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收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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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收稅章程
又名:長江通商統共章程
同治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1862年11月20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大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第一條 凡有英商之船在長江貿易者,只准在鎮江、九江、漢口三處貿易,沿途不准私自起下貨物,如違此例,由該關即將各該船、貨均可入官。長江出口土貨在以上三關出口,以及無免單之進口洋貨、未完半稅之進口土貨到以上三關進口,均由各該江關查驗,自行徵收稅餉,按照條約已開通商各口辦理一切事宜。

第二條 凡有英商之船在長江貿易者,現議分爲兩項:其一由鎮江上江暫做長江買賣之大洋船以及各項划艇、風篷船隻;其二由上海入江常做長江買賣之內江輪船。以上兩項船隻在何口貿易,均照條約及該口章程辦理。如帶軍器、火藥等件,應於上江時先將數目報明該關,由關在所給上江之照單內註明件數。查驗放行之後,查出該船私加其數,抑或在長江私將軍器、火藥出賣,該船均可入官。凡來往各船,如遇中國之巡查輪船欲行查驗,立即呈明船牌各件,查驗放行。

第三條 大洋船之例:凡有英商之大洋船以及划艇、風篷等項船隻抵鎮江時,如在鎮江貿易,即在鎮江徵收稅鈔;若由鎮江再行上江前往九江、漢口等處者,須由船主將船牌呈交鎮江領事官查收,並將艙口單呈鎮江關查驗,俟由領事官行文來官,方由關發給護照一紙,名爲鎮江護照,內註明該船帶用兵器、槍砲、刀藥等件若干,水手多寡,並押載噸數,以及國號,由關任便將船艙封固,派差押送前往上江。該船抵九江,或上江、或下江,須由船主將其護照呈關查驗。該船在九江、漢口起下貨物,所有納稅一切事宜,均照該口章程辦理。俟回鎮江,須將護照繳關註銷,由關查明稅鈔完清,各事均妥,方發給紅單,准領回船牌,開船出海。下江時,由關任便隨時派差押送至狼山。凡有船在鎮江以上,若該船無鎮江護照並無中國之牌照者,由關查出,即將該船入官。

第四條 內江輪船之例:凡有英商之輪船自上海常做長江買賣者,應准將船牌呈交上海領事官留署,由領事官轉請江海關發給輪船江照一紙。該江照以六箇月爲限期。凡有此江照者,即可照內江輪船之例起下貨物,完納稅餉。凡有江照之輪船抵鎮江、九江,無論上江、下江,須將江照呈關查驗。嗣後有江照之輪船須在鎮江、九江、漢口輪流完納船鈔。輪船上江、下江皆由各該關任便隨時派差坐船同往押送。凡有江照之輪船,若有違背各口章程之事,除首次照例罰辦外,下次再違,即由關自行將該船江照作爲廢紙,以後不准該船過鎮江上江。無江照之輪船抵鎮江者,若過鎮江上江,須照第三款大洋船、划艇、風篷等項船隻之例辦理。

第五條 凡有江照之輪船裝載土貨,须由該商在裝貨口先將正、半兩稅一併完清,方准装貨。俟該貨抵上海,若在三個月限內復出口前往外國,應由該商赴江海關請領執照,作爲該貨已往外國之實據,將執照呈交江漢、九江、鎮江關,則可將該商所納復進口半稅,發給存票,以抵日後應完之稅。但欲往外國之貨,抵上海之時,亦應報明。凡有此等輪船裝載別船所撥之貨,該貨在未撥之先,須照起貨之例完納稅餉。由關查明各進口稅完清,方准撥貨。

第六條 凡有洋商僱用內地船隻運貨者,除按照條約納稅外,仍令其照辛酉年暂定章程之例,呈具保單,請領執照。該船到關,仍照內地船例完納船料。如單貨不符,照保單內註明之銀數罰辦,俟江面肅清,即行停止。

第七條 凡大洋船、輪船及領有英國船牌之划艇、風篷、並洋商僱用內地運貨等船,由出口之關給發總單,至所過通商之口,如起卸貨物,即由該船主將其總單呈關查驗,方准起貨。

以上各章程,日後如有滯碍難行之處,應隨時核議,以歸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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