。

夫子雖善殷。而後世諸禮。皆從周禮。則何獨於祔而用殷禮乎。此朱子所以於家禮著卒哭而祔之文。

喪人葬後。晨謁云云。

晨謁。平時之禮也。喪中不可行。南溪說是矣。與祭祀之畧行者不同。

妻服杖云云。

妻服。父在則不杖。父不在則杖。杖則當用削杖。

奔喪遇城邑哭云云。

遇故鄕城郭。何可不哭。邑則喧囂處不可哭。恐其驚衆也。司馬溫公所譏飾詐之說。似過矣。

三年內几筵時祭行否云云。

當從愼齋說。

床卓葬後用漆云云。

虞祭旣用祭禮。故靈座前床卓變素用漆。卽趨吉之義也。不但床卓。帷帳亦然。此等處從人家通行之䂓可也。

備要發引之具。男女哭步從云云。

男女哭步從者。禮也。而墓遠及病不堪步者。諸子亦乘惡車。去塋三百步皆下。家禮註如此。故備要亦然。

銘旌。士妻當何稱云云。

士之妻。當曰孺人。文武九品官妻。亦稱孺人。卽禮窮則下同之義歟。

喪人葬後親行饋奠云云。

喪人葬後。親行饋奠。當哭於靈座前。不必哭於廬次。以虞祭主人入哭杖不入於室之義推之。可知矣。

居憂講學云云。

朱子葬前從師。則學之爲急。可知也。故朱子嘗云不以事忘哀。亦不以哀廢事。此乃正當節度也。喪中雖曰讀禮。亦當讀書。但不讀詩經耳。講禮讀經。俱不可廢。

几筵。葬後奉往縣衙云云。

公廨不敢哭泣。宋時法令也。今之縣邑衙舍。先輩謂之私室。許其哭泣行祭。然則几筵似無不可奉往之義。而此係法典。猶有未詳。須問近來通䂓而决之如何。衙舍中當行哭泣。尤翁與寒岡說皆然。

祖父母喪無祭文云云。

喪言不文。祖父母喪。卽正統服也。去親喪不遠。故農,淵二先生於同樞公喪。無祭文。

輓章云云。

輓章。焚之爲正。

婦人喪。請輓云云。

先輩文集中。多見題婦人輓詩。則內喪請輓。有其例矣。然虞殯之歌。見於左傳。而未必是聖人所制之禮。不用何妨。

居喪三年內。夫婦不相面云云。

喪中祭奠時。夫婦或相對面。雖不得避。然非祭奠時。則不可相見。以禮所云。非時見于母也。則不入于中門之意觀之。則內外之限至嚴。不可不愼也。

喪人。迎送父兄之時。杖之云云。

禮有杖輯而不拄之文。父兄之前。輯杖似宜。

葬前喪人。夜不可處房堗云云。

今人氣稟。不如古人遠甚。何可執禮太泥。以生疾病至於危身乎。夜則入處於房堗。亦從權之道也。

朝夕哭無拜云云。

哀於常時。雖行晨昏拜。而居喪朝夕哭則不可拜。平日之過於禮者。因喪而改之爲得。何必以前後不同爲嫌。

朝祖時。無告廟之辭云云。

旣已告始死于祖廟矣。朝祖時。又何必告耶。靈座前告辭。以移動柩與魂帛故也。

主櫝袱。從韜藉色云云。

主櫝袱之用。見於五禮儀而色則未詳。何必從韜藉。考紫妣緋之色。世俗不分內外喪袱。則或用紫。或用靑黑矣。

卒哭日。卽節日云云。

卒哭日與節日相値。則新墓祭。似當設行。

舅主子婦喪。虞卒祝辭云云。

尤翁以爲孫婦喪虞卒祝。當曰悲念酸苦。不自勝堪。以此通用於子婦虞卒祝。似無妨。

備要藏明器下註便房云云。

史記便坐註曰。便坐於便側之處。非正室。沙溪以爲便房。恐亦便側之義。據此則便房是於地室便側處。爲之房而藏明器於其中。然今則不用可也。

葬時家人望哭云云。

望哭時設虛位。則當有拜禮。

喪中不可及於閒漫文字云云。

梅舜欽事。不足道也。喪中行狀祭文外他文字。不可作。祭文。胡籍溪曰。不押韻做。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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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外成者也。其喪也不可往朝於本親廟。雖廟在隣比。恐不必行。

練而祔。雖有夫子善殷之訓。而朱子以爲凡喪祭皆從周禮。而獨於祔。用殷禮不可。故以卒哭明日而祔。載於家禮矣。然旣不及行於卒哭之時。則練而後祔無疑。

外親服。本自從輕。若以適人而降之。則輕而益輕。或幾乎無故不降。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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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爲葬親開金井之時。得誌石。卽先代墓誌。而只有名而無姓。墳形棺體。俱無見存者。或曰掩土而成墳。或曰藏之而平土。如之何則符於情禮否。

墓誌雖有名無姓。官職履歷世系子孫。皆可徵信耶。旣明知其爲先代所葬。則棺體雖無見存。何可平土而已乎。此與虛葬有異。骨肉歸于土。終是體魄所在也。若平土而止。則將被耕犂之所及。亦爲他人之占塚。此豈子孫之所安乎。雖已親盡而代遠。惟當以墓失傳者尋得之例。處之也。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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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諭以禮書未得博考爲憂。雖出於喪祭自盡之意。浩汗禮書。非可一朝悉究者。至於繁文瑣節。亦是在所當畧。况居喪之道。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寧爲禮不足而哀有餘。此先聖所以大林放之問也。近日頗有文勝之弊。正宜深念此訓。如何如何。聞飮食之節。尙未從權。何其執之太固而不念危身之戒耶。朱夫子嘗勸人之喪中有疾者作肉丸服之。此意甚善。幸望試之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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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中弔人之喪則忘己之哀也。其可乎。禮曰異姓則雖隣不往。

上食。有產有喪。當廢幾日云云。

上食無齊戒。產故雖不潔。不當停廢。有喪則限成服當廢。此見於備要上食條註。

因喪而冠云云。

因喪而冠。有小記之文。何謂不經也。市南兪公以成服日因喪服而冠爲是矣。

三年內。奴婢嫁娶云云。

僕隷於其主之喪。爲弔服加麻。卽古禮奴婢被髮是後世之禮也。恐不得一切以父母喪爲準。且以朱子所論君喪一月之外許軍民之例推之。則葬後或練後不禁其嫁娶無害否。

本生父與所後母之訃。一時幷至云云。

本生所後有輕重。何可以本生家無一介丈夫而不奔所後母之喪乎。當以所後家近族一人。使之往視生父襲斂。已則奔所後母喪。爲不失禮律矣。

新婦未及行見舅姑之禮而遭父母喪云云。

如可待三年則三年後備禮爲之。不然則以旣練而歸之義。用心喪服色而往拜之無妨。

出嫁女爲祖父母不杖期云云。

出嫁女爲祖父母不杖期。儀禮傳曰。正期故不敢降也。古禮舅姑服爲期年。故大舅姑降一等爲大功。此所以本宗祖父母之服。加於大舅姑也。聖人制禮之意如此。何可致疑。

有人未葬前。火燒尸體云云。

其家處變之節未詳。而以左傳葬宋伯姬之文觀之。雖燒盡爲灰。當以其灰葬之。更有何道理乎。

家廟將欲奉安于家親官次云云。

人於子弟任所。就而受養。則奉家廟往留者多矣。而尊王父係官于朝。不得下往。故有此疑也。然時忌祝文。皆以代行爲辭。則似無未安。此與支子奉廟于官次者不同矣。

三年內買婢僕。素服云云。

三年內買僕。雖不見亡者之面。旣爲喪家奴婢。則以君服亦服之義。着素服使役。爲宜。

南溪答値忌祭。晨謁行拜。先後之問曰。忌是高祖考妣則祭後行拜。高祖以下則請主時行拜。似可云云。備要忌祭條。有詣祠堂序立再拜之文。則請主時行拜。卽指此而言耶。序立再拜之外。更有晨謁再拜耶。

忌祭日。行晨謁拜禮。南溪以高祖忌與高祖以下忌爲先後者。愚意未見其的確可從。恐不必如是分別也。備要中序立再拜之文。似因要訣。而此却爲晨謁之禮。然則南溪所云請主時行拜。似亦指此而言。序立再拜之外。又豈有晨謁再拜乎。

朔望參時。當先行晨謁後行參禮耶。早朝行參禮則參禮當兼晨謁耶。

朔望參。旣有事於廟中。則不必別行晨謁。以參禮兼晨謁無妨耳。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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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改葬時。身雖居憂。何可不往臨耶。以行不旅坐不羣之義。不與諸親偕行。獨自追往。見下棺而退似當。

從母之女則服緦。舅之女則無服者。或是闕文耶。

此是家禮闕文。以人情言之。四寸何可無服。故遂庵嘗禀質于尤庵。以舅女服緦爲定。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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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名猥入右揆箚薦。此正朱夫子所謂一爲人所知。便是不好消息者也。然箚本還下。其事遂已。則此身得免難處之境。在私計實爲穩便。還自幸耳。嚮者所詢禮疑。今始條對。而其中似有緊急者。能無後時之歎耶。但哀家目下當行之節問於此可也。而至若泛及於他家變禮極難處之事。轉以相詰。恐涉張皇。將使愚受汰哉之誚耶。曾見尤庵集中有禮謗二字。自古已有訟而後世又有謗焉。寧不可怕哉。哀雖方在讀禮之時。而亦不可不留心於四書要旨。何不以經說一二相示。而每每以論禮爲事耶。朱子嘗以講禮爲學問第二件事矣。改名一欵。雖喪中如以犯諱。或與人同名有不得不改者。則何可拘也。然若不甚急。則待終制後爲之。似當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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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愚說。經與禮當有次序之云。蓋取論語禮後乎之意也。得蒙印可爲幸。先生之稱。鄒聖之於宋牼已云。而此亦有古今不同者雖泛稱。亦不宜輕施之。如何如何。居憂中。上書於家內父兄。何可稱疏與稽顙乎。曰疏云者。卽尊之之辭。示異於常時也。喪中於父兄。豈有加尊於常時之義乎。陶庵說當通看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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縗服。俗名以祭服。而實則非祭服。乃喪服也。非病時與出入。則衰絰何可去身乎。平居不可脫。則况受弔時乎。愼齋,同春兩先生。皆許於旅次受弔。旅次猶然。况京宅乎。雖離喪側。受弔則當如禮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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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心之難。誠如所示。心是活物。不可强把捉。惟持敬則可無紛撓之患。幸於主一無適四字上加工焉。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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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葬時。几筵告辭。啓墓告辭。虞祭祝。

舅告子婦。則祠堂告辭中。驚動先靈之先字。當改以神字。謹以之謹字。當改以玆字。謹告之謹。無可代之字。若曰玆告則語似未妥。謹告二字。直去之恐無妨。用伸虔告。改之以用伸告儀爲當。○更思之。旣曰用伸虔告。而又曰謹告。其意義實爲謹嚴。此二字不可去之。當曰玆告。○啓墓告辭中。伏惟尊靈。當改以惟靈卑幼之稱。惟靈已見於備要題主祝矣。○虞祭祝中。夙夜靡寧啼號罔極八字。當改用。而初喪虞祭祭孫婦祝。尤翁定其措辭曰。悲念酸苦。不自勝堪。以此裁酌。則改葬虞與始葬虞有間。只曰不勝悲念。似無妨。祇薦二字。當並改之曰陳此虞事。

改葬儀。備要,三禮儀。有異同。

備要。以喪禮爲主。初喪窆葬節目悉載。故至改葬。但曰如始葬儀。三禮儀則不言喪禮。初無始葬儀節。故改葬時。諸具及凡節。一皆歷言之。此所以備要爲畧而三禮儀爲詳也。其有異同處。則惟當隨其所宜而從之耳。

虞祭時。設紙榜云云。

虞祭設紙榜。未見明文。當以遺衣服置諸交椅上。以爲依神之道。而若無遺衣服。則只設虛位而行祭何妨。

未會葬者。望哭云云。

尤翁云。緬禮子孫之不得來會者。素服望哭。情理之不可已。然則期親以下弔服加麻者。未會葬則當會於主人家望哭。而不必向墳墓方位。只設位而哭之。

上食。几筵柩前。幷設當否。

兩處幷設上食。尤,春兩先生。皆以爲是。南溪亦曰几筵之祭。爲神主也。墓上之祭。爲體魄也。據此則幷設無疑。古禮雖無而今禮有之。程朱之所未及言者後賢發之。則何可以非古禮與非程朱說而不用耶。常時節祀。家廟與墳墓幷行。則三年內改葬。几筵,柩前。幷設上食。有何不可。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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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祭値朔日。則朔奠不當設。蓋一日不再祭之義也。朔奠雖非三獻。亦稱殷奠。且有上食。練祭旣設飯羹。何可疊設朝上食乎。以此言之。朔奠之當廢明矣。

父在爲妻。從古禮則不杖。不杖則不禫矣。從家禮則杖。杖則禫矣。於斯二者。居一而已。愚意尤翁,陶庵說雖如此。當從古禮不杖。蓋壓尊之意爲重。不可以䟽說而忽之也。

喪中慰人之期大功。似不當稱疏。蓋所主在乎問人故也。兩喪家相慰答。尤翁有各用其式之語。喪中慰人父母亡疏。不稱稽顙而稱頓首。以此推之。則慰人期功之喪。不稱疏而稱狀似宜。未知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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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課之因。調攝未能趲趁。固可恨。而志氣不係於血氣。惟是立得堅固。養得淸明。則百邪退聽而疾病亦不能爲害矣。文字言語之外。自當有收功處。幸試體驗如何。靜庵先生當時立朝。以行道爲己任。非如窮居者著書明道。其遺集無論學論理之語。以此也。嘗聞先生所入道處。由近思錄。則窮理工夫。可知其高明精深。若使不遇禍而退隱閒居。多享年壽。則必有著書而垂後者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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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祥後晨昏展拜之論。自退翁發之而論說多門。從違甚難。而愚意則依農,陶兩先生言。晨昏行瞻禮而不拜者。似符情禮。未知先生前日所行者如何。

小祥後晨昏展拜几筵。雖有退溪說。而恐終非常侍之義。愚嘗從農翁說。只行瞻禮而不拜矣。未知如何。

大小祥祝。常事祥事。其義之異同如何。

大小祥同是祥。而祥是吉之義則大祥爲主。故祝文於大祥則稱祥事。小祥則稱常事。以別於大祥也。常字之義則似是歲周而殺哀練變。卽禮之常也故云爾。

子婦大小祥祝。用尤翁所定孫婦虞祭祝悲念酸苦不自勝堪八字如何。

子婦大小祥祝辭。他無見處。以尤翁所定祭孫婦祝辭。援而用之無妨。

小祥後繩屨。家禮註說。而近見士夫家。亦着疏屨。據春翁用藁何妨之說而然耶。沙溪旣以繩屨著之。備要。退,尤,牛,南四賢。皆以爲可。從之無疑否。

小喪後。依諸賢說。着繩屨似當。而但世俗多不用之。從俗仍着䟽屨。亦何害也。

大祥後。以練布作巾如白帽樣而着之者多。然俗也。非禮也。當如何。

大祥後。着布帽。雖是俗制。而用之亦可。蓋長着笠子。或有不便時。以帽代巾。恐亦得宜。

父在母喪。大祥後上塚之哭。旣聞命矣。練後住墓下。則可行朝夕哭否。

父在母喪。練後上墓時。雖朝夕皆哭。墓前異於几筵。恐似無嫌。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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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盛工已始曾傳。儘得讀書次第。河西金先生云。爲學而不讀大學。猶築室而不修基址。此書之當先用工可知也。一字一句。固宜皆有下落而亦不可强探力索。虛心平氣。熟讀精思。則義理之蘊奧。自然呈露於前。外斯豈有別法。愚之少日讀書。大抵涉獵鹵莽。不足提說爲朋友所摸效也。老方始悔。而日暮道遠。無以進詣。奈何奈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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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服色。備要幷載家禮用黲五禮儀用白之文。而無發落者。蓋欲使人擇而行之耳。家禮雖如此。當從五禮儀。蓋時王之制故也。三年喪祥服旣用白。則父在母喪十三月祥服。亦當用白何疑。

大祥後婦人服色。鵝黃靑碧與純素。備要兩無可否者。其說己見于上禫祭條。不言婦人變服者。從男子故也。大祥雖從家禮。鵝黃靑碧。豈無禫月之變。禫祭當卽吉。如男子鵝黃靑碧之外。亦當有吉服衣裳矣。至於父在母喪祥時。從家禮用黲。則禫月無可變之服。此固可疑。然今旣從五禮儀用白。何必論此乎。婦人心喪服色。世多用玉色衣裳。比鵝黃靑碧。爲淺淡故耶。然則婦人於姑喪心制。不用靑碧用玉色耶。

或云如哀家所處。不必行禫祭。而愚意則不然。尤翁於玄以䂓之問曰。若從家禮杖期。則無此疑矣。今旣不從家禮而從古禮。妻喪不杖不禫。則其子之爲母杖禫者。其祖主喪。當爲孫行禫祭。蓋祖不壓孫故也。由此論之。哀家禫祭似可行。未知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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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母喪承重者。不得行祖母禫吉。則諸父惟當於禫月設位哭除。吉月亦當於私次着吉服。而皆當用禫吉之月丁亥日。曾見先輩說皆如此矣。或云旣不行祭則不必用丁亥日。而問解所云吉祭之期之期字。卽指日期也。禫吉變除之皆用丁亥日。似無可疑。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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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而始飮酒食肉。然未忍遽進美厚之味。故酒必先飮醴。肉必先食乾。蓋飮食之節復常。亦有其漸也。非謂終禫月飮醴食乾。必待吉月而後。始進淸酒濡肉也。若謂必待吉月。則禮之立文。當曰禫而飮醴酒食乾肉。必不下先字。如何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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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翁說。省墓時。行兩度再拜者。蓋以墓祭儀。有詣墓再拜。掃訖再拜之文。故欲畧用此意也。至於遂庵所傳先生。展墓行一再拜者。似亦出於一時從簡之意。恐不必因此而疑彼也。

朱子說。雖兄亦答拜。恐不當通用於弟死之後。三淵之引此爲當拜弟廟之證。未見其的確。恐似難從。愚每以爲當遵愼齋先生兄祭弟不當拜之訓矣。曾以此奉質于渼湖金先生。金先生答以平日人亡弟廟。只行揖禮。亦可見其不用三淵說矣。

家禮祝文式。或用謹字。或用敢字。其義有未可詳。而意者。時祭祭之大者。祠后土。卽外神。故用敢字。而且祥禫比虞卒忌禰。亦有較重者。故以敢代謹耶。臆度如此。不敢質言。

先山偸葬處。私自掘移。邦禁甚嚴。何可冒犯耶。血誠訴籲而不能回官長之聽。則情理雖寃痛。恐亦末如之何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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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業方在韋編云。恐似太早計。然苟能緊貼身心看。則何經非務實之用。特治之有先後耳。旣已始工。亦宜畢讀而復理四書也。程傳朱義。不可偏闕。愚於前日讀時。並觀傳義而間復只從本義讀。此蓋遵尤翁之論也。然象數義理。不可不兼看。未知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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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喪。祥後生辰。茶禮無所於設。設行於墟墓。畧伸情禮。未知如何。三年中雖未忍全闕。亦以情勝而可已耶。

此是禮之所不言而事出於情勝者。然墟墓異於家廟。畧設伸情。或不至於甚害義理耶。愚意則終不如不行之爲峻正也。未知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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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愼阿睹證快祛。看書不輟否。老者日暮道遠。少者年富力强。愚之所未能爲者。竊願足下爲之。必及早努力如何。其用工之方。固多端。而亦無出於程夫子所謂涵養須用敬進學在致知兩句語。惟在實心下手耳。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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嚮時奉勉之語。實出相愛。多蒙領納。深幸其不見鄙也。所示尤翁筆帖展玩。令人斂袵。箴是伊川學問之要。筆見華陽心畫之正。眞稀有之寶也。座下得之。以爲几案上常目之資。則其爲有補於警省大矣。但以跋文猥屬愚陋。則顧此淺識。何以發揮。且操觚之廢已久。枯澀難成。恐無由奉副可歎。然倘或徐俟而不督迫。則病間時意思少通。亦可以搆得。第姑留之。幸諒此意也。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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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翁被誣事。聞來不勝痛惋。世無衛道闢邪之君子。致使醜正之輩縱恣而無忌憚。良足寒心。人有詆毁宋先生而其不爲凶悖之人乎。彼自陷於凶悖。亦見其可哀也已。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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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陵諱辰。儒生之及見先朝者。皆當食素。而如座下之生於丙申歲者。雖後於上賓。而旣在是年。則亦宜不肉行之誠是矣。

五代祖以上至始祖諱日。皆當行素耶。

家中行五代祖以上忌祀。而身與於祭。則雖已親盡。食肉似爲不安。而全日行素。亦涉太過。或用大功忌日一不肉之例。爲得權宜耶。遞遷以後。則五代以上。不當行素。蓋禮有限而情有殺。不可拖長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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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有所愼以闕課爲歎。固深奉慮。然學豈專在讀書。調攝之中。亦自有工夫。寡言語除思慮。澄澈此心。體認天理。則此何限意味耶。須於涵養處用工。方爲立得根本。如何如何。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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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庵說。畧行哭禮。存行禫之義云者。似是未定之論。若如此則有再禫之嫌矣。陶庵說。禫月旣盡哭除於墓前。恐亦不必然。心喪者復吉。當於私次。亦不當哭。蓋心本非服。旣無受服之節。豈有易服之節。若以墳墓代几筵。哭泣而着吉。則是行易服之節。非愼齋所謂何變除之有者也。

諸賢之說雖多。而愼齋說最合遵用。南溪欲令除心制於吉月朔日。而終不如用吉月丁亥日之爲正也。蓋愼齋所謂吉祭之期。卽指日期。非指月期也。或言旣不行吉祭。則不必用丁亥日除之。然雖不行吉祭。而用吉祭之日。卽尤庵所謂畧擬於心。以此爲節者也。豈不的當乎。不行祭不哭泣而直服吉服於私次。方爲無事於變除而自變除矣。來示欲從愼齋說者。誠得之矣。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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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子婦忌日祝。悲念酸苦不自勝堪語太重。不可推用於此。且備要祝文式中。不勝感愴四字。旣是旁親以下通用者。則於子孫忌祭。亦當用之。此似無疑。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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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月丁亥日心制之除。旣有掣碍事端。則遵尤翁或早或晩之訓。以爲進退無妨。且宜祭祀日。亦可用之矣。

五世祖以上已遞遷之位。忌日食素。恐終是行不得者。今聞黎湖先生所行。此則高於人一等者。何可盡責衆人必用此爲法也。愚見則如此耳。

答洪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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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妹遭其王舅之喪。而係是見舅姑之前。若奔哭則當待其舅之奔喪耶。奔哭之義雖重。較諸見舅姑之禮則亦有間焉。未知如何。

南溪曰。赴舅初喪。何論見姑之常禮。此爲新婦未及見舅姑而赴舅喪者言也。至於大舅之喪與舅喪有間。且舅姑不在喪側。若於其舅奔喪之前。來哭大舅之喪。則是未見舅而先見王舅也。恐涉未安。愚意姑不奔哭。待其舅上來。始當往弔追行成服於殯前。似爲得禮之變。但無先輩說的證。須問於知禮者如何。

舍妹待其舅奔喪。似當有往弔之禮。弔哭之節。當如何。

南溪曰。其婦雖未見姑。平日書問候訊。皆用姑婦之節矣。今當姑服喪之日。乃以初見之故不行弔哭。未知於義何如也。此爲姑服喪中婦初見者而言也。據此則弔哭之節。不可以初見而闕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