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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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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國辦發〔2023〕47號
2023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重點省份分類加強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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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切實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做好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省份,為天津、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12個省份。

第三條 重點省份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部署,落實國務院批覆的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具體實施方案,「砸鍋賣鐵」全力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在地方債務風險降低至中低水平之前,嚴控新建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清理規範在建政府投資項目。

第二章 嚴控新建政府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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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重點省份原則上不得在以下領域新建(含改擴建和購置,下同)政府投資項目(含地方各級政府投資項目,下同):

(一)交通領域。地方高速公路,不涉及增建跑道的民用運輸機場改擴建,通用機場,以航運功能為主的運河,城市軌道交通和市域(郊)鐵路項目。

(二)社會事業領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級紅色地區(含省本級、地市本級和縣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參與投資建設的除教育、衛生健康、養老托育、特殊群體關愛保障以外的其他社會事業項目。

(三)市政領域。除城市燃氣、排水、供水、供熱設施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四)產業園區領域。省級以下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級紅色地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參與投資建設的省級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

(五)新型基礎設施領域。除以下類別外的新型基礎設施項目:國家算力樞紐節點(上架率應超過50%)和國家數據中心集群內的通用算力、智能算力、超算等大型數據中心,政務信息化項目。

(六)樓堂館所、除特殊領域以外的業務技術用房等項目。

(七)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五條 以下範圍內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原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通過中央投資、財政資金等予以支持保障,同時可以依法合規舉債籌措資金:

(一)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明確要求實施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二)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三)納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國家有關專項規劃(含實施方案等,下同)以及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國家戰略規劃綱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流域和用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包括:

  • 幹線鐵路、國家高速公路、高等級航道、國防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 防洪減災、供水及水資源配置、大中型灌區、界河治理、水庫河湖治理、重點水生態、水文基礎設施項目;
  • 氣象防災減災、監測預警服務項目;
  • 高標準農田建設和黑土地保護、鹽鹼地綜合利用、現代種業提升項目;
  • 「三北」等重點區域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項目,森林草原防滅火項目;
  • 城市燃氣、排水、供水、供熱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
  • 城中村改造、城市危舊房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保障性住房項目;
  • 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
  • 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邊境地區服務人民群眾和軍事國防等的穩邊固邊項目;
  • 危險廢物重大工程等。

(四)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及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方面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五)其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產格把關後認定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流域和用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落實中央巡視等整改要求必須實施的項目。

第六條 由中央資金全額安排的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原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在建項目按照原協議約定進行建設。

第七條 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新建政府投資項目,重點省份認為確有需要、已落實資金來源且不形成新增地方債務的,應當根據中央投資政策和地方財力等,明確項目基本情況和投資方案,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產格把關,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提級論證。

報送項目時,應當附具該項目不新增地方債務的相關證明。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省份報送項目的建設必要性、可行性進行深入論證後,將通過提級論證的項目反饋省級發展改革委,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等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第三章 嚴格清理規範在建政府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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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除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納入國家有關規劃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流域和用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含已安排各類中央資金的項目)以外,重點省份要按照工作進展情況對本地區在建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確定續建、緩建或者停建,並根據評估結果分類進行清理規範。

第九條 以下項目原則上可以續建:

(一)項目總投資完成率超過50%,已依法合規落實後續建設資金,並視情況優化建設方案、壓縮投資規模的;

(二)項目總投資完成率未超過50%,但經省級人民政府嚴格審核論證認為確需續建且已依法合規落實後續建設資金,並視情況優化建設方案、壓縮投資規模的。

對續建項目,要按原渠道依法合規繼續給予資金保障;涉及優化建設方案、壓縮投資規模的,要按規定履行相關變更手續,並切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和支出。

第十條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緩建或者停建:

(一)項目總投資完成率超過50%但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緩建或者停建;

(二)項目總投資完成率超過30%但未超過50%的,原則上應當緩建;

(三)項目總投資完成率未超過30%的,原則上應當緩建或者停建。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緩建項目過渡計劃,明確管護任務、復工條件等,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穩妥做好停建項目善後處置工作,避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重點省份各級人民政府要妥善處理緩建、停建項目存量融資,依法保障項目投資人、債權人合法權益,防止出現金融債權懸空,不得逃廢債務,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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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重點省份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負總責、市縣盡全力化債的要求,壓緊壓實本地區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重點省份地方債務風險降低至中低水平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報國務院批准後調整有關政策。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實施細則,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等部門按程序建立國家層面協調推進機制,指導地方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重點省份要抓緊建立本地區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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