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选民直接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试行办法
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 选民直接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步云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98年12月2日 |
1998年12月2日第十一届乡人大主席团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总 则
1. 为了让广大选民充分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四川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步云乡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制订乡第十二届人民政府乡长直选试行办法。
2. 选民直接选举乡长工作,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3. 选民直接选举乡长工作,在上级党委和人大的指导下,由同级党委直接领导,乡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二条 选举机构
1. 乡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由乡人大主席团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2. 乡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要公正无私、严守纪律,若有受贿、偏袒、玩忽职守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撤销委员职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3. 乡选举委员会下设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选举办公室向选举委员会负责。
- 第三条 候选人提名
(一)候选人报名(提名推荐)条件
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本乡,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且年满25周岁,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含自学)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乡人民政府乡长竞选。
(二)报名(提名推荐)
1. 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乡长候选人;
2. 个人可以自由报名参加竞选,但须得到选民30人以上联名推荐;
3. 每一选民只能有一次提名推荐1名候选人的权利;
4. 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不受乡行政区域的限制,由政党组织在全区范围内推荐;
(三)报名时间及有关事项
1. 报名时间:1998年12月5日至12日。
2. 报名地点:
(1) 个人报名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到户籍所在选区报名。
(2) 报名时须交本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报名费20元。
(四)资格审查及候选人产生办法
1. 政党按政党有关规则推荐乡长正式候选人1名。
2. 乡选委会主持选区联席会议,从政党外各界别、选民提名和自荐者中协商提名产生乡长候选人2名。其产生办法:
①由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文书、村民小组组长、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三名选民代表以及乡选举委员会成员组成选区联席会议(上述人员中是被提名的乡长人选者除外)。
②选民代表由各村(居)民委员会在12月12日前召开村(居)民小组长会议组织推荐。
③协商提名办法,由选区联席会议确定。
3. 政党提名的候选人、选区联席会议提名的候选人地位、权利、义务平等。
4. 报名(提名推荐)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5. 乡长正式候选人于12月15日前确定并张榜公布。
- 第四条 公开竞选
(一)竞选
1. 由乡选举委员会负责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安排正式候选人到每一个村和街区依次开展竞选活动,候选人可在竞选期间依法进行竞选活动并享有言论自由权利。
2. 候选人可以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和其他媒体进行竞选活动。选举委员会应保证每一个候选人公平利用媒体。
3. 候选人可以自行安排与选民见面活动,但须在24小时以前告知选举委员会。
4. 竞选活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文明的方式,以议政、施政纲领和计划为主题。
5. 候选人的合法竞选活动,免受任何个人、团体、组织及政府部门的干扰、威胁、恫吓。
(二)竞选办法
1. 竞选由乡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采取演讲、辩论和直接回答选民所提问题的方式进行。
2. 竞选演讲、辩论的规则和形式,由候选人商定,并报乡选举委员会批准,由选举委员会监督执行。
(三)竞选纪律
1. 竞选活动中,严禁任何人身攻击和诽谤;
2. 候选人本人或通过其支持者,使用贿赂、欺骗、作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选活动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候选人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3. 投票日的前一天和投票日当天,候选人必须停止全部竞选活动。
(四)正式候选人在竞选期间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竞选。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宣布除名。
- 第五条 投票选举
1. 乡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进行。
2. 正式投票选举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选举委员会设总监票员1人,监票员4人,总计票员1人,计票员4人,负责监、计票工作。
3.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一人一票,不得代票。选民在所在选区投票站投票。
4. 在各村、街道和机关设投票站,每一投票站设监票员2名,计票员2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
5. 由选举委员会派人负责投票站的监管工作,负责检查选民证,严禁作假和冒名顶替。保证选民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条件下进行投票,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隔离的秘密投票站。
6. 对于乡长候选人,选民可投赞成票和反对票,可另选其他选民,亦可弃权。
7. 投票日期:1998年12月31日
- 第六条 计票及确认
1. 各投票站的选票必须在投票结束后立即进行点票。投票结果报乡选举委员会,并将选票封存后交乡选举委员会备案。
2. 由总监票员、总计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在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集中统计汇总准确核对投票人数和得票数,做出记录,并将候选人获票情况报乡选举委员会审核。
3. 正式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的一名当选,得票数应超过发出选票的过半数。若三名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均未过半,则按得票数的多少取前两名再次进行选举,以得票最多的一名当选。
4. 乡选举委员会应将乡人民政府乡长直选结果于选举结束的第二天向社会宣布,并在3日之后10日以内报乡第十二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 第七条 乡长就职
1. 当选乡长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乡人大主席团主持宣誓就职,行使乡长职责。
2. 乡长在人大会议进行期间在人代会上进行施政讲话。
3. 乡长在乡人代会议20天后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提出新一届政府的组成人员,报乡人大主席团批准。
- 第八条 申诉和核查
1. 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二日内,候选人可以向乡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核查选举结果。
2. 乡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情况下,必须依法立即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选举委员会。
3. 如果乡人民代表大会确认选举过程不公平,可以重新进行选举。
4. 候选人对乡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不服,可要求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复查,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第九条 监督与罢免
1. 乡长任期满一年以后,每年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述职一次,各选区派代表列席或旁听。
2. 乡人民代表大会认为乡长履行施政纲领不完全,或履职不当时,可以对其提出质询、弹劾和罢免,经10名以上乡代表提议,乡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通过,可以罢免乡长。
-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乡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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