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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改镇条件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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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改镇条件两项(废止)
中华民国42年(1953年)12月9日
台湾省政府令(42) 府民一字第113463号

中华民国 42 年 12 月 9 日 公布2项台湾省政府令(42) 府民一字第113463号
中华民国 57 年 2 月 17 日 废止2项台湾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97204号

 人口在一万人以上,且有六千人以上集中在乡公所所在地区者。

 街道建筑具有规模,工商业发达,交通便利,合于都市计划条件者。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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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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