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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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 第1号 1997年2月19日于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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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为了表达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对邓小平同志的无比崇敬和深切悼念之情,现决定:
(一)自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发布之日起到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举行之日止,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下半旗志哀。这期间,我驻外使领馆、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设灵堂,接待驻在国和港、澳地区的吊唁。
(二)按照我国惯例,不邀请外国政府、政党和友好人士派代表团或代表来华参加悼念活动。
特此公告。
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
19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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