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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例集要/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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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邊例集要
卷二
1841年
卷三

送使[编辑]

萬曆二十七年己亥正月。島主平義智。送人請和。而天將不許。辛丑六月。頭倭橘智正。刷被擄男女二百五十人。持書契來請和。賞橘倭米一百石。其後智正等往來不絶。皆以講和爲名。丁未二月。回答使呂祐吉副使慶暹書狀官丁好寛。與橘智正往日本。以通和好。戊申三月。客使以謝使爲名。正官玄蘇副官平景直及島主差倭橘智正等。持書契出來。宣慰使李志完下來接待。翌年己酉。定約條。始定年例送使船數約條定式見己酉約條。

己酉約條船數

歲遣第一船正官一人伴從二名 各格倭四十名
二船 各正官一人伴從一名
三船
四船
五船
六船
七船 各正官一人伴從一名格倭三十名
八船
九船
十船
十一船
十二船
十三船 各正官一人伴從一名格倭二十名
十四船
十五船
十六船
十七船
一特送 各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二船主一人封進押物一人私卜押物一人侍奉一人伴從七名格倭七十名
二特送
三特送

以上各船員役數。約條中雖無。而皆在通文舘誌。

辛亥十月。府使趙存性時。歲遣第一船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押物三人從倭三名格倭四十名等出來。而船主押物及伴從一人。以數外不爲接待之意言之。則同倭以爲。若不許接兩人。則茶禮不當設行云。故臣又云。今當兩國通和之日。何不平心禮接。而致此紛爭乎。從人多少當禀朝廷云爾。則同倭答曰。然則當依所言。以從人二名卽行茶禮云云爲白卧乎所。伴從减數。船主押物等。許待便否。作速定奪分付事啓。狀錄。無回下。

十月。第一船進上宴時。都船主押物伴從等。幷爲肅拜爲良結。再三爭辯爲白去乙。數外之人决不可許接云。則同倭欲以船主押物代伴從肅拜。亦強請爲白遣。同倭又云。伴從一人乃親信之人。宴享時欲爲觀光。願乞一床云云。故不得已並依許出參事啓。無回下。

十月。第一船送使留舘。日限五十日。特送一百十日定奪事備邊司關據。第一船以五十日給料。頗有怒意云云啓。無回下。

十一月。第一船送使所請。熊滿啚書復舊事。不爲許施。大違渠之所望。故不得已其日限。依朝廷分付。以八十五日相約事啓。

十一月。出來受職倭橘智正源信安等船及玄蘓啚書船。宜寧金防禦使時受職倭馬堂古羅信時老世伊所等。三人合受職船六隻。持書契路引而出來是乎等以。受職倭船所持路引及玄蘓等所持書契。捧上上送爲白乎旀。初次宴進上肅拜。一時設行計料爲白在果。至於宜寧受職倭三人段。萬歷二十九年司直受職。而其所接待。事係初刱。一倂許待與否。令攸司定奪分付事啓。狀錄。無回下。

壬子六月。府使成晉善時。出來倭船一隻。稱以歲遣十八船。而書契則書以二十船。未免差誤。自第一船至十七船已盡出來。未出來三隻乃是特送船。則自稱特送之代。情狀叵測。待朝廷處分事馳啓。七月。因該曹關。設茶禮持書契。進上肅拜後。下船宴亦爲設行。◯狀錄。無回下。

七月。第一船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從人三人伴從三人押物一人內。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伴從二名押物一人分叱許待事啓。無回下。

九月。平彦三送使正官一人伴從三人格倭二十六名。持書契始爲出來。彦三。島主之子。受啚書。故送船。

九月。島主子平彦三送使。以大船論定。特送則以國王使。一体接待事啓。無回下。

十一月。第一船正官。以不許上京。不受料饌。且云。新得南蠻銃法。七丸並發。又有袖中短銃。百發百中。若傳此法。何以報我云云。且要京官來待。前僉使孫文彧久在日本。備諳倭情。下送接待事馳啓。狀錄。無回下。

癸丑正月。府使李昌庭時。受啚書平景直送使上船一隻副船一隻載馬船一隻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副官一人二船主一人進上押物一人私卜押物一人正官侍奉一人副官侍奉一人留船主一人伴從七人中。某某舡及某某人等接待與否。令廟堂定奪分付事啓。因禮曹關。副舡一隻及留舡主一人伴從七名。勿許接待。

二月。壬子條彦三送使舡。已爲出來回還。而又爲出來。違格緣由開諭。則同倭答曰。昔者宗熊滿歲遣船三隻。故一依其例。壬子條第一船。則雖已回還。第二船今又出來是如爲白在果。彦三送使船段。攷事撮要良中。雖稱宗熊滿歲遣船三隻云。而禮曹給啚書書契中。歲遣第一船亦分明載錄爲白有去乙。壬子條一船已爲出來回還。而泛稱熊滿舊䂓。又送一船。極爲可駭。接待事何以爲之爲白乎喩。令該曹定奪分付事啓。

回啓。彦三送使船。壬子條一船已過之後。今又送一船。極爲無理。據理開諭還送。而一向牢拒。則已來之船。還送亦難。以今癸丑條施行。接待無妨。

三月。節到付禮曹回啓關內辭緣是白置有亦。倭人等違約冐來之弊。近日尤甚。不可不嚴辭諭送。以杜後弊是白在果。今若以癸丑條許接。則在我不無後日意外紛爭之端是白乎等以。該曹分付辭緣。彦三船正官處。姑不說道爲白有置。更令該曹商量定奪分付事啓。狀錄。無回下。

四月。平景直送使船。依該曹定奪。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進上押物一人伴從三人。接待次開諭。則正官倭以爲。彦三伴從旣待三人。景直與島主相等。伴從之數。豈同於智正云云。頓無聽從之理。不得已以五人許待。侍奉段。啓禀定奪事啓。狀錄。無回下。

四月。彦三送使船設茶禮受書契事。依朝廷回下。正官處開諭。而渠等以爲。不受進上。不給格料。不許公貿易。則書契不必進呈是如爲白去乙。臣令譯官往諭曰。汝等規外出來。法當拒絶。而朝廷特許設茶禮。給日供。則汝等感恩。聽順之不暇。而尙此違慢。此外更無可爲之事。自可回去事。再三溫諭。尙無發歸事啓。狀錄。無回下。

七月。彦三送使船係是規外。依該曹分付。不受進上。不許公貿易。只給日供。所當速令敀島。而以回答書契未給之故。無事而多日留滯。極爲悶慮。回答書契。令該曹急速下送事啓。狀錄。無回下。

自甲寅八月至辛酉五月。狀錄見失。自壬戌八月至丙寅三月。狀錄見失。

丙寅九月。府使柳大華時。辛亥後凡倭船。除受職倭外。只從定額接待。並無尺量点閱之䂓。其時或變通。或中廢。必有其由。而無文籍可考。請令該曹博考前後約條。指揮事啓。狀錄。無回下。

九月。歲遣船及受職倭船。欲爲尺量点閱。則正官倭等云。量船点人。是島中所望幸。然十六年來未聞之事。今難猝行。移書島主。更定約後。乃可爲之云。牢拒不從。故不得尺量事啓。

回啓。如有數外加來者。斥絶還送。今後雖一名俾無潛帶之意。書契中措辭回答。

九月。前府使臣洪得一在任時。萬松院送使接待約條乙。朝廷別遣譯官朴大根開諭是如爲白有如乎。今此萬松院送使倭伴從。依第一船例。欲以二名接待。則渠引譯官朴大根所示監營行移。請待以三名。似難終始防塞。當初監營行移出示譯官朴大根。下送事啓。萬松院。故島主平義智願堂也。義智以講和時。多有周旋之功。身死後請送船公貿以補香火云。故特許送船。而萬松院送使初出來。必在於洪等時是乎乃。其時謄錄見失。無從考出。◯狀錄。無回下。

十一月。調興送使。以甲寅條送使施行事爲言。而事甚不可。使之責諭防塞。則同倭肆惡。回去設計。故姑令挽留。而任他所爲爲白乎喩。朝廷以指揮爲白乎旀。新差訓導。罔夜下送事啓。平景直。以通和時有功。受職送船矣。景直死後。其子調興襲受其職。仍爲送使。而其繼代襲受一欵。必在於以上閪失謄錄中。今無可考之處。◯狀錄。無回下。

十一月。調興送使今四月出來。欲推其未出來時。累年未收公貿雜物之計。乃言曰。七年未收者。非調興不爲來朝之罪。盖因爲朝鮮。凡事周旋。無暇之致。而只許三年條。且請京譯下送。而亦不聽從是如云云。而將乘船還敀。故釜山僉使及訓導。多般開諭。姑爲挽留。請秩高譯官。罔夜下送。以爲開諭周旋之地事。啓。狀錄。無回下。

十二月。受職倭平信時世伊所馬勘七等。船夫五名潛帶來。不爲給料。後勿如是事申飭啓。無回下。

十二月。調興送使。願於所許三年條中。只將辛酉條換甲寅名目以便使事云云。而狡倭之言難信。問于譯官朴大根等。則皆云。倭人好勝。只取外名。必無後日失信之事云云。復使受其約誓。則其文曰。壬癸兩年當鱗次出來。乙丙丁辛則不爲出來云云事啓。無回下。

丁卯正月。萬松院送使所爭伴從一名料米。果爲微小。一倂入給事啓。無回下。

六月。西賊討平賀書。三特送倭順付賫來。希望優待。雖無別㨾接待之禮。而一番宴享。以慰其心。則不至於落漠事啓。西賊事。見雜條。◯狀錄。無回下。

自丁卯九月至辛未八月。狀錄見失。

崇禎五年壬申三月。府使洪時。歲遣第一船正官一人都船主一人押物一人伴從三名等。捧書契。設茶禮啓。第一船伴從。連以二名接待矣。今猝爲三名。則以上謄錄中。必有加待曲折。而謄錄見失。無從可考。

七月。歲遣第九船格倭。約條則三十名。而以五名卛來。事當依約條數給料。而旣已减來。事異於准數出來之時。敢此啓禀。狀錄。無回下。

癸酉正月。府使李弘望時。受職倭平智吉船。尺量点人事啓。無回下。

二月。第四船格倭减數。以五名卛來。而依前規。以約條數給料事啓。無回下。

乙亥正月。萬松院送使及玄方送使等。無船不得敀。久留舘中。而以已過元限。絶不顧恤。其於接待之道。亦似未妥。時或以米石酒饌。開諭入給。似爲便當。事係規外。不敢擅便。令該曹急速指揮事啓。狀錄。無回下。

三月。依該曹分付。玄方送使處。米石酒饌入給。而萬松院送使段。先爲入敀。故米石酒饌不得入給事啓。無回下。

五月。受職倭平智直。以無船不得敀。請修給其舊破船。而以䂓外防塞事啓。無回下。

崇德元年丙子四月。府使鄭良弼時。乙亥丙子兩年條歲遣船。因島主與調興相訟事。不爲出來。而今若一時出來。則物力萬無支吾之勢。故兩年條周旋兼帶之意。差倭藤智繩處。多般開諭是如乎。同倭周旋於島中。乙亥條歲遣各船。一起兼帶是如。渡海譯官洪喜男出來便。停當以來事啓。無回下。

六月。丙子條歲遣船。亦爲兼帶出來。則除弊不貲。汝須周旋。同丙子條特送三隻。作爲一使。歲遣船十七隻內。除已出來船。未出來十四隻。亦作爲一使出來。而宴享雜物及日供雜物。依乙亥條例减除事。藤倭處。開諭入送事啓。無回下。

十月。差倭藤智繩言內。丙子條歲遣船兼帶事。自島中手標成來。而一特送段。旣已出來。已竣事。今無可論。三特送萬松院平彦三歲遣諸船以下乙。二特兼帶出來。限丁丑條出來間。舘中凡事。專爲句管。各船例給中。公木米太計給。其餘日供宴享雜物。一俶减捧。云云事啓。歲船兼帶時。府使鄭多有周旋。熟馬一匹賜給。

丁丑正月。歲遣船。待信使出來。姑令停。止計料事啓。無回下。

五月。譯官洪喜男康遇聖李長生等手本內。特送二船平彦三送使歲遣船十三隻。無正官。只持書契出來。公貿木米太等物輸運。五日雜物從畧作米。减數磨鍊。茶禮宴享名日宴等雜物。價米四百六十八石零。全數减除後。捧出倭手標。除弊不貲事啓。自二特三特第五船以十七船至。兼帶順付始此。

回啓。每年所减。四百六十八石。一年二年其數幾何。嶺南民力。因此少紓。極爲多幸。譯官洪喜男康遇聖李長生等。盡心國事。終是周旋。極爲可嘉。府使亦不無其功。上裁何如。判下內。府使等乙。令該曹參酌施賞。並加資。

六月。歲遣第五船。不知在减定之中。而徑先出來。以些少酒肴。正官分叱入給。封進之物及書契段。依新定約條。代官納上。日供作米題給事啓。無回下。

己卯七月。府使李民𥦺時。差倭藤智繩等。以調興及玄方送使復舊事來請。而差倭以爲。玄方之代。則長老三人交替主管。而其所在菴。乃以酊菴也。依此鑄送啚書。調興之代。則以島主將官三人輪回主之。而啚書不必鑄送。每年書契中。以島主啚書蹯送是在果。調興玄方罪廢於乙亥。前頭送使時。乙亥條爲始計年出送云。故禀啓。

回下。以酊菴啚書鑄送事及調興代以島主將官替送事。依許。而至於乙亥條計年出送云者。决不可從。防塞不許。副特送以酊菴號。始此。

七月。差倭藤智繩言內。乙亥年調興玄方被罪之後。今年春調興之代。以島主麾下三人。輪回察任。玄方之代。以召長老等三人。輪回察任事。旣已定奪。乙亥以後調興玄方等處。未給之數。想必留在。盡數計給云云是白去乙。臣以爲調興等交代旣出。則爲交代者。要索所給之物。猶之可也。而流芳院。乃是調興爲其父願堂。而設今索其時所給。未知如何云云。則藤倭以爲。當初流芳院之設。因島主之令。則歲給之物。决不可墮落云。故使之搪塞緣由馳啓。流芳院。卽調興父景直願堂號也。

回啓。流芳院。受職倭等說。不在於書契中。此不過渠等中間操縱之言。措辭防塞。俾勿更言。

八月。調興船許代後。藤智繩平智連等。又欲追筭乙亥公木。拒之不許。則同倭等發怒。不受宴享及禮單。故只設茶禮而罷。差倭等所陳說話。令譯官洪喜男上送。禀達事啓。狀錄。無回下。

九月。調興玄方等送使。依例接待。乙亥以後未收年條。並特許。回答書契。入給事啓。無回下。

十月。府使姜大遂時。差倭藤智繩言內。調興交代。以島主副官送使。故號稱副特送。而玄方交代。以長老等送使。號爲以酊菴。明年爲始出來云云是白在果。年例送使之外。復設船。例給之數。乙亥後追討之目。極其浩大。國計民力。萬分悶慮。受職倭中。或减其可减者。則誠爲多幸。故方便啚减事。使譯官等開諭藤倭。則同倭以爲。不禀島主。自此停當。極爲不當。然俺往來多年。熟諳貴國事情。不可不從便爲之。一從公等所請。受職倭勘七等船。明年爲始。合爲一船除良。順付於一特送。出送計料。每年公貿進上價分叱換貿。其餘料米太雜物。自今永减事啓。狀錄。無回下。◯中絶舡五隻兼帶。始此。

庚辰九月。當年條副特送使倭及以酊菴送使倭等。始爲出來事啓。無回下。

副特送。本是調興送使。而調興罪廢後。島主乞受其船。仍名副特送。以酊菴。卽受職倭玄蘇願堂。以酊之酊字。乃因玄蘇丁酉生故也。

十一月。府使丁好恕時。差倭藤智繩言內。島主晩生一子彦滿。特許送使。則光彩無比云。而彦三啚書未還納前。决不可並施恩典事。防塞啓。無回下。

彦三。卽島主平義成之兒名也。義成承襲島主之後。事當還收兒名啚書。而因渠懇請。姑許送使者也。

壬午閏十一月。府使鄭維城時。彦滿送使之卛來押物一人者。比諸彦三之例。果是格外加卛。故責諭則。答以定義眞之官名。而卛押物出來。此乃大君分付。不信則書問執政云云。請令廟堂指揮。壬午十二月押物一人許待事。備邊司入啓定奪。

順治五年戊子九月。府使閔應協時。歲遣船兼帶出來云。而狀錄腐破。兼帶一欵未詳。

癸巳七月。府使任義伯時。差倭橘成正乃云。家康平定秀吉之亂。創業開基。則不但日本之人。至今永懷六十年。兩國太平。無非家康之德。貴國亦不可忘也。五六年前。爲家康特設權現堂於島中。前大君在時。極加嘉奬。定送首僧一人於願堂。使之焚香。貴國宜有遣使奠香之擧。特許送使一船之事云。故答以未聞其臣私設願堂。以祀其主者。此事爾中自行。則猶或可也。决不可使聞於他國。不减應减之船。及請萬萬不當請之船。事甚無謂。峻斥事啓。應减船。卽謂彦三船也。

回啓。使譯官輩盡誠竭力。期於回彼之聽。以爲日後賞罰之地。

自甲午正月至十二月。狀錄見失。

乙未十月。府使韓震琦時。平義眞送使正官藤成知。進上肅拜之際。到釜山客舍。中門內正路上欲行肅拜。不就西庭。故正路上肅拜。開諭不許。則徑還舘中。催設宴享。而未行肅拜之前。不可設宴。其進上雜物。還送舘中。則舘守言。此倭以䆠者。狂妄太甚。爲此駭擧。幸勿呵責云云啓。狀錄。無回下。

丙申五月。差倭源成幸乃言。權現堂香奠事。源成扶次知出來。非俺所知。而成扶病重。死生難卞。俺當數日後入敀。島主若問栦現事則無辭。回答栦現香奠事。朝廷何以處置云云爲卧乎所。不减其當减之船。敢請不當請之事。殊極無據之意。嚴加峻斥事啓。狀錄。無回下。

戊戌十月。府使閔鼎重時。新島主平義眞承襲後。未及受啚書前。出送年例送使。接待與否指揮事啓。

回啓。新島主啚書未改之前。徑送歲船。似當不許接待。以待他日啚書改給之後。而所關無大段。依例接待。

康熙四年乙巳二月。府使安時。差倭橘成陳請栦現堂香火之資。又發公木復舊之說是白去乙。責之以廟堂旣防之事。不可每每提起。則傍有一代官倭曰。但當四百同換米。若依前仍存。則從容相議。量减米升。爲朝鮮善處云云爲白乎所。從長指揮事。詳見公米木條。

回啓。權現堂香火之說。如前峻塞以絶其意爲白乎旀。公木復舊。換米一事。到今全塞。則其在待遠人之道亦非得宜。開諭减定米數後。年限乙良更爲啓禀定奪。

三月。差倭橘成陳乃言。前前島主平義智。講和之際。有功是如。自朝鮮特給一船。以助香火是乎所。家康爲朝鮮功德。比諸義智。不啻萬萬云。權現堂香火之資。請給不已爲白卧乎所。平義智段。大事停當之際。頗有周旋之功。果給一船。以助其香火。而至於家康。非但其事之旣殊於義智。况以他國之君。其身已死之後。香火之資。求乞於隣國。必無是理。更勿發口之意。嚴辭峻斥事啓。

回啓。從前防塞之事。今不可撓改。

五月。差倭橘成陳又發權現堂請船之事。而其所呶呶之言。無非前日所陳之說是白乎等以。不减其當减之船。反請其不當請之船。事理不當之意。據理退斥事啓。

回啓。權現事。自初防塞。以至于今。依前且諭且責。以示截然之意。

丙午五月。舘守倭言。權現堂給船爲不爲。詳聞曲折後。通報島中是如爲白乎旀。曾在丙申間。差倭平成幸出來時。其時府使乃言。若减彦三船。則當設權現堂船是如。丁寧說與。則到今彦三啚書還納之後。香火之資。終始牢塞。未知其由。金同知。其時事情。無不慣知分叱不喩。詳聞金同知之言後。有通報島中事。金同知速令下來云云事啓。

回啓。舘守倭欲見首譯金謹行。似是䂓外。不可輕許。不久以問慰。下往東萊。其時可以相見。以此分付。

十一月。差倭橘成陳等。欲知權現堂事結末之如何是白去乙。朝廷將欲許之。而其數必不過五六十同云爾。則差倭仰天長吁而言曰。權現堂乃日本國君。島主乃其臣耳。國君前所贈之物。反小於島主處公貿易之數。則島主其將晏然受之。報知於江戶乎。不如不許之爲愈是如爲白乎旀。且將公木換米。一年加許之意。添其施恩之色。反覆言說。則彼倭等反以自明年罷米復公木之語。吸吸爭執爲白卧乎所。罷換米復公木之言。出於欲增現堂香奠之資。情狀可痛事啓。

回啓。現堂事。不必自我更爲提起。而彼若言及。則以渡海之後。議定於島主之意。答之。

十一月。權現堂之請。决難副從。而朝廷特念島主懇迫之意。特許百同。則唯當感祝之不暇。而稱以國君所受。反小於島主之所受是如爲白乎旀。島中年例公貿木都數內。除副官所受。則其餘八百餘同。乃島主所受也。今此現堂之請。加於八百同之上。然後可以收了是如爲白卧乎所。狡倭情狀。萬萬可痛事啓。狀錄。無回下。

自戊申正月至己酉六月。謄錄見失。故從抄錄謄書。事多未詳。

戊申四月。府使李之翼時。副特送下船宴設行。而留船主一人身死之故。其伴從一名不爲來參。宴床入給事啓。無回下。

己酉十二月。府使鄭時。差倭乃言。現堂之請非止一再。而朝廷尙不准許分叱不喩。朝廷之歲給島主。其數不爲不多。而至於關白之願堂。反不如島主之所贈。兩國相與之義果安在哉。願以此意。上聞于朝廷云云。而現堂之請非今日始發。朝廷曾不聽許。終難啓聞之意。防塞事啓。

回啓。現堂請船。意望過濫。終難聽許。

[丙辰]十二月。府使李𩡘時。丁巳條九送使。因舘宇新創。停止不出來事啓。無回下。

[戊午]二月。今年送使出來。若在於倭人未及移接新舘之前。則舊舘修緝之弊。有不可勝言。故待新舘畢役後出送事。使譯輩開諭於舘守倭。轉通馬島爲白有如乎。舘守倭言內。年頭送使。幷以必令移舘後出來是如云云事啓。無回下。

[己未]二月。府使李瑞雨時。戊午條一特送使正官。急於與島主偕往江戶。都船主以下員役。留置舘中。以待回答書契下來是遣。正官則別宴前入歸事啓。無回下。

三月。差倭橘成陳言。年前問慰譯官入往時。島主以權現堂事備細言及。使之歸告朝廷。趁卽回答於俺。以爲歸報之地爲有如乎。島主江戶之行已迫。尙無回答。將何辭告知於大君耶。卽卽受答入來。而同回答如未下來。則一邊催促。一邊入來。更聽分付亦。自島中。私書催促是如爲白乎旀。橘倭封進以下段。留置舘中。成陳則明日入敀。不過二十餘日。當復出來是如爲白卧乎所。丙午年。自朝家允許百同公木。實出於厚意。而稱以所贈國君之物。反少於島主公貿易之數。不爲甘受是如可。今又提起。狡倭情狀。萬萬可痛。前所許百同之外。决不當加添之意。嚴截曉諭。以斷狡倭僥倖之望事啓。

回啓。權現堂香火之資。朝廷旣已每年一百同許給爲白有去乙。嫌其數少。必欲加得。多發忿狠之言。終不受去。而繼發移舘之請。舘役才畢。更爲提起。狡倭情狀。殊甚痛駭。將來煩請。亦必支離。而卽今發端。只是與金謹行問答而已。姑令謹行作書防塞。以觀其所爲宜當。

[壬戌]二月。府使南益熏時。因通信使臣行。當年條九送使停止事啓。無回下。

癸亥六月。府使蘇斗山時。自馬島出送頭倭言。當初歲船十七隻及一二三特送等。並以送使出來矣。厥後嫌其使客之煩多。請减十五送使。名之曰兼帶船。以其書契。付諸他送使。只給其應給之物是如乎。卽今島中形勢。萬分切迫。兼帶船。如得復舊。則許多家臣可以輪回周急。故敢請復舊是如爲白卧乎所。此等船兼帶。曾有約束。年久遵行。不可不嚴辭峻斥。以絶其狡心之萌事啓。

回啓。歲遣十五船差遣送使事段。此是五十年間所不敢發之言是白去乙。今乃猝然提起。誠極狡詐。更令譯輩。援據舊約。嚴加防塞。

甲子正月。裁判差倭言內。栦現堂香火之資。中間雖有所許。而其數零星。不敢以聞於江戶爲有在果。關白每以此事。問於島主是如乎。島主今當入往江戶。關白又必有問。更難推托。須以此意。詳細啓聞。島主未發行前。下送回答云云爲白卧乎所。曾前百同公木許給之擧。實出於朝家之特恩。而猶以爲少。終不肯受是白如可。今又提起。希冀加給。殊甚無據。嚴辭峻斥事啓。

回啓。所謂栦現堂香火之資。其所懇請。非止一再。而事理無據。從前峻斥。今不當更論。

四月。差倭言於譯官曰。今此現堂爲朝鮮復讐之功德。固當世世不忘是去乙。唯此當身。亦不顧恤。則情義之掃地。已不可言。而萬松院亦是願堂。而旣許香火。則獨於現堂。托以非禮。不知可乎云云是如。譯官等手本據。馳啓事啓。

回啓。栦現堂事。渠等雖以萬松院香火之資。援例爲白乎乃。栦現堂與萬松。事体不同。渠等雖終歲哀乞。必無聽許之理。以此嚴塞。

六月。裁判倭言。現堂之事。非今斯今。朝廷玆以飢荒爲言。而不許香火之資敎是乎所。若大朝鮮捐一邑之産。而以助香火。有若滄海之一粟是去乙。營懇數十年。今以一時飢荒爲辭。誠不可使聞於琉球是如爲白卧乎所。一依回啓分付。已令朴有年。嚴辭截斥。則辭旣備悉。事亦究竟。交代首譯下送之請。似難曲從事啓。

回啓。已令朴有年。嚴辭截斥。則辭旣備悉。事亦究竟是如爲白乎矣。曾無啓聞之事。未曉其故是白去乎。果已開諭停當。則不當更送首譯。而朴有年與差倭問答說話。爲先詳細啓聞。以爲商度指揮之地。

七月。權現堂事。自朝廷旣已防塞。似無更請首譯。爭詰可否之端。而啓聞中所謂事亦究竟者。盖指朝廷已决之意。實非開諭停當之謂。而遣辭之際。文不達意。有若開諭停當者然。莫重狀啓文字。不能詳審之慶。在所難免。極爲惶恐事啓。無回下。

癸酉六月。府使成時。新島主平義倫未及受啚書。而年例送使徑先出送。事軆不當。考前謄錄。則戊戌年平義眞。承襲啚書未改受之前。出送歲倭。而其時許待。則今亦依前接待何如啓。

回啓。旣有前例。依例接待事分付。

甲戌六月。府使韓命相時。新島主旣已承襲。則義眞送使。更勿出送之意。申明言及矣。今年又送義眞送使。萬萬無據。嚴辭峻責。則舘守裁判等言內。子代父任。而其父尙存。則送使船之猝然减革者。有所不安。限其父生前。以其父名送使。勿爲疊送義倫船云云之狀。變詐難測。何以處之事啓。

回啓。義眞島主啚書上送時。兒名彦滿啚書獨爲留置。又有此送使之事。殊極無理。嚴辭峻責。還爲入敀之地。義倫船不爲疊送之說。尤極巧詐。當减之彦滿船。使之還去。當爲接待之義倫船。依例出送。則事理當然。日後可無相爭之端。以此回移。

八月。右京啚書之請。今旣安徐。彦滿啚書。又令還納。則倭人之吸吸勢。所必至事啓。

回啓。兒名啚書之退休後仍用。事極無理。且差倭等言內。限其父生前送使。義倫船切勿疊送云者。未知何船是喩。更爲詰問。得其明白回答。而啓聞。

九月。府使李喜龍時。依回關。責諭於舘守裁判等處。則同倭等言內。義倫船勿爲疊送事段。到今始知。當初通語之不察也。義倫兒名右京也。旣不得受兒名啚書。於島主承襲之前。則豈有以兒名送使之事乎。此果誤爲問答之致。不須更論。而但卽今生存之義眞乙。舊島主是如。勒還啚書。亦禁送使。則視同身死者然。倘使新舊島主聞之。則當作何如心乎云云是白乎所。義眞雖或退休。减革送使。宜乎稱寃。限生前許待。似不失宜事啓。

回啓。今姑限生前接待。以示朝家寬厚之意。

丙子五月。未出來副特送萬松院平義眞送使等之限秋停止事。言及裁判。使之通報島中。得其停止之報。當此倭料米不足之日。誠爲多幸事啓。無回下。

丁丑十月。府使李世載時。裁判以闌出指揮之罪。欲爲啚報贖過云云矣。明年條八送使。旣以不送。自島中完定云云事啓。無回下。

戊寅三月。府使朴時。上年以八送使不爲出送事爲言矣。今此歲遣二三船之出來。與前言逕庭。而大抵八送使不送一欵。初因裁判之欲爲贖罪。入於五件中矣。裁判之言。朝廷並不採聽。嚴辭拒斥。以致仍前送使。則到今以失信峻責。事涉苟且。今姑置而不問。同送使等書契。依例設茶捧上計料事啓。無回下。

庚辰正月。府使鄭時。因舘宇修理。今年送使倭。停止不出來云云事啓。無回下。

九月。府使金德基時。庚辰條歲遣第四船格倭賫來書契別幅。捧上上送事啓。

回啓。第四船出來。則其以下兼帶白第五船至十七船書契。一時呈納。自是前例。而只呈四船書契。有違常䂓。以此責諭。兼帶書契。使之一時呈納。宜當。

十月。兼帶五船以十七船至。書契别幅。因第四船正官之停止不來。追後付送於後船。故呈納云云事啓。無回下。

丁亥二月。府使韓配夏時。歲遣二船三船。同騎於第一船。有乖前事。問之。則以爲島中船隻出往他處。無餘船。故同騎一船而來云云啓。無回下。

辛卯二月。府使權以鎭時。今以信行停止送使之意責諭。則以爲只送第一船。都持各船書契出來云云是白去乙。更以壬戌年元無第一船出來之事是如。傳令則舘守倭以爲。送使停止。一依壬戌年事。旣已停當。而島中或有未詳前例之事。謄送此傳令云云啓。無回下。

三月。今年條八送使停止事。奉行等書契出來。奉行等敢爲通書於本府。而又有别幅。倭情日益狡駭。同書契退斥不捧事啓。曲折。見書契條。

己亥七月。府使徐命淵時。上年條八送使。因信使行次停止事。奉行等呈書事達。無回下。

壬寅二月。府使尹錫來時。舘守倭言。島主上年入往江戶。時未還島。故上年平巖丸兒名啚書。受來島中之意。通報江戶。亦報島主矣。同送使平矩充今始出來。依義眞例接待事。令該曹禀處事啓。狀錄。無回下。

雍正三年丁未九月。府使趙榮世時。島主子平彌一旣受啚書。亦已送使。依辛丑年巖丸送使例。接待事啓。無回下。

乾隆十二年丁卯十月。府使金尙重時。戊辰條八送使。以信行依前例停止事。奉行呈書出來事啓。無回下。

己巳三月。府使鄭時。舘宇修理材木。今旣磨鍊。今年內可以始役。今年條八送使。一倂停止事啓。無回下。

九月。府使黃景源時。今年條一特送萬松院副特送明年條第一二三四船以酊菴送使倭等。因舘宇修改。停止不出來事啓。無回下。

癸酉三月。府使申時。壬申癸酉兩年送使踏至一年內。則接待浩繁。壬申條未出來自以酊菴至副特送五送使。停止事。奉行等呈書。依其請停止事。任譯等手本是白乎所。此雖當停之事。事當經禀後可義。而任譯之私自周旋。事甚驚駭。經費所得雖不少。渠等之任意先容。終非重事之道。不可有例而無飭。其不愼擅行之罪。令廟堂勘裁事達。狀錄。無回下。

啚書賞職[编辑]

萬曆三十六年戊申正月。宣慰使李志完時。對馬島主平義智行用啚書。自該曹造作下送卽爲入給。而出來倭船書契中。三處踏下。以驗眞僞事。開諭啓。無回下。

己酉五月。倭使橘智正平景直源信安等。多有爲我國往來。周旋之勞。請受職。朝廷持施賞典。同知堂上司猛。官敎及章服貫子等物下送。則同倭等着其冠帶。下庭四拜。而有喜色曰。吾等從此爲朝鮮。永作藩臣。更加輸誠云云事啓。無回下。

辛亥十月。府使趙存性時。歲遣第一船送使平智直以爲。爲貴國盡忠。王子在賊中時。多有保護之勞。至有王子筆跡。萬一恢復。則當授堂上之職。其紙尙在云云。而矜功望賞事啓。無回下。

十一月。平智直又發自己希賞。及熊滿熊守等。復受舊職之言。所謂熊滿者。乃平義智一名。島主之子也。熊守則義智之四寸云云事啓。無回下。◯舊職。卽亂前受啚書之謂。

十一月。平智直更請熊滿等受啚書。又言島主亦有子彦三。若給一顆啚書。則島主必喜。凡事盡心云云。而並不許事啓。無回下。

十一月。橘智正以爲。平調信爲國盡忠。未受職名。先爲身死。其功終不可不賞。景直爲其父。方建齋刹。欲得啚書云云事啓。狀錄。無回下。

十二月。府使成晉善時。平智直更請彦三平景直受啚書事啓。狀錄。無回下。

壬子正月。平智直所請彦三景直所給兩顆啚書。下來入給時。智直一行之人。祗迎四拜。而祗受啓。無回下。

四月。受職倭世伊所馬堂古羅信時老等。職帖及冠服下來入給。同倭等斂受。謝恩肅拜啓。無回下。

癸丑五月。受職倭馬堂古羅。宴次面陳其功曰。初則放火於淸正之營。次則從事於宜寧之陣。終則乘船於釜山之役。而終受司直。極爲寃悶。願爲陞職云云。遠人懇請。不得不陳啓。狀錄。無回下。

八月。府使尹守謙時。馬堂古羅護軍職帖及冠帶。譯官賫來。照數入給事啓。無回下。

天啓六年丙寅六月。府使柳大華時。受職倭藤永正世伊所平信時馬勘七等。呈書禮曹。責以不呈本府。還給。而當初約條。其所冠服。旣有歲賜之例。則到今間年賜給。致渠紛爭缺望。請令該曹考例。製送事啓。狀錄。無回下。

自萬曆甲寅八月至天啓辛酉五月。自壬戌八月至丙寅三月。自丁卯九月至崇禎辛未八月。謄錄見失。

崇禎八年乙亥十二月。府使鄭良弼時。差倭平智友。持調興流芳玄芳等啚書冠服還納事啓。無回下。

景直子調興。玄蘓弟子玄芳。流芳卽景直院堂號也。景直玄蘓。以講和時有功。受啚書送使。兩倭死後。其子與弟子等。繼襲送使矣。調興玄芳。搆釁島主。落訟罪廢。後至己卯島主請復兩船。朝廷許之。調興送使遂爲副特送。玄芳送使爲以酊菴送使。流芳院自在永减中。

十二月。前來差倭藤智繩言內。調興玄芳流芳等。以島主搆陷罪。旣已竄逐。三人啚書。玆已還納。未知朝廷處分之如何。而今番島主與調興等相訟之間。左右應求之物。極其許多。朝廷倘或念及於此。調興玄芳之代。仍爲授職。則厚意可知云云。其意實有所希望事啓。

回下內。京譯二員入送。而調興玄芳之代。特爲授職。使彼知感。

崇德四年己卯七月。府使李民𥦺時。倭人來請玄芳及調興送使復舊。而玄芳代。以酊菴啚書改鑄送。至於調興送使倭。則書契當以島主啚書着之。不必别爲造送事啓。

回啓依施。

庚辰十一月。府使丁好恕時。差倭藤智繩以爲。島主晩得一子彦滿。依彦三之䂓。送使來聘。則光彩無比。啓達朝廷云云是去乙。譯官等答曰。彦三卽今島主也。前島主平義智生時。請受彦三啚書。設立送使矣。彦三承襲島主。則卽當除去彦三送使。而其時再三懇請曰。得子遅速。未可預料。姑爲仍存云云乙仍于。至今仍存。今欲爲彦滿送使。則除去彦三送使可也事。責諭是如手本據緣由馳啓。狀錄。無回下。

辛巳二月。倭人請受島主子彦滿啚書。故彦三啚書還納後。彦滿啚書受去之意責諭。則倭人以爲。彦三啚書自島中不可先納。自禮曹送書島主。使之還納後。換授彦滿啚書事啓。狀錄。無回下。

壬午三月。府使鄭致和時。差倭藤智繩徐首座等。彦三啚書還納後。彦滿啚書換受事出來。依萬松院送使例。加等接待事陳請。而若依萬松院例。則未免過重。請令廟堂商量指揮事啓。狀錄。無回下。

四月。以彦三彦滿啚書。特許並給。此出於一時恩典。後勿爲例之意。一依朝廷分付措辭。言及于徐藤兩倭。則曰。彦滿一船。稍優接待之事。實非大段難從之請。而此則終始不許。至於彦三啚書。如是並給。朝廷之恩。雖極感激。實乖俺等所料。似難擅自並受云云事啓。無回下。

四月。不收彦三啚書。鑄給彦滿啚書。則差倭以爲。以彦三啚書。換受彦滿啚書事。已禀大君。未定奪前。决難並受兩啚書。島主方在江戶。雖不及。通報此意。當報知島主執政。待回報處置云云事啓。無回下。

六月。差倭祗受彦滿啚書。而彦三啚書。則未有島主分付之前。决難還爲持去。留置舘中事啓。狀錄。無回下。

癸未十一月。府使鄭維城時。差倭平成幸言內。彦三彦滿啚書。並給之恩。實出望外。島主不敢擅便受去。故彦三啚書。至今留置舘中矣。今番入往江戶。禀達大君。則大君以爲。一遵朝命。無違之意。丁寧分付。故彦三啚書受去之意。書契陳達云云。書契陳達後受去。亦有所見。當以此啓知是如爲答緣由啓。無回下。

順治十六年己亥正月。府使閔鼎重時。彦三卽故島主平義成之小字。義成身死。故彦三啚書還納事啓。無回下。

三月。府使李萬䧺時。差倭言。義眞今以承襲新島主啚書入送。然後舊島主義成啚書方可換納。今番譯官之入送也。必爲賫送。而其啚書外面。某年某月某日鑄成是如。刻鑄以給云云事啓。狀錄。無回下。

四月。新島主平義眞所給啚書新鑄。禮曹書吏賫來。入給倭人事啓。無回下。

康熙二十二年癸亥六月。府使蘇斗山時。自島中出送頭倭言。島主之子當爲承襲者。卛皆十歲前。特給啚書矣。今此右京。年至十三。人事已成之狀。信使之親見。而竟無聲息是如爲白卧乎所。右京事關係甚重。唯在廟堂之酌處事啓。

回啓。右京啚書事。勿論當給與否。事体至重。今不可因渠一時攙及之言。有所開聽。

甲子正月。裁判差倭以爲。今此右京年至十三。而尙無許給啚書之擧。故上年信使時。言及於譯官等處是去乎。須速啓聞云云。而右京啚書事。所關重大。許不許。唯在朝廷之處分事啓。

回啓。右京啚書。其所發請。不無可據之例。從當商議定奪。不宜如是汲汲。

四月。裁判倭言內。右京啚書。有何曲折。而從當商議云耶。譯官等曰。所謂彦滿。卽今島主之兒名也。身爲島主。行用義眞啚書。而兒名啚書尙不還納。於事不當乙仍于。朝廷之遅待。未必不由於此是去乎。爲先還納彦滿啚書。後以待處分云云。則同倭又云。今因右京啚書之請。欲收彦滿啚書。於義眞未死之前。有違前例云云是如。譯官等手本據。緣由馳啓事。

回啓。右京啚書事。差倭等以義成爲島主時。不納其兒名彦三之啚書。而且得其子彦滿啚書。爲已行之前例。而此是特恩。其時以後勿爲例之意。亦令言及爲白有等以。禮曹書契中。以爲新舊啚書姑許並給。此一時特施之恩。非他日可援之例也云云。此書契。想必方在於島中。倭人等亦必知之。而乃以前例爲言者。其爲情狀。殊極奸譎。决不可今又曲從。以長後弊。

六月。裁判倭言。右京啚書事。雖曰謬䂓。已成前例是去乙。今乃以從容商議爲辭敎是乎所。右京長成而若是遷延。誠極悶慮是在如中。時島主一人。二名之兩啚書仍存。不可是如爲乎等以。彦滿啚書則還納計料。首譯交代。斯速下送云云爲白卧乎所。一依啓下分付。已令嚴辭截斥。則辭旣備悉。事亦究竟。交代首譯下送之請。似難曲從事啓。

回啓。果已開諭停當。則不當更送首譯。而朴有年與差倭問答說話。爲先啓聞。以爲商度指揮之地。

七月。右京啚書事。自朝廷旣已峻塞。似無更請首譯。爭詰可否之端乙仍于。啓聞中所謂事亦究竟者。盖指朝廷已决之意。實非開諭停當之謂。而遣辭之際。文不達意。有若開諭停當者然。不能詳審文字之失。在所難免。極爲惶恐事啓。狀錄。無回下。

乙丑四月。府使朴致道時。首譯朴再興手本內。卑職下來之初。就見裁判倭。則同倭以爲。右京今旣成人。而今年二月。又受四品職於關白是去乙。久閡啚書之賞。則亦不無致憾於其間是如爲去乙。勿生倖望之心。速受回答書契而敀云爾。則同倭又云。右京啚書之請。在島主不得不已。則俺雖敀去。差价之接踵。不言可想云云是如爲白卧乎所。差倭及見首譯之後。啚書一欵。復此強聒。至以差倭又將出來等語。肆然恐喝。情狀痛惡。更令首譯另加截斥。俾絶其希望之意事啓。

回啓。首譯據理防塞。亦似無未盡之語。不可仍爲留在等待。以生其希冀僥倖之心。同首譯朴再興。使之卽爲上來爲白乎旀。差倭所請。不可聽許之意。前後陳說。不勝其縷縷。而一向強迫。或喝或乞。必欲得請而後已爲其煩聒之支離。不得已苟從。宲非日後可繼之事。亦非久保交好之道。以此意。更爲言說之意。使之分付譯官等處。

六月。訓導安愼徽手本內。差倭要見卑職而言曰。俺未受回答之前。首譯徑先上去。舘中物情。指点嗤笑。帶此羞耻。將何顔面。敀見島主乎。首譯上去後。俺雖老死於此。决難還敀。當待首譯之更來。一面相對之後。無辭可言。而翌日還敀云云是如爲白去乎。首譯朴再興。今姑許留。以爲差倭無事入敀之地事啓。

回啓。今此首譯。本非爲接待下送之人。渠等欲爲一見還敀是如爲白乎旀。東萊府使所請。亦以爲面加責諭。以促其敀云云。到今倭人之欲使首譯待渠乘船然後上去者。已與當初所言相左。爲首譯者。所當奉行朝令而已是白去乙。如是遅延。首譯拿問。府使段置。更以狡倭餙詐之言。煩聞朝廷。以損事体。推考。

乙丑十月。府使柳之發時。副特送使宴罷後。裁判倭請見甚切。故特許接見。則同倭以兩幅書持示曰。書中辭說詳覧後。啓聞變通亦云云。而其書中所條陳者。乃右京啚書事是白去乙。臣言右京啚書事。前差价之來。朝廷嚴加防塞。决勿擧論事。峻斥是白在果。同差倭所呈書幅。監封。備邊司良中上送事啓。

回啓。見其書幅。則請得右京啚書事。而右京啚書事。前已據理嚴塞。今不可因其強請而開許益增日後無厭生心之弊。

丙寅四月。府使李時。裁判倭平厚中。以右京啚書請得事。或以面陳。或以書呈。其書幅上送備邊司事啓。

回啓。島主兒名彦滿啚書。若還納。則右京啚書。自當依熊滿舊例。卽爲成給。右京。卽島主子也。

丁卯四月。裁判倭平成辰。以右京啚書事發說。欲爲留連強聒之計。情狀痛惋事啓。無回下。

八月。平義眞送使宴罷之際。裁判平成辰願爲接見。依前例平服相見。則裁判曰。右京啚書事。島中之請。已經累年。裁判之來。且閱四人。而朝廷尙不聽許。島主宲爲悶欝。臣答曰。朝廷斷不聽許。貴島必已知之。知其必不許而乃敢逐年強聒。可謂誠信之道乎。第欲狀聞云云。大抵裁判之意。唯在於得回下。報島中事啓。

回啓。邊臣旣知其决不許聽。則乃以狀聞之意輕許。倭人以爲自己問答䌤縫之地。事極未妥。府使推考。

十二月。裁判以啚書事。旣受島主之言而來。則欲得回下而敀。不可謂之無據事啓。

回啓。前後回下。不知其幾番。而今又狀啓。府使拿問。

己巳七月。府使朴時。一特送宴罷之時。裁判來請見臣。依例許接。則同倭以右京啚書事。多般懇請。答以曾已結末。不必更提。以此責諭事啓。

回啓。啚書事旣已結末之後。又此恐喝。誠極可駭。一切防塞爲旀。差倭。受答書後。卽爲入去事。責諭。

庚午十一月。府使李衡祥時。送使宴罷後。裁判倭請見。故不得已許令來見。則同倭言內。右京之年已至十九。今當成婚。而尙不給啚書。何薄於右京乎。答以先納彦滿啚書。則右京啚書當爲許給。而稱以彦滿啚書之還納於生前。有所不吉云云。而徒請右京啚書。無據是如爲白卧乎事啓。

回啓。難許之啚書必欲請得而後已情狀可駭。嚴辭防塞。

辛未八月。府使金洪福時。裁判倭又發右京啚書之說。依前防塞事啓。無回下。

壬申八月。裁判平成尙。更以右京啚書之事。發口苦請事啓。

回啓。右京爲島主之後。則自當有太守之啚書。兒名啚書。今不當擧論。以此曉諭。

癸酉十二月。府使成時。新島主平義倫啚書。自該曹造成。書吏賫來。入給於差倭處事啓。無回下。

甲戌三月。舊島主平義眞啚書一顆。渡海譯官朴有年逢授以來。使之仍授上送啓。無回下。

六月。義眞啚書上送時。兒名彦滿啚書。獨爲留置。又有此送使之擧。嚴辭峻斥。還爲入去之地事啓。無回下。

九月。彦滿啚書。限生前仍用事啓下。仍許曲折。在於送使條。

十月。府使李喜龍時。平義眞送使書契捧上上送事啓。

回啓。書契中。旣踏彦滿啚書。則以冠名義眞書送不當。明年爲始。以彦滿書塡書契事。責諭。

乙亥正月。舘守倭言內。明年爲始以彦滿書塡於書契。極其有理。而君父名號之改不改。俺以臣子分義。何敢議論於其間乎。新島主旣已身死。當有吊慰之擧。其時使渡海譯官。講定於島中便當事啓。

回啓。退休島主兒名彦滿啚書所踏書契中。以冠名義眞書塡之事。元非有損於我國。今不必爭持。以此意分付。

五月。島主平義倫旣已身死。則送使書契中啚書。不可以義倫啚書行用。且彦滿啚書。乃兒名啚書。只許其一船行用而已。亦不可行用於送使船。似當以義眞啚書。還下送行用。而未有義眞攝政差倭之前。亦不可先許下送之意。因裁判所言而答諭事啓。無回下。

七月。新舘守茶禮後。書契上送事啓。

回啓。自朝廷未及定奪回下之前。以彦滿啚書徑先踏送。殊非敬承朝令之意。而本府之不察上送。失軆。推考。同書契。今旣上來。不必退送。

八月。年例第一二三船送使倭等行用啚書。未定奪之前。書契中踏彦三啚書。徑先出來爲白有矣。相考前例。則戊戌年平義眞承襲時。啚書未改受之前。出送歲倭而許待。亦有癸酉許待前例。故依前接待計料事啓。

回啓。旣已出來。姑令接待。不害爲寬大之体。

八月。差倭平眞周。茶禮之日。送一封書於臣。仍使通事倭傳言曰。島主已死。其啚書不可用。彦滿啚書亦不可用。所當還受義眞啚書。必須善啓朝廷云云事啓。

回啓。考見前謄錄。則島主承襲之際。必以書契請得啚書。而今番則。差倭或以書呈。或以口傳。旣乖前例。且非事軆。而邊臣不爲據例言及。殊甚踈漏。當待其島主書契。自有處分。以此意分付何如。上曰。此事有關事体。依此分付可也事傳敎。

九月。差倭言內。今此請啚書之事。旣出於權攝。不敢直送書契。故必送島主之己子。而其父啚書其子賫去。亦有光色。必欲於今番賫去云云事啓。

回啓。義眞啚書。令該曹下送。義倫啚書段。還納之意分付。

九月。舊島主平義眞啚書。禮曹書吏賫來。入給事啓。無回下。

十一月。特送使書契中。以彦滿啚書踏來。而同倭言內。義眞入去江戶。啚書雖已受去。行用一欵。禀報於義眞。而未及回來之故。果以彦滿啚書踏來云云事啓。

回啓。今姑依前例。捧書契答送。於事無妨。

丁丑正月。府使李世載時。故島主平義倫啚書。問慰官回便持來上送事啓。無回下。

壬午七月。府使朴泰恒時。歲遣一二三船書契中。新島主平義方名字書塡。啚書段以義眞啚書着來。名與啚書。如是相左。事涉不當如是言責。則同倭等以爲。新啚書請得後送使。則進上漸至稽緩。又有癸酉年前例云云事啓。

回啓。旣有已行之例。今不必退斥。依例接待。

癸未二月。舊島主平義眞旣已身死。冠名兒名兩啚書收納之意。分付於渡海譯官事啓。無回下。

六月。府使李時。舊島主平義眞。旣已退休身死。其冠名啚書兒名啚書。因渡海船敗沒。不得收納以此言及舘守。則以爲待信便。當爲還納。云云事啓。無回下。

乙酉二月。府使黃一夏時。裁判平爲矩言內。舊島主平義眞兒冠名兩啚書。持來傳納。而時島主。迄未受兒名啚書。一島人情。有所缺然。請轉達朝廷。以遂此願云云事啓。

回啓。島主之兒名啚書之許給。不過一時特恩之事。前島主義倫生時。亦無兒名啚書許給之事。則年久之後。今以島主兒名啚書。發說希望。欲爲淹留之計。奸狀可惡。嚴加峻責。以杜更提之弊。

平義眞兩啚書。渡海譯官賫持。上送。

十一月。裁判言內。島主兒名啚書之今始來請者。盖以前日。朝廷每以還納彦滿啚書。則當爲許施事。有所分付。故今者還納彦滿啚書而始乃請得云云。而槩其情願。自前段有九送使。而自義眞身死後。中廢一送使。乃至於八送使。則以此爲悶請受義方兒名啚書。欲爲仍存九送使之計云云啓。

回啓。義方承襲之後。追請兒名啚書。無據甚矣。不足說破。而乃以九送使减數爲言者。尤可見其語窮交隣誠信。不在於送使之多少。此理甚明嚴斥。差倭從速還送。義方兒名。次郞。

己丑四月。府使權以鎭時。見渡海譯官崔尙㠎等手本。則島倭以彦千代請得啚書事。縷縷爲言云云。而朝廷以奸倭同律事。賜書於島主。而不受還送。旣受其無限羞辱。則彦千代啚書一事。决不可照例施請。别爲嚴責。使不得開口。在事体似不可已事啓。

回啓。啚書事。本出於格外。决不當許施。更加嚴飭。使不得復請。彦千代。卽島主義方之子。

五月。彦千代啚書。乃彼倭之大欲。而操縱在我。前已有例。今又致慶。則今以格外拒之。非所以播不匿之指於遠夷之道。若於禮曹答書中。以例雖當許。義難相假之意。責諭是白去乃。若或在朝廷大体。有難屑屑。則以已諭意於邊臣。使之傳諭於在舘倭之意答之。則臣當明宣朝廷意指事啓。

回啓此事本非常式前日給賜之時。旣諭以後勿援例。則今此所請。固不當聽許。而朝廷恩厚。終當有量處之意。令守臣宣諭於裁判倭處。

六月。今此島主。乃於答書之中。渾圇言及啚書之事。無禮如此也。今禮曹回書中。以啚書事不爲别書。而揷入於答書之爲無禮。嚴辭以答是白去乃。或以書契非例。令邊臣諭意之意答之。未知何如爲白乎旀。本來兒名啚書之給。出於恩數。而在前彦三彦滿兩啚之賜。皆因忠勤而與之。則今日旣無可紀之功。而不受書契之事。適當此際。昔因忠勤而得。今以不恭而不得。理所當然。今乃不問而給之。以順適其意。則正所謂賢者千金。愚者亦千金云云啓。

回啓。島倭托稱拘忌。不受書契者。其失一也。出送犯倭。亦無文書者。其失二也。請受啚書。違例附陳者。其失三也。且其言語慢侮。敢求格外特恩。情狀痛惡。更爲責諭。俾島倭改修書契悔過然後。方可商量處之。頃日下送書契。還爲上送。以爲改撰。添入令邊臣傳諭之意。似合事宜。

九月。啚書事。雖留十年。决不諧矣。久留不去。則只當撤供而已。以此責諭裁判。則同倭但稱當死於此中云云啓。

回啓。其所幹姑未停當之前。徑先撤供。有欠於待遠人之道。

庚寅五月。裁判言內。俺以啚書請得事出來。幹事不成。反受贅論之答書。將此書契。何面目敀見島主乎。自島中催促故。今方不數日內入去計料。而俺修書欲陳情由。願傳納于東萊令監前云云。任譯揮却不捧。同倭不受答書。與其侍奉一人伴從十名。入敀次乘船。而封進倭段。所捧物種會計次。落留云云啓。狀錄。無回下。

壬辰三月。府使李正臣時。裁判倭言內。島主之子彦千代。尙未蒙恩。同兒名啚書。依舊式許給云云。今此啚書之請受。已閱數年。令廟堂禀處事啓。

回啓。豈無參量處分之道。而不可以其私傳之言。輕許别恩之意。使之嚴加責諭。

十月。李明浚以彦千代兒名啚書事。島主修送禮曹及東萊釜山了書契别幅。故捧上上送事啓。狀錄。無回下。

癸巳正月。彦千代所給啚書。新訓噵賫來。卽爲入給。則舘守裁判等言內。舊島主彦三彦滿。蒙恩多至六十餘年。而中間右京啚書次郞啚書。防塞不許。故更不敢請矣。彦千代啚書。及於渴望之際。一島生民。孰不欣欣然。感祝朝廷之盛德云云事啓。無回下。

甲午五月。彦千代未及一番送使而身故。其啚書。别定差倭還納。而不爲順付。别送差价。殊極可駭事啓。

戊戌九月。府使徐命淵時。島主義方身死。傳訃飛船路引。着義方啚書。而二去丁酉年島主平義成身死。傳訃船路引。着義成啚書。甲戌年島主平義倫身死時。用義倫啚書。皆爲捧上。故今番段置。依舊例捧上事達。無回下。

庚子十月。府使尹錫來時。新島主平方誠啚書改請大差倭平倫之出來。啚書依前例。令該曹各别精造下送事啓。

回啓。啚書各别精造。急速下送。

辛丑閏六月。舘守裁判倭等言內。舊島主之子岩丸兒名啚書。依舊例許給事。島主别呈書契云云。故取考謄錄。則曾前島主之子兒名啚書。每因懇請。屢許造給。輒以後勿爲例。有所責諭。今者岩丸兒名啚書。敢復煩請。極涉駭然。而島主旣已别呈書契。故謄本上送該曹。原書契捧上上送與否。令廟堂禀處爲白乎旀。舊島主啚書。裁判倭持來呈納。依例渡海譯官崔尙㠎處。逢授上送事啓。狀錄。無回下。

閏六月。裁判倭茶禮時。同倭使通事倭。往復於接慰官曰。島主。以舊島主之子岩丸。爲其嗣子。修書契。請懇啚書於南宮矣。舊島主生時。愛其岩丸之爲人聦慧。欲傳箕裘之業。未及長成。奄忽身死。新島主每念亡兄生時之意。定爲嗣子。依彦千代啚書許給例。均蒙啚書之澤云云事。接慰官梁山郡守移牒據。緣由馳啓。狀錄。無回下。

九月。舊島主之子岩丸處所給啚書。禮曹書吏賫來。使訓别入給舘守倭處。仍諭朝廷特恩之意。則同倭等俯伏感祝。拜手稱謝。啚書傳給之時。一舘諸倭。列立祗迎。莫不欣欣是如。訓别等手本據。緣由馳啓。無回下。

雍正元年癸卯五月。府使朴乃貞時。平岩丸身死。故兒名啚書。新舘守來便。順付呈納事啓。無回下。

乙巳十一月。府使李重協時。裁判差倭平守經及島主還島告知差倭藤朝崇出來便。島主因關白之命。島主名方誠之方字。以義字改定。兩國誠信之道。不可不告達。而請改啚書是如云云。島主旣已改名。則仍用前名啚書。亦涉不當。令廟堂禀處事啓。

回啓內。啚書。令該曹改造下送。

丙午四月。島主平義誠改名啚書。渡海譯官李錫獜崔漢鎭順付賫來。故入給舘守。則敬謹致賀云云事啓。無回下。

八月。島主子彌一兒名啚書。依舊例造給事。渡海譯官護來裁判差倭來請云云啓。

回啓。令該曹造給。

丁未閏三月。府使李倚天時。彌一啚書。禮曹書吏賫來入給。則舘守裁判等。出門祗迎。敬受後以爲。啚書受去。事体自别。必請差倭賫去云。故訓導别差等。多般責諭。同啚書順付裁判事啓。差倭事。詳在譯官條。◯無回下。

庚戌十二月。府使鄭彦燮時。島主平義城入往江戶。到大板城病死。傳訃飛船路引。着已死島主啚書。而丁酉甲戌戊戌。皆用是例。依前循例捧上事啓。無回下。

辛亥四月。新島主平方熙書契中。以舊島主平義誠啚書着來。而已有前例。不必退却事啓。

回啓。已死島主之啚書。仍爲行用多有前例。依前捧上。

十二月。新島主處所給啚書。新鑄下來。故使差備任譯等。試爲印出空紙。視其刻劃。則方熙之熙字四点。從火書之。火字左右劃脚。宜無異同。而火字左劃屈曲處。虧缺不連。遠人賜給之符章。事体愼重。不可眛然入給。還爲上送。斯速改鑄下送事。與接慰官聯啓。

回啓。當初不善鑄▼(殹/金)。以致缺落。當該匠人。令攸司囚禁。從重科罪。啚書改鑄。罔夜下送。

癸丑二月。舘守倭言。今此告慶差倭書契中。着以舊島主啚書是乙喩。着以彌一啚書是乙喩。預先禀定云云。彌一雖有兒名啚書。旣爲承襲島主。仍着舊島主啚書。似遵不當之前例是白遣。平彌一兒名啚書仍着爲島主之後。則此開無前之規。令廟堂急速禀處分付事啓。

回啓。旣已承襲之後。則不可以此行用。以舊島主啚書。仍用之意分付。

甲寅四月。府使鄭來周時。渡海譯官金顯門朴春瑞等。回還後所呈手本內。前前島主平義誠身死後。其子義如當爲承襲。而以其年幼。其弟方熙承襲是如可。因關白之命。方熙退休。義如承襲。故義誠方熙兩啚書及平義如兒名彌一啚書出給事。嚴飭於奉行等處。則義如兒名啚書段。彌一今爲島主。依彦三彦滿之例。終身後當爲還納是如。百般推托是去乙。更以東萊令監。以平彌一革罷事。上年已爲狀聞。而兒名啚書推來之意。本府傳令。極其嚴截緣由。嚴辭開諭。轉告島主。僅得快許。同三顆啚書推來是如。手本據。仍爲逢授渡海譯官上送事。公兄文狀于廵營。

府使因元龜誣招。在席藁待命中。故公兄文狀。

乾隆十八年癸酉八月。府使李彜章時。新島主平義蕃所給啚書。禮曹書吏賫來。使差備譯官傳給於啚書請來差倭平如連處。則同差倭披見後。稱謝不已是如。任譯等手本據。接慰官東萊府使聯達。無回下。

十二月。問慰譯官護行次。裁判差倭平允亮出來便。身死島主平義如啚書還納次賫來。茶禮日呈納云云。故緣由馳達。

還納啚書。出使譯官上京便付送事。報禮曹。◯無回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