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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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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57年)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66年9月14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
1977年9月14日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67年)


  1.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一日交通部(57)交參字第 5710-0001 號令、內政部(57)台內警字 290922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66)交路字第 08929 號令、內政部(66)台內警字第 7623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67)交路字第 22807 號令、內政部(67)台內警字第 81976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 01614 號令、內政部(70)台內警字第 06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九日交通部(70)交路字第 23453 號令、內政部(70)台內警字第 4972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78)交路發字第 7841 號令、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 7458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八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四五八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7.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九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 8307 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 837051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0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七0五一九號令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
  8.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83)交路發字第 8312 號令、內政部(83)台內警字第 830596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0五九七0號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條八條、第一百十六條條文
  9.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87)交路發字第 8746 號令、內政部(87)台內警字第 877027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49、167、168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 8928 號令、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080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9、122、164、173、174、183、183-1、204 條條文;並增訂發布 174-1、174-2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5、89、118-1、140、179、188、190、194、195 條條文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一一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一00七六五四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77號令內部部台內警字第09200763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85、87、95~98、104、105、109、118-4、120、141、173、174、174-2、177、179、183、183-1、190、2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87-1、87-2、118-5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1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30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8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174、235 條條文;增訂第 67-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66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173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6、99、105、108、109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3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4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 條條文;增訂第 70-1、84-1、90-1、105-1、185-1、189-1 條條文;刪除第 91、92、118-2、14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9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4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 條條文;增訂第 186-1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3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81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03、212、214、220、226 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8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2001號令修正發布第46 條、第108 條、第118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3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925號令增訂發布第 122-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720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28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95~97、99、103、105、105-2、174、175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8367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139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5、68、69、73、74、174-1、174-2、175、178、190、191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4900D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217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5、68、69、73、74、174-1、174-2、175、178、190、191、226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013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068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8、138 條條文;增訂第 122-2、188-1 條條文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07912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2087240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174 條條文;增訂第 174-3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1042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308722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2、69、194、200、201、220 條條文;增訂第 55-1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489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12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149、180、226、229、231 條條文;增訂第 189-2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637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58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11、12、15、24、93、162、164、170、174-2、180、183-1、192、235 條條文;增訂第 55-2、87-3、90-2、132-1、188-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55-2 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1613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87021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8、59、172、174-2、180、185、188、188-2、189、211、217、224、226、229、231 條條文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001521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45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5-2、96、235 條條文;除第 55-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7921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02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5、122-1、122-2、183-1、226、235 條條文;增訂第 122-3 條條文;除第 122-1、122-2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3-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五十 條 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至此必須暫停、看、聼,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並應注意上下之高壓電線。本標誌由鐵路機關依左列規定設置之:
         單線鐵路平交道使用禁35
         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使用禁36
         電氣化單線鐵路平交道用使用禁37
         電氣化雙線鐵路平交道用使用禁38
           本標誌設於距離外側軌道五公尺之處。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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