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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改鎮條件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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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改鎮條件兩項(廢止)
中華民國42年(1953年)12月9日
臺灣省政府令(42) 府民一字第113463號

中華民國 42 年 12 月 9 日 公布2項臺灣省政府令(42) 府民一字第113463號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7 日 廢止2項臺灣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97204號

 人口在一萬人以上,且有六千人以上集中在鄉公所所在地區者。

 街道建築具有規模,工商業發達,交通便利,合於都市計劃條件者。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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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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