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人民政府發佈肅清土匪辦法的佈告
長沙縣人民政府佈告 佈字第肆號 1949年10月23日 |
査自長沙解放后,人民政府成立以來,在我軍民一致努力之下,革命秩序日趨穩定,支前任務勝利完成,各種建設逐步興辦,各項政令順利推行,實為社會之福人民之幸!惟過去國民黨反動政府培植之少數土匪,仍不明大義,不時持槍搶劫,勒款綁票,甚至傷害人命,聚股行凶。本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有責,決以大力剿緝,直至其根絕而后已。玆將肅清土匪辦法布告於下:
一、凡聚集之股匪,均應主動攜械投誠。如仍執迷不悟,繼續嘯聚頑抗者,則堅決徹底全部消滅之;流竄之股匪,則干淨肅清之;嚴禁一切土匪所為,收繳一切土匪槍支彈藥。
二、凡土匪自動歸降,繳槍登記,悔過自新,并保證今后安業守法者,寬大處理,不咎既往。
三、凡凶惡成性,燒殺搶劫,傷害人民,反抗政府,罪惡多端,死不回頭,為群眾所痛恨之匪首及慣匪,必通令緝拿歸案法辦。
四、凡土匪有下列立功事實之一者,得按其立功之大小,分別予以將功贖罪與獎賞。
甲:匪首之率部自動投誠者;
乙:槍殺或逮捕匪首,瓦解匪眾,攜械來歸者;
丙:暗通情報,有顯著成效者。
五、凡土匪家屬務須規勸土匪從速猛醒,依法向政府繳械投誠,悔過自新,回家生產。其倍有成績者,加以獎勵;其窩匪、通匪、藏匿匪槍匪贓不報及參與土匪行為者,予以治罪。
六、凡鄉、保、甲人員,必須訂立剿匪守則,聯名具結,保證檢舉本鄉、保、甲之匪徒、匪槍,呈報一切槍支武器,報告匪情,維持治安;其知情不報,甚至窩匪、庇匪者,予以嚴懲;其狡猾 推諉借詞脫身者,徹査究辦。
七、凡人民均應訂立剿匪公約,政府對不通匪、不庇匪、不藏匿匪槍匪贓者,一律予以保護;如有通匪、窩匪、助匪、庇匪及匿藏匪槍匪贓者,按法嚴辦。
八、凡人民有以下立功事實之一者,按立功大小,分別予以獎賞。
甲:協助政府緝獲匪首者;
乙:密報匪情因而獲勝者;
丙:密報匪槍、匪贓因而査獲者;
丁:自動交出匿藏之匪槍、匪贓者。
上列諸項,希我全縣人民切實遵行,并協助本府,緝拿匪首,以求匪患之全部肅清;為匪作孽者,應從速悔悟,繳槍登記,回家生產。本府一本寬大政策,予以自新之路,如仍怙惡不悛,反復無常,則定堅決剿緝嚴懲不貸!切切
此布
縣長:李義堂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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