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几项规定的布告
邛崃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几项规定 县卫(63)字第005号 1963年8月14日 |
解放以来,我县医药卫生人员,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为巩固和发展人民健康事业,作 出了一定成绩,使城乡医药卫生面貌不断改善。但近年来,发现一些非医药人员,不够条件 的卫生人员、学员等,摆摊行医、坐堂诊病或赶场串村,借医敛财。少数不法分子伙同社会 上江湖医生,胡作非为,借医行骗,串乡串户,捧场拉客,包医包治,以伪充真,以劣充好,改 制成品药,乱制膏、丹、丸、散等违法活动,从中敲诈勒索,危害人民健康。我会为了确保广 大人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工农业生产发展,坚决取缔医药投机骗子。为此特对 全县医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县未经办理执照的医务人员,自布告之日起,应立即向当地卫协小组申请登 记、转至县卫协会审查,报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县人民委员会发给“邛崃县医务人员 行医证”。申请人即依照所批准之医别、科别、行医地区执行业务,不得任意赶场跨集。
二、经审查批准发证之个体医务人员,按照批准地区,坐堂诊病,不得附设药柜或随诊 配方、发药。如系外科医生,可适当配备一些一般的外用药品,不得出售内服药.
三、经审查批准发给半农半医证明之人员,允许给当地群众看病,取得合理报酬。但应 以农业为主,不得脱产行医。
四、凡经审查未批准之人员,一律不得执行医药业务,不得擅自公开或暗地行医卖药。
五、凡经批准发证之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扼要记载病情及处方措施,处方要有 存根,以备复诊及研究病案查考。各项医疗费、诊费、药费等,必须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收取, 严禁抬高药价,乱收医疗费,和包医包治等违法行为。
六、本县医务人员到外县(市)行医,必须事先报经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 出县(市)证明。外县(市)医务人员,来我县境内行医者,须凭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发 给之证明,经本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我县境内行医。
七、本县药店、药业摊贩,应凭商业部门发给之执照进行营业。外地药业摊贩,来我县 境内营业者,须凭所在县(市)商业行政部门发给之证明,经我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 县境内营业,但应明码实价,严禁抬高药价或出售伪劣药品。凡属江湖迷信、魔术等诈骗手 段应一律禁止。
以上规定,希我县人民遵照执行。如违犯上述之规定者,立即取缔,情节恶劣者,应依 法处理。
此布
县长 江泽民
196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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