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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斋集/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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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近斋集
卷十五
作者:朴胤源
1817年
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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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伯应直弼[编辑]

向者宠顾。至于再三。今玆崇牍。又复缱绻。荷相与之甚。厚感戢于中不能忘也。仍审寒令侍学起居珍胜。尤用瞻慰之至。胤源少而失学。老未闻道。年将六十。只是成一庸碌空疏底人。乃足下不揆其本末。轻加称许张皇假借之。执礼恭逊。有若请益者然。足下于是乎过矣。君子一言必慎。拟人以伦之道。恐不当如是也。幸自今刊去浮文溢辞。以安仆之心。毋招傍观之讥笑。如何如何。求道诚切。可见担着脊梁之意。以足下之端洁聪明。志尚之高迈又如此。持此心不变。为之不已。则圣贤不难到矣。如愚者爱莫助之。只益钦叹而已。闻读邹经。此书于扩充克治。最为有力。朱夫子晩年。多与学者讲牛山章。此意甚好。愿吾友深体味之。自馀惟俟面剖倩谢。不宣。

答洪伯应[编辑]

久不觌清仪。鄙吝复萌。玆者华札耑辱。如得相对讲讨也。第审美疢不轻。亦颇弥留。为之奉虑。朱子论摄理之方而亦尝云。捐书册养精神。则读诵之稍歇旬月。亦何妨也。学在于日用动静。不可专靠纸面。人于病馀。善端易以发见。从此扩充。则必有得力处矣。如何如何。厚斋深于经义矣。观先辈文集。虽不如玩味经传。亦胜于看阅汗漫文字矣。来书称道愚陋处。终是过当。每得之。令人赧汗。何其不谅之至此。愿亟反之也。不宣。

答洪伯应[编辑]

求助之意。诚可感叹。而却与借视听于聋瞽无异。顾何以仰副哉。学者固当先要会疑。而亦宜虚心平气。不可强探力索。至若无疑境界。即所谓豁然贯通处。未易遽议。不能循序用工而徒为揣摩想像甚害事。窃覸来谕。恐涉有此个意思。助长欲速之病。正宜深省而戒之也。愚于足下。不敢自外。倾倒至此。得无僭妄否。

答洪伯应[编辑]

居非远也而未能数数相见焉。岂有丽泽之益。恒用耿郁。昨承惠札。审间有美疢。才脱危关。既惊且喜。夜回调节更何似。病馀新工。果在于善端易发之际。虽使愚复为足下谋。无以加于此矣。试体验之如何。神劳恺悌。疾痾自当复常。固不足忧矣。立志坚固则学业必成乃已。薛文清所谓天其遂吾愿者。信有斯理。幸毋以一时之呻吟而少沮其迈往之志也。因此而窃有奉勉者。每得来书。辞颇富丽。有若留心于文词者。笔札之好着先贤已戒之。且以论学之法言之。不必如是张皇支离。盖为学亦不在多言耳。惟力行二字而已。须以朱先生所谓嘿嘿加工之训。深味而密省之如何。自交足下。不欲以虚礼相待。只思以实工相讲。区区此心未尝或忘而但念自治其身之不暇。何以奉助于高明。还切愧悚。不宣。

答洪伯应[编辑]

妇受采而死。婿家当还推采段耶。

采段何可仍留耶。当自婿家还推之。若仍留而娶他家女。则有再聘之嫌故也。

妇受采而婿死。则妇当何以处变耶。

古者娶女有吉日而婿死。则女以斩衰往吊。既葬即除。而今则妇女无改嫁法。不得如古礼行之矣。岂有处变之义耶。尤翁与芝村问答。已以还送其币为言。

人有兄弟异宫而弟死有妻。又有九岁子。兄当主祭耶。子当主祭耶。

乳下儿定名旁题。沙溪有定论矣。乳儿犹然。况九岁儿乎。九岁夙成。足以行祭。则长者指导其礼节。若未然则以幼未将事。用摄主告之文。

一士友家。以疠患祖子孙三代幷殁。孙无立后处。又无兄弟而只有三代孀妇。其丧谁当主之。

遂庵虽有三孀各主其夫之丧之说。亦似欠统于尊之义。孀妇之尊者当主之。显辟题主。固有可据而妇人之于子孙。以亡子亡孙题主无明文。然礼穷则变。盖不得已也。其家无大功之亲耶。有则当令主之。何可使妇人为主耶。

有人无子女与妻而死。无他亲属。则奴仆主祭。以终三年后。当埋主耶。

四无亲属则题主者谁也。题主无人则不得立主矣。初不立主。何论埋主。练祥非奴仆可主者。不成三年丧矣。愚意葬前设灵座上食。奴仆行之。既葬撤灵座。其后。每当亡日。奴仆具馔祭之于其墓似宜。

五代祖承重云云。

五代孙承重服三年。陶庵以为不可。遂庵以为可。愚欲从遂庵。盖亲虽已尽而统不可绝也。若不承重者。服齐衰三月。此见语类。

晨谒焚香。沙溪从家礼行之。而虽非主人。亦可行之耶。若行之于中门外则恐无意义。击蒙要诀无焚香一条者以此耶。

晨谒焚香。虽非主人亦可行。而要诀无焚香者。从简也。非谓行于中门外之无意义耳。

家庙朔参。奠以酒果而望则阙之者。莫无有违于礼耶。

古者士无月半奠。故要诀之望日只焚香。似以是也。然备要则望日亦用果一盘不设酒不出主。依此行之为当。

前母继母之党属称云云。

前母继母之党非其族也。有何属称。世俗或以祖叔兄弟称之非也。初妻之子。其母被出。则服其继母之党服。古礼有之。若如此者。当以外族称继母之党。

加冠未娶而死云云。

世岂有无母之子。不当立后。当以次子为嗣。古礼既冠不为殇者。只谓治丧与服制。一用成人之礼。非谓立其后也。家礼则既娶方不为殇。冠而未娶者不立后。何疑。

考妣忌辰。若同日而不合祭。则当先祭考而后祭妣耶。抑一时各设耶。合设则祝辞将如之何。

考妣忌同日而其家本不幷祭者。当先祭考后祭妣。何可一时幷祭乎。若幷祭而合设者。则祝文当于岁序迁易之下。书以显考显妣讳日复临。何必用别般措语。

一日若值两忌。当先祭尊位而次祭下位耶。

祭先重后轻。如是行之为宜。盖忌祭异于时祭。不可一时同飨也。

为人后者不成礼斜。而遭所后父丧云云。

立后而不告君。尤翁断之以为非。辞甚严正。故不成礼斜公文则未定父子矣。何敢服丧乎。

厥明质明云云。

厥明之厥。从前日齐戒时言之。故曰厥。如云其明日也。质明之质。犹定也。盖质定其必为明日也。厥明。差早于质明。厥明。即鸡初鸣时。质明。是五更罢漏时。昔吕东莱家五更行祭云。

备要墓祭亚献终献。以亲宾荐之云云。

古者宾客助祭。故备要墓祭条。果有亲朋荐之之文。而今也难行。且合窆处。不可使非族属者荐之。

祠堂一间图。中门内有香床。堦下又有香床。何耶。欲于晨谒时焚香故耶。

香床设二。一为行祭时焚香。一为晨谒时焚香。何疑。

人家行祭多有不出主身者。此固非礼。而或以自祖先行之。袭谬不改云云。

家礼出主。即奉出主身于椟外之谓也。而后世人家只脱韬而谓之出主。与家礼不合矣。盖妇人童子行祀时。移动主身重难。故为此之虑而只脱韬也。且神道邃远。不必奉出于椟外。近闻礼家亦多如此行之云矣。不然而若以袭谬欲改之。则丧祭从先祖。孟子之所不取。何可以祖先之行之已久。而不思厘正乎。

答洪伯应[编辑]

朔望参云云。

祭有大小朔望参。是祭之甚小者。故无祝。

家礼不曰始祖。而曰初祖者何义。

初祖即厥初生民之祖也。取初字以明始祖之始字。

祝文年号。近来无书之者。而鄙意当书以崇祯纪元后几年。未知如何。

以春秋尊王之义。洪范书祀之例言之。用崇祯年号于祭祀祝文固宜。而但今已久远难用。书以维岁次无妨。

祝文孝子孝孙云云。

孝字便是老字之义。老即长也。长子故曰孝子。然则自称以孝。何嫌之有。

神主袱云云。

神主袱。家礼与备要皆无见处。非漏缺也。似是古无而今有者。

郡望云云。

郡望云者。本是谓某郡之望族而仍成乡贯之称。

答洪伯应[编辑]

家礼。是朱子自著为一家之礼者。而大贤所行人家多取法。则便成有家通用之礼。朱子之作此书。岂独私于一家哉。以序文所谓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之说观之。则可见矣。名以家礼。似是对邦礼而言之也。

立祠堂云云。

东者。阳之始也。帝王建都。左祖右社。士夫家。亦用左祖之义。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东即左也。左为阳阳尊故也。斯义也尤翁已言之。

私庙丹雘云云。

私庙丹雘。似不至为僭越。以尊神之义。美其制度也。

再娶者死后。若三位合窆。则初室再室之本亲欲省墓。莫无相嫌耶。若合祭则亦不当参祭耶。

夫妇合葬处。朋知者省墓。虽似非便。尤翁每就其男位所葬边拜省。今用此义。初室之本亲。就初室位边拜省。再室之本亲。就再室位边拜省为宜耶。忌祀合祭则异于省墓。不可参祭。

国忌素食云云。

国忌行素。于义当然。而亦当以世代远近为节。有官无官者。又似当有分等。

先生长者之进食或卧时。不敢拜者。以有答礼。恐劳起居。而家内父兄之卧与食时不拜者。果何以耶。沙溪先生就寝时。慎斋拜。则沙翁以父兄卧则不拜为教。慎斋不改。直弼定省时妄效慎斋。虽就寝时亦拜。此固如何。

父兄之卧与食时不拜。未详其所以。而以丧三年内朝夕哭。孝子不拜。实象生时之意观之。则定省时无拜即礼也。定省时必拜。虽有慎斋所行。恐难以为法。

若庶叔拜则当答拜耶。当坐揖耶。虽年少于己者。恐当拜。未知如何。

嫡庶之分虽严。叔侄之序亦重。庶叔虽年少于己者。当相为拜礼。

翣扇。所以掩柩者。而近日或画于柩头亵而无义画之者。于古有之否。

画翣于柩。俗也非古也。

亲知之丧。设位而哭。礼也。若父兄在堂。则举哀不安。当如之何。

朋友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哭诸野。情义不可不哭也。然父兄在而心有不安。则亦难一一皆哭。惟当量其情之浅深义之轻重。而禀于父兄。许之则哭。

疫疠死者。权厝浅土。完窆时。若亡失尸柩。或为狐狸所伤。则当如何处之。

若亡尸体则不可虚葬。为狐所伤则当有残骸。只可收纳于棺中而掩土。

有祠宇圮压者。神主在土木之中而片片破矣。可焚耶。可埋耶。

旧主埋于墓侧。新主造于庙前。而依春秋新宫灾三日哭之文。祠宇颓圮之第三日。造主题粉面似当。

以宗派而奉四世祀者。若遭祸而收孥。则神主无归属处。为支子孙者权奉其祀耶。辛壬士祸时。未知如何处变。

祸家收孥者。先世神主。支子孙移奉行祭。若无朝家禁令。则如是行之。似合情理。姑且权奉祭祀。以待伸雪之日而归宗。恐宜然。未见先辈论及。不敢质言辛壬士祸时所处。亦未之闻耳。

有人迁窆而圹中尸体不存。地师谓逃尸穴。当掩土而改葬耶。当觅尸体所在耶。

既失尸体。虚葬非礼。改葬无义。闻地家有寻觅尸体之术法云。当令求得。得而后葬。

妇人闻亲戚之讣。未得赴哭。欲于晨夕望哭。葬而废之何如。

备要闻丧而不奔丧。则齐衰者朝夕会哭。只在于三日中而成服后。每月朔会哭与大功以下同。则妇人之闻亲戚丧。虽期服。晨夕之哭。至葬前为限。恐亦过矣。若未葬前哀至则哭。似或可也。

死者不冠何义。

冠是戴于头者。为物甚尊且重。非寝时所宜着。死者长卧。故不加以冠耶。臆见如此。未知是否。

神主显字。即是元人所加。故尤翁不用显字。只称考妣。而备要图加显字何也。

禁皇字用显字。虽是胡元之制。而显考之称。既见于古礼。又于朱子告先祖祝文。有惟我显祖之文。则非胡元所刱。显字亦无所嫌。故备要加显字耶。尤翁虽欲只称考妣。而此恐有难行者。姑且从俗用显字何妨。

妾无子女而死。以嫡子之庶子奉其祭则何如。

尤翁以祖妾无嗣者。立主为难处。盖妾母不世祭故也。妾母之祭。于孙则止。何可以嫡子之庶子奉祀乎。只当终嫡子之身而主其祭。不立主。或设纸榜而行之无妨。

有人流离远方五六年而归。则父死已过三年。举哀居丧一如初丧。而三年馈奠。亦复为之耶。

服则当追服三年。而朝夕馈奠。既入庙之后。何可复出主于几筵而行之乎。遂庵于过时闻丧。己论之如此。

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窃有疑焉。有母而不见母。有父而不见父。此悖义之甚者也。此则谓无父母者耶。

此非指父母而言。

大小功云云。

大小功之功。史记作红。与女红之红同。红者女治丝之名。盖大小功。以所服之布升数麤细而言。缌者思也。天时一小变则思其亡者。故服缌三月。礼记已云。

迁居正寝云云。

临绝之人。遽迁于寒厅。非人子之所忍。昔有人以此问于遂庵。遂庵曰此说恐近之。南溪曰当以病者之命而进退之。就此两说。斟量行之。而但病者所居。为偏亵之室。则恐亦未安。或可奉迁于他房之不疏冷处耶。虽非正厅何妨。

曲礼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伤者哭亡人之谓耶。吊而不伤。犹或可也。伤而不吊。未知其然也。

伤者似是哭亡人之谓。知生而不知死者。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者。伤而不吊。盖礼贵诚实。不欲强为也。然死者宜知而偶未曾见。生者宜知而适未相面。宜知者。如戚分世义之类。则亦不可以不知者之例。不伤而不吊也。曲礼之文。恐不必泥矣。且就其本文而论之。二者是则俱是。非则俱非。座下欲分别于其间。则愚未知其果如此否也。近世宿儒之言曰。伤与吊。只生者皆致辞之谓也。盖宾吊主人之时。知死则致其伤悼之辞。知生则致其吊慰之辞。此说则以伤为非哭也。未知如何。

庶子于四祖。用嫡外祖耶。用所生外祖耶。

庶子四祖单子。外祖何敢用嫡外祖耶。当用其所生外祖。贱人之列于父祖。理势然也。非所可嫌。

庶子父与嫡母在。而先遭所生母之丧。则当服何服。而被发如礼耶。

庶子父在而遭其所生母之丧。则练祥之节。义不敢同于正室子父在母丧之礼。似当服不杖期。亦不被发而礼无明言。甚可疑也。父既殁而惟嫡母在者。其所生母丧服期与申服三年。寒冈,陶庵于此所论不同。愚尚未决从违。难以质言。

晨谒时。当先亲侧而后谒庙耶。

晨起当先省亲而后。谒家庙。

答洪伯应[编辑]

死于私寝云云。

既已死于私寝。则何可追用迁居正寝之礼。

护丧以外客云云。

子弟既无可以护丧者。则用外客何妨。叔之于嫂。虽有推远之义。护丧则恐无不可。

备要司书司货子弟。或吏仆为之云云。

司书司货子弟。吏仆皆可互用。子弟似指主丧者之子弟。若亡者之子弟。则亲丧之初号擗之中。何以任书货等事耶。

丧大记大夫造冰。士盛水云云。

夏节水冷虽不如冰。而士丧不可设冰。

成服前三日。不举火云云。

期大功之亲。虽有三日不食之文。何以全然废食。恐是行不得。丧家必如礼不举火。则重服人炊爨于他处。以传食为便矣。

成服前不上食云云。

上食所以象平时也。死丧大变之初。死者魂气。飘越不定。生者被括哭擗无数。此时只设奠以依神则可矣。上食以象平时。非所以处大变也。退溪说如此。深得精义矣。

古之相。即护丧云云。

改相以护丧。是古今不同处。盖相之为称。吉礼亦有之。如端章甫为小相之类是也。故后世丧礼不称相也欤。

丧大记大夫柏椁。士杂木椁云云。

东俗无贵贱。皆用松板者。我国人无大夫士之别而松柏一类。取其坚固故也。

人有三年中不见日月云云。

此虽以罪人自处之意。而不见日月。岂非过乎。曾闻长老之言。以丧中自称罪人为非矣。

三年而娶达子之志云云。

卜妾与再娶不同。不必以达子之志论之。而礼曰妻丧终丧不御于内。然则期年内不近媵御。何可卜姓于此时。当于期年之后。始议率畜也。

父在母丧大祥后。上冢哭云云。

南轩,松江。三年后哭墓。固是过于礼。而父在母丧大祥后。则方在心丧。心丧中上墓何可不哭。

仪礼知生者赙。知死者赠云云。

生死皆知。则赙赠并行为宜。

齐衰五月三月云云。

曾高祖正统服为重。故不称小功缌。而曰齐衰五月三月。盖服之制度有衰故也。

期服人葬前疏食云云。

期大功葬前。不食肉礼也。曾闻松岩李公。妻丧卒哭前。素食云。

梅圣兪被人讥云云。

丧中作诗梅圣兪事。曷足道也。丧言不文。家状及书札之外。闲漫文字不可作。

丧中有疾。上食及朝夕哭。不能尽参云云。

丧中有疾。既不能尽行六时哭。则与其只参上食而不参朝夕哭。宁只参朝夕哭而不参上食。常时侍食则或不能。而晨昏定省。不可废之诚。如来示矣。

家礼,备要详略不同云云。

尤翁楚山时。命门人治终事以家礼为主而参用备要。然备要乃是斟酌家礼与仪礼而损益者。则后人当从备要。

祖在当祖母承重者。称孤哀孙云云。

孤哀之称。本以父母俱殁而言也。祖在为祖母承重者。当只称哀孙。父虽死而于此称孤。则嫌同于祖死故也。

丧中遇先忌。当以丧中哭。哭之云云。

居忧中祖先忌日。不当以丧中哭哭之。虽亲忌父。丧中母忌母丧中父忌。皆不必以丧中哭哭之。盖新旧不同也。经大祥后禫祭哭。当以常时哭哭之。然父在母丧者。再期之祭。虽以忌祀行之。而心丧未尽。恐当以丧中哭哭之。未知如何。

虞后卒哭前。遇节日云云。

遇节日则虽卒哭前。新墓行祀似当。

主妇云云。

主妇。本是孤子主丧者之妻之称也。至于父与祖之主子孙丧者。虽谓之主人。而祖母与母则不可谓之主妇。于此等丧。则主妇之位。阙之可也。且父在母丧。其子不得为主人。则其子之妻不成为主妇矣。

妇人题主陷中。当书小字云云。

妇人神主陷中。书讳礼也。若不知名讳。则当阙之。

题主奠云云。

题主奠。非礼也。尤翁说谨严当从。既曰非礼。则何以谓情礼之不可已者乎。

居庐侍墓云云。

庐墓本非正礼。朱子亦尝行之。则后学遵用固无不可。然终是庙重于墓。长守墓侧。不如奉几筵。日行上食。未知如何。

父在母丧侍墓云云。

父在则有所压。且不可离父侧而守母坟。

权厝云云。

权厝盖不得已也。虽曰权厝。亦当一用葬礼完窆时。则以改葬之礼处之。为宜。

权窆后。姑废盥栉云云。

虽权窆之后。当行虞卒祔。则孝子栉发剪爪著巾。何可废乎。

母丧侍父侧时。着衰服云云。

礼无侍父侧时脱衰之文。压屈之义。似不当论于此。

朝祖之祖字。庙之谓云云。

祖字为庙之称。尤庵先生已云。盖支子之只奉祢庙者。不曰朝祢而曰朝祖。于此可见。

殷人练而祔云云。

夫子虽善殷。而后世诸礼。皆从周礼。则何独于祔而用殷礼乎。此朱子所以于家礼著卒哭而祔之文。

丧人葬后。晨谒云云。

晨谒。平时之礼也。丧中不可行。南溪说是矣。与祭祀之略行者不同。

妻服杖云云。

妻服。父在则不杖。父不在则杖。杖则当用削杖。

奔丧遇城邑哭云云。

遇故乡城郭。何可不哭。邑则喧嚣处不可哭。恐其惊众也。司马温公所讥饰诈之说。似过矣。

三年内几筵时祭行否云云。

当从慎斋说。

床卓葬后用漆云云。

虞祭既用祭礼。故灵座前床卓变素用漆。即趋吉之义也。不但床卓。帷帐亦然。此等处从人家通行之䂓可也。

备要发引之具。男女哭步从云云。

男女哭步从者。礼也。而墓远及病不堪步者。诸子亦乘恶车。去茔三百步皆下。家礼注如此。故备要亦然。

铭旌。士妻当何称云云。

士之妻。当曰孺人。文武九品官妻。亦称孺人。即礼穷则下同之义欤。

丧人葬后亲行馈奠云云。

丧人葬后。亲行馈奠。当哭于灵座前。不必哭于庐次。以虞祭主人入哭杖不入于室之义推之。可知矣。

居忧讲学云云。

朱子葬前从师。则学之为急。可知也。故朱子尝云不以事忘哀。亦不以哀废事。此乃正当节度也。丧中虽曰读礼。亦当读书。但不读诗经耳。讲礼读经。俱不可废。

几筵。葬后奉往县衙云云。

公廨不敢哭泣。宋时法令也。今之县邑衙舍。先辈谓之私室。许其哭泣行祭。然则几筵似无不可奉往之义。而此系法典。犹有未详。须问近来通䂓而决之如何。衙舍中当行哭泣。尤翁与寒冈说皆然。

祖父母丧无祭文云云。

丧言不文。祖父母丧。即正统服也。去亲丧不远。故农,渊二先生于同枢公丧。无祭文。

挽章云云。

挽章。焚之为正。

妇人丧。请挽云云。

先辈文集中。多见题妇人挽诗。则内丧请挽。有其例矣。然虞殡之歌。见于左传。而未必是圣人所制之礼。不用何妨。

居丧三年内。夫妇不相面云云。

丧中祭奠时。夫妇或相对面。虽不得避。然非祭奠时。则不可相见。以礼所云。非时见于母也。则不入于中门之意观之。则内外之限至严。不可不慎也。

丧人。迎送父兄之时。杖之云云。

礼有杖辑而不拄之文。父兄之前。辑杖似宜。

葬前丧人。夜不可处房堗云云。

今人气禀。不如古人远甚。何可执礼太泥。以生疾病至于危身乎。夜则入处于房堗。亦从权之道也。

朝夕哭无拜云云。

哀于常时。虽行晨昏拜。而居丧朝夕哭则不可拜。平日之过于礼者。因丧而改之为得。何必以前后不同为嫌。

朝祖时。无告庙之辞云云。

既已告始死于祖庙矣。朝祖时。又何必告耶。灵座前告辞。以移动柩与魂帛故也。

主椟袱。从韬藉色云云。

主椟袱之用。见于五礼仪而色则未详。何必从韬藉。考紫妣绯之色。世俗不分内外丧袱。则或用紫。或用青黑矣。

卒哭日。即节日云云。

卒哭日与节日相值。则新墓祭。似当设行。

舅主子妇丧。虞卒祝辞云云。

尤翁以为孙妇丧虞卒祝。当曰悲念酸苦。不自胜堪。以此通用于子妇虞卒祝。似无妨。

备要藏明器下注便房云云。

史记便坐注曰。便坐于便侧之处。非正室。沙溪以为便房。恐亦便侧之义。据此则便房是于地室便侧处。为之房而藏明器于其中。然今则不用可也。

葬时家人望哭云云。

望哭时设虚位。则当有拜礼。

丧中不可及于闲漫文字云云。

梅舜钦事。不足道也。丧中行状祭文外他文字。不可作。祭文。胡籍溪曰。不押韵做。

答洪伯应[编辑]

妇人外成者也。其丧也不可往朝于本亲庙。虽庙在邻比。恐不必行。

练而祔。虽有夫子善殷之训。而朱子以为凡丧祭皆从周礼。而独于祔。用殷礼不可。故以卒哭明日而祔。载于家礼矣。然既不及行于卒哭之时。则练而后祔无疑。

外亲服。本自从轻。若以适人而降之。则轻而益轻。或几乎无故不降。

答洪伯应[编辑]

人有为葬亲开金井之时。得志石。即先代墓志。而只有名而无姓。坟形棺体。俱无见存者。或曰掩土而成坟。或曰藏之而平土。如之何则符于情礼否。

墓志虽有名无姓。官职履历世系子孙。皆可征信耶。既明知其为先代所葬。则棺体虽无见存。何可平土而已乎。此与虚葬有异。骨肉归于土。终是体魄所在也。若平土而止。则将被耕犂之所及。亦为他人之占冢。此岂子孙之所安乎。虽已亲尽而代远。惟当以墓失传者寻得之例。处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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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谕以礼书未得博考为忧。虽出于丧祭自尽之意。浩汗礼书。非可一朝悉究者。至于繁文琐节。亦是在所当略。况居丧之道。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宁为礼不足而哀有馀。此先圣所以大林放之问也。近日颇有文胜之弊。正宜深念此训。如何如何。闻飮食之节。尚未从权。何其执之太固而不念危身之戒耶。朱夫子尝劝人之丧中有疾者作肉丸服之。此意甚善。幸望试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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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中吊人之丧则忘己之哀也。其可乎。礼曰异姓则虽邻不往。

上食。有产有丧。当废几日云云。

上食无齐戒。产故虽不洁。不当停废。有丧则限成服当废。此见于备要上食条注。

因丧而冠云云。

因丧而冠。有小记之文。何谓不经也。市南兪公以成服日因丧服而冠为是矣。

三年内。奴婢嫁娶云云。

仆隶于其主之丧。为吊服加麻。即古礼奴婢被发是后世之礼也。恐不得一切以父母丧为准。且以朱子所论君丧一月之外许军民之例推之。则葬后或练后不禁其嫁娶无害否。

本生父与所后母之讣。一时幷至云云。

本生所后有轻重。何可以本生家无一介丈夫而不奔所后母之丧乎。当以所后家近族一人。使之往视生父袭敛。已则奔所后母丧。为不失礼律矣。

新妇未及行见舅姑之礼而遭父母丧云云。

如可待三年则三年后备礼为之。不然则以既练而归之义。用心丧服色而往拜之无妨。

出嫁女为祖父母不杖期云云。

出嫁女为祖父母不杖期。仪礼传曰。正期故不敢降也。古礼舅姑服为期年。故大舅姑降一等为大功。此所以本宗祖父母之服。加于大舅姑也。圣人制礼之意如此。何可致疑。

有人未葬前。火烧尸体云云。

其家处变之节未详。而以左传葬宋伯姬之文观之。虽烧尽为灰。当以其灰葬之。更有何道理乎。

家庙将欲奉安于家亲官次云云。

人于子弟任所。就而受养。则奉家庙往留者多矣。而尊王父系官于朝。不得下往。故有此疑也。然时忌祝文。皆以代行为辞。则似无未安。此与支子奉庙于官次者不同矣。

三年内买婢仆。素服云云。

三年内买仆。虽不见亡者之面。既为丧家奴婢。则以君服亦服之义。着素服使役。为宜。

南溪答值忌祭。晨谒行拜。先后之问曰。忌是高祖考妣则祭后行拜。高祖以下则请主时行拜。似可云云。备要忌祭条。有诣祠堂序立再拜之文。则请主时行拜。即指此而言耶。序立再拜之外。更有晨谒再拜耶。

忌祭日。行晨谒拜礼。南溪以高祖忌与高祖以下忌为先后者。愚意未见其的确可从。恐不必如是分别也。备要中序立再拜之文。似因要诀。而此却为晨谒之礼。然则南溪所云请主时行拜。似亦指此而言。序立再拜之外。又岂有晨谒再拜乎。

朔望参时。当先行晨谒后行参礼耶。早朝行参礼则参礼当兼晨谒耶。

朔望参。既有事于庙中。则不必别行晨谒。以参礼兼晨谒无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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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改葬时。身虽居忧。何可不往临耶。以行不旅坐不群之义。不与诸亲偕行。独自追往。见下棺而退似当。

从母之女则服缌。舅之女则无服者。或是阙文耶。

此是家礼阙文。以人情言之。四寸何可无服。故遂庵尝禀质于尤庵。以舅女服缌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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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名猥入右揆箚荐。此正朱夫子所谓一为人所知。便是不好消息者也。然箚本还下。其事遂已。则此身得免难处之境。在私计实为稳便。还自幸耳。向者所询礼疑。今始条对。而其中似有紧急者。能无后时之叹耶。但哀家目下当行之节问于此可也。而至若泛及于他家变礼极难处之事。转以相诘。恐涉张皇。将使愚受汰哉之诮耶。曾见尤庵集中有礼谤二字。自古已有讼而后世又有谤焉。宁不可怕哉。哀虽方在读礼之时。而亦不可不留心于四书要旨。何不以经说一二相示。而每每以论礼为事耶。朱子尝以讲礼为学问第二件事矣。改名一款。虽丧中如以犯讳。或与人同名有不得不改者。则何可拘也。然若不甚急。则待终制后为之。似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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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愚说。经与礼当有次序之云。盖取论语礼后乎之意也。得蒙印可为幸。先生之称。邹圣之于宋牼已云。而此亦有古今不同者虽泛称。亦不宜轻施之。如何如何。居忧中。上书于家内父兄。何可称疏与稽颡乎。曰疏云者。即尊之之辞。示异于常时也。丧中于父兄。岂有加尊于常时之义乎。陶庵说当通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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缞服。俗名以祭服。而实则非祭服。乃丧服也。非病时与出入。则衰绖何可去身乎。平居不可脱。则况受吊时乎。慎斋,同春两先生。皆许于旅次受吊。旅次犹然。况京宅乎。虽离丧侧。受吊则当如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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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心之难。诚如所示。心是活物。不可强把捉。惟持敬则可无纷挠之患。幸于主一无适四字上加工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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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葬时。几筵告辞。启墓告辞。虞祭祝。

舅告子妇。则祠堂告辞中。惊动先灵之先字。当改以神字。谨以之谨字。当改以玆字。谨告之谨。无可代之字。若曰玆告则语似未妥。谨告二字。直去之恐无妨。用伸虔告。改之以用伸告仪为当。○更思之。既曰用伸虔告。而又曰谨告。其意义实为谨严。此二字不可去之。当曰玆告。○启墓告辞中。伏惟尊灵。当改以惟灵卑幼之称。惟灵已见于备要题主祝矣。○虞祭祝中。夙夜靡宁啼号罔极八字。当改用。而初丧虞祭祭孙妇祝。尤翁定其措辞曰。悲念酸苦。不自胜堪。以此裁酌。则改葬虞与始葬虞有间。只曰不胜悲念。似无妨。祇荐二字。当并改之曰陈此虞事。

改葬仪。备要,三礼仪。有异同。

备要。以丧礼为主。初丧窆葬节目悉载。故至改葬。但曰如始葬仪。三礼仪则不言丧礼。初无始葬仪节。故改葬时。诸具及凡节。一皆历言之。此所以备要为略而三礼仪为详也。其有异同处。则惟当随其所宜而从之耳。

虞祭时。设纸榜云云。

虞祭设纸榜。未见明文。当以遗衣服置诸交椅上。以为依神之道。而若无遗衣服。则只设虚位而行祭何妨。

未会葬者。望哭云云。

尤翁云。缅礼子孙之不得来会者。素服望哭。情理之不可已。然则期亲以下吊服加麻者。未会葬则当会于主人家望哭。而不必向坟墓方位。只设位而哭之。

上食。几筵柩前。幷设当否。

两处幷设上食。尤,春两先生。皆以为是。南溪亦曰几筵之祭。为神主也。墓上之祭。为体魄也。据此则幷设无疑。古礼虽无而今礼有之。程朱之所未及言者后贤发之。则何可以非古礼与非程朱说而不用耶。常时节祀。家庙与坟墓幷行。则三年内改葬。几筵,柩前。幷设上食。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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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祭值朔日。则朔奠不当设。盖一日不再祭之义也。朔奠虽非三献。亦称殷奠。且有上食。练祭既设饭羹。何可叠设朝上食乎。以此言之。朔奠之当废明矣。

父在为妻。从古礼则不杖。不杖则不禫矣。从家礼则杖。杖则禫矣。于斯二者。居一而已。愚意尤翁,陶庵说虽如此。当从古礼不杖。盖压尊之意为重。不可以䟽说而忽之也。

丧中慰人之期大功。似不当称疏。盖所主在乎问人故也。两丧家相慰答。尤翁有各用其式之语。丧中慰人父母亡疏。不称稽颡而称顿首。以此推之。则慰人期功之丧。不称疏而称状似宜。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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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课之因。调摄未能趱趁。固可恨。而志气不系于血气。惟是立得坚固。养得清明。则百邪退听而疾病亦不能为害矣。文字言语之外。自当有收功处。幸试体验如何。静庵先生当时立朝。以行道为己任。非如穷居者著书明道。其遗集无论学论理之语。以此也。尝闻先生所入道处。由近思录。则穷理工夫。可知其高明精深。若使不遇祸而退隐闲居。多享年寿。则必有著书而垂后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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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祥后晨昏展拜之论。自退翁发之而论说多门。从违甚难。而愚意则依农,陶两先生言。晨昏行瞻礼而不拜者。似符情礼。未知先生前日所行者如何。

小祥后晨昏展拜几筵。虽有退溪说。而恐终非常侍之义。愚尝从农翁说。只行瞻礼而不拜矣。未知如何。

大小祥祝。常事祥事。其义之异同如何。

大小祥同是祥。而祥是吉之义则大祥为主。故祝文于大祥则称祥事。小祥则称常事。以别于大祥也。常字之义则似是岁周而杀哀练变。即礼之常也故云尔。

子妇大小祥祝。用尤翁所定孙妇虞祭祝悲念酸苦不自胜堪八字如何。

子妇大小祥祝辞。他无见处。以尤翁所定祭孙妇祝辞。援而用之无妨。

小祥后绳屦。家礼注说。而近见士夫家。亦着疏屦。据春翁用稿何妨之说而然耶。沙溪既以绳屦著之。备要。退,尤,牛,南四贤。皆以为可。从之无疑否。

小丧后。依诸贤说。着绳屦似当。而但世俗多不用之。从俗仍着䟽屦。亦何害也。

大祥后。以练布作巾如白帽样而着之者多。然俗也。非礼也。当如何。

大祥后。着布帽。虽是俗制。而用之亦可。盖长着笠子。或有不便时。以帽代巾。恐亦得宜。

父在母丧。大祥后上冢之哭。既闻命矣。练后住墓下。则可行朝夕哭否。

父在母丧。练后上墓时。虽朝夕皆哭。墓前异于几筵。恐似无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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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盛工已始曾传。尽得读书次第。河西金先生云。为学而不读大学。犹筑室而不修基址。此书之当先用工可知也。一字一句。固宜皆有下落而亦不可强探力索。虚心平气。熟读精思。则义理之蕴奥。自然呈露于前。外斯岂有别法。愚之少日读书。大抵涉猎卤莽。不足提说为朋友所摸效也。老方始悔。而日暮道远。无以进诣。奈何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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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服色。备要幷载家礼用黪五礼仪用白之文。而无发落者。盖欲使人择而行之耳。家礼虽如此。当从五礼仪。盖时王之制故也。三年丧祥服既用白。则父在母丧十三月祥服。亦当用白何疑。

大祥后妇人服色。鹅黄青碧与纯素。备要两无可否者。其说己见于上禫祭条。不言妇人变服者。从男子故也。大祥虽从家礼。鹅黄青碧。岂无禫月之变。禫祭当即吉。如男子鹅黄青碧之外。亦当有吉服衣裳矣。至于父在母丧祥时。从家礼用黪。则禫月无可变之服。此固可疑。然今既从五礼仪用白。何必论此乎。妇人心丧服色。世多用玉色衣裳。比鹅黄青碧。为浅淡故耶。然则妇人于姑丧心制。不用青碧用玉色耶。

或云如哀家所处。不必行禫祭。而愚意则不然。尤翁于玄以䂓之问曰。若从家礼杖期。则无此疑矣。今既不从家礼而从古礼。妻丧不杖不禫。则其子之为母杖禫者。其祖主丧。当为孙行禫祭。盖祖不压孙故也。由此论之。哀家禫祭似可行。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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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母丧承重者。不得行祖母禫吉。则诸父惟当于禫月设位哭除。吉月亦当于私次着吉服。而皆当用禫吉之月丁亥日。曾见先辈说皆如此矣。或云既不行祭则不必用丁亥日。而问解所云吉祭之期之期字。即指日期也。禫吉变除之皆用丁亥日。似无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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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而始飮酒食肉。然未忍遽进美厚之味。故酒必先飮醴。肉必先食干。盖飮食之节复常。亦有其渐也。非谓终禫月飮醴食干。必待吉月而后。始进清酒濡肉也。若谓必待吉月。则礼之立文。当曰禫而飮醴酒食干肉。必不下先字。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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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翁说。省墓时。行两度再拜者。盖以墓祭仪。有诣墓再拜。扫讫再拜之文。故欲略用此意也。至于遂庵所传先生。展墓行一再拜者。似亦出于一时从简之意。恐不必因此而疑彼也。

朱子说。虽兄亦答拜。恐不当通用于弟死之后。三渊之引此为当拜弟庙之证。未见其的确。恐似难从。愚每以为当遵慎斋先生兄祭弟不当拜之训矣。曾以此奉质于渼湖金先生。金先生答以平日人亡弟庙。只行揖礼。亦可见其不用三渊说矣。

家礼祝文式。或用谨字。或用敢字。其义有未可详。而意者。时祭祭之大者。祠后土。即外神。故用敢字。而且祥禫比虞卒忌祢。亦有较重者。故以敢代谨耶。臆度如此。不敢质言。

先山偸葬处。私自掘移。邦禁甚严。何可冒犯耶。血诚诉吁而不能回官长之听。则情理虽冤痛。恐亦末如之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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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业方在韦编云。恐似太早计。然苟能紧贴身心看。则何经非务实之用。特治之有先后耳。既已始工。亦宜毕读而复理四书也。程传朱义。不可偏阙。愚于前日读时。并观传义而间复只从本义读。此盖遵尤翁之论也。然象数义理。不可不兼看。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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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丧。祥后生辰。茶礼无所于设。设行于墟墓。略伸情礼。未知如何。三年中虽未忍全阙。亦以情胜而可已耶。

此是礼之所不言而事出于情胜者。然墟墓异于家庙。略设伸情。或不至于甚害义理耶。愚意则终不如不行之为峻正也。未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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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慎阿睹证快祛。看书不辍否。老者日暮道远。少者年富力强。愚之所未能为者。窃愿足下为之。必及早努力如何。其用工之方。固多端。而亦无出于程夫子所谓涵养须用敬进学在致知两句语。惟在实心下手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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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时奉勉之语。实出相爱。多蒙领纳。深幸其不见鄙也。所示尤翁笔帖展玩。令人敛衽。箴是伊川学问之要。笔见华阳心画之正。真稀有之宝也。座下得之。以为几案上常目之资。则其为有补于警省大矣。但以跋文猥属愚陋。则顾此浅识。何以发挥。且操觚之废已久。枯涩难成。恐无由奉副可叹。然倘或徐俟而不督迫。则病间时意思少通。亦可以构得。第姑留之。幸谅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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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翁被诬事。闻来不胜痛惋。世无卫道辟邪之君子。致使丑正之辈纵恣而无忌惮。良足寒心。人有诋毁宋先生而其不为凶悖之人乎。彼自陷于凶悖。亦见其可哀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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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陵讳辰。儒生之及见先朝者。皆当食素。而如座下之生于丙申岁者。虽后于上宾。而既在是年。则亦宜不肉行之诚是矣。

五代祖以上至始祖讳日。皆当行素耶。

家中行五代祖以上忌祀。而身与于祭。则虽已亲尽。食肉似为不安。而全日行素。亦涉太过。或用大功忌日一不肉之例。为得权宜耶。递迁以后。则五代以上。不当行素。盖礼有限而情有杀。不可拖长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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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有所慎以阙课为叹。固深奉虑。然学岂专在读书。调摄之中。亦自有工夫。寡言语除思虑。澄澈此心。体认天理。则此何限意味耶。须于涵养处用工。方为立得根本。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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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庵说。略行哭礼。存行禫之义云者。似是未定之论。若如此则有再禫之嫌矣。陶庵说。禫月既尽哭除于墓前。恐亦不必然。心丧者复吉。当于私次。亦不当哭。盖心本非服。既无受服之节。岂有易服之节。若以坟墓代几筵。哭泣而着吉。则是行易服之节。非慎斋所谓何变除之有者也。

诸贤之说虽多。而慎斋说最合遵用。南溪欲令除心制于吉月朔日。而终不如用吉月丁亥日之为正也。盖慎斋所谓吉祭之期。即指日期。非指月期也。或言既不行吉祭。则不必用丁亥日除之。然虽不行吉祭。而用吉祭之日。即尤庵所谓略拟于心。以此为节者也。岂不的当乎。不行祭不哭泣而直服吉服于私次。方为无事于变除而自变除矣。来示欲从慎斋说者。诚得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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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子妇忌日祝。悲念酸苦不自胜堪语太重。不可推用于此。且备要祝文式中。不胜感怆四字。既是旁亲以下通用者。则于子孙忌祭。亦当用之。此似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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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月丁亥日心制之除。既有掣碍事端。则遵尤翁或早或晩之训。以为进退无妨。且宜祭祀日。亦可用之矣。

五世祖以上已递迁之位。忌日食素。恐终是行不得者。今闻黎湖先生所行。此则高于人一等者。何可尽责众人必用此为法也。愚见则如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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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妹遭其王舅之丧。而系是见舅姑之前。若奔哭则当待其舅之奔丧耶。奔哭之义虽重。较诸见舅姑之礼则亦有间焉。未知如何。

南溪曰。赴舅初丧。何论见姑之常礼。此为新妇未及见舅姑而赴舅丧者言也。至于大舅之丧与舅丧有间。且舅姑不在丧侧。若于其舅奔丧之前。来哭大舅之丧。则是未见舅而先见王舅也。恐涉未安。愚意姑不奔哭。待其舅上来。始当往吊追行成服于殡前。似为得礼之变。但无先辈说的证。须问于知礼者如何。

舍妹待其舅奔丧。似当有往吊之礼。吊哭之节。当如何。

南溪曰。其妇虽未见姑。平日书问候讯。皆用姑妇之节矣。今当姑服丧之日。乃以初见之故不行吊哭。未知于义何如也。此为姑服丧中妇初见者而言也。据此则吊哭之节。不可以初见而阙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