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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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办发〔2023〕47号
2023年12月24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做好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省份,为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12个省份。

第三条 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部署,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具体实施方案,“砸锅卖铁”全力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严控新建政府投资项目[编辑]

第四条 重点省份原则上不得在以下领域新建(含改扩建和购置,下同)政府投资项目(含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下同):

(一)交通领域。地方高速公路,不涉及增建跑道的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通用机场,以航运功能为主的运河,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二)社会事业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红色地区(含省本级、地市本级和县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投资建设的除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托育、特殊群体关爱保障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领域。除城市燃气、排水、供水、供热设施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产业园区领域。省级以下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红色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投资建设的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五)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除以下类别外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国家算力枢纽节点(上架率应超过50%)和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内的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算等大型数据中心,政务信息化项目。

(六)楼堂馆所、除特殊领域以外的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五条 以下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原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通过中央投资、财政资金等予以支持保障,同时可以依法合规举债筹措资金:

(一)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要求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三)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含实施方案等,下同)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规划纲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 干线铁路、国家高速公路、高等级航道、国防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 防洪减灾、供水及水资源配置、大中型灌区、界河治理、水库河湖治理、重点水生态、水文基础设施项目;
  • 气象防灾减灾、监测预警服务项目;
  •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黑土地保护、盐碱地综合利用、现代种业提升项目;
  • “三北”等重点区域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
  • 城市燃气、排水、供水、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
  • 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
  •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
  •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服务人民群众和军事国防等的稳边固边项目;
  • 危险废物重大工程等。

(四)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及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方面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其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产格把关后认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落实中央巡视等整改要求必须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由中央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建项目按照原协议约定进行建设。

第七条 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省份认为确有需要、已落实资金来源且不形成新增地方债务的,应当根据中央投资政策和地方财力等,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产格把关,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提级论证。

报送项目时,应当附具该项目不新增地方债务的相关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省份报送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后,将通过提级论证的项目反馈省级发展改革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章 严格清理规范在建政府投资项目[编辑]

第八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纳入国家有关规划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和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含已安排各类中央资金的项目)以外,重点省份要按照工作进展情况对本地区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续建、缓建或者停建,并根据评估结果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第九条 以下项目原则上可以续建:

(一)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二)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认为确需续建且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对续建项目,要按原渠道依法合规继续给予资金保障;涉及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要按规定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和支出。

第十条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一)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二)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

(三)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缓建项目过渡计划,明确管护任务、复工条件等,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稳妥做好停建项目善后处置工作,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重点省份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缓建、停建项目存量融资,依法保障项目投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金融债权悬空,不得逃废债务,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第四章 附则[编辑]

第十一条 重点省份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尽全力化债的要求,压紧压实本地区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重点省份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报国务院批准后调整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程序建立国家层面协调推进机制,指导地方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点省份要抓紧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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