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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選民直接選舉鄉人民政府鄉長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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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市中區步雲鄉
選民直接選舉鄉人民政府鄉長試行辦法

制定機關:步雲鄉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1998年12月2日
1998年12月2日第十一屆鄉人大主席團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總 則

1. 為了讓廣大選民充分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四川省公開選拔領導幹部工作試行辦法》,結合步雲鄉換屆選舉工作的實際,制訂鄉第十二屆人民政府鄉長直選試行辦法。

2. 選民直接選舉鄉長工作,按照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

3. 選民直接選舉鄉長工作,在上級黨委和人大的指導下,由同級黨委直接領導,鄉選舉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 選舉機構

1. 鄉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的組織實施,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由鄉人大主席團報經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2. 鄉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間要公正無私、嚴守紀律,若有受賄、偏袒、玩忽職守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造成不良後果者,撤銷委員職務,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3. 鄉選舉委員會下設選舉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選舉辦公室向選舉委員會負責。

第三條 候選人提名

(一)候選人報名(提名推薦)條件

戶籍或工作關係在本鄉,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且年滿25周歲,具有高中或同等學力(含自學)的公民,均可報名參加鄉人民政府鄉長競選。

(二)報名(提名推薦)

1. 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鄉長候選人;

2. 個人可以自由報名參加競選,但須得到選民30人以上聯名推薦;

3. 每一選民只能有一次提名推薦1名候選人的權利;

4. 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不受鄉行政區域的限制,由政黨組織在全區範圍內推薦;

(三)報名時間及有關事項

1. 報名時間:1998年12月5日至12日。

2. 報名地點:

(1) 個人報名由本人持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原件到戶籍所在選區報名。

(2) 報名時須交本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報名費20元。

(四)資格審查及候選人產生辦法

1. 政黨按政黨有關規則推薦鄉長正式候選人1名。

2. 鄉選委會主持選區聯席會議,從政黨外各界別、選民提名和自薦者中協商提名產生鄉長候選人2名。其產生辦法:

①由各村(居)黨支部書記、村(居)委會主任、村文書、村民小組組長、鄉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三名選民代表以及鄉選舉委員會成員組成選區聯席會議(上述人員中是被提名的鄉長人選者除外)。

②選民代表由各村(居)民委員會在12月12日前召開村(居)民小組長會議組織推薦。

③協商提名辦法,由選區聯席會議確定。

3. 政黨提名的候選人、選區聯席會議提名的候選人地位、權利、義務平等。

4. 報名(提名推薦)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對提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5. 鄉長正式候選人於12月15日前確定並張榜公布。

第四條 公開競選

(一)競選

1. 由鄉選舉委員會負責介紹正式候選人情況,安排正式候選人到每一個村和街區依次開展競選活動,候選人可在競選期間依法進行競選活動並享有言論自由權利。

2. 候選人可以利用電視、電台、報紙和其他媒體進行競選活動。選舉委員會應保證每一個候選人公平利用媒體。

3. 候選人可以自行安排與選民見面活動,但須在24小時以前告知選舉委員會。

4. 競選活動按照公開、透明、公平、文明的方式,以議政、施政綱領和計劃為主題。

5. 候選人的合法競選活動,免受任何個人、團體、組織及政府部門的干擾、威脅、恫嚇。

(二)競選辦法

1. 競選由鄉選舉委員會組織候選人採取演講、辯論和直接回答選民所提問題的方式進行。

2. 競選演講、辯論的規則和形式,由候選人商定,並報鄉選舉委員會批准,由選舉委員會監督執行。

(三)競選紀律

1. 競選活動中,嚴禁任何人身攻擊和誹謗;

2. 候選人本人或通過其支持者,使用賄賂、欺騙、作假、暴力威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從事競選活動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候選人資格,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後果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3. 投票日的前一天和投票日當天,候選人必須停止全部競選活動。

(四)正式候選人在競選期間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退出競選。選舉委員會確認後,宣布除名。

第五條 投票選舉

1. 鄉長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辦法進行。

2. 正式投票選舉由鄉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選舉委員會設總監票員1人,監票員4人,總計票員1人,計票員4人,負責監、計票工作。

3. 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一人一票,不得代票。選民在所在選區投票站投票。

4. 在各村、街道和機關設投票站,每一投票站設監票員2名,計票員2名,負責監票、計票工作。

5. 由選舉委員會派人負責投票站的監管工作,負責檢查選民證,嚴禁作假和冒名頂替。保證選民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條件下進行投票,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隔離的秘密投票站。

6. 對於鄉長候選人,選民可投贊成票和反對票,可另選其他選民,亦可棄權。

7. 投票日期:1998年12月31日

第六條 計票及確認

1. 各投票站的選票必須在投票結束後立即進行點票。投票結果報鄉選舉委員會,並將選票封存後交鄉選舉委員會備案。

2. 由總監票員、總計票員、監票員、計票員在選舉委員會主持下集中統計匯總準確核對投票人數和得票數,做出記錄,並將候選人獲票情況報鄉選舉委員會審核。

3. 正式候選人中以得票最多的一名當選,得票數應超過發出選票的過半數。若三名正式候選人的得票數均未過半,則按得票數的多少取前兩名再次進行選舉,以得票最多的一名當選。

4. 鄉選舉委員會應將鄉人民政府鄉長直選結果於選舉結束的第二天向社會宣布,並在3日之後10日以內報鄉第十二屆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確認。

第七條 鄉長就職

1. 當選鄉長在鄉人民代表大會上由鄉人大主席團主持宣誓就職,行使鄉長職責。

2. 鄉長在人大會議進行期間在人代會上進行施政講話。

3. 鄉長在鄉人代會議20天後到一個月的時間內,提出新一屆政府的組成人員,報鄉人大主席團批准。

第八條 申訴和核查

1. 在選舉結果公布後二日內,候選人可以向鄉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核查選舉結果。

2. 鄉選舉委員會在接到申訴的情況下,必須依法立即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選舉委員會。

3. 如果鄉人民代表大會確認選舉過程不公平,可以重新進行選舉。

4. 候選人對鄉選舉委員會的調查結果不服,可要求上一級選舉委員會複查,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九條 監督與罷免

1. 鄉長任期滿一年以後,每年要向鄉人民代表大會述職一次,各選區派代表列席或旁聽。

2. 鄉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鄉長履行施政綱領不完全,或履職不當時,可以對其提出質詢、彈劾和罷免,經10名以上鄉代表提議,鄉人民代表大會2/3以上的代表通過,可以罷免鄉長。

第十條 本試行辦法未盡事宜由鄉選舉委員會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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