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申明內經法律
一申治病不明標本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 凡病有標本,更有似標之本,似本之標。若不明辨 陰陽逆從,指標為本,指本為標,指似標者為標,似本者為本,迷亂經常,倒施針藥,醫之罪也。
治病必求其本。
萬事萬變,皆本陰陽。而病機藥性,脈息論治,則最切於此。故凡治病者,在必求於本,或本於陰,或本於陽,知 病所繇生而直取之,乃為善治。若不知求本,則茫如望洋,無可問津矣。今世不察聖神重本之意,治標者常七八,治本 者無二三,且動稱急則治標,緩則治本,究其所為緩急,顛倒錯認,舉手誤人,失於不從明師講究耳。所以凡因病而致 逆,因逆而致變,因寒熱而生病,因病而生寒熱者,但治其所生之本原,則後生諸病,不治自愈。所以得陰脈而見陽証 者,本陰標陽也。得陽脈而見陰証者,本陽標陰也。若更治其標,不治其本,則死矣,為醫而可不知求本哉? 知標與本,用之不殆;明知逆順,正行無間;不知是者,不足以言診,足以亂經。故《大要》曰:粗工嘻嘻,以為 可知。言熱未已,寒病複始,同氣異形,迷診亂經,此之謂也。
中道而行,無所疑問,不有真見,安能及此?粗工妄謂道之易知,故見標之陽,輒從火治;假熱未除,真寒複起。
雖陰陽之氣若同,而變見之形迥異,粗工昧此,未有不迷亂者矣。
百病之起,多生於本。六氣之用,則有生於標者,有生於中氣者。太陽寒水,本寒標熱;少陰君火,本熱標寒,其 治或從本,或從標,審寒熱而異施也。少陽相火,從火化為本;太陰濕土,從濕化為本,其治但從火濕之本,不從少陽 太陰之標也。陽明燥金,金從燥化,燥為本,陽明為標;厥陰風木,木從風化。風為本,厥陰為標,其治不從標本而從 乎中,中者中見之氣也。蓋陽明與太陰為表裏,其氣互逆於中,是以燥金從濕土之中氣為治。厥陰與少陽為表裏,其 氣互通於中,是以風木從相火之中氣為治,亦以二經標本之氣不合,故從中見之氣以定治耳。若夫太陽少陰,亦互為中 見之氣者,然其或寒或熱,標本甚明,可以不求之於中耳。至於諸病,皆治其本,惟中滿及大小二便不利,治其標。
蓋中滿則胃滿,胃滿則藥食之氣不能行,而髒腑皆失所稟,故無暇治其本。先治其標,更為本之本也。二便不通,乃危 急之候,諸病之急,無急於此,故亦先治之,舍此則無有治標者矣。至於病氣之標本,又自不同。病發而有餘,必累 及他藏他氣,先治其本,不使得入他藏他氣為善。病發而不足,必受他藏他氣之累,先治其標,不使累及本藏本氣為善。
又如病為本,工為標,工不量病之淺深,病不擇工之臧否,亦是標本不得也。緣標本之說,錯出難明,故此述其大略云。
一申治病不本四時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五條凡治病,而逆四時生長化收藏之氣,所謂違天者不 祥,醫之罪也。
治不本四時。
不本四時者,不知四時之氣,各有所本,而逆其氣也。春生本於冬氣之藏;夏長本於春氣之生;長夏之化,本有夏 氣之長;秋收本於長夏之化;冬藏本於秋氣之收。如冬氣不藏,無以奉春生;春氣不生,無以奉夏長;不明天時,則 不知養藏養生之道,從何補救? 逆春氣,則少陽不生,肝氣內變。又夏為寒變。
陽氣不能鼓動而生出,內鬱於肝,則肝氣混揉,變而傷矣。肝傷則心火失其所生,故當夏令而火有不足,寒水侮之, 變熱為寒也。
逆夏氣,則太陽不長,心氣內洞。又秋為 瘧。
陽氣不能條暢而外茂,內薄於心,燠熱內消,故心中洞然而空也。心虛內洞,則諸陽之病作矣。心傷則暑氣乘之, 至秋而金氣收斂,暑邪內鬱,於是陰欲入而陽拒之,故為寒。火欲出而陰束之,故為熱。金火相爭,故寒熱往來而為 瘧。
逆秋氣,則太陰不收,肺氣焦滿。又冬為飧洩。
肺熱葉焦,為脹滿也。肺傷則腎水失其所生,故當冬令而為腎虛飧洩。飧洩者,水穀不分而寒洩也。
逆冬氣,則少陰不藏,腎氣獨沉。又春為痿厥。
少陰主藏,少陰之氣不伏藏,而至腎氣獨沉,則有權無衡,如冷灶無煙,而注洩沉寒等病作矣。腎傷則肝木失其所 生,肝主筋,故當春令而筋病為痿。陽貴深藏,故冬不能藏,則陽虛為厥。此可見春夏生長之令,不可以秋冬收藏之 氣逆之。秋冬收藏之令,不可以春夏生長之氣逆之。醫者而可悖春夏養陽,秋冬養陰之旨乎? 一申治病不審地宜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六條凡治病,不察五方風氣,服食居處,各不相同,一 概施治,藥不中竅,醫之過也。
治不法天之紀、地之理,則災害至矣。
天時見上,地之寒、溫、燥、濕、剛、柔,五方不同。人病因之,故《內經》以《異法方宜》名篇,可見聖神隨五 方風氣,而異其法以宜民也。
東方之民,食魚而嗜咸,魚者使人熱中,鹽者勝血,故其民皆黑色疏理,其病皆為癰瘍,其治宜砭石,故砭石者, 亦從東方來。
魚發瘡,鹽發渴,血弱而熱,易為癰瘍。
西方之民,陵居而多風,水土剛強,其民不衣而褐薦,華食而脂肥,故邪不能傷其形體,其病生於內,其治宜毒藥。
故毒藥者,亦從西方來。
水土剛強,飲食脂肥,膚腠閉封,血氣充實,外邪不能傷。病生於喜怒思憂恐,及飲食男女之過甚也。
北方其地高,陵居風寒冰冽,其民樂野處而乳食,藏寒生滿病,其治宜灸 ,故灸 者,亦從北方來。
水寒冰冽,故生病於藏寒也。
南方其地下,水土弱,霧露之所聚也,其民嗜酸而食 ,致理而赤色,其病攣痺,其治宜微針,故九針者,亦從南 方來。
食 所食不芬香也,酸味收斂,故人皆肉理密致。陽盛之處,故色赤。濕熱內淫,故筋攣脈痺也。
中央地平以濕,民食雜而不勞,故其病多痿厥寒熱,其治宜導引按蹺,故導引按蹺者,亦從中央出也。
東方海,南方下,西方北方高,中央之地平以濕,地氣異,生病殊焉。
聖人雜合以治,各得其所宜,故治所以異而病皆愈者,得病之情,知治之大體也。
隨五方用法,各得其宜,惟聖人能達其性情耳。
春氣西行,夏氣北行,秋氣東行,冬氣南行。故春氣始於下,秋氣始於上,夏氣始於中,冬氣始於標。春氣始於左, 秋氣始於右,冬氣始於後,夏氣始於前,此四時正化之常,故至高之地,冬氣常在;至下之地,春氣常在,必謹察之。
地有高下,氣有溫涼,高者氣寒。下者氣熱。故失寒涼者脹,失溫熱者瘡,下之則脹已,汗之則瘡已,此腠理開閉之常, 大小之異耳。西北之氣,散而收之;東南之氣,收而溫之,所謂同病異治也。故曰氣寒氣涼,治以寒涼,行水漬之;氣 溫氣熱,治以溫熱,強其內守,必同其氣,可使平也。假者反之,崇高則陰氣治之,污下則陽氣治之,高者其人壽,下 者其人夭。
一申治病不審逆從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凡治病有當逆其勢而正治者,有當從其勢而反治者, 若不懸鑒對照,而隨手泛應,醫之罪也。
不審逆從 不審量其病,可治與不可治也。
逆從倒行,反順為逆也。
逆從者,以寒治熱,以熱治寒,是逆其病而治之。以寒治寒,以熱治熱,是從其病而治之。從治即反治也。逆者正 治,辨之無難。從者反治,辨之最難。蓋寒有真寒假寒,熱有真熱假熱,真寒真熱,以正治之即愈。假寒假熱,以正治 之則死矣。假寒者,外雖寒而內則熱,脈數而有力,或沉而鼓擊,或身寒惡衣,或便熱秘結,或煩滿引飲,或腸垢臭穢, 此則明是熱極,反兼寒化,即陽盛格陰也。假熱者,外雖熱而內則寒,脈微而弱;或數而虛;或浮大無根;或弦芤斷 續,身雖熾熱而神則靜,語雖譫妄而聲則微,或虛狂起倒,而禁之則止;或蚊跡假 ,而淺紅細碎;或喜冷水而所用不 多;或舌胎面赤而衣被不撤;或小水多利;或大便不結,此則明是寒極,反兼熱化,即陰盛格陽也。假寒者清其內熱, 內清則浮陰退舍矣。假熱者溫其真陽,中溫則虛火歸元矣,是當從治者也。凡用奇偶七方而藥不應,則當反佐以入之。
如以熱治寒而寒格熱,反佐以寒則入矣。如以寒治熱而熱格寒,反佐以熱則入矣。又如寒藥熱服,借熱以行寒; 熱藥寒服。借寒以行熱,皆反佐變通之法,因勢利導,故易為力,亦小小從治之意也。
一申治病不辨脈証相反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九條 凡治病,不辨脈與証之相反,懵然治之,醫之 罪也。或不得已,明告而勉圖其難,則無不可。
氣虛身熱,此謂反也。
陽氣虛,則不當身熱而反熱,身熱則脈氣當盛而反虛,是病氣與証不符,故謂反也,反則胡可妄治。
穀入多而氣少,此謂反也。
穀入於胃,助其胃氣,散布經絡,當充然有餘,今穀入多而氣少,是胃氣不布也。
穀不入而氣多,此謂反也。
胃氣外散,脈並之也。
脈盛血少,此謂反也。脈少血多,此謂反也。
經脈行氣,絡脈受血,經氣入絡,絡受經氣,候不相合,故皆反常。
穀入多而血少者,得之有所脫血,濕居下也。
脫血則血虛,血虛則氣盛,盛氣內鬱,逼迫津液,流入下焦,故雲濕居下也。
穀入少而氣多者,邪在胃及與肺也。
胃氣不足,肺氣下流於胃中,故邪在胃。然肺氣入胃,則肺氣不自守,氣不自守,則邪氣從之。故云邪在胃及與肺 也。
脈小血多者,飲中熱也。
飲留脾胃,則脾氣溢,脾氣溢,則發熱中。
脈大血少者,肺有風氣,水漿不入。
風氣盛滿,則水漿不入於脈。
形盛脈細,少氣不足以息者危。形瘦脈大,胸中多氣者死。
合此一條觀之,前四條皆危証。然脈細少氣者危,脈大多氣者死,又與損至之脈同推矣。
一申治病不察四易四難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 凡治病,參合於望色切脈審証三者,則難易若 視諸掌。粗工難易不辨,甚且有易無難,醫之罪也。
凡治病,察其形氣色澤,脈之盛衰,病之新故,及治之無後其時。形氣相得,謂之可治;色澤以浮,謂之易已;脈 從四時,謂之可治;脈弱以滑,是有胃氣,命曰易治。
氣盛形盛,氣虛形虛,是相得也,故可治。氣色明潤,血氣相營,故易已。春弦夏鉤,秋浮冬沉,順從四時,故可 治。弱而且滑,胃氣適中,無過不及,故易治。
形氣相失,謂之難治;色夭不澤,謂之難已;脈實以堅,謂之益甚;脈逆四時,為不可治,必察四難而明告之。
形與氣兩不相得,色夭枯而不明潤,脈實堅而無胃氣,逆四時而脈反常,此四者工之所難為,故必明告之,粗之所 易治,曾不加察也。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六條凡治病,不辨新病邪實,久病正虛,緩急先後失序 而實實虛虛,醫之罪也。
徵其脈小,色不奪者,新病也。
氣乏而神猶強也。
徵其脈不奪,其色奪者,此久病也。
神雖持,而邪則凌正也。
徵其脈與五色俱奪者,此久病也。
神與氣俱衰也。
徵其脈與五色俱不奪者,新病也。
神與氣俱強也。新病可急治,久病宜緩調。
五髒已敗,其色必夭,夭必死矣。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神去則藏敗,藏敗則色見夭惡。
故病久則傳化,上下不並,良醫弗為。
病之深久者,變化相傳,上下氣不交通,雖醫良法妙,亦何以為之。
一申治病不先歲氣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四條凡治病,不明歲氣盛衰,人氣虛實,而釋邪攻正, 實實虛虛,醫之罪也。
不知年之所加,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為工矣。
不知歲運之盛衰,自不知人氣之虛實,失時反候,五治不分,邪闢內生,工不能禁也。
不知氣之至與不至,而失其時,反其候,則五運之治,盛衰不分。其有邪闢內生,病及於人者,雖醫工莫能禁之, 繇其不知時氣也。
不知合之四時五行,因加相勝,釋邪攻正,絕人長命。
不知邪正虛實,而妄施攻擊,奪人真元,殺人於冥冥之中,故為切戒。
必先歲氣,無伐天和。無盛盛,無虛虛,而遺人夭殃,無致邪,無失正,絕人長命。
《內經》諄諄示戒,學人可不求師講明。蓋歲有六氣,分主有南面北面之政,先知此六氣所在,人脈至尺寸應之。
太陰所在,其脈沉;少陰所在,其脈鉤;厥陰所在,其脈弦;太陽所在,其脈大而長;陽明所在,其脈短而澀;少陽所 在,其脈大而浮。如是六脈,則謂天和,不識者,呼為病脈。攻寒令熱,脈不變而熱疾已生。制熱令寒,脈如故而寒病 又起,欲求其適,安可得乎?夭枉之來,率繇於此,不察虛實,但用攻擊,盛盛虛虛,致邪失正,遺人夭殃,絕人長命 也。
北政之歲,少陰在泉,則寸口不應;厥陰在泉,則右不應;太陰在泉,則左不應。南政之歲,少陰司天,則寸口不 應;厥陰司天,則右不應;太陰司天,則左不應,諸不應者,反其診則應矣。北政之歲,三陰在下,則寸不應;三陰 在上,則尺不應。南政之歲,三陰在天,則寸不應;三陰在泉,則尺不應,右左同。
一申用藥不遠寒熱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一條凡治病,用寒遠寒,用熱遠熱,其常也。不遠寒熱, 其變也。若不知常變,一概施治,釀患無窮,醫之罪也。
發表不遠熱,攻裏不遠寒。不發不攻,而犯寒犯熱,寒熱內賊。其病益甚。故不遠熱則熱至,不遠寒則寒至,寒至 則堅否、腹滿、痛急下利之病生矣。熱至則身熱、吐下、霍亂、癰疽、瘡瘍、瞀鬱、注下、 、腫脹、嘔、鼽衄、骨 節變、肉痛、血溢、血洩、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發表不遠熱,非發表則必遠熱矣。惟攻裏不遠寒,非攻裏則必遠寒矣。不當遠而遠,當遠而不遠,其害俱不 可勝言。
一申治病不知約方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頭緒紛雜,率意妄施,藥 與病迥不相當,醫之罪也。
約方,猶約囊也。囊滿弗約,則輸洩。方成弗約,則神與弗居。
業醫者,當約治病之方,而約之以求精也。《易》曰:精義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無約,即無 神也,故曰神與弗居。藏位有高下,府氣有遠近,病証有表裏,用藥有輕重。調其多少,和其緊慢,令藥氣至病所,故 為勿太過與不及,乃為能約。
未滿而知約之可為工,不可以為天下師。
未滿而知約,何約之有?是以言約者,非滿不可,故未滿而知約,必不學無術之下材耳。然較諸全不知約者,失必 稍輕。嘗見用峻劑重劑之醫,屢獲奇中;及徵其冥報,比用平劑、輕劑者轉厲,豈非功以幸邀,不敵罪耶?噫!安 得正行無間之哲,履險皆平,從權皆經也哉? 一申治病不知約藥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凡用藥太過不及,皆非適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 過則病去藥存,為害更烈,醫之過也。
帝曰:有毒無毒,服有約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 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穀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藥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藥;中品藥毒次於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藥;上品藥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 即止藥;上下中品,悉有無毒平藥,病去其九即當止藥,此常制也。
有毒無毒,所治為主,適大小為制也。
但能破積愈疾,解急脫死,則為良方。非必以先毒為是,後毒為非,無毒為非:有毒為是,必量病輕重大小而制其 方也。《周禮》令醫人採毒藥以供醫事,以無毒之藥可以養生,不可以勝病耳。今世醫人通弊,擇用幾十種無毒之藥, 求免過愆。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養癰之術,坐誤時日,遷延斃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長享,子孫長年,其可得乎? 一申治病不疏五過之律 律一條 釋《經》文五條 凡診病,不問三常,不知比類,不察神志,不遵聖訓, 故犯無忌,醫之過也。
凡未診病者,必問嘗貴後賤,雖不中邪,病從內生,名曰脫營。嘗富後貧,名曰失精。五氣留連,病有所並。粗工 診之,不在髒腑,不變形軀,診之而疑,不知病名。身體日減,氣虛無精,病深無氣,灑灑然時驚病深者,以其外耗於 衛,內奪於營,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過也。
過在不問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診病者,必問飲食居處。暴樂暴苦,始樂後苦,皆傷精氣,精氣竭絕,形體毀沮,暴怒傷陰,暴喜傷陽,厥氣 上行,滿脈去形。愚醫治之,不知補瀉,不知病情,精華日奪,邪氣乃並,此治之二過也。
過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為脈者,必以比類奇恆,從容知之。為工而不知道,此診之不足貴,此治之三過也。
比類之法,醫之所貴。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載者,比例斷之,纖悉莫逃也。奇恆者,審其病之奇異平常也。從容者, 凡用比類之法,分別病能。必從容參酌,惡粗疏簡略也。
診有三常,必問貴賤,封君傷敗,及欲侯王,故貴脫勢,雖不中邪,精神內傷,身必敗亡。始富後貧,雖不中邪, 皮焦筋屈,痿 為攣。醫不能嚴,不能動神,外示柔弱,亂至失常,病不能服,則醫事不行,此治之四過也。
此過繇於不能戒嚴病者,令之懷然神動,蠲除憂患,徒外示柔弱,委曲從人也。
凡診者,必知終始,有知緒餘。切脈問名,當合男女,離絕菀結,憂恐喜怒,五髒空虛,五氣離守,工不能知,何 術之語? 察氣色之終始,知病發之餘緒。辨男女之順脈,與七情內傷,故離間親愛者魂游;絕念所懷者意喪;菀積所慮者神 勞;結固餘怨者志苦;憂愁者閉塞而不行;恐懼者蕩憚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樂者憚散而不藏。由是八 者,故五髒空虛,血氣離守,工不思曉,又何言醫? 嘗富大傷,斬筋絕脈,身體複行,令澤不息,故傷敗結,留薄歸陽,膿積寒熱。粗工治之,亟奪陰陽,身體解散, 四肢轉筋,死日有期,醫不能明,不問所發,惟言死日,亦為粗工,此治之五過也。
非分過損,身體雖複,津液不滋;血氣內結,留而不去,薄於陽脈,則化為膿;久積腹中,則外為寒熱也。不但不 學無術者為粗工,即使備盡三世經法,而診不辨三嘗,療不慎五過。亦為粗略之醫也。
凡此五者,受術不通,人事不明也。
一申治病不征四失之律 律一條 明錄經文二條 凡治病,不問証辨脈,而以無師之術籠人,此最可賤, 不足罪也。
夫經脈十二,絡脈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顓,志意不理,外內相失, 故時疑殆。
精神不顓,不能吉凶同患。志意不理,不能應變無窮。內外相失,不能參合色脈,安得不疑而且殆? 診不辨陰陽,此治之一失也。受師不卒,妄作雜術,謬言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後遺身殃,此治之二失也, 不適貧富貴賤之居,坐之濃薄,形之寒溫,不適飲食之宜,不別人之勇怯,不知比類,足以自亂,不足以自明,此治之 三失也。診病不問其始,憂患飲食之失節,起居之過度,或傷於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為粗 所窮,此治之四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