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肃清土匪办法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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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布告
布字第肆号
1949年10月23日

查自长沙解放后,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在我军民一致努力之下,革命秩序日趋稳定,支前任务胜利完成,各种建设逐步兴办,各项政令顺利推行,实为社会之福人民之幸!惟过去国民党反动政府培植之少数土匪,仍不明大义,不时持枪抢劫,勒款绑票,甚至伤害人命,聚股行凶。本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有责,决以大力剿缉,直至其根绝而后已。玆将肃清土匪办法布告于下:

一、凡聚集之股匪,均应主动携械投诚。如仍执迷不悟,继续啸聚顽抗者,则坚决彻底全部消灭之;流窜之股匪,则干净肃清之;严禁一切土匪所为,收缴一切土匪枪支弹药。

二、凡土匪自动归降,缴枪登记,悔过自新,并保证今后安业守法者,宽大处理,不咎既往。

三、凡凶恶成性,烧杀抢劫,伤害人民,反抗政府,罪恶多端,死不回头,为群众所痛恨之匪首及惯匪,必通令缉拿归案法办。

四、凡土匪有下列立功事实之一者,得按其立功之大小,分别予以将功赎罪与奖赏。

甲:匪首之率部自动投诚者;

乙:枪杀或逮捕匪首,瓦解匪众,携械来归者;

丙:暗通情报,有显著成效者。

五、凡土匪家属务须规劝土匪从速猛醒,依法向政府缴械投诚,悔过自新,回家生产。其倍有成绩者,加以奖励;其窝匪、通匪、藏匿匪枪匪赃不报及参与土匪行为者,予以治罪。

六、凡乡、保、甲人员,必须订立剿匪守则,联名具结,保证检举本乡、保、甲之匪徒、匪枪,呈报一切枪支武器,报告匪情,维持治安;其知情不报,甚至窝匪、庇匪者,予以严惩;其狡猾 推诿借词脱身者,彻查究办。

七、凡人民均应订立剿匪公约,政府对不通匪、不庇匪、不藏匿匪枪匪赃者,一律予以保护;如有通匪、窝匪、助匪、庇匪及匿藏匪枪匪赃者,按法严办。

八、凡人民有以下立功事实之一者,按立功大小,分别予以奖赏。

甲:协助政府缉获匪首者;

乙:密报匪情因而获胜者;

丙:密报匪枪、匪赃因而查获者;

丁:自动交出匿藏之匪枪、匪赃者。

上列诸项,希我全县人民切实遵行,并协助本府,缉拿匪首,以求匪患之全部肃清;为匪作孽者,应从速悔悟,缴枪登记,回家生产。本府一本宽大政策,予以自新之路,如仍怙恶不悛,反复无常,则定坚决剿缉严惩不贷!切切

此布

县长:李义堂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月廿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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