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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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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金府发〔2021〕15号
2021年11月11日
发布机关:金沙县政府办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县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金沙县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实现农村供水价格不高于县城供水价格的目标,维护农民群众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村供水保障和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456号)《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金府发〔2020〕6号),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管理

(一)城乡一体化供水。城乡供水巩固提升PPP项目覆盖的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由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定价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原则上不高于县城水价。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财政资金建设由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不高于县城水价。

(三)农村分散式供水。群众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群众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二、规范价格形成机制

(一)城乡供水巩固提升PPP项目供水价格定价按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价格按成本定价。成本按电费、管理人员工资和日常维修维护费用(含消毒净化成本,下同)之和核定,不计建设成本、折旧和其他费用。其中,管理人员和维修维护费用按工程覆盖人口核定,每个工程核定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误工补助按每人每年12000元核定;日常维修费用按每人每年10元核定。

(三)农村分散式供水自行定价。群众自建自管的分散式工程由群众商定供水价格。


三、建立补贴扶持机制

(一)建立补贴机制

1.价格补贴对象和范围。对高于县城供水价格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高于县城供水价格部分,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1)城乡供水巩固提升PPP项目水价补贴按照PPP合作协议执行补贴。在发改部门未正式定价前,按县城水价收取水费,高出县城水价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2)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根据成本核算,对高出县城水价部分进行补贴。成本测算以电费为基础数据,将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修费用合并计算。水价=供水成本÷水量,供水成本=电费÷供水有效率(0.7)+管理人员工资+维修维护费用,水量按工程进水总量核定。

2.价格补贴方式

(1)城乡供水巩固提升PPP项目补贴实行每半年补贴一次。运行管理单位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申报当年1至6月和7至12月的补贴,经乡镇(街道)审核,水务部门复核后,县财政局拨款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划拨到运行管理单位。

(2)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补贴实行每半年补贴一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申报。运行管理单位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申报当年1至6月和7至12月的补贴,经村(社区)核实,乡镇审核,水务部门复核后,县财政局拨款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划拨到乡镇(街道)财政,乡镇(街道)财政拨付给运行管理单位。

(二)建立维修基金。县财政以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覆盖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元预算维修基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大修、改造、供水能力提升等大额护开支。维修基金由县水务局统筹安排使用。

(三)落实优惠政策。供电、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在用电、用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运行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享受价格补贴的运行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水价不高于县城水价。运行管理单位对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应当在营业网点、村(社区)所在地公示水价、收费方式和举报投诉电话;严禁虚报水价、擅自提高水价、变相提价、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大力倡导节约用水,用水定额参照国家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每人每天80-140升),按每人每天80升核定。对超出用水总量的部分不予价格补贴。

(三)加强日常运行监管。各乡镇(街道)和水务、卫健、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水质、水源地保护、供水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保障用水需求,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财政、水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强水价补贴资金、维修维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五、纪律要求

本价格补贴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高度重视,严格审核,严格管理,严禁徇私舞弊,严禁挪用、冒领、套取民生资金。否则将严肃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由金沙县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发布之日起,《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金府发〔2020〕6号)中关于“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